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征地拆迁政策欠完善。 一是征拆政策相对滞后。根据市里政策制订的拆迁补偿标准与当前市场实际脱节,远低于被拆迁人的期望值。为了保证进度,拆迁主体在丈量评估、财政评审和奖励设置等名目上动足脑筋、想尽办法。但相应的征地拆迁立法不完备,有关政策又趋于宏观,涉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等规定细化但操作性不强,给拆迁户埋下了钻政策空子的隐患。 二是拆迁政策因项目不同差异化明显。由于承担的项目不同、要求不同、进度不一,在制订具体方案时依据全市指导政策,有时在同一个乡村会出现不同补偿标准的情况。部分地区由于拆迁的范围广、跨度大,往往分几期实施,导致政策前后也存在一定差异。如2011年,南坪岗乡竹根潭村有烟厂异动改造项目和国际陶瓷交易中心项目进行拆迁,因项目进度要求不同,在拆迁工程中造成了补偿标准出现差异,给征拆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干部权力行使欠约束。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安置资格的认定。有些拆迁户知道自己的房屋要拆迁,为了多获得国家的补偿,采用“空挂户”名义将亲戚、朋友的户口临时迁到自己的户口上;二是对房屋设施的补偿。由于历史原因,我区大多数农民住房都未申办房产证,也有很多自住房改建成营业房,但证照不全或未办理。 因此,房屋居住面积、营业面积和违章建筑的认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否是违章建筑、是否是营业性用房,将直接影响补偿的标准和价格。而在当前的项目征地拆迁中,征拆项目负责人和村(社区)主任对于被拆迁户最终补偿结果的决定权力过大,缺乏约束。 如在征拆补偿价格的认定上,征拆项目负责人掌握着被拆迁户的拆迁财政预算以及补偿结果的最终决定权,虽然在形式上是层层把关,但在实际操作中,查看现场、核对数目、实地测量等环节有时成了走过场,因而造成被拆迁户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设施补偿,千方百计托人找该项目负责人拉关系、行贿。 而在安置资格的认定上,政策规定由村(居)民小组、村(社区)、乡(镇)国土所、乡(镇)政府、国土分局逐级审批,但在实际工作中形同虚设,一般得到村(社区)负责人的签字认可就基本上过关,因而造成绝大多数空挂户为了套取安置资格,多方找关系贿赂村(社区)负责人。如段某违纪案和刘某违纪案中的空挂户周某、谢某都是得到村(社区)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才获得了安置资格。 (三)风险环节工作欠公开。征地拆迁工作信息不公开和不透明,使得协商、谈判等相对隐蔽而又极具“诱惑”的环节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如何公开透明和监督监管风险环节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基层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相对较差,外加少数领导又把关不严,因而常常在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便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违背真实、公平原则,容易发生多方勾结、弄虚作假的串案窝案。 在调查中,许多被拆迁户反映,被拆迁户在与征拆工作人员协商谈好征拆补偿金额后,就由征拆所的工作人员在不列出详细补偿清单的情况下直接填写征拆补偿款总金额,而被拆迁户只需签字押印即可,到底是补偿的哪些名目,补偿标准如何,被拆迁户不清楚,周围的其他被拆迁户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因为未进行公开或公示,大家相互之间都不清楚。
(四)自由裁量行使欠监管。为了加快拆迁工作进度,征拆所赋予了征迁工作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又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必要的制度规范,使得工作人员在其所负责的工作上有很大的决策权和影响力,这就给伺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或者滥用手中权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贿受贿者有机可趁,从而加大了征迁工作人员的廉政风险。 同时,对于基层党员干部,一般群众也慑于他们在地方的权势,不愿监督或不敢监督。一线征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手中的职权,和基层干部合伙虚列房屋设施补偿清单,从而顺利获取了空套的房屋补偿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