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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南充市中院撤销违法判决书和裁定书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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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求南充市中院撤销违法判决书和裁定书进入再审程序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雍、李世蓉、张煜,住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1号。


因“张雍渉嫌强奸一案”,你院院长崔均以权把公安刑讯逼供捏造的


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对张雍处刑十年,为了把假案


做成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串通“用


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


本案的法律程序。尽管申诉人千呼万诉,一直以该通知书为借口,


搪塞掩饰,不进入再审程序,给申诉人带来了重大伤害,造成了巨


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你院(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 (2004)南中


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定罪处刑的证据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


。本案只要-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跃然


在笔录之上,一条一条,清清楚楚,在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


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不敢捺印;第55、59、64


页公安把诱供逼供暴力取证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


第1页和第7页显示:公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5、95、98、99


的规定取证;判决书、裁定书中的四个关键定案证据,依法都是单


方面的证据,即在场人的证言“哪个又去”,“放凶些”,所谓受害人毫


不知情,沒有证实笔录印证,所谓受害人的证言“被迫收下100元钱”,


“推入天浴”,同样沒有证实笔录印证,均只有单方面的说词;判决书


、裁定书均声称:“经审查査明”。既然“査”了,为何视而不见?本案


详情请见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或南充论坛,或人民网强国论坛中


《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崔均是头顶国徽身穿法袍盗法卖法的强盗》。


      二 、张雍不构成犯罪。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案卷笔录,在第2页


和第8页中,小姐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是自己宽衣解


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按律,违法,不犯罪。


      你院二审法官尹林和再审法官秦学义,经实地考查和经庭审查明


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报告,崔均以


权把定罪处刑的证据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


案。证实崔均定罪处刑不讲证据,只讲有权,有利于牟利,想怎么判,


就怎么判,权大于法,大于证据,大于庭审结论,一句话,法权就是


法律,崔均就等于法律。


     三、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为自已的枉


法判决寻找依据。如果说违法取证是瑕疵证据,还能勉强敷衍得过去,


难道诱供逼供,指供骗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


录,冒充签名伪造证据也是瑕疵证据?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


道瑕疵就没有法律的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恶意加害,也仅仅才是


“瑕疵”,如此判决,还有沒有公道?


      四 、崔均为了把本案做成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串通最高法立


案庭法官“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号


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2007年3月四川省政法委欧泽高书记


签字下发了对本案复查的文件,同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


举行了听证。听证后,省高院高向阳庭长、陈庭长当即表示:近快审


理答复。可六年余也未答复,原因于后。在2007年8月21日申诉人在


邮局签收到了川高法(2007)川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以邮


局的邮戳时间为据。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由于


崔均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串通,在2007年8月7日就已在暗中制造


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


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2007)


119号通知书声称;“经我院決定”,加盖的却是“立案庭的印章”,证实崔


均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行为偷偷摸摸,即不敢光明正大,又不


符合程序,也不合法,串通一气利用“最高”审判权,暗中私下干着不


合法坑民牟利的勾当。所以对(2007)119号通知书,县、市、省法


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不应当认可,应依法撤销!


      五、法院应修复倾倒的公平公正。崔均为包庇下级司法腐败徇私枉


法,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利用“最高审判权”伪造通知书庇护崔均,


上下串通,共同乱法,构成一张司法腐败滥用权力牟取个人私利的腐


败网络,现在仍有人不断弥补这张腐败网眼。前几年,竟然司法腐败


分子以个人名义在网上为本案下判决。南充市政法委原副书记冯潮勇


以权把“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为司法腐败开脱。不管他们如何乱搞


,责任都由申诉人承担,阻挡了公平公正的法律进程。十年来,申诉


人万诉不纠。这也叫人民法院吗?


      六、请求。1、请求按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10号


(2007)8号等文件的规定,落实“三包责任制”,执行“六公开”,


“三不放过”的规定,哪里发生的问题就在哪里处理,对本案举行


公开透明的听证,辩明是非:到底是司法机关腐败不公?还是申


诉人有理有据?


       2、请求南充市中级法院以法为纲,尊重客观证据,撤销


(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 (2004)南中法再终字第


6号裁定书,按《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款的规定进入正


常的再审程序,彻底纠正本案,还申诉人的真相!


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1号张雍、李世蓉、张煜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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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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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9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院院长崔均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该院二审和再审法官经庭审查明认定:

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报告,可崔均仍然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

证椐对张雍处刑十年。崔均以权弄虚作假制造冤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触

犯了刑律,政府是包庇姑媳?还是依法惩处?广大人民群众在观望!在等待!在公平正义

面前,政府到底向那方倾斜?

发表于 2013-7-19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思是把嫖娼整成了强奸案吗?说的不清不楚的,当然官司必输无疑了哦

发表于 2013-9-7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司法公正,还原事实真象,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不要怕丢面子!
往往是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


发表于 2013-9-7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哪里冤案多,哪里的司法就腐败。反映强烈,情绪激昂,信用危机严重。 受害旳是弱势群




体,阻碍了民主法治和中国梦实现的伟大进程。


发表于 2013-9-8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机关不依法纠正错案,社会哪还有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3-9-14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老百姓是很宽容的,如果公安不用违法手段办案,检察院不隐瞒证据,

法院不枉法判决,申诉人万诉不纠,要不然怎么会一针见血把司法腐败的內幕揭露出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9-17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的温暖阳光,为何就照不到四川南充
南充告状如登天,两腿跑断泪挥干。
找到清官申民冤,遇到赃官冤上冤。

发表于 2013-9-17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强强调,
要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深入探索源头治腐的有效措施,
大力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发表于 2013-10-1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背负强奸罪名十年刑满后再问法院被强奸受害人到底是谁 ?

发表于 2013-10-2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机关不依法纠正错案,社会哪还有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3-10-3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给权力套上龙头,不能让它随心所欲,我行我素!

发表于 2013-10-8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依法办事,严守法治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

敢于坚持原则、坚持真理、依法办事,建立健全防范干扰的制度保

障,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2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老百姓是很宽容的,如果公安不用违法手段办案,检察院不隐瞒证据,
法院不枉法判决,万诉不纠,要不然申诉人怎么会一针见血把司法腐败的內幕揭露出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2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论坛的朋友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5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按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10号


(2007)8号等文件的规定,落实“三包责任制”,执行“六公开”,


“三不放过”的规定,哪里发生的问题就在哪里处理,对本案举行


公开透明的听证,辩明是非:到底是司法机关腐败不公?还是申


诉人有理有据?


发表于 2013-10-16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一个公开的听证会,揭露司法腐败份子的庐山真面目。

     司法部门,怕丢面子! 往往是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


发表于 2013-10-16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清楚  好详细啊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7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人请求法院执行2006以来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10号、15号和(2007)8号等一系列文件的规定,对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长期不服的,原则上都要做到“六公开”、“三不放过”,依法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按《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款的规定进行再审程序,重新审判,还申诉人的真相!

发表于 2013-10-2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在对待再审案件时,要出以公心,不要我行我素,坚持错误。
要纠错案,就必须对司法腐败份子嘉奖,因为知错能改嘛,不然的话冤民就会冤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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