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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蓬安县东风未来城商住小区将规划内的地上地下停车位予以公开销售完全是合法合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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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joy751212 发表于 2015-7-7 00:06
有一种人天天笑,知道是什么吗?得了精神病!

有种人天天闹,知道是什么吗?得了红眼病!

发表于 2015-7-7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冰上飞燕 发表于 2015-7-7 00:04
你就一个穷疯了的喷子

你就是一个无耻的水军!

发表于 2015-7-7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冰上飞燕 发表于 2015-7-7 00:18
有人天天闹,知道是什么吗?就你这种可怜的红眼病患者!

可耻的水军也有让人眼红的吗?

发表于 2015-7-7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不赢就骂娘,你就这副德性。你家没女人吧?

发表于 2015-7-7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冰上飞燕 发表于 2015-7-7 00:20
说不赢就骂娘,你就这副德性。你家没女人吧?

只有你在说我敲诈,我肯定问你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7 02:23
看完了争论帖,我只想说,冰上飞燕你好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7 08:10
冰上飞燕,如果你还有那么点自知之明的话,请你把乌鸦嘴闭上,虽然是论坛各述已见,但也不能信口开河,歪曲事实,有能耐的就回答给你提的问题???

发表于 2015-7-7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冰上飞燕及其同伙水军:       请回答2个问题,一切问题迎刃而解:
       1  地面车位的归属(或产权)问题. 是归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所有?或是共同所有?
       2  地面车位的处分权问题. 谁有处分权.只要归属(或产权)确认了,这个问题也迎刃而解了!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           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何为当事人?房屋买卖双方也!买卖双方没约定或达不成约定,卖方(开发商)单方就有权出售吗?
     2  蓬安县规划局和房管局<通知>:立即停止规划范围内地面停车位销售及其它行为,否则责自负!
开发商要求出售,业主方也可要求附赠,或者出租。这都是允许的!
          双方达不成约定或协议,可由行政主管部门裁决或法院判决。
          蓬安规划局、房管局都裁决下文了不准卖,开发商敢卖吗?如顶风卖, 开发商极可能就是第二个"刘汉".刘汉买通周永康都送命了!
          Y律师(不知其名,谅用代号),你怎么还在瞎起哄?如懂法,应提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发表于 2015-7-7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弯脚杆农民 发表于 2015-7-7 08:50
冰上飞燕及其同伙水军:       请回答2个问题,一切问题迎刃而解:
       1  地面车位的归属(或产权)问题.  ...

蓬安"刘汉"如遭了,下面"狗腿子"能不遭吗?
Y律师(不知其名,谅用代号)啊,你连"狗腿子"都算不上, 你还拼命瞎叫啥?!

发表于 2015-7-7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2399578314 发表于 2015-7-7 10:41
对头、说得好!这个龟儿啥子Y律师球精不懂、跑到这儿来胡闹;羞死他先人板板啰…

不要骂人哈。否则,冰上飞燕及其同伙水军律师如随蓬安“刘汉”去见已死的老刘汉,他把你捎带上,咋办?: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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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7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理性讨论,拒绝人身攻击

发表于 2015-7-8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           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发表于 2015-7-8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2399578314 发表于 2015-7-7 10:41
对头、说得好!这个龟儿啥子Y律师球精不懂、跑到这儿来胡闹;XXXXXXXXXXX…

满嘴脏话素质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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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不合法,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来判定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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