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5年后,成都姑娘小婉(化名)和老公小邱离了婚。没想到离婚后不久,陆续有债主找上门来向小婉催债。对方理由几乎相同:小邱欠账不还,要让小婉偿还,金额累计高达近200万元。小婉对此一脸茫然:离婚前小邱借钱的事情自己根本不知道,他也一分都没拿回家,为什么也要承担偿债责任?还得自证清白……
>>离婚前,丈夫刷爆妻子5万信用卡
去年初,小邱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借妻子小婉的信用卡套现。“刷了5万元,卡都刷爆了。拖了两个月没还,也不跟我说钱到底花到哪儿去了!”小婉说,多次争吵后,她一气之下离了婚。
>>离婚后,亲戚朋友都成了债主
“办了离婚不到2个月,就有债主找上门来。”小婉没想到,这只是噩梦的开始。从2015年3月到5月,陆续找上门来的债主多达十多个,大部分是认识的亲戚和朋友。小婉说,到5月底,反馈的欠债数目已累计约50万元。“问了小邱很多次,每次他都说就这些了,没有其他的了,但是债主一个接一个地出现。”
>>“被欠债”百万,债主将她告上法院
到了2015年底,小婉收到法院传票,债主马先生把小邱和她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此时,各方欠款累计已近200万元,如按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分配,小婉“被欠债”已达百万元。
“我没想通,离婚前我们家每月日常开销7000元左右,他借钱的事情我根本不知道,他一分都没拿回家过……”小婉称,至今也不知前夫把这些钱花到哪儿去了。
相关案例
女子身陷前夫借贷案,8案全败诉
长沙一女子在离婚前5个月内,密集陷入8起前夫借贷案,案件全部败诉,她被判连带清偿前夫300余万元债务。
最高法2003年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一方借款,按双方共同债务处理。
最高法发布的“第24条”
夫妻一方借款按双方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律师: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多地频发
律师赵琴透露,作为专门代理婚姻相关案件的律师,她每年接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借款纠纷案件,占所有案件的20%以上,且呈“明显上升趋势”。
人大代表建议
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 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全国人大代表傅莉娟曾多次在全国两会上建议: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和应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例外情形,合理分配相关举证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刘绍英也建议修改婚姻法:增加一款“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仅由一方签字的借款,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也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两口子结了婚,一人偷偷借债两人担责,究竟合理不合理?你对此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欢迎跟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