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楼主的回复;1南江县前进采石场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人陈某某。2,南江县前进采石场与丁某某签订的第一份合同是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第二份合同是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不是长期合同,矿山企业能否长期延续取决与政府,不是丁某某说了算。] 3丁某某与前进采石场是承揽合同关系,合同履约终止时间是2012年3月31日。4南江县前进采石场在合同结束后于2013年2月7日,在棉麻公司茶楼按合同约定与丁某某进行了结算,并已经全部算清所有款项。前进采石场与丁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面了结。5由于海螺的进入,南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10号书面通知南江县前进采石场法人谈企业拆迁补偿问题。[这与丁某某有什么关系?怎么又与他摊上了官司。] 6,2014年7月25日,南江县前进采石场与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企业拆迁补偿协议,补偿的主体是单位,与丁某某个人没有任何关系。
现丁某某多次到法院打官司要求把单位的补偿款补偿给他个人,理由就是矿山是他在开采,所以就补给他,他也不说有没有在前进采石场领工程款的话[即已经结算清楚],试问南江有很多工程都是他在修建,他结清了工程款以后,所有的拆迁补偿都还要给他???他这是纯粹是看见企业有补偿款就眼红的那种,人家经营亏损的你丁某某知道吗?其实这些都与他无关。不说了,说了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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