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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人和家兴

[群众呼声] 巴中市中心医院 你可知道我的辛酸(巴中市中心医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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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0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5-4-30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医院舆情室 发表于 2015-4-30 16:58
巴中市中心医院
关于网友人和家兴反映“一国两制的巴中市中心医院,你可知道台湾人的心酸”情况的回复
...

请医院回答,王某2005年在给医院工作这一事实是否属实?

合同上是2008年才开始,但劳动事实是否成立?雇佣关系是否确立?  请澄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30 22:56
新来的院长搞啥名堂,一天到晚整得到处抱怨!

发表于 2015-4-30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事情看着感情上不好受。但是国家现在企事业单位也得依法办事。是不?从道理上来说,医院没有错吧。现在很多事业单位的物业都是外包的。不像以前大锅饭,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现代企业管理流行的模块化管理。作为劳动者,不得不适应这种变革。就像原来国企下岗问题一样,情感上,为了祖国的发展献了青春,献终身,没办法,国企改革,大批的人员下岗。

对于楼主的事情是很心酸,谁不希望安居乐业。可是我们在社会洪流中,找不到一个固定的点,就只能随波逐流。希望楼主调整心态,积极面对,多出去找找工作,祝你找到更好的赚钱门路。

发表于 2015-5-1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依法办事,合理公正,我应该是无话可说的。问题是医院严重违背劳动法,劳动剥削歧视。我找了些劳动合同法及一些相关司法解释原文等会发出来大家给评个理。其实,我也是一个很接受现实的人,知道现实中存在很多很难改变的不公正,所以我忍气吞声许多年。可现实中就有一些心术不正的人老是欺压你,找你的麻烦。大家留意没有日期,原文是以前写下的,我也上交过,说明矛盾发生很久了,他们不但不化解,反而变本加厉的逼着我不得不求助于舆论的力量。设备科有个陈喻东的,也是电梯管理员,把电梯管理得我们的值班记录上几乎每天都有故障记录,电梯这么高安全系数和自我保护设施,连规程都只要求维保公司半月一月巡视查看一下,他却搞得我们都有点在电梯里产生不安全的心理压力。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本是我不该说的,两年前我还不认识他,我应该不存在以前得罪过他,要不是他是我前世的仇人,就是他人品有问题,从13年设备科接手电梯他排班开始,排班朝令夕改,老是为我量体裁衣。最近一次,不是我亲耳听到,而是听人说的,冯科长都对某些人说,亏你们还是党员,比别人多领那么多的工资,还去和别人争2号梯开,好像其他人也同意了。之前陈喻东也找过我在排班表上签字,是我自己要选择开2号梯的。本来事情就过去了,可没过多久他却出尔反尔,说是为了公正,还得叫我去开5号梯。温水煮青蛙,我看得到他的高明,我知道一直有那么一把火在那儿烧着。公正,也只是某些人一张披在身上的羊皮,而且就像婊子心中的牌坊那么高尚和容易。树欲静而风不止呵,昨天,他在电话里公然宣称只盯我一个人,是可忍孰不可忍!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发表于 2015-5-1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问题还真不好处理,关键在于适用什么法律解决。巴中市医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讲证据,证明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与他美关系了;楼主依据台湾的法律,重感情,,就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只要还在你的地盘上工作,你就要负责任。这就可能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了。巴中市医院也有过错,在签订及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对方是台湾人这一特殊情况。这一回安逸,整出外交事件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和家兴 发表于 2015-5-1 07:5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有人怀疑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吓死人了,这是我复制过来的,47楼别去起诉我哈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5-5-1 08:21
楼主这问题还真不好处理,关键在于适用什么法律解决。巴中市医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讲证据,证明已 ...

高人啊,劳动合同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是台湾的法律,你萌了,我蒙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5-5-1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非到处有,医院特别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 10:36
听内部人说是院长不扯火,球筋不懂乱折腾!

发表于 2015-5-1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清者自清,有些人说话莫引起法律纠纷哦!

发表于 2015-5-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个工种应该算是临时工的。医院如果要调整人员和管理方式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就好了。医院多给你了半个月的工资,也把你的工资都结了的。这个在社会上来说,这个医院方都没得错的。对不对嘛。就像老板儿请个临时工,突然他觉得不需要这个岗位了,就会与干活儿的协商,把工人给辞。

其实也没有啥,临时工都是靠本事和劳动赚钱,这个地方干不了,结清了,换个单位有干就是了,又不是医院事业编制的人员。没啥,凭劳动吃饭,光荣,今天五一节,祝楼主,节日快乐,财源广进。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hongyie2002 发表于 2015-5-1 11:42
楼主这个工种应该算是临时工的。医院如果要调整人员和管理方式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就好了。医院多给你了半个月 ...

呵呵,好大度额,一看你就不是临时工,或许呢,你的收入里有临时工的些许血汗,你才会这么淡定的坐在轿子里欣赏着轿夫的笑容,对吧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回复人发高烧,把签名有改动的王阳生的劳动解除协议拿来应付王杨生,55楼正好拿刚学的孙子兵法来练手,里应外合,以假乱真。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大家老是关心我是不是医院正式职工,我有那么虚荣吗,我说的是我在医院上班期间受到的剥削歧视,医院或则他们找个代理公司依理依法对我以前上班做一个公正处理,我可以走人,OK?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是觉得55楼的发言听着不舒服,我终于回味出来了,和医院一个样,劳动与人格歧视,确切的消息,医院电梯工不但有正式的,还不止一个,或许呢,所有靠劳动和本事挣钱的临时工比个别有事业编制的正式工得到的钱要干净得多。还有,有编制正式工了不起额,走路都是望着比中国月亮更圆的地方,我终于知道奥巴马为什么可以叫临时总统了,干满十年走人,哈哈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1 13:44
回复很好,支持方院长!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5-5-1 08:49
问题在于你是台湾哪里的人;你应该拿出你是台湾人的证据来说话;如果确系台湾同胞就应该享受大陆的关照。 ...

我要知道我是哪里人,我早回去了。工作时医院是公公,什么都管着,你要应得的待遇时,他告诉你是他小媳妇公司的人,去找他小媳妇呢,满脸委屈,公公只给了这么多,公公只是叫他代发工资,没权啊,再说了,你原来本是公公的奴才,我还委屈呢。你说我像不像台湾人,没有祖国这个妈罩着,国际上尴尬啊,回去认妈吧,那个该死的美国公公你懂的,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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