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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巴中小丫

[公告]诽谤他人的帖子能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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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网发帖要有公德心,不要为了自己的私怨和恶意在上面乱整,对这种帖子,斑竹要大力封禁,免得带坏别人![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9-27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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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骐行清风在2008-7-18 0:05:00的发言:

那就请官老爷们制定个政策,严禁言论自由。如果说的是事实,应该改正才是!如果不是事实,可以澄清罗,有什么害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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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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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咋块把“公子小白”的版主职位弄落的?

发表于 2008-9-28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国法,家有家法,版有版规,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支持版主!

————辱人者人必辱之!

发表于 2008-9-29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发帖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客观、理性、公正的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不要把这个网络平台变成自己发泄私愤、谩骂他人、攻击他人的平台。胡说八道的就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08-10-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楼主}丫斑主贴理解了,但是我问问丫斑主我发的贴有没有: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这段时间你跑那去了嘛,也不招呼一下,你在我们网民心中是好样的,有正义的哦,你没在的时候,就弄几个上来乱删,忽悠我们,最近的一段时间晚间出了几起不好的事哦,就发贴在论坛上呼吁相关部门和单位重视和加强夜间治安巡逻,还有加大对网吧的管理的贴嘛。我的贴有什么不对?我违反了上面的九条?怎么就删了啦?嗨   无语了,如果这个论坛没有真实和真理这样下去在个论坛就是什么样论坛了麻。不得了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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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网站对会员个人注册资料履行严格保密义务,不公布、不泄露、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查询,但司法环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询的除外。请大家自觉遵守麻辣社区规定!

发表于 2008-10-2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大梦笑平生在2008-9-26 14:05:00的发言:
上网发帖要有公德心,不要为了自己的私怨和恶意在上面乱整,对这种帖子,斑竹要大力封禁,免得带坏别人![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8-10-4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子大了什么都有,这就只有看大家自学否了,如果有不自觉的应该是建立一套有效的处理机制哈!!!

发表于 2008-10-7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上网的都老大不小了,还不能分辨是非,白活了.

发表于 2008-10-8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求是!换位思考!

发表于 2008-10-9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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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9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发展信息产业、竭诚服务为宗旨,诚实信用为原则 !

发表于 2008-10-9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3]以后多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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