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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本案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与刘守孝伪造案涉合同和所有证据都是伪造证据诈骗犯罪,其实根本不用上述上百页申诉材料和数百份证据证明,仅仅只是刘守孝没有任何对工程出一分钱,也拿不到出一张是其出钱购买材料的发票证据即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地查明其等“包工包料”合同等证据均是捏造事实的伪造证据、诈骗犯罪。理由是:其法庭上、合同中所称其“垫资包工包料”,其没有出一分钱、法庭上也没有拿出一笔能够证明是其购买材料的购买票据。何来包工包料?…法院判决在原告诈骗犯罪分子刘守孝拿不出任何一个能够证明其所举合同事实真实存在的情况下,用十年时间的“法律程序”判错案…难道不是故意制造假案错案枉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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