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丁xx为原告,陈xx为被告,法院庭审情况是这样的:
审:在签订合同后,被告有无投资?
被:主公路一直是我在维护。
原:是,矿区内公路我在维护,矿区外主公路他在维护。
审:被告于原告签订合同前,还没有进行开采?
被:是。
原:是。
审:被告在签订合同后,被告有无支出?
驾驶员工资,修路;老百姓污染、房屋受损的费用是我在赔偿;对矿区内没有投入。
审: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对矿区内有无投入?
原:不动产有厂房、活动板房、矿区内的公路;其他设备有挖掘机
钻机3台、铲车、空压机8台、索道、其他设备配套的管路、电缆。
----------------【【政府补偿的项目:1.地面附着物补偿(厂房等临时设施);2.各类机械设备拆除、搬运补偿;3.矿山搬迁无法使用的机器补偿;4.新修厂区道路;5.矿山开采库存矿石量(补偿的开采成本);6.机械设备安装费;7.矿山剥离量(剥离成本补偿);8.矿区范围外合理剥离量(剥离成本补偿);9.看厂费;10.批准采量中未开采的余矿补偿;11.停产停业补偿。】】
审:机械设备搬运及拆迁补偿包含哪些?是否是关于生产范围内机械设备移走的费用?
被: 虚拟的项目。
被代: 补偿的11个项目,项目和金额都是虚拟的,谈判中总金额才是最重要的。陈xx自己开采运输,补偿依然存在。11个项目以及最终确定的数额,是被告南江县前进采石厂陈xx去协商的结果。
-------------【【上面1--9个项目都是原告实实在在的投入的,是国土局请专业机构评估了的。】】因为被告想独自侵吞补偿款,1--9项是原告投入的,对陈来说就是虚拟的,他对1--9项没有任何投资,对1--9的项目补偿款就是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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