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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事无成

[转帖]史上最牛童话(房屋被拆迁户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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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8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借所谓的“国家、社会利益”之名,侵犯被拆迁户的利益。这种动辄以国家、社会的名义而无视或牺牲他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或其他法人的合法权利。

  张志凯委员对上述这种现象表示极为不满,“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国家政府运行的基本准则。侵权要赔偿,既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发表于 2009-11-8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政府和老百姓应该是平等的经济利益主体,政府在要求老百姓守信的同时,自己应该首先恪守诺言、讲求诚信,而不能以高高在上的姿态,以权压人、随意毁约、侵犯老百姓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政府未让老百姓知晓,就将老百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开发商。可土地使用权是经政府审批许可,而且老百姓给政府拿了钱有偿取得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使用期70年。

  针对湖南嘉禾强拆事件,居民刘日丽气愤地说:“政府不懂法,犯了罪,老百姓不能跟着遭殃吧!”“政府错就错在不讲法!”

  被拆迁户们普遍表示,如果真是为了“公共利益”,我们不会阻拦;但却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商业经营项目开发“市政拆迁”,变相掠夺居民房屋产权,老百姓不答应!很有代表性的一句群众语言是:“房子产权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开发商怎么有权代表我们处置和分配?”

  最主要的问题是,政府的土地储备与公民的财产升值期待发生了冲突,政府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炒作房地产业,致使绝大多数公民的既得利益受到了侵犯。如果不将房屋拆迁目的真正限定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层面,而是由政府从事开发性经营,房屋拆迁中的利益矛盾永远无法消解。

  最核心的问题是,政府口头上说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际上是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帮助一些老板进行房地产开发,那些为政府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的公民怎么会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裁决?

  房屋乃百年大计,人命关天,质量第一!开发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只疯狂追逐暴利,偷工减料,建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乃至危房屡禁不止,特别是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质量普遍低于商品房质量。
发表于 2009-11-8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大量出现的拆迁纠纷,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的蔡定剑教授说,在当今中国,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中的一些个案,已经是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

  一项为民解困的德政工程就逐步地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着眼于土地投机,吃土地差价,与民争利的“扰民”工程了。

  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漠视。政府在未经原来住地居民的同意就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个过程本身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无对等的谈判机制。为什么要拆?什么时候拆?补多少钱?安置到什么地方?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政府没有一个环节能够平等的对话。实际的情况是主要由开发商说了算,作为个体的被拆迁户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款让大多数中低阶层的居民无法在原地买到同等面积和保持同等生活质量的房屋。

  一位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秘鲁学者说,穷国之穷,就在于私权不明确以及腐败。
发表于 2009-11-8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尊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发表于 2009-11-8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尊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发表于 2009-11-8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一个人永远都不会同意向任何他人或组织让渡自己的核心权利,任何他人或组织不经其他人同意都无权对他人的核心权利进行处置!

  拆迁补偿就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权捐、赠,也有权漫天要价、拒绝交易!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可以欣然接受,也可以就地还钱,还可以放弃交易,但就是不能强迫交易,更不能公开抢夺!
发表于 2009-11-8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位法学家说,如果不从以往的拆迁问题中吸取教训,修改制度并迅速纠正违法做法,谁敢保证拆迁引发的惨剧不会再发生?因此,当务之急,让行政权力尽快退出拆迁领域,让拆迁纠纷在民事范围里自己解决,立即废除和禁止行政拆迁的规定和行为,这才是治本之举 。

发表于 2009-11-8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告诉我,当年的国民党是怎么个坏法?谢谢。

发表于 2009-11-8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发表于 2009-11-9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烈火中永生在2009-11-8 22:36:00的发言: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一个人永远都不会同意向任何他人或组织让渡自己的核心权利,任何他人或组织不经其他人同意都无权对他人的核心权利进行处置!

  拆迁补偿就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权捐、赠,也有权漫天要价、拒绝交易!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可以欣然接受,也可以就地还钱,还可以放弃交易,但就是不能强迫交易,更不能公开抢夺!

说得好,支持,依法保护公民的人权,财产权

发表于 2009-11-9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周一苇:开发商强拆民宅狂言不怕告的底气何在
2009年03月20日 10:31荆楚网

豫平舆县城退休女教师刘策的私有房产,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野蛮拆迁,夷为平地。年近古稀的刘老师被拆迁暴徒使劲掐住身体,强行拖出房屋,刘老师家人与拆迁者论理,遭到围殴报警110,派出所民警因“地方不好找” 一个时辰后才到现场处警,并没有制止拆迁者打人行为,倒地的刘老师只好抱着老伴的骨灰盒嚎头大哭。带人拆房的是当地的开放商石某,并没有组建什么开发公司,一直以私人形式开发房产,去年曾和刘家谈过房屋拆迁未果,此次野蛮拆迁指挥打手行凶,现场还恶狠狠对刘家人狂言:“你们只管去告,既然敢拆,就不怕你们去告!”刘老师家人随后向县里有关部门投诉,如石沉大海,不得不上网发帖,控诉自家的悲惨遭遇。(3月19日人民网)

“既然敢拆,就不怕你们去告!”话语气概豪迈,牛气冲天,底气十足。房产开发商石某人强拆民宅,损害私人财产,光天化日之下违法犯罪,为何还敢发飙狂言不怕告,公开威胁被非法拆迁的住户呢?

日常经验法则告诉我们,至少有以下几个原由:一是商业的资本已和权力的官员利益结盟了,公共权力法器沦为不法商人的役使工具,派出所接警几个钟头后才出警,开发商石某这类人自然有恃无恐,无法无天,狂欢不已;二是当地法制与投资环境恶劣,尚未步入公民社会,公安派出所等公共权力机关及大小官员人等现代法治理念缺失,民本意识虚无,行政不作为习以为常,极端不负责任的推诿成风,弱势群体权利受损投诉无门,只能象刘老师一样恸哭流涕,任凭豪强摆布与鱼肉;三是开发商石某人乃贵胄出生,官宦子弟,大树底下好乘凉,有荫蔽罩身保平安,不怕不怕——天不怕地不怕;四是当地黑恶势力横霸祸害一偶,开发商石某人做的是强盗的买卖,强拆强占,强抢豪夺,无恶不作,正在演绎又一幕中国版“羊吃人”资本原始积累的悲剧。

无论属于那种情形,这都是中国现代公民社会所不允许的。本事件中,无良开放商石某及其纠集的40多名拆迁暴徒,无合同约定或法律授权强占他人合法房产,野蛮拆除,已涉嫌构成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和非法侵入私人住宅罪,应予刑事立案追究。涉案派出所及警员迟延处警是否存在猫腻,倘若确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情节,一定要绳之于法,严惩不贷,还刘老师一家的公道,还豫平舆县城朗朗的法治晴空。

野蛮拆迁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法商人的资本与不端官员的权力利益结盟,为攫取高额利润,彼此相互勾结,巧立名目,借用合法手段掩人耳目,甚至于赤条条悍然的公开暴虐,大肆侵占普通百姓的房产利益,鱼肉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利,最终激发了一起又一起极端恶性事件,成为社会管理秩序不稳定因素的一个典型诱因。



发表于 2009-11-10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关关香互在2009-11-8 22:52:00的发言:
 谁能告诉我,当年的国民党是怎么个坏法?谢谢。

同问

发表于 2009-11-10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位进来控诉zf强拆罪行的不要整那么多照片,长文字整小一些,网页打开快一点。

发表于 2009-11-10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说废除就废除呀,那么容易嗦?

  难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乱整嗦,弄个屁条例出来坑害好百姓!

  但是我晓得土地国有,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私自买卖、占有!

发表于 2009-11-10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莫得那个屁条例,红军广场100%还是一排排木架架房子。不管啥子都是有利有弊的,古时候还有些国家推行“以孝治天下”、“以仁治天下”呢,结果闹了半天还不是推行“法治”了?

    新旧更替本来就是大自然不可更改的规律,楼主建议你去把诺江镇90年和2008年的照片对比一下,你就晓得那个屁万恶的条例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了!

    看事情不能只看表面!美国关于人权问题是全世界最健全的,你以为他建国以来就是这样?他还不是经历过血腥的资本积累史;高中历史课本上都写了的,你也晓得噻!

    我粗人一个,不爱找些富丽堂皇的词藻来修饰我的言语,望谅解!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0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既然说要推行“法制”,房屋已是《物权法》保护的范畴,由部门订的屁《拆迁条例》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另外給楼上普一下法,是人大通过立的,部门条例是国务院批准的,法大还是条大?
住宅对于个人,正如国土对于国家,是绝对不容侵犯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事关一家人的尊严、安全、健康、自由与隐私,不是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撕破人家穿在身上的衣服,不同于撕破人家晾晒在衣架上的衣服,前者不仅是对财产的侵犯,更是对人身的侵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构成侮辱罪。住宅作为个人私生活的堡垒,作为个人权利的屏障,作为人格尊严的象征,也享有相似的地位。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文不是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而是规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更是“住宅不受侵犯”具有人身权利性质的直接证明。
  对非法强制拆迁住宅的反抗,保护的不只是自己的财产,同时也包括自己和家人的尊严、安全、健康、自由与隐私。事实上当一所住宅被非法强制拆除的时候,总是伴随着被拆迁人和他的家人人身被强制拖出家门,部分财物被砸毁,另一部分财物被扔到马路上时刻处于被毁坏或盗窃的危险之中,隐私彻底暴露,安全受到威胁。这还是相对比较文明的,野蛮的就干脆不顾被拆迁人的死活,用大型机械直接将房屋推倒或砸毁,被拆迁人只能狼狈逃命,宅内的一切私有财物顷刻间化为灰烬。一个人蒙受这样严重的侵犯而不敢反抗,他将尊严扫地成为人人可以欺侮的孬种。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1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花骸在2009-11-10 19:49:00的发言:

        看事情不能只看表面!美国关于人权问题是全世界最健全的,你以为他建国以来就是这样?他还不是经历过血腥的资本积累史;高中历史课本上都写了的,你也晓得噻!

     

俺们受D教育多年哟,俺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sh主义制度耶,有三个表科发关指引,难道也要经历万恶的腐朽没落的美帝国主义等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血腥的资本积累?人民财产任由资本家掠夺?真如此,当年为人民解放事业献身的革命老前辈有何感想?

发表于 2009-11-11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回帖专用02在2009-11-10 8:48:00的发言:
那位进来控诉zf强拆罪行的不要整那么多照片,长文字整小一些,网页打开快一点。

宝贵意见,谢谢!

发表于 2009-11-11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花骸在2009-11-10 19:34:00的发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说废除就废除呀,那么容易嗦?

  难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乱整嗦,弄个屁条例出来坑害好百姓!

  但是我晓得土地国有,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私自买卖、占有!

朋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而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无权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无权处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重违反宪法、立法法、民法,触犯刑法。

发表于 2009-11-12 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在放任这些“拆迁强盗”?

2003-09-01 08:56:42 新浪观察 戴民岩

南方网讯事情发生在名声原本不错、现代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南京市,具体在该市玄武区邓府巷。也是为了“现代化”??“改建后的邓府巷将成为一个具有新时代气息的商贸区,集商贸、休闲和娱乐为一体。”于是要拆迁,却拆得令居民们很不满意,闹到最后,悲剧发生了。一位居民在拆迁办“自焚”。在我们的城市拆迁史上又多了一件血腥的案例。

  来自最新一期的《新民周刊》的报道说,“自焚”者翁彪的屋子建筑面积20多平方米,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费是8.5万元,这点钱将无法重新购置房屋,因此一旦拆迁将使他无家可归。翁彪多次争取其他解决办法未果。然而拆迁办没有什么好商量的,他们有他们的方式。8月22日中午,翁的家人被推推搡搡赶出家门,然后,一部推土机开来,不到两分钟就把房子铲平。未过多久,翁彪从拆迁办赶回家中,一看房子已被夷为平地,大叫一声……又折回拆迁办。不久,“自焚”事件就传开了……。生命诚可贵,小百姓为何要不爱惜生命?然而,对于无权无势的小百姓来说,如果生活中有太多难以承受的东西,生命往往就会被作为某种用来最后抗争的筹码,这就是作为小百姓在无奈之际的无奈选择。尽管这种抗争在某些人看来,简直是刁民的要挟,也可能根本就不放在心上。

  拆迁办的方式可谓“雷厉风行”,两分钟就解决,干脆、彻底、利落!然而,在居民们看来,在我们这些不相干系的常人看来,这就是强盗行径。拆迁办请来的拆迁人员中有不少社会闲杂分子。“据说拆迁办给他们定名为拆迁先锋队,每天工资100元,拆迁后的砖瓦木材全归他们。”“在邓府巷,他们一直在滋事骚扰,砸玻璃、用纸头包着粪便往居民家里扔……”自6月12日公布拆迁公告起,邓府巷1300多户居民的房屋大多就在这种不断的骚扰和恐吓中被强行掀掉。的确,这样的事,除了野蛮人,除了强盗,还有谁干得出?

  再从拆迁办法看。这里所在的长江路地处闹市,二手房价格都超过了5000元,而邓府巷附近楼盘的销售均价已超过7000元。而拆迁办给出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3370多元。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即是居民们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更何况这里有不少下岗职工,生活无着,给那点拆迁费,无处买房,你让他喝西北风去?满意的不是良民,而是傻子。房子是居民的财产,地块在升值,居民当然有权获得收益。你城市要文明,要搬走这里的居民们,你就得向居民们购买其房屋的产权,而且要按市场的而不是行政的,按合理价格的而不是补偿式的,按友好交易而不是强盗逻辑的方式方法去获取这里的地块。哪怕你真的是为了国家的、公众的利益,你同样也得首先妥善解决原有居民的权益问题。给出如此低的拆迁标准,从居民手里攫取如此金贵的地块,这与强盗光天化日之下抢夺财物有何区别?

  一个现代文明城市的发展史,难道一定就要以不文明的甚至是血腥的方式完成一些文明要素的“原始积累”么?一个地域的繁荣就一定要以一部分人的血泪甚至生命为代价?不,这绝不是惟一的方式!按市场的方式,无论是居民,还是拆迁者,都能获得双赢的局面。按强盗的方式,获益的绝不是国家,而是某些人某些部门。他们不仅侵占了群众的利益,而且破坏了一个清明的社会政治秩序,也毁坏了这个城市的形象,乃至国家和政府的形象。我们绝不能容忍这种强盗的行为,有关部门应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同时,要让类似的“拆迁强盗”在日后的城市拆迁中销声匿迹!(编辑: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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