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枉法裁判违法犯罪的错案之所以极难纠正的原因,直到现在我才稍稍发现一个问题是:很多错案当事人包括我自己,发现枉法错判就直接拿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而这样的结果就是被直接驳回。为什么?因为再审审查法官要求见到的证据是针对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判决书或违法办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要拿到这样的证据,必须走另一个投诉、控告程序至法院纪检监察组或检察院等方能处理,而再审审查法官即使明知枉法犯罪都敢故意隐瞒而因为不属于自己有权处理来公然渎职也不会被追究,也不怕你控告他。有几个人知道?而法院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几乎都是由信访大厅接收投诉、控告材料,而不是直接接收…而信访不出接收材料依据,交与没交谁知道?即使后来出事了,纪检监察部门的渎职、枉法犯罪行为也都可以拿“不知道”而不受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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