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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巴中小丫

[公告]诽谤他人的帖子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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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敢走正道在阳光下见光的,只能在这上面发泄私愤来报复也正常。不过恶意诽谤他人的贴子如果经法庭调查事实成立,是可以追究其责任的。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8-10-2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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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在践踏法律?这个搞清楚在说。

发表于 2008-10-23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明谷幽兰在2008-10-17 15:14:00的发言:

   心里头有些纳闷事想请问在135楼跟贴的版主:

    你没有义务调查这些诽谤他人的贴子,难道你有义务为这些恶意中伤的贴子提供一个平台?你们连真伪都不能判断的贴子,而且其中不乏是指名道姓点着名发着侮辱他人的贴子,都可以在论坛上出现,那换种意思理解,只要对你们版主不满,也可以上来大肆的妄为一下?我想,只怕“07世界杯”版主你要跳起八丈高哦。不过话说回来,也不可能有这种贴子出现哈,因为你们不得让这种贴子出来。但凭什么,侮辱其他人的贴子就可以出来。

    版主同志:这里打个比方哈,如果有人点起我的名,指名道姓的发这种带有恶意污辱、不实的贴子,我在追究发贴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新闻网、论坛的责任(找得到发贴人最好,找不到的话你们麻烦更大)。我想所有的受到这种伤害的人都应该这样子做,维护自身的权益天经地义,不管是虚拟世界还是现实,不管是个人还是网络,做伤害别人的事,必定是自食恶果!

   

   

坚决支持,不懂法律的人也属于文盲。新闻网应该好好整顿那些所谓的“斑竹”,最好也上堂法律普及课,正在搞的55普法是个机会。免得毁了新闻网的名声。

发表于 2008-10-24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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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16楼的朋友说得对:

那就请官老爷们制定个政策,严禁言论自由。如果说的是事实,应该改正才是!如果不是事实,可以澄清罗,有什么害怕的呢?


发表于 2008-10-26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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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应该有个底线,那就是人格,在法治社会更应该依法,那些侵犯人权的人是人类垃圾,应该受到大家的谴责!
发表于 2008-10-29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应该有个底线,那就是做人的人格,法治社会更应该讲求实事求是,无中生有,侵犯他人人格的人是没有人格!若给他人带来伤害,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08-11-5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11-7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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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8-11-8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不是谁家的自留地,不能随地大小便,不能想拉就拉...
发表于 2008-11-9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8-11-10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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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群发七律诗“侮辱”县领导 通江县乡干部被拘5天
( 2008-11-06 08:15:12)稿件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巴中市通江县一乡干部“发侮辱短信事件”调查

    短信原文

    “贺饭(范)生(申)花(华):滚滚诺水推前浪,送走黑豹来饿狼。随心组建调研队,整治环境树形象。大街小巷骂声起,上作下秀废纸张。为何神妻(七)不作美,降临通江一饭(范)囊(郎)。”

    惹祸的“七律诗”     

    10月16日下午4时左右,巴中市通江县部分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均收到了一条“奇怪”的手机短信,发信人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08432××××,内容就是这则看上去有些“蹩脚”的顺口溜。很快,发短信的人被当地县公安局以其行为“构成侮辱”,处以行政拘留5日;紧接着,通江县纪委也作出决定,对作者处以留党察看两年,并全县通报。此事在通江乃至巴中闹得沸沸扬扬。据悉,当地县里一位主要领导的名字就是题目“贺饭(范)生(申)花(华)”中的范申华。记者前往通江进行了详细调查。

    A 事件回放     

    短信“侮辱领导”被拘

    发出短信的1308432××××,机主化名“包为正”,通江县公安局顺藤摸瓜,初步判断嫌疑人为至诚镇乡干部吴正春。吴正春,43岁,正科级公务员,通江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此前曾在几个乡镇担任过乡长和副书记等职务。

    10月17日上午,吴正春被警方询问;10月21日,通江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吴正春公然侮辱范申华为“饿狼”和“饭囊”,其行为构成侮辱,依法给予吴正春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10月24日,通江县纪委发文: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决定给予吴正春留党查看两年的处分;10月25日,县纪委、监察局向全县通报吴正春事件,宣布了对吴正春的法律和党纪处分,并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同时建议县委组织部按相关规定,重新确定吴正春的职级。

    10月26日,吴正春拘留期满,回单位正常上班。11月1日,因肠胃问题需做手术请假至今。     

公安的行政处罚决定  

    B 记者调查

    当事人——

    初衷希望克服形式主义

    “这条短信确是我发的,在此之前我还多次给他(指那位县里范姓的主要领导——记者注)发过短信。”吴正春说。今年8月26日,通江县委召开领导干部大会,宣布组织群众工作队,由县上抽调150人和全体乡镇干部组成,吴正春本人也是调查队的一员。“县级部门150余人下乡联村,超时加班费、吃住补助、差旅费等就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乡镇机关的接待、迎接检查、办公等费用也随之增加,如果把这些开销不菲的行政成本用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意义则大得多。”吴正春同时认为,那位主要领导到任不久(今年7月份到任),就作出这样的大动作,目的是为了全县的发展,但实际意义究竟怎样很难说,“感觉作秀的成分多一些。”

    基于这些心得,吴正春先后三次给那位范姓领导打电话,“但他都没有接听,发了一条短信也没有回。”10月15日下午再次打电话和发短信仍无结果;10月16日下午,吴正春便给二十余名乡镇书记、乡镇长和局长,发了那首“七律”诗。

    在解释为什么手机群发这条短信时,吴正春说:“县里主要领导的电话号码是公开了的,他屡次不接电话,我只有以这种方式,希望其他的人能够转告给他。”吴正春一再表示发这条短信是希望上面能切实转变作风,克服形式主义。

    事后自认“方法不对心太急”

    吴正春说,短信发出后,内心深感不安;因此第二天接受警方询问时,他坦白短信就是自己发的。接下来的几天时间,他多次给范姓领导打电话,希望能得到他的谅解,但对方不接他的电话。10月20日下午,县委组织部到至诚镇召开机关干部会议,吴在会上作了书面和口头检讨。“说实话,我的行为确有欠妥的地方,领导不接我电话,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怪我自己心太急了,汇报工作的方法不对头。”

    对于接下来的拘留、留党察看,还有可能被罢免人大代表资格和下降职级,吴正春深感震惊:“我估计要受处罚,但处罚如此之重,确实始料未及。”

    各方说法——

    公安局:事发1小时后立案调查

    吴正春是如何被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呢?11月4日下午,县公安局分管刑侦、负责查办此案的副局长曾建平接受了采访。

    “公安局是在当天下午快到5点时接到不少基层干部举报的。”此时离短信发出时将近1小时了。大约5点半,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此治安案件立案调查,并由曾建平亲自带队。

    当天下午至晚上,公安人员通过技侦手段排查,初步锁定了嫌疑人为吴正春。10月17日上午9点过,曾建平带领3名刑警大队的干警赶到40多公里外的至诚镇,并到10多公里的乡下将吴正春从家里带走。吴很快交代了自己作案动机,并称发送了20多条短信。

    行为构成侮辱拘留5日

    10月21日,在报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县公安局再次经过局办公会研究讨论,作出“通公(刑)行决字【2008】第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吴正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拘留理由是:“2008年10月16日,吴正春用自己的手机杜撰了一则“七律”诗,短信群发给几十名乡镇及县级有关机关的干部,该短信公然侮辱范申华为‘饿狼’、‘饭囊’,吴正春的行为构成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吴正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县纪委:情节较重留党察看

    吴正春在拘留所接受处罚的同时,10月23日,通江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吴正春同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纪委的处理不针对短信内容,只针对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理。”11月4日下午,通江县纪委常委、负责办案的向静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至今都没有看到这个‘七律诗’。”

    向静平介绍说,处分的理由是:吴“用手机编制短信并多条发送,侮辱他人,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依据公安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吴正春作出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

    对于吴正春的做法,向静平称用带有侮辱性的内容来表达肯定是不对的。

    在纪委采访,记者还注意到一份通江县纪委和监察局关于吴正春编发短信侮辱他人的情况通报,上面详细列举了有关吴正春发短信的详细过程。通报最后称,全县各级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并提出四点要求,其中在最后一条中通报明确提出了要围绕县委工作大局,坚决服从县委领导、听从县委安排、维护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权威……

    □ 律师观点

    处罚比较得当

    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宏在看了短信之后认为,从字面理解,吴正春发的短信带有一定侮辱性质,尤其是诗的题目指向明显,收到短信的人都知道说的是谁,指向对象的个人形象因此肯定会受到损害。吴实施了这样的行为,而且也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对其实施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比较得当。

发表于 2008-11-10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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