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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为民医生

麻辣网友"放眼望"(邓永固)发帖实名举报被刑拘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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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门多天了,不见一个受诽谤的4人出面。(四川省执*政的也猫儿起)动用公诉是地方政*府*乱*政,公民有全权监督执政的,D。。。要宪*政。放人是当务之急,万一再演绎一个藏猫猫邓就亏大了,他们是啥子都做得出来的  。。。。。[em25][em25][em25][em25][em25][em25]
jld

发表于 2009-4-24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诽谤政府案”的根源是官法合流收藏
 

河南灵宝的“王帅诽谤案”以撤案和国家赔偿告终,但如同推倒了多米诺骨牌,最近又相继曝出两桩近乎雷同的案件,后果却更加严重。一桩是内蒙古的“吴宝权案”,2007年和2008年,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鄂尔多斯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另一桩是四川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结果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并被当地检察机关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420日《京华时报》、421日《华西都市报》)

  我不知道,在媒体的关注下,接下来还会有多少类似的“诽谤政府案”被摊晒到太阳底下。这些年来,前有重庆彭水案,今有王帅、吴宝权、邓永固案,一长串的草民们前赴后继,被以“诽谤政府”罪名绳之以“法”。这究竟是政府和公权力的胜利进行曲,还是法律被强奸、公权威信被践踏的悲歌?

  自从有了网络,公民在权益受到侵犯又举报、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多了一条网上发帖鸣冤的途径。而随着网络舆论的日渐强大,过惯了“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地方官员们,再也不能一手遮天,于是,“诽谤政府罪”的自创法条应运而生,挨了骂、憋了一肚子鸟气的头头脑脑们积极“维权”,“诽谤罪”成了堵民之口、杀一儆百的有力工具。

  “政府”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在一些地方官员看来,什么法律、什么法院,都是我手中的训民工具,几个草头小民,也敢跟政府对着干,不好好治一治焉能让一方百姓服贴?所以,尽管我们都很清楚诽谤罪的侵害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行政人”或“执法者”等任何职务身份,更不能是政府。但这算得了什么,“法”再大不如“领导”的嘴大。在“吴宝权案”中,一审法院以“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为由安上个诽谤罪,在“邓永固案”中,公诉机关声称依据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诉机关的自圆其说,可以一语以概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新闻媒体透露出来的情况,可以让我们拨开迷雾,追踪到“诽谤案”背后的实质。一桩桩“诽谤政府案”,并非是公检法机关不懂法、错用法,其真正原因是屈从于地方政府官员的指令,昧着良心和法理所炮制。在“吴宝权案”被曝光后,面对采访鄂市法官纷纷表示“肯定掺杂了政治因素”,一名法官私下表示“我都认为他无罪”,东胜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同样是“私下”透露,在提起公诉之前,院里曾开会讨论是否起诉,检察官们的意见是无罪。但“领导”说,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可见,“官法合流”,才是当下司法不公现象的根源所在。

  公权滥用,并非自今日始。在王帅、吴宝权案被相继曝光后,很多专家从法理的角度进行了剖析,不可谓不深刻。但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并不是因为法官、检察官有多坏,而是因为他们不得不接受“领导”的指令。一些地方的公检法机关,不仅没有承担起纠正错案、保障公平正义的职责,而是甘当政府的打手,甚至罗织罪名为官作伥,漠视无辜公民的合法权利被蹂躏、被践踏。

  “官法合流”,是当下不少地方吏治大于法治的现状。在这些诽谤案中,地方政府和“领导”的面孔是模糊的,只是一个巨大的影子,威严而不露真容。他们从不以某一位领导的个性身份出现,幕后操作也总是用“政府”的名义行事。而一旦东窗事发引发舆论非议,你也不可能找到哪一位“领导”承担责任。吴保全在帖子中说,鄂市的一个领导曾说过:“你们上访,我就是皇上,你们到哪里都是我的人,小小百姓算个屁!”而在“王帅诽谤案”饱受舆论批评后,灵宝市委、市政府的“回应”,也让我们无话可说:“对王帅发帖事件的处理,我们公安部门执法是有过错的。市委、市政府负有领导责任。”你看,一句轻飘飘的“领导责任”,就交代了冤案的制造过程。

  “官法合流”,正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困境。不从体制、机制上斩断官法合流,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荒诞的“诽谤政府案”。只有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于政府之外,甚至凌架于政府之上,让政府对公检法的指令失效,与公民处于一个平等的法律地位,“领导”们才无法假法律的名义,滥用公权和法律机器“收拾”惹事的民众。到那时,我们才不会成为下一个王帅、吴宝权、邓永固,才不用担心在网上发帖批评政府也会被关进大牢。

来源: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jsp?id=66005249

发表于 2009-4-24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在下不敢妄加评论。

建议把此帖转到“强国论坛”,请全国网友来讨论一下这个法律问题。

jld

发表于 2009-4-24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举报领导,骂了“败类”就构成诽谤罪

引文:

 

四川在线: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31,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法庭经过调查、质证、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说,200766,邓永固在其博客中,发布了一篇名为《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的帖子,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的情况下,邓永固称4人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邓永固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声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论:

 

公诉书上说“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的情况下,邓永固称4人是‘败类’”,在社会上造极权坏的影响,试问,如果组织认定了还算举报吗?举报就是将自己违法乱纪的行为反映给上级机关或者公示于众。这样做有什么不妥吗?

 

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试问当邓永固网上发帖举报《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后,检查机关介入调查了吗?如果调查,调查结果又在哪里呢?既然没有,怎么能认定其“散布的是虚构的事实”呢?难道仅凭‘败类’二字?如果这些领导干部行得直走得正,老百姓骂一声“败类”就成“败类”了。如果连这样一点承受力都没有,斤斤计较于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还能关注民生,关心百姓吗?

 

诚然,邓永固的言行有点偏激,但不至于被逮起来,更不至于被起诉。如果日常生活中,我们听到几句难听的话就起诉到法院,那法院的大部分时间就都耗在这些无关大局的锁事上,那我们的法院还有别的精力去顾及一些大案要案吗?还能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吗?

 

近年来,有关发贴引发的案件屡有发生,前几天有报道说,河南有个叫王帅的人因为网上发帖,被河南灵宝市警方跨省抓捕,刑事拘留8天。后又认定为错抓,王帅因此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还有一个名叫吴保全的内蒙古男子,同样是因为发贴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后吴不服,上诉,改判两年。

 

丑人认为,虽然说这些人的言行有点不妥,甚至有点过激,但如此兴师动众的动抓捕,去刑拘,很显然有点太过了。真希望这些地方的警方在处理此类事情上慎重考虑一下,以错抓错判,在老百姓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另外丑人也劝那些发帖者,希望以此为鉴,如果你拿不出事实证据来,最好不要在网上发贴,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网络小丑星)

来源: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jsp?id=65993160

发表于 2009-4-24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在下不敢妄加评论。

建议把此帖转到“强国论坛”,请全国网友来讨论一下这个法律问题。

jld

发表于 2009-4-24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jld

发表于 2009-4-24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lh41422329 (2009-04-23 21:04:46)  得票:63
“王帅”、“ 邓永固”们以及法治
据4月21日华西都市报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又是一个“诽谤罪”。
前不久,青年王帅因在网上发贴而被灵宝警方以“诽谤罪”罪名拘捕,最终,河南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对此事公开道歉,王帅也因此获得自由,并获得国家赔偿。
就在我们准备松一口气的当口,却凌空又出现了四川蓬溪县的同样因为网络发贴,同样被以“诽谤罪”起诉的“邓永固案”。
我们不由的震惊!我们不由的诧异!我们不由的愤怒!
草民开个腔就如此艰难?就应该落到如此下场?
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个普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及工作人员是完全可以说三道四的,至于说,这个批评正确与否,对于评说人,没有必要给与考虑,因为宪法没有做出必须是“正确”批评的规定。只要这个批评不是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哪怕这些批评是多么的不动听,是多么的不入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也只有倾听的份。对于反映出来的民意,我们的官员应该作的只是解释或改进。
但我们看到的却是一种“暴力”,公权的“暴力”。对发帖者来说,他所反映的只是一种现象。我们的一些官员却来了个自动的“对号入座”,不由得怒从心头起,怨自胆边生,“你小子诽谤,给我抓起来!”。
只可惜,这些官员连什么是诽谤也没有搞清楚。《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以看出,诽谤罪的受害主体是公民而不是单位或组织(如是对国家进行造谣诽谤,所获罪名应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在王帅、邓永固事件中,其发贴对象恰恰为政府机关而显然不是公民,所以其诽谤罪的定性难以找到合理的支撑。
说几个官员不懂法也罢,难道公检法就也不懂?这绝对是不可能的。他们比我们专业得多,可以说熟读了、饱读了法律。但为什么公检法的专业人士们明知其错而为之,那就只能以 “奉旨行事”来解释了。在公检法的眼里,直接领导才是真神,乌纱帽才是最重要的,什么民生,什么宪法,统统的见鬼去吧。这是滥用公权的真正体现。
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法治,一直在要求“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但是,在不少为官者眼里,法律只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只是糊弄百姓的摆设。他们所拥有的,只是自我的无限膨胀,只是“土皇帝”的无限霸气。
本来,王帅事件的圆满结局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但,蓬溪县的“邓永固案”却让我们再次感到,法治的道路还很漫长。
“王帅”、“ 邓永固”们以及法治
据4月21日华西都市报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又是一个“诽谤罪”。
前不久,青年王帅因在网上发贴而被灵宝警方以“诽谤罪”罪名拘捕,最终,河南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对此事公开道歉,王帅也因此获得自由,并获得国家赔偿。
就在我们准备松一口气的当口,却凌空又出现了四川蓬溪县的同样因为网络发贴,同样被以“诽谤罪”起诉的“邓永固案”。
我们不由的震惊!我们不由的诧异!我们不由的愤怒!
草民开个腔就如此艰难?就应该落到如此下场?
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个普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及工作人员是完全可以说三道四的,至于说,这个批评正确与否,对于评说人,没有必要给与考虑,因为宪法没有做出必须是“正确”批评的规定。只要这个批评不是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哪怕这些批评是多么的不动听,是多么的不入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也只有倾听的份。对于反映出来的民意,我们的官员应该作的只是解释或改进。
但我们看到的却是一种“暴力”,公权的“暴力”。对发帖者来说,他所反映的只是一种现象。我们的一些官员却来了个自动的“对号入座”,不由得怒从心头起,怨自胆边生,“你小子诽谤,给我抓起来!”。
只可惜,这些官员连什么是诽谤也没有搞清楚。《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以看出,诽谤罪的受害主体是公民而不是单位或组织(如是对国家进行造谣诽谤,所获罪名应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在王帅、邓永固事件中,其发贴对象恰恰为政府机关而显然不是公民,所以其诽谤罪的定性难以找到合理的支撑。
说几个官员不懂法也罢,难道公检法就也不懂?这绝对是不可能的。他们比我们专业得多,可以说熟读了、饱读了法律。但为什么公检法的专业人士们明知其错而为之,那就只能以 “奉旨行事”来解释了。在公检法的眼里,直接领导才是真神,乌纱帽才是最重要的,什么民生,什么宪法,统统的见鬼去吧。这是滥用公权的真正体现。
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法治,一直在要求“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但是,在不少为官者眼里,法律只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只是糊弄百姓的摆设。他们所拥有的,只是自我的无限膨胀,只是“土皇帝”的无限霸气。
本来,王帅事件的圆满结局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但,蓬溪县的“邓永固案”却让我们再次感到,法治的道路还很漫长。
来源: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search.jsp?id=66060079&ui=lh41422329
jld

发表于 2009-4-24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jld

发表于 2009-4-24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tsy5521 (2009-04-23 14:14:09)  得票:43
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见2009年4月21日《华西都市报》)。

  河南灵宝市跨省追捕网上举报青年王帅的案件,刚刚才以河南省副省长的在人民网上公开道歉落下帷幕,接着就又冒出了个四川蓬溪县的因网络举报被以诽谤罪起诉的“邓永固案”,再联想到近年来发生的“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志丹诽谤案”,还有西丰县到北京抓记者的案子等,因言获罪的事件此消彼长,一件接着一件的发生,还真是老百姓们不寒而栗。

  所幸的是,从“彭水诗案到“灵宝贴案”,由于媒体的关注,舆论的压力,正义终被伸张。但尽管如此,因言获罪的事件还是愈演愈烈,而且大有升级的趋势。先前那些因言获罪的案子,还都是因为针对的是地方(县、市)党政“一把手”,而这次的四川篷溪县的邓永固案,针对的是几名科级干部,照这样下去,以后老百姓恐怕连对政府机关的保安也不敢说三道四的了。

  为什么会出现因言获罪的案件不断发生的情况呢?我们回头看看对过去那些案子的处理结果就明白了:是什么样的人才有权力动用公安机关、检察院违法介入老百姓针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诽谤罪”的侦察和起诉的?这些人在把无罪公民无辜关押数天数十天甚至半年以后,又承担了怎样的责任?有的异地继续做官甚至还升迁了,有的碍于公众的舆论压力暂时卸职,但过不了多久就闹着要重用了,就是这次的“灵宝贴案”,最后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几个人员的停止职务、离岗培训,书面检查。你老百姓被关押、饱受皮肉之苦和精神折磨,我当官的也就是吃一碗“宽面条”而已,要不是媒体“多事”,把事情推到了阳光下,我在这“一亩三分地”里岂不是更加官威大震了,何惧可有?

  可惜,“文字狱”已经过去快满三百年了。当今《宪法》已经明确赋予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执政党是以“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无论哪一级政府,都是人民的政府;无论哪一级的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工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容不得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人民之上,作威作福横行霸道。随着信息传输手段的日益现代化,一个手机短信、一个电话、一篇网上贴文,就可以在一分钟之内把信息通到国家最高层的权威媒体、权威机关、最高领导人那里去了,如今中国网民已有三亿多了,因此任何地方官员的一手遮天一手盖地的时代早就一去不复返了。
来源: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search.jsp?id=66044518&ui=tsy5521

发表于 2009-4-24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能说好人一身平安。
jld

发表于 2009-4-24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zucado7876 (2009-04-22 17:24:25)  得票:118
作者:王琳

“灵宝帖案”风波未平,“内蒙帖案”正在热议,“遂宁帖案”又来了。据《华西都市报》4月21日报道,四川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帖子,批评“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不知为何,直到检方提出公诉四个多月后的4月20日,蓬溪县法院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诽谤案。

自“彭水词案”以来,讨论批评政府的公民是否构成“诽谤罪”似乎有些多余。经过一轮又一轮的网络舆情洗礼,如今就算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也多半知道,刑法上并没有“诽谤政府罪”,也没有“诽谤官员罪”。而个人(包括官员)若认为有人对自己构成了“诽谤”,可以向法院递交自诉状。刑法上的“诽谤罪”是“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所谓例外,只有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才能提起公诉。

在邓永固这一个案里,举报当地政府违纪违法当然不是诽谤,哪怕举报内容失实,也不构成诽谤。至于指名道姓称某些官员为“败类”,这更不是诽谤。如果这些官员确实不是“败类”,那也只是“侮辱”,而不是“捏造事实”。否则,我们每个人几乎都有“诽谤”的嫌疑,比如我们在吵架或争论时常常会脱口而出把对方贬低为某种低智能的动物,难道对方有权拨打“110”请警方来抓捕“诽谤嫌犯”?还有我们的“国骂”,也常常出现在街巷争吵中,这种动辄问候他人女性亲属的言论较之“败类”要恶毒得多,如果也都交由检察机关来公诉的话,公、检、法部门可就有得忙了。

当然,这些“诽谤”和“疑似诽谤”每天都在发生,但公权力机关并不介入,也没有必要一一介入。知名的娱乐人物宋祖德在其博客中一会儿说周慧敏就是“集邮女星”,一会儿说贾静雯在天津有私生女。这些博文在网络流传甚广,影响巨大,但疑似“被诽谤”的当事人不以为然,司法也就保持着沉默。之所以公安司法机关会为了某些地方官员而不惜动用国家暴力机器,可能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事实上成为地方党政官员的“私家机器”。

于司法领域,向有“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之说。十余年来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围绕“司法去行政化”和“司法去地方化”而努力。从这层出不穷的“公民诽谤官员案”来看,“司法地方化”的背后实则就是“司法官员化”。“灵宝帖案”中,几位当事的警察被处分,网上为他们抱屈之声不绝于耳。说民警“因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错案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如何能够服众?诽谤罪的常识,只要看过刑法就能明了,无需“精通”也能依法执法。民警岂会不知“诽谤罪”的定义,之所以有怀揣“诽谤罪”令箭跨省抓捕之雷霆行动,多半是源于当地更高领导的授意或暗示。

如果“灵宝帖案”还不能说明问题的话,请看“内蒙帖案”。将发帖者吴保全以诽谤罪抓捕、公诉、定罪,办案人员向媒体表示出了种种无奈。比如行使终审权的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工作人员就对媒体“私下”表示,“这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一审法院一位法官也“私下”坦承,“凭我的良心,凭法律原则,我都认为他无罪。”包括控方一位检察官也透露,当院里讨论该不该诉时,有领导表示,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

检察官管不了“诽谤罪”,谁在管呢?某些地方官员,他们不但管住了正常行使批评权的网民,还管住了本该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这一畸形的权力生态若不破解,因言获罪的“公民诽谤官员案”还将继续冲击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laiyuan :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search.jsp?id=66019404&ui=zucado7876
jld

发表于 2009-4-24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版主们:

支持邓永固,就是维护我们自己的话语权![em01][em01][em01]

jld

发表于 2009-4-24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举报帖称领导“败类”构成诽谤罪吗?

作者:查看全文
jld

发表于 2009-4-24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诽谤政府案”的根源是官法合流

作者:查看全文

发表于 2009-4-24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不敢说了,怕言论儿犯罪.

[em23][em23][em23][em23]

发表于 2009-4-24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被举报者后台硬!

发表于 2009-4-24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在下不敢妄加议论。

建议把此帖转到“强国论坛”,请全国网友来讨论一下这个法律问题

jld

发表于 2009-4-24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版主们:

支持邓永固,为邓永固声讨,就是维护我们自己的话语权!就是为国分忧!

请遂宁蓬安立即放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jld

发表于 2009-4-24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纪.委、中.纪.委.应当介入调查处理!

发表于 2009-4-24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都把嘴巴闭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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