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吴志平领的什么钱(当时该房价值近三万),都不能证明该物权发生转移。房屋登记机关(武胜房管所)依职权注销公民的房权证,必须受第三方制约。也就是说,登记机关(武胜房管所)无权直接决定公民物权的归属,只能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武胜房管所凭法院院长何山的申请书决定注销吴志平的房权证,明显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上说得很清楚)。武胜法院认为支付了几千元钱,房屋就属于自己或卢忠明的了,这是不生法律效力的。要想有效力,必须要有法院的裁判文书(打官司确权)!执法机关(武胜法院)想走法律捷径,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官形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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