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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小翠

[四川手机报] 女子遗失手机捡拾者不还 警方称属遗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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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知的愤青太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 19:37
还搞什么实名制。忽悠民众的人民公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 19:40
为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 19:42
什么狗屁执法部门中的狗屁警察,拿着国家的钱不为民办事,去他娘的。有关部门该查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 19:52
警方不管,法院管不了,你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伙人打他一顿,抢回来。不然没天理了。维持正义的最后防线都靠不住,只有靠自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 20:20
派出所根本不维护人民的利益,只能领工资当饭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 20:53
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犯罪!犯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 20:55
作為地方派出所本就具备有民事调解和刑事执法的双重义务,為啥就不能為这点既有事实依据的失捡纠纷而立案调解啊!这还能佩戴人民警察的职称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 20:59
中国的法律就是个球!公检法就是一群蠢货!

发表于 2016-4-3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话气话假话一句不敢说,只能呵呵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 21:49
Sb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 22:37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 22:40
好像是遗失者的错,人家是捡的,没有在你身上摸的,也不是抢的,你想要回手机,也只有好言一句,让拾者归还,首先错在你自己,还想立法,不就成了古打成招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 22:40
太不要脸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 23:18
公检法都是不会轻易给老百姓办实事的,我有体会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4 00:00
一群只知在网上乱喷的东西,屁都不懂,妄加评断!侵占罪有立案追诉标准且还是自诉案件,当事人认为对方拒不归还自己遗失价值超五千元的物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种事是该法院管辖的。立法如此,既是对当事人自己疏乎大意的一种惩戒,也对拾获者恰遇小概率“好运”的默认,还是对“捡的当金子银子买的”这种民俗的一种无奈的“尊重”。道德层面的东西不是全都要用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去解决的,刑事打击的面也不是越大社会就越和谐的,派出所也不是啥都管得完的(你不追索就当送人,你要追索依法诉讼,就是要给你设门槛,让你长记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4 02:07
垃圾警察,

发表于 2016-4-4 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国家钱却不管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4 04:54
建议你还是去那个人家拿同意价值的东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4 04:54
建议你还是去那个人家拿同意价值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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