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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群众呼声] 南充中级法院审监庭长任勇旗、朱苏川,你们怎能如此掩盖王维登的枉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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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8 1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看到一则消息: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欧阳丹东辞去院长职务,新的代理院长已经上任履职。南充中级法院如何才能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看新的院长的党性原则和履职能力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8-28 21: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由南充市检察院移送至南充中级法院的我所交控告材料诉求和证据证明目的就是:用我手中的原件等真凭实据,以及在诈骗犯刘守孝法庭所举并由一二审法院采用的伪造证据上暴露的事实来作为供法检两院审查确认证据“三性”,以此来证明原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上所采用的对方所举证据全部都是伪造证据和具有犯罪事实。共十四个申请监督事项中全部都是针对伪造证据和诈骗、枉法犯罪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4-8-29 09: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椐南充市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表示,其院此次关于本案,曾派出检察干警去监狱提审过王维登,但未透露王维登的询问结果。因此,不知道其是否认罪和承认错误。但是,根据本案现在已经发现对方所举的一个个证据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伪造证据且涉及到严重的诈骗犯罪时,王维登是承认与不承认“故意”犯罪或犯错,都不会影响其等所作判决书上的“查明事实和本院认定”已经是错误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4-8-30 13: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一秒发现问题,下一秒即预警”,乃南充中级法院刚刚卸任的欧阳丹东提出但没有完成的承诺。现在新的代理院长已经上任履职,据信息资料上显示其乃全国审判专家…..是否能够上演一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第一把火”,值得期待!

 楼主| 发表于 2024-8-31 18: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一系列犯罪,堪称“古今中外”罕见。诈骗犯罪分子、律师、一二审法官的参与,组成了真正的“蛇鼠一窝”的犯罪团伙。

 楼主| 发表于 2024-9-2 19: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夸张地讲:本案堪称一例全国罕见的“诈骗犯、律师、法官”结为犯罪同伙,共同实施诈骗、枉法犯罪极具典型的虚假诉讼诈骗犯罪团伙案件。完全可以成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警示案例。

 楼主| 发表于 2024-9-2 21: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要点是:我在南充市检察院听证会上公开举证的《证据列表》和巜控告材料》中的包括11组监督证据在内的全部证据,证明目的是证明原一二审法院所采用的由诈骗犯刘守孝所举的全部证据都是伪造证据和涉及诈骗犯罪。根据材料中的申请监督主张和控告事实是“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诈骗犯罪、枉法犯罪”……即“原判决所采用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一符合启动再审纠错事由。在此公开发表的目的,就是需要所有大家帮助监督“南充中级法院不要再以什么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这样的事由来进行“渎职、枉法惯用方式”审查和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24-9-3 21: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从2024年5月6日由南充市检察院进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仅只是再过一天就满满的四个月了。十年了,已经是非常非常迟到的“正义”应该是时候到来了?……一个个犯罪分子应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买单“蹲大牢”。

 楼主| 发表于 2024-9-4 20: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刑事犯罪,乃审判机关的职责”!否则,“包屁犯罪者漏逃法网,乃是绚私枉法犯罪”。让违法犯罪者受到相关法律的惩罚,乃南充中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应该依法履行的职责。

 楼主| 发表于 2024-9-5 11: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司法责任的追究,大家在投诉控告时,材料中应该搜集“法院判决中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不采信关键证据的”等十三种行为之一的作为法律依据,以此来要求法院等相关部门追究司法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4-9-6 23: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交南充市检察院听证会上的124页书面控告材料中的14条申请监督并涉及到构成诈骗、枉法犯罪的事项,根据相关犯罪构成要件,此14项中项项事实和法律依据均可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地具备犯罪构成。…….也就是说,每一项需要监督事实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4-9-7 19: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法院此审两次法官,乃故意制造虚假诉讼、掩盖诈骗犯罪而枉法犯罪的人员。其等犯罪的行为,原本可以在重审此案时及时终止而继续犯罪。现在此审审判长均退休,其余的也在这一两年退休。但是:其等犯罪行为,带给我巨大的伤害,更是对法律的严重侵害……应该由法检两院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4-9-8 01: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一二审法官在我一直坚称对方是诈骗犯罪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依然以各种枉法手段掩盖并帮助诈骗犯罪既遂,应该同时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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