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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照妖镜1

[群众呼声] 剖析《嘉陵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嘉陵区办公大楼跳楼事件等贴文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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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9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乌龟怎么就成了孤家寡人了?

发表于 2014-5-9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快就会变成众矢之的

发表于 2014-5-9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些二流货色所谓的调查取证都是假的,都是经不住推敲的!到底有没有调查取证还是一个问题呢!

发表于 2014-5-9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体部门和社会闲杂人员密切配合的,是钱;钱这个东东从中央到地方,高级干部喜欢的不少,这些低级人物喜欢钱,没有错;P

发表于 2014-5-9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温柔 发表于 2014-5-9 16: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无论网吧是否涉嫌违法,任某既然转让了,就没有资格代表原网吧;文化局和任某难道连这点常识都不懂?

  不是不懂,是业主没有懂起,因为没有按时交纳“会费”,换个方式“保护”你一下,让你长点记性

发表于 2014-5-9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化局的干部都是“文人”,文人整人的方法叫“杀人不见血",只是这次有点大意,露出了狐狸尾巴,也许是平常太嚣张了吧,谁人都不放在眼里,应了那句老话:久走夜路总要碰到鬼。可惜这次要成吃不了兜着走......

发表于 2014-5-9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晓得嘉陵区什么新闻办公室瞎参胡干嘛,被别有用心的人拿着鸡毛当令箭,臊皮;P

发表于 2014-5-9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除奸队 发表于 2014-5-9 16: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文化局的干部都是“文人”,文人整人的方法叫“杀人不见血",只是这次有点大意,露出了狐狸尾巴,也许是平常 ...

这本来就是”行规“,没懂起就活该:lol

发表于 2014-5-9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话实说6 发表于 2014-5-9 16: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不懂,是业主没有懂起,因为没有按时交纳“会费”,换个方式“保护”你一下,让你长点记性

没懂起就活该哈:lol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9 17:03
难道现在还没扯清楚?

发表于 2014-5-9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172022564 发表于 2014-5-9 16: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这些二流货色所谓的调查取证都是假的,都是经不住推敲的!到底有没有调查取证还是一个问题呢!

取证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尤其在中国,简直易如反掌;遗憾的是,他们取证的目的,不是指导、辅导企业规范经营,为企业保驾护航,而是旗帜鲜明的搞黑钱
发表于 2014-5-9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露脸,拿分,赞人气。对该帖我不发表任何评论;P

发表于 2014-5-9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乌龟“每次晒出的,都是三方面内容:1是嘉陵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加盖鲜章的答复贴,2是按了任某某红手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是几个没敢露脸的未成年人照片。

    对于第一点,在前面的《剖析》里,楼主已经批驳得体无完肤了;
    对于第二点,运营执照复印件,是不是应该加盖企业公章才合法有效?按个手印算什么玩意儿?
    对于第三点,任某某不在现场,但只让任某某签字认可,任某某高兴得手舞足蹈,因任某某有千里眼之功,他完全可以不在现场,就能认定是这几个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消费了,这不算钓鱼执法,还有更好的解释吗??

发表于 2014-5-9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乌龟“晒出来的东西也太有意思了嘛,没看见楼主批的就是你晒出来的东东呀?

发表于 2014-5-9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取其辱;P

发表于 2014-5-9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嘉陵江抓乌龟,  勇敢站出来迎战啥,发个帖子就不见踪影?不要真正的缩头乌龟了哈;P

发表于 2014-5-9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站出来迎战,一边倒有什么意思嘛?雄起啥

发表于 2014-5-9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体局肯定有问题。鑫鑫玩吧的股东专门给文体局送了《情况说明》。(网上早也晒了《情况说明》),告知文体局,任某某早就没有股份,文体局本来就知道任某某没有股份,却只认任某某,傻意思?是不是被任某某卖通了嘛?合伙将别人整关门,现在后悔了吧

发表于 2014-5-9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看来,嘉陵区文体局涉黑哦:curse:

发表于 2014-5-9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听证的,坚决不让别人听证;不该听证的,必须要求别人听证,自然就出现了“放弃听证权利”之说哈。好弱智的表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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