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灵宝的“王帅诽谤案”以撤案和国家赔偿告终,但如同推倒了多米诺骨牌,最近又相继曝出两桩近乎雷同的案件,后果却更加严重。一桩是内蒙古的“吴宝权案”,2007年和2008年,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鄂尔多斯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另一桩是四川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结果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并被当地检察机关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20日《京华时报》、4月21日《华西都市报》)。 我不知道,在媒体的关注下,接下来还会有多少类似的“诽谤政府案”被摊晒到太阳底下。这些年来,前有重庆彭水案,今有王帅、吴宝权、邓永固案,一长串的草民们前赴后继,被以“诽谤政府”罪名绳之以“法”。这究竟是政府和公权力的胜利进行曲,还是法律被强奸、公权威信被践踏的悲歌? 自从有了网络,公民在权益受到侵犯又举报、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多了一条网上发帖鸣冤的途径。而随着网络舆论的日渐强大,过惯了“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地方官员们,再也不能一手遮天,于是,“诽谤政府罪”的自创法条应运而生,挨了骂、憋了一肚子鸟气的头头脑脑们积极“维权”,“诽谤罪”成了堵民之口、杀一儆百的有力工具。 “政府”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在一些地方官员看来,什么法律、什么法院,都是我手中的训民工具,几个草头小民,也敢跟政府对着干,不好好治一治焉能让一方百姓服贴?所以,尽管我们都很清楚诽谤罪的侵害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行政人”或“执法者”等任何职务身份,更不能是政府。但这算得了什么,“法”再大不如“领导”的嘴大。在“吴宝权案”中,一审法院以“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为由安上个诽谤罪,在“邓永固案”中,公诉机关声称依据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诉机关的自圆其说,可以一语以概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新闻媒体透露出来的情况,可以让我们拨开迷雾,追踪到“诽谤案”背后的实质。一桩桩“诽谤政府案”,并非是公检法机关不懂法、错用法,其真正原因是屈从于地方政府官员的指令,昧着良心和法理所炮制。在“吴宝权案”被曝光后,面对采访鄂市法官纷纷表示“肯定掺杂了政治因素”,一名法官私下表示“我都认为他无罪”,东胜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同样是“私下”透露,在提起公诉之前,院里曾开会讨论是否起诉,检察官们的意见是无罪。但“领导”说,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可见,“官法合流”,才是当下司法不公现象的根源所在。 公权滥用,并非自今日始。在王帅、吴宝权案被相继曝光后,很多专家从法理的角度进行了剖析,不可谓不深刻。但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并不是因为法官、检察官有多坏,而是因为他们不得不接受“领导”的指令。一些地方的公检法机关,不仅没有承担起纠正错案、保障公平正义的职责,而是甘当政府的打手,甚至罗织罪名为官作伥,漠视无辜公民的合法权利被蹂躏、被践踏。 “官法合流”,是当下不少地方吏治大于法治的现状。在这些诽谤案中,地方政府和“领导”的面孔是模糊的,只是一个巨大的影子,威严而不露真容。他们从不以某一位领导的个性身份出现,幕后操作也总是用“政府”的名义行事。而一旦东窗事发引发舆论非议,你也不可能找到哪一位“领导”承担责任。吴保全在帖子中说,鄂市的一个领导曾说过:“你们上访,我就是皇上,你们到哪里都是我的人,小小百姓算个屁!”而在“王帅诽谤案”饱受舆论批评后,灵宝市委、市政府的“回应”,也让我们无话可说:“对王帅发帖事件的处理,我们公安部门执法是有过错的。市委、市政府负有领导责任。”你看,一句轻飘飘的“领导责任”,就交代了冤案的制造过程。 “官法合流”,正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困境。不从体制、机制上斩断官法合流,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荒诞的“诽谤政府案”。只有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于政府之外,甚至凌架于政府之上,让政府对公检法的指令失效,与公民处于一个平等的法律地位,“领导”们才无法假法律的名义,滥用公权和法律机器“收拾”惹事的民众。到那时,我们才不会成为下一个王帅、吴宝权、邓永固,才不用担心在网上发帖批评政府也会被关进大牢。 来源: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jsp?id=6600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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