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南充市中院撤销违法判决书和裁定书进入再审程序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雍、李世蓉、张煜,住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1号。
因“张雍渉嫌强奸一案”,你院院长崔均以权把公安刑讯逼供捏造的
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对张雍处刑十年,为了把假案
做成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串通“用
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
本案的法律程序。尽管申诉人千呼万诉,一直以该通知书为借口,
搪塞掩饰,不进入再审程序,给申诉人带来了重大伤害,造成了巨
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你院(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 (2004)南中
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定罪处刑的证据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
。本案只要-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跃然
在笔录之上,一条一条,清清楚楚,在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
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不敢捺印;第55、59、64
页公安把诱供逼供暴力取证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
第1页和第7页显示:公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5、95、98、99
的规定取证;判决书、裁定书中的四个关键定案证据,依法都是单
方面的证据,即在场人的证言“哪个又去”,“放凶些”,所谓受害人毫
不知情,沒有证实笔录印证,所谓受害人的证言“被迫收下100元钱”,
“推入天浴”,同样沒有证实笔录印证,均只有单方面的说词;判决书
、裁定书均声称:“经审查査明”。既然“査”了,为何视而不见?本案
详情请见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或南充论坛,或人民网强国论坛中
《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崔均是头顶国徽身穿法袍盗法卖法的强盗》。
二 、张雍不构成犯罪。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案卷笔录,在第2页
和第8页中,小姐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是自己宽衣解
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按律,违法,不犯罪。
你院二审法官尹林和再审法官秦学义,经实地考查和经庭审查明
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报告,崔均以
权把定罪处刑的证据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
案。证实崔均定罪处刑不讲证据,只讲有权,有利于牟利,想怎么判,
就怎么判,权大于法,大于证据,大于庭审结论,一句话,法权就是
法律,崔均就等于法律。
三、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为自已的枉
法判决寻找依据。如果说违法取证是瑕疵证据,还能勉强敷衍得过去,
难道诱供逼供,指供骗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
录,冒充签名伪造证据也是瑕疵证据?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
道瑕疵就没有法律的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恶意加害,也仅仅才是
“瑕疵”,如此判决,还有沒有公道?
四 、崔均为了把本案做成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串通最高法立
案庭法官“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
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2007年3月四川省政法委欧泽高书记
签字下发了对本案复查的文件,同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
举行了听证。听证后,省高院高向阳庭长、陈庭长当即表示:近快审
理答复。可六年余也未答复,原因于后。在2007年8月21日申诉人在
邮局签收到了川高法(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以邮
局的邮戳时间为据。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由于
崔均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串通,在2007年8月7日就已在暗中制造
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
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2007)
119号通知书声称;“经我院決定”,加盖的却是“立案庭的印章”,证实崔
均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行为偷偷摸摸,即不敢光明正大,又不
符合程序,也不合法,串通一气利用“最高”审判权,暗中私下干着不
合法坑民牟利的勾当。所以对(2007)119号通知书,县、市、省法
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不应当认可,应依法撤销!
五、法院应修复倾倒的公平公正。崔均为包庇下级司法腐败徇私枉
法,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利用“最高审判权”伪造通知书庇护崔均,
上下串通,共同乱法,构成一张司法腐败滥用权力牟取个人私利的腐
败网络,现在仍有人不断弥补这张腐败网眼。前几年,竟然司法腐败
分子以个人名义在网上为本案下判决。南充市政法委原副书记冯潮勇
以权把“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为司法腐败开脱。不管他们如何乱搞
,责任都由申诉人承担,阻挡了公平公正的法律进程。十年来,申诉
人万诉不纠。这也叫人民法院吗?
六、请求。1、请求按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10号
(2007)8号等文件的规定,落实“三包责任制”,执行“六公开”,
“三不放过”的规定,哪里发生的问题就在哪里处理,对本案举行
公开透明的听证,辩明是非:到底是司法机关腐败不公?还是申
诉人有理有据?
2、请求南充市中级法院以法为纲,尊重客观证据,撤销
(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 (2004)南中法再终字第
6号裁定书,按《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款的规定进入正
常的再审程序,彻底纠正本案,还申诉人的真相!
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1号张雍、李世蓉、张煜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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