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平对武胜法院回应网民情况说明回复的补充
一、 对于我为什么交出了自己的住房
因武胜法院于1999年12月将我的房改房“第2086号”以“第979号公房”出售给了卢忠明,县房改办1999年12月31日批准(房改最后一天),而30日就通知卢忠明交了八千多元的购房款(按成本价的一半评估是一万多,卢忠明一次性交款优惠20%)。2000年,卢忠明见其他交了钱的职工都得到了住房(参加武胜法院第二批集资建房的有房改房的职工退出了房改房,我没参加该集资建房,自然没退,按院规定我也不应当退),而自己交了钱还没得到住房,且见我还在该房中居住,就催促武胜法院交房。2001年3月,武胜法院不敢得罪卢忠明,见我有其他住房了,就强行要我交出已属于我的房改房,以不交出就给行政处分相要挟,并限我在一周之内必须交出(当时周兴文监督我搬,还廉价购买了我的家电)。当年因院里又在搞“优化组合”,我怕“组合”掉,又怕影响到今后的工作和晋职,就迫于无奈(不是真实意思),交出了该房的使用权。自己很明白:该房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事实上,武胜法院和卢忠明自始至终都没要求我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二、 我为什么接收了武胜法院支付的款项
武胜法院得到我住房的使用权后,大概十几天,叫我到院财会室领钱,由于当时我是“贷款户”(2000年12月8日用第2086号房权证抵押贷款两万元),正缺钱,加之是武胜法院主动给钱我,我没有不接收的道理。我自己明白,收了此钱,并不意味我失去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没这么简单(产权转移是要有书面协议书的)!我接收此款,好在能支付部分利息,也能抵挡几年法院应当支付的租金。我的房权证就抵押在房管所,若武胜法院认为我接收了钱,产权就发生了转移,为何不与房管所共同在房管所取出我的房权证,或没收“他项权证”(贷款期间“他项权证”与房权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接收法院支付的款项,并不意味着我就失去了该房的所有权!
三、 关于我县处理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规定
2007年(院长已换),5月1日休假期间,我向何山院长写了书面说明,并要求返还房屋、赔偿损失。上班我就交给了何山,后又交了武胜公安局的证明(证明我夫在公安局没有优惠房)。但何山不作为,不理睬我,回避此矛盾和纠纷。8月我县处理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按照武胜府纪(2007)30号会议纪要《关于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会议纪要》第3页上的规定:“有土地权属来源,但存在纠纷的,待纠纷依法处理后,按规定确权发证。”何山院长不依法处理我们之间的矛盾,并违反该《纪要》的规定,以权压法、压政,走法律捷径,于9月24、25两日提出两份证明,强行要求武胜房管所为卢忠明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证,武胜房管所在无任何领导审批的情况下,仅凭法院的两份证明就为卢忠明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导致“一房出现两证”,引发多年的“民告官”案,直至信访进京喊冤…….
四、 我工作上所受到的冤屈
自从2007年开始,我把武胜法院告上法庭,何山院长在工作中就拿“小鞋”我穿。2008年专门为我搞了一次“优化组合”,叫各个庭室的负责人都不组合我,全院就我一人“组合脱”,逼得我差点申请退休(30年工龄),但我还是咬牙坚持挺了过来。我在原来的庭(华封法庭)办公室空坐了几月,不安排我办案。政工科见我上下班准时,没拿到我的把柄,又安排我到政工科空坐(软禁),还是不要我干任何事,但还是没拿到我的把柄(只是有一天上班迟到几分钟,说要扣钱,但因张科京也没到办公室,钱也就没扣了)。后又想剥夺我每月几百元的福利,也没成功。因我工作中没出现任何差错,上班“空坐”也是院长的安排,拿我没办法,这样近一年,又才安排我到立案庭搞信访接待工作直至退休。但我的法官等级晋升还是被非法剥夺了(凭资格我应当由一级法官晋升为四级高级法官),就因为打官司,何山院长剥夺了我参加晋升培训的资格(不通知我参加培训,而不参加培训无资格晋升),我向广安中院和省高院反映此事,没起任何作用,只是口头回复说错过了最后一批机会,法院上下已暂停此项工作。鉴于临近退休,我也没继续追究此事。
以上补充形成了证据链,请广大网民认真思考和评判。谢谢!
吴志平(15928266813)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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