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广安武胜法院退休法官吴志平(电话15928266813)。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也明确规定:房权证书是所有权人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武胜法院何山院长于2008年11月26日违反上述法规,提出行政申请书,要求武胜房管所注销我的房权证第2086号,并要求“注销后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给职工卢忠明所有”。武胜房管所凭何山的申请书,于2008年12月29日和2009年12月11日两次非法注销了我的房权证。我提起行政诉讼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人情案、关系案(何山院长曾是广安中院民庭庭长)对房管所的两次注销决定作出了三种不同的裁判结果:一、2009年12月23日判决房管所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的注销决定违法;二、2010年7月20日判决维持房管所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注销决定;三、2012年8月24日裁定撤销2010年7月20日作出的维持判决书、同时驳回吴志平的起诉。就这样,一件“民告官”案,打了五、六年官司,裁判文书出了近十份,转了一大圈,又回到原点,房管所的注销决定是否生效不得而知! 作为法官的我,可以审判别人的案件,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得不到法院的判决。我不服广安中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四次进京、省申诉、上访无果。根据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广安中院裁定驳回我的起诉,叫我“信访不信法”去找相关部门解决与该《意见》相悖。我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应当纳入司法程序解决,受诉法院应当对武胜房管所的注销决定是否合法作出实体判决。恳请四川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作出实体判决,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退休法官:吴志平
电话:15928266813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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