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这两天的了解,事情原因是:南江县前进采石厂的法人陈xx和丁xx签订的名字是劳务合同,实际是采石场的开采承包合同,双方一直在履行合同,由于海螺水泥厂的项目在南江县黄龙村建厂需要,政府第三方影响了他们的合同继续履行,他们两个人都是受害主体,因为矿山企业都是长期延续性的,刚开始的两年是挣不了钱的,主要是首期投入高,例如前期的基础设施、修路、建设厂房、组织机械设备、为了开采矿石要搞一系列的剥离工、为了安监局的安全条例进行矿山台阶形成等很多前期工作,由于是政府第三方的影响,陈和丁的前期投资都无法收回,所有政府给他们在前进采石的所有投资项目都进行评估,并且给予了分项补偿,他们都该收回各自的投资,谁投资的哪些项目就各自收回去投资成本。这是政府对他们双方给予的补偿,不是补偿给陈一个人的,现在需要法院来给他们分开,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法院会公平处理的,因为这是政府的过错而补偿的,不是陈自己拿钱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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