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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坡山人

反映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社区的棚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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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3-4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征地拆迁政策欠完善。   一是征拆政策相对滞后。根据市里政策制订的拆迁补偿标准与当前市场实际脱节,远低于被拆迁人的期望值。为了保证进度,拆迁主体在丈量评估、财政评审和奖励设置等名目上动足脑筋、想尽办法。但相应的征地拆迁立法不完备,有关政策又趋于宏观,涉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等规定细化但操作性不强,给拆迁户埋下了钻政策空子的隐患。   二是拆迁政策因项目不同差异化明显。由于承担的项目不同、要求不同、进度不一,在制订具体方案时依据全市指导政策,有时在同一个乡村会出现不同补偿标准的情况。部分地区由于拆迁的范围广、跨度大,往往分几期实施,导致政策前后也存在一定差异。如2011年,南坪岗乡竹根潭村有烟厂异动改造项目和国际陶瓷交易中心项目进行拆迁,因项目进度要求不同,在拆迁工程中造成了补偿标准出现差异,给征拆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干部权力行使欠约束。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安置资格的认定。有些拆迁户知道自己的房屋要拆迁,为了多获得国家的补偿,采用“空挂户”名义将亲戚、朋友的户口临时迁到自己的户口上;二是对房屋设施的补偿。由于历史原因,我区大多数农民住房都未申办房产证,也有很多自住房改建成营业房,但证照不全或未办理。   因此,房屋居住面积、营业面积和违章建筑的认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否是违章建筑、是否是营业性用房,将直接影响补偿的标准和价格。而在当前的项目征地拆迁中,征拆项目负责人和村(社区)主任对于被拆迁户最终补偿结果的决定权力过大,缺乏约束。   如在征拆补偿价格的认定上,征拆项目负责人掌握着被拆迁户的拆迁财政预算以及补偿结果的最终决定权,虽然在形式上是层层把关,但在实际操作中,查看现场、核对数目、实地测量等环节有时成了走过场,因而造成被拆迁户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设施补偿,千方百计托人找该项目负责人拉关系、行贿。   而在安置资格的认定上,政策规定由村(居)民小组、村(社区)、乡(镇)国土所、乡(镇)政府、国土分局逐级审批,但在实际工作中形同虚设,一般得到村(社区)负责人的签字认可就基本上过关,因而造成绝大多数空挂户为了套取安置资格,多方找关系贿赂村(社区)负责人。如段某违纪案和刘某违纪案中的空挂户周某、谢某都是得到村(社区)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才获得了安置资格。   (三)风险环节工作欠公开。征地拆迁工作信息不公开和不透明,使得协商、谈判等相对隐蔽而又极具“诱惑”的环节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如何公开透明和监督监管风险环节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基层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相对较差,外加少数领导又把关不严,因而常常在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便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违背真实、公平原则,容易发生多方勾结、弄虚作假的串案窝案。   在调查中,许多被拆迁户反映,被拆迁户在与征拆工作人员协商谈好征拆补偿金额后,就由征拆所的工作人员在不列出详细补偿清单的情况下直接填写征拆补偿款总金额,而被拆迁户只需签字押印即可,到底是补偿的哪些名目,补偿标准如何,被拆迁户不清楚,周围的其他被拆迁户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因为未进行公开或公示,大家相互之间都不清楚。
    (四)自由裁量行使欠监管。为了加快拆迁工作进度,征拆所赋予了征迁工作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又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必要的制度规范,使得工作人员在其所负责的工作上有很大的决策权和影响力,这就给伺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或者滥用手中权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贿受贿者有机可趁,从而加大了征迁工作人员的廉政风险。   同时,对于基层党员干部,一般群众也慑于他们在地方的权势,不愿监督或不敢监督。一线征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手中的职权,和基层干部合伙虚列房屋设施补偿清单,从而顺利获取了空套的房屋补偿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楼主| 发表于 2018-3-4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的补偿总金额是五十一万,因涉及房屋使用面积,不得已加了所谓附属物一万多点,才升至五十二万。为何这次拆迁才给我家这个数,我分析原因有三:一,有人传话给我说征收办的人根本就没有把我瞧上眼,因为我长期在外地工作,在太和的人际关系为零。第二,有人误会了我,把我支持太和的拆迁开发误解为拿着钱就走,还要感恩。 第三,还是三六九等,有人认为我就该拿这么多。

 楼主| 发表于 2018-3-5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征收与拆迁维权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一)、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其实,上述的法律,没有关于信访的词条,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找不到相关的词条就认为与信访没有关联。

 楼主| 发表于 2018-3-5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住宅使用面积为137平方,房屋主体面积故意少算少量只剩81.7平方,剩下的55个平方白吃了,这55个平方,两间半屋大的面积了,我家的入户院子有这么大吗?这不是谁与谁斗,而是我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并且,这是正当、合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3-6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官司、走司法途径上法院,也是讲理、守法、遵法,法院是社会最后一道底线,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力机关,不是地方政府开的,养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3-6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太和拆迁过程中,我逐步认识到我面对的是一个利益集团,双方之间不存在信用、信任和尊重,对我而言,只有欺诈和欺骗以及黑吃!

 楼主| 发表于 2018-3-6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 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8-3-6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坡区住建局无权向法院申请强拆,而该由东坡区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拆,打官司,还有许多程序要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该房屋已列入了征收的范围内,如果该房屋要强制拆除的话也应当是由区人民政府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而城乡住房建设局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对被征收的房屋做出《房屋拆除决定书》来进行拆除。

 楼主| 发表于 2018-3-7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

李克强总理指出,“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说,为人民干事是天职、不干是失职。要完善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给积极干事者撑腰鼓劲,对庸政懒政者严肃问责。决不能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

 楼主| 发表于 2018-3-7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

较之于“乱作为”来说,“不作为”之类的现象相对较多。李克强总理指出,“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说,为人民干事是天职、不干是失职。要完善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给积极干事者撑腰鼓劲,对庸政懒政者严肃问责。决不能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

 楼主| 发表于 2018-3-7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克强:严查挪用套取棚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8-3-7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对违法行为享有监督权

因为棚户区改造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也存在许多的违法行为;作为经济利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房屋被征收人应为这些违法行为的强有力的监督主体。

(一)被拆迁人遇到违法征收拆迁行为可以怎么做?

1.遇到违法征收时,可以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2.拆迁人采取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进行逼签或者是违法断水、断电、断气,造成生活交通不便的,被征收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同时,再向相关部门申请立案查处。

3.如果造成了人身伤害的,可以追究征收人的刑事责任。

(二)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行为

1.征收决定;

2.征收补偿方案;

3.四项规划的认定;

4.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后作出的认定和处理决定

5.征收补偿决定;

6.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处理;

7.其他行政行为。

被拆迁人对行政行为不服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8-3-7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据此,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必须得到保障,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的强拆强迁行为依法应得到禁止。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这在《条例》第21条第3款有明文规定作为依据。实践中,是否满足了被征收人的这项权利也是考查涉案项目合法性的一个关键点。

 楼主| 发表于 2018-3-7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棚改”情形需警惕

尽管从法律上并没有对“棚户区”这一概念的准确定义,但被征收人还是可以以朴素的认知、判断来掂量一下,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否应当属于急需被改造的“棚户区”范畴。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将上世纪90年代以后建造的楼房作为“棚户区”实施改造拆迁的情形,甚至一些21世纪以后建造的新房都不能幸免,这无疑是极不正常的现象。棚改的初衷与目的,都应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而不应是政府借助棚改的审批程序简化和资金支持优势来加速推动一般性征收。将本不是棚户区的房屋当作棚户区来进行改造,属于行政行为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其法律责任是要有人来承担的。

关于棚改的有关文件指出,“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故此,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完全不属于上述情形,那么涉案项目就可能存在实施前提条件不具备的情况。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加以救济。

 楼主| 发表于 2018-3-8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眉山市太和车城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宫佩军,总务处主任王丽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调查




教师,法官,医生、官员是维系社会良心、道德的底线。眉山东坡区的教师我就不多讲了,车城中学这就是典型的例子,并且还是直接管老师的官员,为人师表,已堕落到谷底。眉山东坡区的个别法官也知道一、二,在此不评价。东坡区市人民医院的个别医生,医德就根本不存在了,做手术收红包是成了规矩,用我的亲身经历,那就是直接吃病人的钱,并且是三千多元,我有证据在手里,也就是保修卡。我想,医生敢吃这个钱他个人不敢有这么大的胆,其背后肯定有势力,在此我就不指名道姓去点名。眉山市东坡区,社会风气自来就不好,尤其是官场风气,一直败坏在少数官员手头,东坡区的社会风气,应该就是官员带坏的,所以说:东坡区少数人很坏,良心都被狗吃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3-8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次,星期天坐动车从成都回东坡区太和镇换17路车回太和,当时下午六点过,十七路到站时,看见十七路车上返校的学生挤成沙丁魚,无法多再上一人,我只能打车回家。十七路,实际上是一个挂羊以卖狗肉的农村客运,而不是城市公交。而十七路太和新街站至车城中学那条烂路,一直存在在哪里,晴天车过一路灰,雨天道路泥泞无法下脚,再加太和新街二十多年从未维修过的炮弹坑路,太和的破败真是奇葩!谁来管?有权的想的是啥子?我们大家心里清楚:票子、位子、妹子…

 楼主| 发表于 2018-3-8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眉山、在眉山的官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被基层权力部门官员运用到极致,那怕是一个没有任何行政级别的公务员或者是社区干部。

 楼主| 发表于 2018-3-8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次,星期天坐动车从成都回东坡区太和镇换17路车回太和,当时下午六点过,十七路到站时,看见十七路车上返校的学生挤成沙丁魚,无法多再上一人,我只能打车回家。十七路,实际上是一个挂羊以卖狗肉的农村客运,而不是城市公交。而十七路太和新街站至车城中学那条烂路,一直存在在哪里,晴天车过一路灰,雨天道路泥泞无法下脚,再加太和新街二十多年从未维修过的炮弹坑路,太和的破败真是奇葩!谁来管?有权的想的是啥子?我们大家心里清楚:票子、位子、妹子…

 楼主| 发表于 2018-3-8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少数管理学校的官员道德品质败坏,处于基层的老师,大不了收点补习费,这一点也是家长自愿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中国教育的问题,归根是体制的问题,管老师的人多、位子也多,收入更比教师高,所以,体制问题是根本。另,去年东坡区大多数幼儿园投票选优秀儿童,奖品是过时老旧的平板电脑,家长用钱买选票,花的钱越多选票越多越高。拿钱买虚荣,这是惯坏、毒害儿童,幼儿园如此,在眉山,廉政,任重道远,希望不是口号,做下面子。

发表于 2018-3-8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做事是讲规矩的,相信总会有清楚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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