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拆迁一:一半是暴力,一半是暴利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征地拆迁的规模日益扩大。征地拆迁本来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生活条件的惠民利民的好事,但是,因拆迁导致的社会矛盾却不断凸显,暴力拆迁愈演愈烈,暴力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而拆迁的背后,无一例外都隐藏着暴利,既有开发商的暴利,也有地方政府财政的暴利,更有光鲜的“政绩”的暴利。在很多地方,“人民币”打败了“人民”,地方政府成了开发商的马前卒和拆房队。
具有中国特色的拆迁,成为不断加速的城市化进程的助推剂,但是拆迁的背后却是一部部的血泪史,折射出在严酷的现实中谁都无法回避的深层次问题??,笔者不禁深思,在中央三令五申倡导和谐拆迁和合法合理拆迁的今天,为什么法律法规没有被严格遵守?为什么中央的政策地方官员不落实?为什么地方官员就敢不落实??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央视《新闻1+1》播出节目:《“暴力拆迁”,必须铲除》。根据报道,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纷办中央四部门严肃查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其中副省级1人,市厅级4人,县处级20人。乡科级及以下32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
据悉,此次查处的11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均发生在《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其中,属于违法违规强拆致人伤亡的6起,属于依法依规组织拆迁但由于现场处置不当等原因发生人员伤亡的5起。暴力拆迁大多存在着一个共同特征:违规强拆,补偿协议未签,动辄数百人就开始了暴力强拆;伤亡严重,强拆队使用暴力手段,导致被拆迁人伤亡严重;补偿不合理,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远低于合理标准,被拆迁人拒绝签署拆迁协议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补偿过低。在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有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并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房产价格等规定。然而,从此次通报的案例看,补偿价不合理情况还是广泛存在。
面对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们必须明确:法律必须遵守;面对中央三令五申多次发文禁止,我们必须重申:政令必须贯彻。
不断地冲突、对峙甚至还有汽油瓶。原本应该是平等协商,原本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暴力拆迁却让被拆迁户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不仅房屋不强拆,无家可归,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我们不禁要问:难道我们的城市化发展必须要损害公民基本的财产权甚至生命权为代价吗?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不断发文三令五申禁止暴利强拆: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国土资源部就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的清查工作;国务院
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征地拆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要求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文明、和谐拆迁。
前段时间,《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明确提出:征地拆迁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一些地方的拆迁之所以成为“火药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群众工作不到位,方法简单,甚至以强迫、威胁等方式对待被拆迁群众,致使矛盾不断激化。在拆迁过程中,倘若政府自己都不遵守法律,又如何引导群众在法律框架下表达诉求?倘若连个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维护,所谓的“公共利益”又如何取信于民?强拆悲剧大多有权力主导的因素,即便商业拆迁,也往往有钱依权势、权纵钱胆的“利益同盟”。其背后,则是“权大于法”的拆迁思维。这也是为何法律禁止“行政强拆”后,依然有一些地方政府铤而走险。故而,对违法强拆,除了加大监督问责力度,更要强化司法作用。法院要对政府的强拆申请严格审查,对“违法强拆”勇敢说“不”;各级党委也要为法院工作创造条件,使其有底气说“不”。
禁止强拆,国务院三申五令。新拆迁条例实施后,恶性事件仍不时发生。这表明强拆背后的利益驱动十分强大,“暴利”致使地方敢于“顶风作案”。在暴利的驱使下,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就忘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忘了以人为本的执政执法理念,忘了以
人文本的法治行政是党的执政之基。
征地拆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要求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文明、和谐拆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要强化领导责任,保证中央关于征地拆迁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细致做好征地拆迁中的群众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
我们期望一半是暴力,一半是暴利的征地拆迁尽快地离我们远去,合理合法地征地拆迁真正维护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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