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二审法院自己认定的事实:在何*销售给马*的鞋子,鞋盒上标有"SCEIC靓度”女式皮鞋(产品名称:靓度高级女鞋.商标注册:中国商标注册证.NO:1549370.广州煜达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12号801室. 电话:020—86523885.传真:020—86 5141 31邮编:510180)。但从广州市工商局信息中心提供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可见广州煜达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9月19日注销。另有部分鞋盒上标有制造商:增城三力鞋业有限公司厂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城镇棠下村老屋路1 3号。但在广州市工商局2008年9月9日出具的证明上载明“经电脑检索,截止至2008年9月9日在本局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未查到广州增城三力鞋业有限公司”的记录。这样的产品却被二审法院认定为不能退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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