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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巴中小丫

[公告]诽谤他人的帖子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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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08:12 |
QUOTE:
以下是引用夜油神在2008-7-21 22:53:00的发言:
应该用实事说话,用良心说话,用人格说话!~

非常赞同!

巴中论坛不是谁家的自留地,不能随地大小便,不能想拉就拉.

发表于 2008-7-28 19:37 |

恶意发帖,或诽谤、侮辱、攻击他人,轻者被视为有失道德水准,重者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

如果侵犯了一个群体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引起集团诉讼!

当然,载体在其间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是否依据一个版规就能免责?!抑或一句“严正声明”就能规避法律风险?!值得商榷!!!

发表于 2008-7-29 08:32 |
QUOTE:
以下是引用东流去在2008-7-28 19:37:00的发言:

恶意发帖,或诽谤、侮辱、攻击他人,轻者被视为有失道德水准,重者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

如果侵犯了一个群体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引起集体诉讼!

当然,载体在其间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是否依据一个版规就能免责?!抑或一句“严正声明”就能规避法律风险?!值得商榷!!!

     有道理!

发表于 2008-7-30 09:13 |

请大家发帖时一定要理性!用事实说话!

要向记者学习,不说好也不说坏,事实大于一切!

发表于 2008-7-30 09:21 |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如果有证据的话应该不叫诽谤吧?

发表于 2008-7-30 11:43 |
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是会被依法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作为新闻网站对在其上发表的作品的真实性有审查义务,并不得发表有侮辱他人人格,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文章。违法应当负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请大家听从版主劝告,理性发言。

发表于 2008-7-30 11:51 |

好,俺知道了,多谢提醒

发表于 2008-7-30 20:46 |
早就应该有个规则。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建议板主涉及攻击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帖子请酌着、调查清楚后再发表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8-7-30 16:39 |
[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8-7-31 16:31 |

支持

[em05][em05][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8-7-31 22:11 |
支持楼主所言,不能乱说话的,对巴中当官的还是宽容点好,哪个地方不一样呀,一天把巴中说得那么黑,当官的来到巴中人家还不愿意,条件差,政绩不好高,就算是贪,巴中有几个钱让他们贪

发表于 2008-8-1 21:21 |
支持[em04]

发表于 2008-8-1 21:11 |
应该用事实说话,用良心说话,用人格说话!~

发表于 2008-8-1 22:16 |
             用事实说话,提倡文明上网。

发表于 2008-8-3 19:31 |
那个骂某某们是嫖客是妓女的变态的人,会受到法律制裁的,因为有人已经报案,记者及公安都在注意他了.

发表于 2008-8-5 22:02 |
州官可放火,百姓甭点灯!!!!!

发表于 2008-8-8 11:00 |
诽谤他人造成他人身心伤害的应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08-8-12 03:17 |
[em05]

发表于 2008-8-12 03:19 |
[em03]dd

发表于 2008-8-12 03:18 |
[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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