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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suowei789

[及时新闻] 在南江请大家来当一次法官,看看司法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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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高皇帝远,在我们这个山恰恰,公平在哪儿????

发表于 2014-10-15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社会,还想公平啊,睡着了吧:lol

发表于 2014-10-1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公平就去告啊,不是有个中央巡视组吗?我相信总有说理的地方。

发表于 2014-10-15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NJSX123 发表于 2014-10-15 17:10
不公平就去告啊,不是有个中央巡视组吗?我相信总有说理的地方。

就是,如果觉得有冤屈,可以去上访的,

发表于 2014-10-16 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wusuowei789 发表于 2014-10-14 16:45
我问了当事人,在庭审中法官提问问陈这些补偿项目里的设施设备拆迁和搬运是哪个做的,陈XX和他的律师确实 ...

哥老倌,貌似人家自己去争取的钱钱啊,去争人家的劳动果实不地道嘛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这两天的了解,事情原因是:南江县前进采石厂的法人陈xx和丁xx签订的名字是劳务合同,实际是采石场的开采承包合同,双方一直在履行合同,由于海螺水泥厂的项目在南江县黄龙村建厂需要,政府第三方影响了他们的合同继续履行,他们两个人都是受害主体,因为矿山企业都是长期延续性的,刚开始的两年是挣不了钱的,主要是首期投入高,例如前期的基础设施、修路、建设厂房、组织机械设备、为了开采矿石要搞一系列的剥离工、为了安监局的安全条例进行矿山台阶形成等很多前期工作,由于是政府第三方的影响,陈和丁的前期投资都无法收回,所有政府给他们在前进采石的所有投资项目都进行评估,并且给予了分项补偿,他们都该收回各自的投资,谁投资的哪些项目就各自收回去投资成本。这是政府对他们双方给予的补偿,不是补偿给陈一个人的,现在需要法院来给他们分开,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法院会公平处理的,因为这是政府的过错而补偿的,不是陈自己拿钱出来的

发表于 2014-10-16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说的是不是我们工商局陈所长和南江消防大队陈队长他们那个企业哦,听说他们在水洞搞的什么采石场,光办手续都花了几百万,现在政府给他们赔了才一百多万,他们说亏惨了,你说那个丁xx这么还要去告他们,还要分钱,咋可能嘛

发表于 2014-10-16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南江你想一哈嘛,想办个矿山企业有多难,国土局大大小小的菩萨都要拜,要不是陈大队他们关系硬,怎么可能办的下来手续,在赶场有个砂场光拍卖办手续都花了八九百万,水洞那个地方离南江城里那么久,随便批一个小矿山也要几十万好处费才可能搞的成呀,陈大队和公检法的关系那么好,哪个敢不买账嘛,叫那个丁什么的不要去丢现眼:lol:lol;P;P最后搞的自己没有脸见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网上发言要文明一点哈,就我所了解,他们双方都实实在在的有投资行为的,打官司是法院来还原事情的真相,以便于公平的判决,怎么和没脸见人扯到一起了:o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NJSX123 发表于 2014-10-14 22:39
给楼主的回复;1南江县前进采石场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人陈某某。2,南江县前进采石场与丁某某签订的第一份合 ...

楼上的,据这两天的了解 的情况是:南江县前进采石厂的法人陈xx和丁xx签订的名字是劳务合同,实际是采石场的开采承包合同,双方一直在正常履行合同,是政府第三方影响了他们的合同继续履行,他们两个人都是受害主体,因为矿山企业都是长期延续性的,刚开始的两年是挣不了钱的,主要是首期投入高,例如前期的基础设施、修路、建设厂房、组织机械设备、矿山的剥离工作、矿山的安全生产平台建设,由于是政府第三方的影响,陈和丁的前期投资都无法收回,所以政府给他们在前进采石的所有投资项目都进行评估,并且给予了分项补偿,他们都该收回各自的投资,谁投资的哪些项目就各自收回去投资成本。这是政府以厂的名义对他们双方给予的补偿,不是补偿给陈一个人的,现在需要法院来给他们分开,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法院会公平处理的,因为这是政府的过错由政府补偿的,不是陈自己拿钱出来的,丁没有向陈投资的项目要一分钱,只是收回自己的投资,也没有过错啊。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那个陈xx给大家回复一下,南江县国土局是不是和他虚拟出来的赔偿项目,让大家也开开眼界嘛

发表于 2014-10-16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在庭审中,证据是法律的灵魂,如果诉求的事实于法有据,没有证据的辩词是空虚的,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灵魂的,是没有生命的,是无理取闹的,是伤害法官身体的,(如果想帮忙不知道要死多少脑细胞)…………呵呵,我是打酱油的,是开玩笑的

发表于 2014-10-16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单从你的帖子只能知道个大概,就是丁xx和陈xx在履行合同期间,政府的原因给他们造成了投资无法收回的损失,给他们评估并且由土地储备中心支付了补偿款,道理应该他们协商处理的,虽然补偿的主体是厂,但实际上他们两个人都是付出了投资的,应该各自收回他们的投资损失,在法律上应该得到支持的,因为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以上仅供参考。

发表于 2014-10-16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相信现在的法律,只要证据确凿,法院有不敢乱判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lvshijia123 发表于 2014-10-16 16:50
楼主,单从你的帖子只能知道个大概,就是丁xx和陈xx在履行合同期间,政府的原因给他们造成了投资无法收回的 ...

谢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水丝仙山 发表于 2014-10-14 22:03
建议你申请南江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冻结在县国土局出的补偿款,因为补偿款的发放对象应为陈XX,他是采石场的 ...

感谢楼上的建议,我了解了当事人说,国土局在给陈支付拆迁款的时候是约束了支款条件的,没有达到条件就支款是违背了合同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33004 发表于 2014-10-16 11:41
楼主,你说的是不是我们工商局陈所长和南江消防大队陈队长他们那个企业哦,听说他们在水洞搞的什么采石场, ...

还不知道陈大队他们投资了那么多哦,有点理解前进采石场的陈xx为什么要说是虚拟的项目了,不多虚拟几个项目赔偿,他就没法给陈大队交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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