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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和谐平平

[群众呼声] 恳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退休法官吴志平的“民告官”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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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9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住建系统和法院系统认真执行《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应受到第三方主体的制约,登记机关只能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发表于 2015-2-10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细节,从情理上说,法院干部在为人民服务;从法理上讲,一群法盲侵犯法官私人合法财产。

 楼主| 发表于 2015-2-10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后代 发表于 2015-2-10 21:32
此案细节,从情理上说,法院干部在为人民服务;从法理上讲,一群法盲侵犯法官私人合法财产。

点评精辟:handshake

发表于 2015-2-1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法官是最黑 的特别是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的民庭庭长陈克刚!强烈控告: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民庭庭长陈克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司法腐败 ,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我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华新街的徐锡林,身份码:510122196511046432(电话13060028111),徐倩(女儿)。现在向领导控告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民庭庭长---陈克刚。他身为一个代表国家天平的,主持公道的 ,为国家行使法律的法官,可是他利用手中权力,开黑庭.歪曲事实,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是司法系统的败类.是法院中的败类.就他导致(原告)我和(被告)四川省肿瘤医院,因我妻子死亡的医疗损害案,不能真实体现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判决。造成我的冤假错案,结我原告和家人带来不可挽回的重大精神和物质上损失!!!     事实如下:1:于2011年8月我诉讼医疗损害案到法院长达2年半的时间里面,特别是在2013年1月 7日下午2点开庭中,现场申请西南鉴定中心鉴定专家---梁宗安(四川华西医院呼吸科副教授)到庭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到庭质证时.可是当庭现场质证的内容和法院记录的文字内容全部不相符(我有开庭质证时,体现真实内容的视频),就是法庭文字记录和专家回答的实质性问题根本无记录.按照法律规定就是法律程序是错误的,也是严重违法的。可是陈克刚不知道为啥这样弄虚作假,坑害我原告,导致关键的这次开庭文字记录和事实不符,也就导致我的官司实质性的败诉.
2: 我发现陈克刚歪曲这个事实后,我于2013年1月7日开庭后的第二天,也就是1月8日下午电话陈克刚,为啥法院记录文字的内容和当天开庭的真实内容全部不一致,这个是违返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会导致我官司败诉.可是他回答我他是代开庭,现在结你判决没嘛?说不关他的事(我有和他的通话录音).以恐吓威胁语言来搪塞推委我,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推卸责任。可是从2012年9月17诉讼开庭开始到这天,无数次法院的开庭通知书上面就写的是陈克刚大名三个字。身为国家法官的他,公然歪曲事实,和四川肿瘤医院,西南鉴定中心内部相互勾结,为了达到他不可以告人腐败的目的。法院发我原告通知书文号是:(2011)武侯民初字第3398号。                                                           
  3:我在法院把我诉讼的案卷200多页调取复印出来 ,请多名权威法律专家认真阅读后发现:陈克刚为啥胆大妄为这样做.因为四川肿瘤医院,四川西南鉴定中心是武侯法院管辖地,法院中存在长期和四川肿瘤医院,四川西南鉴定中心相互勾结,长期形成医疗官司的潜规则.如果本地区一但有医疗官司出现,法院就指定原告到一个没有鉴定能力的,鉴定专家道德品质极其坏的鉴定机构---西南鉴定中心鉴定,采取欺骗受害者的方法,鉴定出不是真实的鉴定结论.鉴定出答非所问的歪曲事实的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过错死亡.法院就以本身是违背事实的这个结论---不是医疗事故过错死亡这个鉴定结论作为法律判决的支撑点 ,勾结医院为医院推脱法律责任.采取推拖拉踢皮球的方式,让我受害者在长达2年半时间里面消耗我的时间,精神和物质,折磨拖死我.在我无助的情况下,法院就诱使我拉拢我,然后采取强行调解而不判决!在案卷中的调解记录里面,没审判法官签字,没代理人签字,没原告签字.更可怕调解记录中的案件号不是:(2011)武侯民初字第3398号,而篡改为:(2010)武侯民初字第4912号,案由名应该是:医疗损害,而篡改成:买卖合同.时间应该是2011年8月,而篡该为:2011年3月21日时30分。全是牛头不对马嘴。没有调解的记录法院就下达了调解书.难道就有这样法院院法官歪曲事实办理案子结案的吗?在长达2年半时间后,法院叫医院结我1万元微乎其微的,打发讨口子叫花子的一点点赔偿.可我在2年半时间官司中,开支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车费,生活费就3万多元.通过我这个官司,现在终于领教古人说:钱官司 ,纸道场,衙门朝南开,有钱请进来.我这个官司事实上充分的证明法院中法官和医院也相互勾结,有本应该真实的赔偿费用,这个费用却被医院结与法院的法官好处费,所以法院才会这样歪曲事实的人为的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在法院中雷同我这样的案子应该是举不胜数,我是只是其中的受害者之一而已.从案卷中很明确是得出:我的爱人死亡和四川肿瘤医院的形式和行为上是有必然的客观的联系,是有完全的因果关系,医院是有完全的过错:(1) 双方封存公证21张病历中反映的客观事实不全全(2) 医疗行为没进行手术事前风险评估,在手术中刺破胸膜,使我爱人严重失水,失血,导致心脏大脑严重缺营养.器官衰竭而死亡是直接的原因.是一个严重的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责任事故.可是审判长陈克刚就是采取推拖拉的办法,强行歪曲事实,坑害我受害者.还不让我从新申请去省外鉴定,还公开说要从新鉴定就他指定的鉴定机构.陈克刚就采信西南鉴定中心这个鉴定结论---是不以客观事实真实的医疗行为为鉴定依据,鉴定中心以编造的病历为鉴定依据 ,掩盖了医疗行为过错事实,医疗事故事实.陈克刚就是武侯法院其中的一个典型腐败分之的一个代表而已!!!                                                       另外:据武侯群众说:(1)在陈克刚手中审判的案子,赔偿总费用中百分之三十直接提取归他所有.(2)他于2003年前后,和原来法院的一个收费员已婚女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时,被女子丈夫现场捉奸在床,而且导致对方家庭离婚.法院也对这个临时工女子辞退了。当时在武侯区是人人皆知的事实,当时是闹得是满城风云.可是后来不知道为什么?还被带病提拔为法庭庭长.这样道德败坏人难道还能被重用提拔吗?可以想象和不得不怀疑武侯法院内一定有更大的司法腐败问题?希望领导为我做主,清除法院内的腐败分子----陈克刚,纠正我的冤假错案,还我一个真实的,实事求是的判决                           

发表于 2015-2-11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控告: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民庭庭长陈克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司法腐败 ,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我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华新街的徐锡林,身份码:510122196511046432(电话13060028111),徐倩(女儿)。现在向领导控告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民庭庭长---陈克刚。他身为一个代表国家天平的,主持公道的 ,为国家行使法律的法官,可是他利用手中权力,开黑庭.歪曲事实,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是司法系统的败类.是法院中的败类.就他导致(原告)我和(被告)四川省肿瘤医院,因我妻子死亡的医疗损害案,不能真实体现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判决。造成我的冤假错案,结我原告和家人带来不可挽回的重大精神和物质上损失!!!     事实如下:1:于2011年8月我诉讼医疗损害案到法院长达2年半的时间里面,特别是在2013年1月 7日下午2点开庭中,现场申请西南鉴定中心鉴定专家---梁宗安(四川华西医院呼吸科副教授)到庭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到庭质证时.可是当庭现场质证的内容和法院记录的文字内容全部不相符(我有开庭质证时,体现真实内容的视频),就是法庭文字记录和专家回答的实质性问题根本无记录.按照法律规定就是法律程序是错误的,也是严重违法的。可是陈克刚不知道为啥这样弄虚作假,坑害我原告,导致关键的这次开庭文字记录和事实不符,也就导致我的官司实质性的败诉.
2: 我发现陈克刚歪曲这个事实后,我于2013年1月7日开庭后的第二天,也就是1月8日下午电话陈克刚,为啥法院记录文字的内容和当天开庭的真实内容全部不一致,这个是违返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会导致我官司败诉.可是他回答我他是代开庭,现在结你判决没嘛?说不关他的事(我有和他的通话录音).以恐吓威胁语言来搪塞推委我,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推卸责任。可是从2012年9月17诉讼开庭开始到这天,无数次法院的开庭通知书上面就写的是陈克刚大名三个字。身为国家法官的他,公然歪曲事实,和四川肿瘤医院,西南鉴定中心内部相互勾结,为了达到他不可以告人腐败的目的。法院发我原告通知书文号是:(2011)武侯民初字第3398号。                                                           
  3:我在法院把我诉讼的案卷200多页调取复印出来 ,请多名权威法律专家认真阅读后发现:陈克刚为啥胆大妄为这样做.因为四川肿瘤医院,四川西南鉴定中心是武侯法院管辖地,法院中存在长期和四川肿瘤医院,四川西南鉴定中心相互勾结,长期形成医疗官司的潜规则.如果本地区一但有医疗官司出现,法院就指定原告到一个没有鉴定能力的,鉴定专家道德品质极其坏的鉴定机构---西南鉴定中心鉴定,采取欺骗受害者的方法,鉴定出不是真实的鉴定结论.鉴定出答非所问的歪曲事实的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过错死亡.法院就以本身是违背事实的这个结论---不是医疗事故过错死亡这个鉴定结论作为法律判决的支撑点 ,勾结医院为医院推脱法律责任.采取推拖拉踢皮球的方式,让我受害者在长达2年半时间里面消耗我的时间,精神和物质,折磨拖死我.在我无助的情况下,法院就诱使我拉拢我,然后采取强行调解而不判决!在案卷中的调解记录里面,没审判法官签字,没代理人签字,没原告签字.更可怕调解记录中的案件号不是:(2011)武侯民初字第3398号,而篡改为:(2010)武侯民初字第4912号,案由名应该是:医疗损害,而篡改成:买卖合同.时间应该是2011年8月,而篡该为:2011年3月21日时30分。全是牛头不对马嘴。没有调解的记录法院就下达了调解书.难道就有这样法院院法官歪曲事实办理案子结案的吗?在长达2年半时间后,法院叫医院结我1万元微乎其微的,打发讨口子叫花子的一点点赔偿.可我在2年半时间官司中,开支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车费,生活费就3万多元.通过我这个官司,现在终于领教古人说:钱官司 ,纸道场,衙门朝南开,有钱请进来.我这个官司事实上充分的证明法院中法官和医院也相互勾结,有本应该真实的赔偿费用,这个费用却被医院结与法院的法官好处费,所以法院才会这样歪曲事实的人为的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在法院中雷同我这样的案子应该是举不胜数,我是只是其中的受害者之一而已.从案卷中很明确是得出:我的爱人死亡和四川肿瘤医院的形式和行为上是有必然的客观的联系,是有完全的因果关系,医院是有完全的过错:(1) 双方封存公证21张病历中反映的客观事实不全全(2) 医疗行为没进行手术事前风险评估,在手术中刺破胸膜,使我爱人严重失水,失血,导致心脏大脑严重缺营养.器官衰竭而死亡是直接的原因.是一个严重的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责任事故.可是审判长陈克刚就是采取推拖拉的办法,强行歪曲事实,坑害我受害者.还不让我从新申请去省外鉴定,还公开说要从新鉴定就他指定的鉴定机构.陈克刚就采信西南鉴定中心这个鉴定结论---是不以客观事实真实的医疗行为为鉴定依据,鉴定中心以编造的病历为鉴定依据 ,掩盖了医疗行为过错事实,医疗事故事实.陈克刚就是武侯法院其中的一个典型腐败分之的一个代表而已!!!                                                       另外:据武侯群众说:(1)在陈克刚手中审判的案子,赔偿总费用中百分之三十直接提取归他所有.(2)他于2003年前后,和原来法院的一个收费员已婚女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时,被女子丈夫现场捉奸在床,而且导致对方家庭离婚.法院也对这个临时工女子辞退了。当时在武侯区是人人皆知的事实,当时是闹得是满城风云.可是后来不知道为什么?还被带病提拔为法庭庭长.这样道德败坏人难道还能被重用提拔吗?可以想象和不得不怀疑武侯法院内一定有更大的司法腐败问题?希望领导为我做主,清除法院内的腐败分子----陈克刚,纠正我的冤假错案,还我一个真实的,实事求是的判决                           

发表于 2015-2-11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权和法的空较量,权大?法大?

 楼主| 发表于 2015-2-11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zl2013223 发表于 2015-2-11 16:36
这就是权和法的空较量,权大?法大?

谢谢顶帖!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决,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楼主| 发表于 2015-2-14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省高院应当对吴志平的诉求立案审查、作出实体判决书。

发表于 2015-2-15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5-2-15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身在岗位不作为、拿着俸禄不干事,庸政懒政怠政,也是一种腐败!

 楼主| 发表于 2015-2-16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无权大则无法!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笑傲江湖2 发表于 2015-2-19 09:33
我们的羊年,我的梦.2015是公民维权决战年;2015是冤情委屈洗刷年;2015是国民身份平等年;2015是政党反腐深 ...

:victory:希望能实现!

发表于 2015-2-27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让别人说话!

发表于 2015-2-27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让别人说话!
psb[1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吴志平领的什么钱(当时该房价值近三万),都不能证明该物权发生转移。房屋登记机关(武胜房管所)依职权注销公民的房权证,必须受第三方制约。也就是说,登记机关(武胜房管所)无权直接决定公民物权的归属,只能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武胜房管所凭法院院长何山的申请书决定注销吴志平的房权证,明显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上说得很清楚)。武胜法院认为支付了几千元钱,房屋就属于自己或卢忠明的了,这是不生法律效力的。要想有效力,必须要有法院的裁判文书(打官司确权)!执法机关(武胜法院)想走法律捷径,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官形像!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冤民讨个说法太难了!懂法的法官同样如此。

 楼主| 发表于 2015-3-17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冤枉法官,法官不保护法官。这就是中国法官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5-3-18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四川省高院认真履行职责,不要“踢皮球”,对吴志平起诉的“民告官”案立案审查,作出实体判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9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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