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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群众呼声] 南充中级法院审监庭长任勇旗、朱苏川,你们怎能如此掩盖王维登的枉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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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0 10: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此案的此次由南充中级法院的复查,根据证据认定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据依事实”进行复查,完全可以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几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査结果。可是现在已经达到6个月时间…原因是什么?需要大家辨析和监督。谢谢大家!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1 12: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曾经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王维登的枉法犯罪事实,现在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们是否能够尊重事实和依照法律秉公处理…让这一个堪称最凶残的黑心法官再次进入监狱“工作”,值得我等大家期待!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1 19: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的代理院长已经上任,新的审判委员会成员也应该由能够真正履行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领导层组成,切莫再混进如王维登等这样的司法腐败分子,彻彻底底铲除王维登“余党”…让南充法官队伍展现一支品行兼优、依法公正、能够真正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官队伍。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 12: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错判的结果是因为违背了证据认证应具备“三性”原则而采用了伪造主体及合同等伪造证据,违背了事实和违反了法律,且造成的后果远远超过定罪标准。王维登等…申诉中的审判监督…必然是有犯罪事实应予刑事责任追究,谁是故意谁犯罪。

发表于 2024-11-1 12: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之所以你案子一直不能得到依法裁判,就是原欧阳丹东法官不作为乱作为对王维登违法犯罪的事实熟视无睹,极尽袒护。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 14: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嗯!关于冤假错案申诉、信访中的纠错,本院院长乃第一责任人。过去的院长已经走了,新的时任院长已经上任…唯有期待新的时任院长依法履行法律赋予其的纠错职责。谢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 20: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上任南充中级法院院长欧阳丹东,据在王维登落马前几天此网论坛即有人公开曝出王维登找到欧阳丹东威胁称“只要其遭了就将有二十多个一同遭起”…王维登为什么敢于找欧阳丹东?其所称的“二十多个”是本案,还是另外一共二十多个?要知二十多个遭了,与欧阳丹东有什么关系?另让我也一直都是一个不解的疑问是诈骗犯刘守孝突然在二审中换掉原本是同伙的律师陈参,而换上的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的邓仕福是什么原因?…??????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 20: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这里我首先声明不是怀疑欧阳丹东与王维登在本案所犯罪行有关。因为,王维登所犯本案罪行乃在欧阳丹东上任之前的杨敏任院长期间。现在只是怀疑其威胁所称的“二十多个”是不是此案犯罪人员,其中是否有让欧阳丹东也不敢轻易得罪的人…或可令欧阳丹东也感到什么难度的有关其他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 12: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我个人评价欧阳丹东针对王维登落马事件中,其在很多会议上都提到王维登…典型案例,“深挖彻查、”“刀刃向内”、“前一秒发现问题,下一秒即预警”等等整治口号声嘹亮中不仅仅只是句句空话,更是掩盖了王维登等内部的很多腐败问题而根本未查…完全可以称之为欺上瞒下的无作为混过任职期的谎言院长…让南充法院公信力严重受损。

 楼主| 发表于 2024-11-3 21: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如此一系列犯罪事实,是诈骗犯罪?是枉法犯罪?对我来说只知道…自己的几百万元财产现在已经由法院判决和裁定执行给刘守孝了,其用伪造的证据和虚假陈述不仅只是之前已骗走我们约一百万元,又再次通过法院拿到了这几百万财产。这样的行为犯不犯罪…由现在的南充中级法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及法官们来认定。

 楼主| 发表于 2024-11-5 00: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贪污受贿是官员腐败犯罪。明知有犯罪事实而实施包庇、掩盖等也是官员腐败犯罪,更是司法机关知法犯法的犯罪。…本案中的如此众多的犯罪事实,如果不彻彻底底清查,让所有犯罪行为受到刑罚追究…其中又产生的犯罪后果会是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4-11-5 12: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关于一二审法院强采的由诈骗犯刘守孝所举全部伪造证据,就算拿给刘守孝根据其所举这些证据及其法庭上的虚假陈述让其辨别和解释清楚上面暴露出来的“东东”,其也绝对难以自圆其说!交与王维登等也难以继续“表演”…

 楼主| 发表于 2024-11-6 23: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的证据,原一二审法院审理查不出问题,交与公安即据此查出问题,交与市县检察院也发现了问题,现在又交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的结果中是否能够复查出问题或更多的问题?…值得大家关注和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24-11-7 13: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又传来说本案主要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已经是躺床上等“上山”的消息,今天又在几个人口中印证了这个消息。哎!一到相关部门查其犯罪时,其就“病发”,一但法院判决、裁定让我痛苦时…其就精神焕发…其病是真是假?我虽然持疑,但是现在看来是越传越真…这是老天在保佑他免遭牢狱之灾吗?还是在让其接受报应?…

 楼主| 发表于 2024-11-7 17: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王维登构成《刑法》中的枉法犯罪,仅仅只是拿上述的一个80万元错判事实即可完全构成。事实和理由:其采用的此伪造证据不能证明其判决事实,其在判决书上故意忽略该证据上的全面事实(足以暴露出来的诈骗事实):其在判决书上明知原一二审判决书和庭审笔录明确我主张80万元是我自己所做工程的事实记录而故意凭空捏造出来“且冉林进在原审中并未主张80万元零星工程系自己所做”的虚假事实理由:其对我法庭所交足以证明这全部工程事务系自己完成的众多证据不采纳也不说明不采用的理由,其判决书上完全不提我所交这些证据的举证质证事实和不采用这些证据的事实理由(现公安机关凭我所举此系列证据查明王维登故意不公正错判此80万元、现在检察院也查实我所举此系列证据属实并能够证明判决错误、原一审法院也查明我所举此系列证据证明了此工程系我所做并在其判决书上明确不采用刘守孝所举80万元证据、现在南充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领导也承认我在原一二审全部递交了此系列证据且我手中至今仍保存有在王维登判决书下达后,为了防止其继续变造证据和隐瞒我已交此系列证据的事实时由其书记员朱丹在其所收此系列证据上加盖了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公章的证据保存证明其收到此系列证据的事实)…其因为“土鸡蛋”?还是…对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偏不采用耍任性?或者是对法律的认证规则偏不依从?或者是对我有意见、看不顺我、偏要整我?…其故意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实施错判的原因不管是什么原因,也都不会影响其主观犯罪的故意。…大家认为呢?

 楼主| 发表于 2024-11-8 14: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和南充中级法院(2019)川13民终30号案,两案均乃杨志发实施的诈骗案,其由法院混进民事审理,均有原西充法院(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年轻审判员叶腾博参与审理,叶腾博在王维登案第一次西充法院一审中任审判员(据其合议庭审判长梁向荣称其乃挂名审判长,而叶腾博乃主审法官),其在30号案中西充法院一审时任审判长…其乃最年轻的唯一一个参与两案将诈骗刑案审理成民案的法官……也是一个值得相关部门重点关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枉法犯罪嫌疑人。

 楼主| 发表于 2024-11-8 21: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家人不扇自己耳光”,对能力上岀现差错的自家人不扇耳光,知道不足加以注意并提升的方式是能够理解。可是对一些已经在实施犯罪,上演“渎职、枉法”的自家人就永远不能让我等大家理解为“人之常情”等,让已经犯下罪行的人仍然在充当“公平正义”的裁判者,不仅仅只是让我等大家绝对不会相信法院的其等任何裁判的公平正义…只能无奈地感受到令人恶心的司法腐败。

 楼主| 发表于 2024-11-9 13: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案中,我如同走进了一盘被“高手如云的犯罪分子”精心布置的棋局,任其等戏弄宰割…沦为盘中餐。已经入局的我孤“子”一个,每走一步,就会有不少的“子”将我挡住、围住…让我被困棋局十年难以走出如此艰难的困局…熬着这数千个痛苦的日日夜夜。

 楼主| 发表于 2024-11-9 21: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年,人生有多少个十年?三千多个日日夜夜,不仅只是我成为了由诈骗犯、律师、法官这样的精通法律“高智商犯罪”团伙布置的棋局中的一颗“子”,我的每一步都是被其等按在“公平正义”的案蹬上抢劫…孤单的“子”走到哪里,其等也就围堵在哪里…我苦我累走不岀这样的困局,其等又何尝不是加倍地付出“苦累”咬着我不松囗?杨志发熬出了癌要“上山”、刘守孝想发财熬坏了脑袋脑梗阻、王维登沦为阶下囚…哎!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0 13: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是我目前已经掌握到案涉王维登等所有犯罪分子的众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犯罪证据,其等接下来的犯罪手段必然更加凶残!其等虽然罪行暴露,可是为了达到犯罪收获并逃避犯罪惩罚,不是“放下屠刀”认罪伏法,或畏罪认错赔偿来点悔罪表现,而是继续采用、利用其等犯罪余党“渎职、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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