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56843|评论: 226

[群众呼声] 恳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退休法官吴志平的“民告官”案进行再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2-24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四川广安武胜法院退休法官吴志平(电话15928266813)。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也明确规定:房权证书是所有权人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武胜法院何山院长于20081126日违反上述法规,提出行政申请书,要求武胜房管所注销我的房权证第2086号,并要求“注销后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给职工卢忠明所有”。武胜房管所凭何山的申请书,于20081229日和20091211日两次非法注销了我的房权证。我提起行政诉讼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人情案、关系案(何山院长曾是广安中院民庭庭长)对房管所的两次注销决定作出了三种不同的裁判结果:一、20091223判决房管所于20081229日作出的注销决定违法;二、2010720日判决维持房管所于20091211日作出的注销决定;三、2012824日裁定撤销2010720日作出的维持判决书、同时驳回吴志平的起诉。就这样,一件“民告官”案,打了五、六年官司,裁判文书出了近十份,转了一大圈,又回到原点,房管所的注销决定是否生效不得而知! 作为法官的我,可以审判别人的案件,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得不到法院的判决。我不服广安中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四次进京、省申诉、上访无果。根据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广安中院裁定驳回我的起诉,叫我“信访不信法”去找相关部门解决与该《意见》相悖。我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应当纳入司法程序解决,受诉法院应当对武胜房管所的注销决定是否合法作出实体判决。恳请四川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作出实体判决,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退休法官:吴志平
                                                                                         电话:15928266813
201412月24日
进京、省照片 017.jpg
进京、省照片 015.jpg
进京照片2014年10月 015.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254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4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四川省高院满足退休法官合理合法并不过分的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4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胜房管所作出的两次完全相同(事实和理由完全相同)的注销决定,作出三种不同的裁判结果。太可笑、太荒唐!

发表于 2014-12-25 12: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省高院依法纠错,对吴志平的起诉立案受理,依法对武胜房管所的注销决定是否合法作出实体判决,做到案结事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发表于 2014-12-26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2-26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6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2-26 20:02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提过多次,不收。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6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2-26 20:02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多次提起,省高院不同意进入再审程序。若省高同意再审,同意对房管所的注销决定是否合法作出实体判决,又不存在我后来穿着法袍上访喊冤了哟。我提起诉讼,正因为法院不受理、不管才逼迫我上访喊冤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6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恳求省高院对吴志平的诉讼根据以上规定立案受理,作出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6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第三款)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广安中院在2009年12月23日,判决武胜房管所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的注销决定违法,而对武胜房管所于同月11日(2009年12月11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未“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其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上述规定,省高院应当依法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6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的法官审判别人的案件,现自己的案件进不了法院的“大门”,无人对此审判了。这是对法官的惩罚或是讽刺?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7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请求省高院依据以上法条,对吴志平提起的“民告官”案进行提审!

发表于 2014-12-27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2-27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平平 发表于 2014-12-26 23:44
曾经的法官审判别人的案件,现自己的案件进不了法院的“大门”,无人对此审判了。这是对法官的惩罚或是讽刺 ...

你当初有审判权的时候,你想盖院章不是很容易吗?当初自己判决,自己去盖院章.......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8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12-27 23:31
你当初有审判权的时候,你想盖院章不是很容易吗?当初自己判决,自己去盖院章.......

这样我可能就进监狱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2-28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平平 发表于 2014-12-28 00:22
这样我可能就进监狱了!

  我的案子,连立案受理的程序都直接省略了,自己搞的判决、自己盖的院章,照样生效。怎么没有进监狱?........
.告她的有很多人,现在这个法官她也照样坐在省高院的官位上,不是照样当官吗?我不点名,谁都知道她,还不是好好地吗?.......

发表于 2014-12-28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应当依法审案!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