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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非婚同居“分手费”欠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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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zh3213
[四川手机报]
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非婚同居“分手费”欠条无效
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非婚同居“分手费”欠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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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3 07:40
支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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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成都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3 08:23
夫妻间依法有理依法有拒的如工程过程产生的个人债务当为家债,可惜欠债人夫妻悄然离去,债权人起诉法庭能持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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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眉山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3 08:30
支持个人借钱!对方不知情各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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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广元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3 09:12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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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明
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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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0
发表于 2016-8-13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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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_93:}{:4_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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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3 10:53
罗已离婚后与朱一起生活,生育2子。
罗与朱并沒完善结婚手续,但均以夫妻名义出现各种活动。问题
罗向朋友和亲戚借款若干以朱的名字购买了房产、门市、汽车。现罗己成老赖……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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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3 11:15
没事吗,很无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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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西藏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3 12:01
法院对民间借款而且有借款人的借条和签名,好像也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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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LAN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3 1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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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成都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3 17:50
假如在外面借钱找小三,也要共同还?不秮公平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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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3 19:42
那个借那个还噻!他把钱借去吃喝嫖赌,难道另一方还得还?什么狗屁证据证明没用到家庭开支中,这是别人家事,谁能证明,谁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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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4 00:58
借钱赌博应不收法律保护。特別是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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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成都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4 05:44
同意不是共同使用就不算共同债务!支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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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成都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4 10:29
岳池县人民法院狗屁法官!我的案子就遇到昏官,不晓得他是怎么在判!助纣为虐,为虎作胀利用法院充当帮凶!有了狗屎法官何以呈现法律威严公正?好好地研究下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知情,且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举债人下落不明,举债人配偶出庭, 为何要判为夫妻债务。并且得到法院传票才知债务一事,也不认识这些债主,举债的另一方拿什么去证明。后来了解到这些钱是场子上借的高利贷。这样真正地体现了司法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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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成都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4 10:53
谁借的谁还,夫妻两个人签的字两个人还,现在男人不挣气的太多了,所以不要再给不挣气的男人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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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广安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4 11:17
两个人的对方都死了他们住在一起才产属于共同的吗?他们没办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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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积极
qq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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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发表于 2016-8-14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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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愿意我愿意要什么分手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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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成都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4 15:16
婚姻存续期间。若要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无论任何一方借债。都应双方在借据上签字让对方知情,这样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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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4 16:25
借钱不是共同使用,不是双方同意借款,就不应该两口都要还,应该哪个借那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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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手机报 - 中国四川巴中读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4 19:07
夫妻双方签字该共同偿还,单方(男性较突出)背着家人在外找小三,养情人乱借钱乱花钱,妻儿又管不了,这些当然不该共同承担,谁借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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