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川县“5.12”地震灾后县城重建
有关问题的补充实施意见》的通知
乔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青川县“5.12”地震灾后县城重建有关问题的补充实施意见》已经县重建委第十四次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川县“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代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为加快“5.12”地震灾后县城恢复重建步伐,又好又快建设美好新县城,根据《汶川地震灾区城镇毁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城镇重建住房分配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122号)以及《青川县“5.12”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青重建委〔2009〕1号)、《青川县城规划区内灾后房屋拆迁安置方案》(青重建委〔2009〕15号)、《关于地震灾后县城重建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青重建委〔2009〕31号)、《青川县“5.12”地震灾后县城重建有关问题补充实施意见》(青重建委〔2010〕4号)、《青川县“5.12”地震灾后县城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青重建委〔20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委、省政府对灾区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和县城规划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补充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围绕“脱胎换骨”提升品质、彰显特色、加快发展这一新的要求,抓住机遇、坚定信心、克难攻坚、统筹兼顾、推进科学重建、依法重建,又好又快建设美好新县城。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规划、依法推进;南拓北控、拥江发展;文化精致、生态园林。
(三)总体目标
按照县城新的规划,实现“脱胎换骨”的要求,把县城建成安全、生态、宜居、文化的现代园林城市。
二、房屋拆除拆迁
(一)拆除拆迁范围
1、老县城规划区内三条断裂带及避让区所涉及的建筑物;
2、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拆迁的建筑物;
3、老县城地质灾害避让影响区内的建筑物;
4、规划区内违规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房屋拆除拆迁安置方式
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在上坪等新区规划建设集商业、居住和娱乐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商住小区。住房被拆除拆迁后,住房产权人可在上坪新区申购(置换)安居房(小高层电梯公寓除外);商铺被拆除拆迁后,商铺产权人可在上坪新区按照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对商铺进行排序申购(置换)。
(三)房屋拆除安置补助政策
1、所有的危房鉴定一律以青川县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乔庄城区灾后受损可修复房屋维修加固工作的通知》(青城建办〔2009〕12号)文件已公示无异议和有异议已经复核的结论为准。
2、经鉴定为必须拆除的自有产权房屋,根据《汶川地震灾区城镇毁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文件精神,以幢为单位,依法实施拆除;个别住户对应该拆除的毁损住房自行维修加固的必须依法无条件拆除,被拆除户可按政策享受国家毁损住房补助资金。毁损住房拆除后对因规划需要不能就地、就近重建而只能在上坪申购安居房的住户,给予不超过7000元/户的补助。
3、老城区经鉴定必须拆除的自有产权住房拆除后,住户在上坪新区按安居房销售优惠价格1500元/㎡进行申购,并实行楼层差价。同时,在申购安居房总金额中优惠6%的购房款,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4、老城区经鉴定必须拆除的商铺拆除后,商铺产权人可在上坪新区按商铺重建优惠价格1875元/㎡进行等面积申购并优惠8%的购买款;新购商铺面积超出原商铺产权登记面积的部分按优惠价格2000元/㎡予以购买(原则上不得超过原产权面积10%),同时,新购商铺按规划要求完成了店牌店招及风貌塑造的,按原商铺房产证产权登记面积给予500元/㎡的奖励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5、因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在建项目工程,由县城重建指挥部拆除拆迁组牵头,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业主单位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实物量进行核实和建筑成本进行评估,以货币形式补偿给施工企业后拆除。
6、因规划调整不能按原方案继续联建住房的产权人,可通过摇号的方式,优先在清理出来的老城区联建住房(安居房)中申请联建(购买);也可在上坪新区申购安居房或商铺,申购时参照住房(商铺)拆除后申购政策办理。
7、凡是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规划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搭建、不具有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无条件限期依法拆除。
(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1、根据青城建办〔2009〕12号文件,经鉴定为可维修加固的整幢住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拆迁;由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房屋实施评估后,进行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进行产权置换的,按照拆迁规定实行新旧房补差、面积补差。
2、经鉴定为可维修加固的商铺在拆迁时,由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商铺实施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进行产权置换的,同等面积不再补差;新购商铺面积超出原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2000元/㎡予以购买(原则上不得超过原产权面积10%);新购商铺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同时,新购商铺按规划要求完成了店牌店招及风貌塑造的,按原商铺房产证产权登记面积给予500元/㎡的奖励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3、住房(商铺)拆迁后,选择货币补偿终结的房屋产权人,不能在新区按优惠价购买安居房(商铺)。
(五)房屋拆迁后的过渡安置政策
1、住房拆迁后以货币过渡安置为主。过渡补助标准按被拆迁住房面积5元/㎡·月执行,过渡补助时间为12个月;享受了货币过渡安置的住户,不得再占用板房或政府统一安排的其他过渡房屋。
2、经鉴定为可维修加固的商铺在拆迁后,考虑到原商铺产权人的租金损失,对原商铺产权人按拆迁商铺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给予歇业补助,其中底层商铺按40元/㎡·月执行;二层及以上商铺按20元/㎡·月执行,歇业补助时间为12个月。
3、县国投公司投资经营管理的新区商业铺面统一采取分类分区进行租赁经营。商铺被拆除拆迁后,经营户可以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取得租赁经营权,并享受如下优惠政策:第一年商铺租金按竞租价80%执行,规费全免;第二年商铺租金按竞租价85%执行,规费减免50%。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两年。经营户在享受优惠期间对商铺装修产生的费用,政府收回时不予补偿。
三、县城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和清理
(一)住房保障的原则
县城城镇受灾家庭住房保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户户有房,一户一房”的目标。
(二)联建(自建)住房资格认定
在县城乔庄镇自有产权住房因灾毁损且已整幢拆除的城镇受灾家庭,可参与县城原址(异址)联建(自建)住房。
(三)申购安居房资格认定
1、在县城乔庄镇自有产权住房因灾毁损且已整幢拆除的城镇受灾家庭,不再参与联建(自建)住房的,可申购安居房。
2、在青川县境内有固定职业(由单位和社保机构提供工资及社保证明)或稳定生活来源(由社区和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且在县内他处无产权住房的乔庄镇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才能申购安居房。
3、其他既不符合联建(自建)住房资格,又不符合申购安居房资格的乔庄镇城镇居民户可以购买商品房或租住安居房。
(四)县城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居民户籍家庭,在租住廉租房后,不得再参加联建(自建)住房或申购安居房。
(五)全面开展住房重建资格清理
凡在联建(自建)住房和安居房申购工作中,违反本文件政策规定的户主,应主动到县城重建指挥部住房保障组退出联建(自建)住房或申购安居房资格。禁止任何形式的私下倒卖安居房房号和联建(自建)住房资格,违规联建(自建)住房户或安居房申购户未在8月30日前主动退出的,由县纪委、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保障性住房补充政策
(一)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在上坪新区申购50㎡/套的小户型安居房,销售优惠价格为800元/㎡,并参照安居房销售执行楼层差价;以实际测量为准,所购安居房面积不足保障性住房面积60㎡/户标准的部分,按500元/㎡给予购房户补助。
(二)县城所销售的50㎡/套小户型安居房都经过了简易装修,县城城镇居民家庭在申购时应缴纳部分装修费用2000元/套。
五、县城城镇受灾家庭外迁安置补助奖励政策
(一)补助对象
“5.12”地震时,县城乔庄城区内拥有独立房屋产权证住房因灾毁损且已完全拆除、自愿放弃联建(自建)住房或申购安居房资格、且在县域外进行了异地安置的城镇受灾家庭。
(二)审核要件
1、本人申请;2、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外迁承诺书。
(三)审核程序
1、有外迁意愿的城镇受灾家庭提出申请,经所在社区居委会、乔庄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2、申请家庭将初审合格后的资料送县城重建指挥部住房保障组复核。由县规划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核实并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对其外迁地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审核。
3、申请家庭若采取投亲靠友的方式进行外迁安置,必须出具投亲靠友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入证明。
4、经县城重建指挥部住房保障组审核批准并销号后,县财政局对资金补助标准和金额进行审批,县城重建指挥部拆除拆迁组出具已收回板房的证明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发放资金到户。
(四)补助标准
1、享受青川县“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川县“5.12”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重建委〔2009〕1号)文件规定享受国家毁损住房补助资金。
2、外迁补助标准:在2010年8月30日前交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给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外迁协议》并进行公证;完成外迁的居民,给予20000元/户的补助。
(五)享受外迁安置补助政策的居民一律不再享受青川县灾后廉租房、安居房、联建(自建)住房等重建相关优惠政策。
六、其它
(一)本补充实施意见与《青川县“5.12”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青重建委〔2009〕1号)、《青川县城规划区内灾后房屋拆迁安置方案》(青重建委〔2009〕15号)、《关于地震灾后县城重建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青重建委〔2009〕31号)、《青川县“5.12”地震灾后县城重建有关问题补充实施意见》(青重建委〔2010〕4号)、《青川县“5.12”地震灾后县城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青重建委〔2010〕5号)等文件精神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实施意见为准。
(二)本补充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七、本补充实施意见由县城重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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