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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事无成

[转帖]史上最牛童话(房屋被拆迁户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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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2 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时评:旧城改造岂能一拆了之

  这是一个意料不到的情况:在城市拆迁中,我们提出了“解危解困”、“造福于民”等不少好的口号,可在具体实施中,却出现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的趋势,这使得人们不能不对既往的工作进行一番审思。

  国内各大城市的大规模危房改造工作多是从10年前开始的。既然是危改,当然应把民生问题放在首位。可是,我们却不无忧心地发现,这项为民造福的事业中也存在着一股潜流,一些城市的危改由于拆迁机制的扭曲,无形中把关注的对象从“人”转到了“地”。一些被“授权”拆迁的公司考虑的是如何尽快地把居民搬走,然后尽快把地变为楼,再把楼变成利润。

  有的大城市把危改权力下放给基层单位,形成了开发单位选一块地,然后由房管部门鉴定危房率,即确定为危改区,并随之立项的状况。由于缺乏必要与有效的监督,好房子也会被“鉴定”为坏房子,开发商只要看中哪里,哪里就成了“危房”。原有的社区生活几乎是在一夜之间被终结了。许多居民向记者倾述着他们对故宅的坏念:“不管怎样,我住那个破房不用花钱,我的孩子上学方便,老人就医方便。按照现在的政策我们只能跑到郊区去住,还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我们的生活怎么办?”有的人不解地说:“凭什么开发商让我们走我们就得走呀?难道我们就没有选择的权利?”

  旧城平房住宅尽管破旧,但是作为低收入家庭在市中心的栖身之所,又具有特殊的价值。旧城危改面对的是许多在这里居住了一辈子、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都在下降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市中心又有较多简单劳动的就业机会,是不少居民赖以生存的环境。因此,进行大规模改造,简单地外迁居民,将使许多低收入家庭的生活难以为继,也违背了政府危改的初衷。

  “让老百姓自己动手修缮房屋,是危房改造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最有效也是最靠得住的办法!”两院院士、城市规划学家周干峙说。与学者的呼吁相对应的是,一些城市的居民已向政府部门表达了自建家园的强烈愿望。

  (华西都市报2003年11月13日载)




发表于 2009-11-12 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时评拆迁:化私为公与化公为私

  绝大多数的拆迁是出于谋利的商业目的,但却经常被一些行政机关、利益集团和个人描述成是为了公共利益,这就便于大量地租用行政权力为经营活动服务。这是拆迁中“化私为公”的过程和原因。所以,必须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界定,否则,必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在一些地方,建商品房、影剧院甚至商业街也标榜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是凭空而来,而是由公民的个体利益组成的,造福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该具有直接性、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如建绿地、体育场,应该是具有公益性的,但如果它不是服务于当地百姓特别是为此付出了拆迁代价的居民,甚至严重损害了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权益,那么,它就不应成其为公益事业项目。现在,有不少的开法商巧立名目,先以要建公益项目的名义骗取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优惠政策,然后摇身一变为商业设施或纯赢利项目。

  以“危改”、“建绿”等公共利益为名行圈地之实,正是开发商屡试不爽的伎俩。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对公共利益及其实现过程即国家征收权力进行法律规定,不能让什么都能假借公共利益而“绕道”实现商业或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关键是谋利者深谙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等寻租行政权力的道理,而行政权力一旦被用来实现某一集团和个人的利益那将是一场灾难。

  《土地管理法》中有三处提到了“公共利益”,但都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这就如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若不是分别在第153条和第117条都对“不可抗力”的内涵进行规定,当事人怎样知道因不可抗力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然,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以后,并不等于说公益事业项目就可以任意侵占老百姓的权益了,还必须要进行协商、安置和补偿。建议在目前“公共利益”被滥用的情况下,可将其内涵严格定义在国防、外交等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项目上,而把修筑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码头、桥梁、地铁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作为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界定是为了防止“化私为公”,而化私为公的目的是为了大规模、高效率、低成本地化公为私,它比直接地化公为私更贪婪、更危险、更可怕。

  谢光飞

  (四川经济日报2003年11月14日载)



发表于 2009-11-12 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华西时评     拆迁的“形势”必须扭转

  在沸沸扬扬了半个多月后,湖南嘉禾县的拆迁事件终于有了转机。建设部派出的调查组已在嘉禾展开调查,湖南一位副省长也亲赴嘉禾调查此事。几乎同时,沈阳市和平区的一起粗暴拆迁事件也初现曙光,辽宁省和沈阳市有关部门已开始调查,被困27天的被拆迁户终于重获自由。

  然而,在舒缓了一口气之后,笔者的心情仍然沉重。5月14日,就在包括央视在内的众多媒体对嘉禾的拆迁事件作了报道后,嘉禾县委、县政府召开了一个有关拆迁的大会,县政法委书记周贤勇严厉地说:“找记者有用吗?判决不服找二审嘛,但是有些人就好像找到了宝......你要看清形势......恶意和政府作对的,要严惩不贷!严惩不贷!”

  那么,当时是什么形势呢?找政府当然没用,因为强制拆迁就是政府搞的;打官司显然也白搭,主管公检法的政法委书记就是指挥长;找记者也没能怎么样,央视的“时空连线”在首播后,嘉禾县委书记火速赶到北京,竟阻止了节目的重播......这还只是嘉禾当时的“形势”。如果放眼全国,“形势”也不妙:沈阳市和平区在强制拆迁中,竟将一个“钉子户”困在屋中长达27天之久,央视记者前去采访,竟然被扣留......

  《宪法》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那么,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什么仍然我行我素,将法律法规和公民权益抛之脑后呢?其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是主要原因之一。迄今为止,还没有听说哪个地方的领导因为强制拆迁而受到处分。更何况,嘉禾县和和平区如今的局面不过是“被盯住”的结果,这两个个案显然不足以改变被拆迁户的整体弱势局面。

  在嘉禾县和和平区,虽然“黑云压城”,但强制拆迁者毕竟还没能“一手遮天”。而今,上级政府终于开始过问,我们相信两地的拆迁纠纷可以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扭转政府违法频频、群众任其宰割的“形势”。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政府违法的成本。就拿嘉禾县的这起拆迁事件来说,仅仅停止强制拆迁并足够补偿被拆迁户是不够的,必须对强制拆迁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严惩不贷”!

                                                                                            盛大林

        (华西都市报2004年5月28日载)


发表于 2009-11-12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商皆知开发好,

  升官发财好处捞。

  指鹿为马拆迁搞,

  公共利益叫声高。

  糊哄恐吓加威胁,

  屁民利益尽可抛。

  只要政绩形象好,

  那管冤魂有多少。

发表于 2009-11-13 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侵略者》打击侵略者(视频)  

点击开新窗口欣赏该FLASH动画![全屏欣赏]
http://v.vicworl.com/flashapp/player.swf?host=v.vicworl.com&p=3007EF3


发表于 2009-11-18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em61]
发表于 2009-11-21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台湾民众问答“假如官员把你的房子拆了怎么办”
文章提交者:周真真
台湾民众真实问答“假如官员把你的房子拆了怎么办”

本问题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教授赴台走访了台湾各地居民问的同一个问题。

摘自《于建嵘:中国民众为何抱怨——在复旦大学的演讲》

于建嵘,1962年生于湖南衡阳,2001年7月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获法学博士学位。
于建嵘-个人成就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教授。主要著作有《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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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第二个故事是我在台湾访问的经历。2004年我应邀到台湾去访问。台湾的邀请方给我的条件是在大学做一个演讲,然后可以进行15天的旅游、参观。当时我向邀请方提出一个要求,我说:“你能不能这样,我讲完后,你给我一张地图,你派一个司机,在派一个买单的,我说走什么地方就走什么地方行不行?”他们说,没有问题,你随便走。于是演讲完之后我从台北走到台南,我问所有见到的台湾老百姓一个问题。
  “假如官员把你的房子拆了,怎么办?”99%的人回答说不可能,没有我的同意他怎么敢拆我的房子呢?只要这个房子是合法的房产当官的不敢的。我说假如拆了怎么办?他们会告诉我,到法院去告拆房的人,法官会依靠法律给我判决,而且是判他们赔很多钱。比如是合法并且是我同意拆是10万块钱赔偿,而不经过同意,法官就会判他赔100万。

  我接着问:“假如法官不依法判决,怎么办?”人家又回答我说:“不可能”。我们的法官在很多问题可能腐败,但是只有我有明确的产权和证据,他不能也不敢腐败。

  我接着问:“假如法官腐败了,怎么办?”他们会说,我找我的议员去告他。我的议员就会来进行调查,我的议员调查之后会就会开新闻发布会,我的议员就在议会提出建议,这个法官和这个**官员麻烦就大了,他们呆不下去了,他们就完了。

  我接着还问:“假如议员也腐败了,怎么办呢?”我一问到这个假如的时候,人家很讨厌我了,说你这个大陆人怎么那么多假如?没完没了的假如,议员再腐败,也会特别高兴管我这个事情。因为议员就是希望发生这个问题,因为有了这个问题,议员只要进行了调查,再经媒体一报道,这个议员就会成为英雄,成了英雄不仅可以当县议员、国会议员,最终还有可能成为阿扁。我说我不相信,议员也会腐败的,会不管你们的事的。他们说不会的,不信可以试一下。一般台湾的老百姓家里面有名片,收的最多的名片就是议员联系卡。我就要他们给议员打电话,一打电话,议员只要在不远的地方马上就会赶到。台湾的基层议员一来,一般都很兴奋,问遇到什么问题,都表示会为选民主持公道。

  我接着还问:“假若议员就不是管你的事了,怎么办呢?”。台湾的老百姓告诉我,这很简单,下次选举时不投他的票,让他当不了议员就完了。

  我在台湾的访问经历很短。却让我想了很多问题。台湾社会也许存在许多问题,但由于初步建立了民主制度,实现了威权体制向民主体制的转型,台湾老百姓对整个体制有一个基本的认同。他们也许对某个领导人或某个政党不满,有很多抱怨,但不会对整个体制不满,甚至想推翻它。其实我走过世界很多地方。在一些现代民主国家,民众对待我的问题都有基本相同的答案。今天为什么讲台湾,因为我们往往以许多理由,以我们的民族文化、宗教信仰来否定一个现代的社会制度。台湾跟我们有着一样的血缘,一样的文化,基本相同的文化,为什么台湾民众有那么多“不可能”??。。。。。。。[code][/code]
发表于 2009-11-22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视《经济半小时》11月21日播出节目“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以下为节目部分实录:

强行拆迁究竟是否如潘蓉所说涉及侵权呢?
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健:“那么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这么一个怪现象,就是各用各的法,各说各的话。”

王克健,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7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20多名律师致信国务院,提出由于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已经产生矛盾,本着下位的行政条例要服从于上位的国家法律的的原则,提请国务院要修订或者废止现行的《城市管理条例》。

王克健:“我今天看到这个案例只不过是对抗激烈了一点,其实城市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全国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问题实质完全是我们立法体系方面的一个问题,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师指出,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这三者的财产同等重要,同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克健:“他手里拿着土地使用权证,他拿着房屋产权证, 在我的权证在手的情况下,在你那个登记薄上依然登记我是产权人的情况下,我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你怎么就来拆我的房子了,你法律不是要保护权利了嘛,我这有权证,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你怎么不保护,这时候老百姓肯定问了,你那个拆迁许可证,难道比我房产证的权利还大。”

那么政府要征收土地应该怎样处理呢?《物权法》第42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王克健:“大家注意,这应当是征收补偿,而不是拆迁补偿,因为公共利益审查过之后,它是征收而不是拆迁,征收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方式,你征收去了,我的房子你征收去了属于你政府的,所有权变成你政府的,你拆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它就永远不存在强制拆除。”

王律师强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实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给与了足额补偿之后,政府要将财产的产权变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实施拆除。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之初,为保证旧城改造和项目的顺利实施确实起到了高效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推出,这一条例就与之后实行的两部法律产生了矛盾。

王克健:“那么当你拿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去拆别人《物权法》保护物权的时候,使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一种侵权。”

王律师的这一番阐释是不是的确符合物权法订立的原则呢?《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肯定了王律师的说法。

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物权法》在这个上头已经明确指出来了,你这个征地拆迁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责任,因为你要为了一个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迁,征地和拆迁的结果实际上是消灭了民法上的另一个合法权利了,那你这个拆迁人,他是一个公司,他是一个企业,他哪有权利去消灭一个别人的一个权利。”

在王律师看来,从现象上看是像潘蓉这样的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发生的激烈冲突,实际上它反映出来的实质是两部法律和条例之间的冲突。
发表于 2009-11-22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视《经济半小时》11月21日播出节目“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以下为节目部分实录:

强行拆迁究竟是否如潘蓉所说涉及侵权呢?
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健:“那么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这么一个怪现象,就是各用各的法,各说各的话。”

王克健,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7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20多名律师致信国务院,提出由于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已经产生矛盾,本着下位的行政条例要服从于上位的国家法律的的原则,提请国务院要修订或者废止现行的《城市管理条例》。

王克健:“我今天看到这个案例只不过是对抗激烈了一点,其实城市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全国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问题实质完全是我们立法体系方面的一个问题,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师指出,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这三者的财产同等重要,同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克健:“他手里拿着土地使用权证,他拿着房屋产权证, 在我的权证在手的情况下,在你那个登记薄上依然登记我是产权人的情况下,我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你怎么就来拆我的房子了,你法律不是要保护权利了嘛,我这有权证,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你怎么不保护,这时候老百姓肯定问了,你那个拆迁许可证,难道比我房产证的权利还大。”

那么政府要征收土地应该怎样处理呢?《物权法》第42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王克健:“大家注意,这应当是征收补偿,而不是拆迁补偿,因为公共利益审查过之后,它是征收而不是拆迁,征收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方式,你征收去了,我的房子你征收去了属于你政府的,所有权变成你政府的,你拆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它就永远不存在强制拆除。”

王律师强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实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给与了足额补偿之后,政府要将财产的产权变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实施拆除。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之初,为保证旧城改造和项目的顺利实施确实起到了高效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推出,这一条例就与之后实行的两部法律产生了矛盾。

王克健:“那么当你拿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去拆别人《物权法》保护物权的时候,使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一种侵权。”

王律师的这一番阐释是不是的确符合物权法订立的原则呢?《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肯定了王律师的说法。

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物权法》在这个上头已经明确指出来了,你这个征地拆迁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责任,因为你要为了一个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迁,征地和拆迁的结果实际上是消灭了民法上的另一个合法权利了,那你这个拆迁人,他是一个公司,他是一个企业,他哪有权利去消灭一个别人的一个权利。”

在王律师看来,从现象上看是像潘蓉这样的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发生的激烈冲突,实际上它反映出来的实质是两部法律和条例之间的冲突。
发表于 2009-11-22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发表于 2009-11-22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中国新闻网11月22日报道 央视《经济半小时》11月21日播出节目“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以下为节目部分实录:
强行拆迁究竟是否如潘蓉所说涉及侵权呢?
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克健:“那么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这么一个怪现象,就是各用各的法,各说各的话。”
王克健,上海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7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20多名律师致信国务院,提出由于现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以及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已经产生矛盾,本着下位的行政条例要服从于上位的国家法律的的原则,提请国务院要修订或者废止现行的《城市管理条例》。
王克健:“我今天看到这个案例只不过是对抗激烈了一点,其实城市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全国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问题实质完全是我们立法体系方面的一个问题,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师指出,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均依法受到保护,这三者的财产同等重要,同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克健:“他手里拿着土地使用权证,他拿着房屋产权证, 在我的权证在手的情况下,在你那个登记薄上依然登记我是产权人的情况下,我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你怎么就来拆我的房子了,你法律不是要保护权利了嘛,我这有权证,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你怎么不保护,这时候老百姓肯定问了,你那个拆迁许可证,难道比我房产证的权利还大。”
那么政府要征收土地应该怎样处理呢?《物权法》第42条对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采取了例外允许、严格限制的态度。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王克健:“大家注意,这应当是征收补偿,而不是拆迁补偿,因为公共利益审查过之后,它是征收而不是拆迁,征收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方式,你征收去了,我的房子你征收去了属于你政府的,所有权变成你政府的,你拆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它就永远不存在强制拆除。”
王律师强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实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给与了足额补偿之后,政府要将财产的产权变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实施拆除。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之初,为保证旧城改造和项目的顺利实施确实起到了高效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推出,这一条例就与之后实行的两部法律产生了矛盾。
王克健:“那么当你拿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去拆别人《物权法》保护物权的时候,使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一种侵权。”
王律师的这一番阐释是不是的确符合物权法订立的原则呢?《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肯定了王律师的说法。
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物权法》在这个上头已经明确指出来了,你这个征地拆迁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责任,因为你要为了一个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迁,征地和拆迁的结果实际上是消灭了民法上的另一个合法权利了,那你这个拆迁人,他是一个公司,他是一个企业,他哪有权利去消灭一个别人的一个权利。”
在王律师看来,从现象上看是像潘蓉这样的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发生的激烈冲突,实际上它反映出来的实质是两部法律和条例之间的冲突
发表于 2009-11-22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字版
  
    深入了解上海这起拆迁事件,我们发现围绕拆迁补偿、拆迁程序到底是按什么样的法规标准来执行?政府、业主和法律界人士,各有各的说法。问题的根源也不难理解,就是《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宪法》修正案13条各有各的说法,当事方都认为自己理直气壮。
  
    两年前,《物权法》出台的时候,人们就寄希望于它能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避免再出现最牛钉子户的情况。可为什么两年后还存在这种法律法规彼此打架的情况,我们也采访了《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
  
    记者:“我们在之前就了解到,在《物权法》出台的时候,当时就曾经提到过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那么有关拆迁和征地的条例也会进行修订,但是为什么在之后我们没有看到具体的修订的条文出来呢?”
  
    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孙宪忠:“你谈到一个核心的问题了,当时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们实际上就开始这两个条例的修订工作,原来要预定就说再2007年的3月份修订颁布了《物权法》,然后到10月1号,2007年10月1号生效的时候,这两个条例就应该颁布出来。”
  
    记者:“新的这个修正以后的条例应该颁布出来?”
  
    孙宪忠:“要修正出来,这两个条例也要颁布出来同时生效,但是后来这个工作压力太大,从国务院、从上头,我们做了很多调查工作,我们也参加这个工作,后来也是因为压力太大一下子没有颁布出来。”
  
    记者:“主要是因为什么样的压力,什么方面的压力?”
  
    孙宪忠:“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反对,他们认为原来征地拆迁就是我们政府就躲在后面,这个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进行法律上的协商,我们政府躲在后面给他们做中介人,但是实际上经营土地是政府,出让土地、征收土地出让金等等这是政府很乐意干的事情,政府收取的高额出让金,政府它又躲在后头,把矛盾的交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个做法从法理上是不妥当的,这个障碍就在这里,上海最高一亩地是30万块钱,你看就是同样这一块地,它给农民30万块钱,政府给农民30万块钱,然后交给政府,政府然后再交给企业就一百万,从中赚70万,就是叫做第二财政,就给政府拿去了。”
发表于 2009-11-22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一段网友看了节目后的调侃上海闵行区带领巴勒斯坦青年怒砸新西兰华裔别墅
  
  上海闵行区政府为了抗议新西兰华裔潘蓉拒不交出别墅的违法行为,组织了巴勒斯坦青年的抗议活动。
  
  双方在别墅前进行了对峙,新西兰华裔潘蓉对巴勒斯坦群众进行了喊话,要求其遵守《物权法》。上海市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的主任吴仲权,在现场指挥了巴勒斯坦青年的抗议活动。由于双方长时间对峙,无法达成一致。愤怒的巴勒斯坦民众冲进别墅,意图强行占领。但由于华裔别墅过于坚固,防盗门无法打开。巴勒斯坦青年向站在别墅阳台的潘蓉夫妇投掷了石块,上海闵行区政府开出了铲车挖土机等先进武器对华裔别墅进行了冲锋。新西兰华裔潘蓉夫妇用燃烧瓶做了反击,但上海闵行区政府官员沉着应对,调来消防车继续强攻。华裔夫妇终因寡不敌众被依法逮捕。
发表于 2009-11-23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怪事,通江某一开发商两年前给拆迁户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现又找法院要求撤销协议,你们说看看这是什么回事,把老百姓的利益置于何顾。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3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强制拆迁户念念不忘的《物权法》与拆迁方手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前者是任何社会组织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订立的宪法、法律,后者则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机关及其管理部门制订的管理条规,一个体现的是法,一个体现的是权,无疑后者必须首先要服从前者才谈得上依法行政,服务群众,造福社会,这是原则性问题。
发表于 2009-11-23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法管小法,新法管旧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规定得清清楚楚的,也是人所共知的,政府在拆迁中用旧的政府法规(小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凌驾于新的国家大法《宪法》和《物权法》之上,侵犯被拆迁户的合法物权,是带头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潘蓉女士是正当防卫,无罪!

发表于 2009-11-24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拆的帖子要顶,起码要给人遮风挡雨的地方吧,连房都抢,下一步想要人命么!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7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尽管拆迁越来越像战争一般惨烈,但是我们尽量客观冷静的进行探讨。曾经有一个流传颇广的小故事,国外建设输油管道需要拆迁房子,一个老太太什么条件也不答应,无奈输油管道就拐弯绕过老太太家。当我循循善诱地说起这个保障权利的故事的时候,有人反问我:管道拐弯与强拆一座房子,哪种结果更有效益?我当时颇为语塞。
    我想现在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了。从成本上讲,管道拐弯比拆一座房子似乎更有效益,但是,我们的现状已经表现得很明显了,就是:当权力可以随意拆掉一座民房的时候,就是权力已经强大到无视法律、蔑视法律、践踏权利、破坏公民利益的时候了,我们就需要问一问:这个效益到底是谁的效益?是什么样的效益?比如石油公司、房产公司的效益未必是公众的,也未必增加公共利益;而缺乏有效监督和限制的政府的所谓效益或者经济增长等等,也未必一定是公众的效益和增长,尤其当权力大于法律的时候。因为法律(不包括恶法)才应该是公共利益、长久利益的体现,政府也正应该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发表于 2009-11-27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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