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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duo

[呼声回应] 成都市6医院ICU恶意隐瞒病情消费患者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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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31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作为专业人士的作者都说了没有什么公正和公道,那么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保重自己各自安好,因为一旦健康出现问题进了医院,若遇到黑医,我们就身不由己了。

      医护人员的善恶、医德的高低、医技的精劣,行业监管方是不负责鉴别的,患者只能用自己的健康来区分,有时甚至还要搭上性命,付出的代价,该不该这么高?作为普通百姓的我们就该白白付出?!


 楼主| 发表于 2019-6-5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市卫生事业中的行业监管方,就这几年本人的所见:在给黑医洗白方面倒真是尽心尽力、不遗余力

 楼主| 发表于 2019-6-7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 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几年来经本人这个“门外汉” 发现的该ICU多起乱收的钱至少近两千元
(当然作为监管方的“门内汉”若认真履职又何止这个数目)
,这些算不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监管方该不该依据法规进行处理?没有 !只举一例:在
医保局已认定雾化吸入中有195次975元违规的情况下,
该委仍然是永远不变的P话:打官司、医疗鉴定、协商;不论本人采取什么样的维权方式,都 不能代替监管方上述应尽的职责。这不是赤裸裸地包庇纵容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J委,是知法犯法还是根本就不懂法?

 楼主| 发表于 2019-6-10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行业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是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但不论大事小情、芝麻西瓜,这部门都很“谦让”,唯一能答复的反复挂在嘴上的就是去法院起诉,那——每月拿工资领奖金时,有没想到给法院划一部份去呢?这个时候,无论如何,怕是一丝一毫也想不起法院二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6-12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那么这个黑心ICU又生了多少恶物?不好意思,又要拿雾化吸入说事。坏事太多,就举这一例、这一件代表也足够。

      医保局已认定32天291次 (  9.1次/日)雾化吸入中有195次975元违规,   黑医按291次收费,多计近七成的次数还是有相应的护理记录作依据的,这护理记录属不属于上述法规所指——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而其中违规的多计的195次属不属于明目张胆伪造、编造、弄虚作假?
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的市卫J委?

 楼主| 发表于 2019-6-14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插播一条最新新闻:找到森福罗***世界很精彩

        今天,我很荣幸地终于知道了   森福罗(药名,见本贴第5页介绍)的下落。据(详情以后再叙)某工作人员告知该医院对于此药的情况说明大致是这样的:
       2014年10月29日ICU医生再次请神经内科会诊了解多巴丝肼片的剂量是否还需要调整,医生会诊后建议:继续基础疾病治疗,在美多芭基础上加用森福罗口服;因考虑到此药的副作用很大,怕患者要出院了之后监测不到患者的病情(副作用),所以就没有给患者服用(该工作人员老师说一般当天下了医嘱,是第二天才开始给药),所以也就没有药拿给家属、、、

     终于    知道   森福罗   在哪儿了,整这么复杂,原来此药当年在药房里动都没动过、、、     
    但听闻“会诊后建议加用森福罗口服;此药的副作用很大,就没有给患者就没有药拿给家属”后的感受,是不是有一种   拉了一泡shi又被其呑下去的感觉?
                         真的、、、、、、很精彩、、、、、、

 楼主| 发表于 2019-6-16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可能是无中生有的院内会诊,之前本人推断的因其做假所以无药可给家属和该院所讲的因考虑药的副作用很大、就没有给患者服用、也就没有药拿给家属、、、这二者最后有多大的区 别?不过是一个半斤一个四两五而已。

   也只不过    画蛇添足、越描越黑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9-6-18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尽管卫J 委的专家说了会诊是必要的(本贴第5页已作了说明),专家——卫J委的专家,二者的关系不言而喻;专家和患方,连路人都算不上,专家的公正和权威性谁来考证?

       在10月29日之前就明知这天要转院,还要进行这个帕**的会诊,是不是太能扯了?

       在基础疾病没有好转,伤口不断恶化危及性命的前提下,积极对主要病症会诊,还真不具备“专家”所说的会诊必要性,这个帕**属于长期慢性病,没有达到不在当天立即诊治病情就会加重的地步,没有达到不在当日立即会诊就会发生不可逆状况、就会让患者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地步,所以这转院当天的会诊任何必要性可言 。

   ( 职能部门不是最爱说“举一反三”吗?我也举此一,另两次会诊反三)

 楼主| 发表于 2019-6-21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必要性不具备,一直恶意隐瞒病情、隐瞒药无效的事实,把患者当作赚钱工具的黑医、“以赚钱为唯一目的”的黑医,也就更没有争分夺秒为患者着想的可能性
    还美其名曰“怕患者要出院了之后监测不到患者的病情”,就这么替患者着想?明知患者要转入S医院,还“出院之后监测不到病情”,又不是转去深山老林,也不是去一个比其档次更低的医院,这假话说得、、、,
   保护伞相信就够了,不是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6-25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上面提及的
业内人士说,一般当日下医嘱,第二天才执行医嘱给药。那么,在明知29日转院,在明知患者30日就已在别家医院接受治疗的前提下,转院当日还要给在第二天住在别家医院的患者开药,且开了药还“不好意思”告知另家医院的医生,还怕另家医院监测不了患者的病情、、、

     只怕是弄虚作假之事做太多,明显已是逻辑混乱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6-28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以为这个一会儿在A区一会儿在B区值班的该医生有好了得,结果费心开了一个莫名其妙的药,还不能吃。做假还是要精通点儿业务才行,以为随便两块皮一碰就行?

 楼主| 发表于 2019-7-1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会诊的唯一的新意、唯一的目的就是开了此药.既然药又不能吃还恬不知耻地让患者为一句屁话买单,天㡳下就有这么好挣的钱

 楼主| 发表于 2019-7-2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来还真得感谢这个编造三次院内会诊之徒,不然,又哪能知晓平日里的这些专业x士表面一本正经实则恬不知耻、贪得无厌的本性

 楼主| 发表于 2019-7-3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这自编自導自演之徒,又哪能知道平日里如同雾中看花的某些高大上的职能部门,也不过是扯谎者的代言人、时刻可用的遮羞布

 楼主| 发表于 2019-7-4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不是这自编自导之徒  哪能听闻到在转院当天还在积极会诊非主要病症(而要命的病情却恶意隐瞒)的戏剧化说辞?编造在出院当天会诊还真可谓是“妙笔生花”、“点睛之笔”。
     以前投诉了N次只承认多计4次的电按摩不就是对已在別家医院的患者的隔空操作吗?
     还好,尽管一不小心捏造到了转院的当天,总算是还沒出院,总还算是在其可控范围内,还可以编一个不给药的借口继续抵赖

                               本色表演  不当戏子真可惜

 楼主| 发表于 2019-7-5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不当戏子真可惜"  说得不准确,也许,其骨子里恐怕本就是、、
而刚好,各级卫j委、有关部门给其提供了大施拳脚、大展身手的舞台

    只是,作为草民的我等,就该被作为台下的观众么?

 楼主| 发表于 2019-7-9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019年6月末的一天,这个三次院內會诊的108元終於退还給患方,距收费日已近5年,距首次投诉已三年有余

 楼主| 发表于 2019-7-11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汉语词典   偷—私下里拿走別人的東西,据为己有。
若干次编造收費項目拿走患方的钱,与偷沒区別

 楼主| 发表于 2019-7-12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捏造会诊次数及价格标准,活脱脱的欺诈行为,投诉了三年多才退费且拒不认错不给一个说法,可谓是又牛又拽,

当然了,有市卫J委保护伞嘛

 楼主| 发表于 2019-7-15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管方一次次以作假者的謊言应付患方,都说貓抓老鼠,但好像更多是耗子戏貓,当然,蛇鼠一窩日常中也是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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