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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lwz321

我购买到假货、退货被拒、售假者起诉我支付货款,成都武侯法院一审认定交易无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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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8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二审法院自己认定的事实:在何*销售给马*的鞋子,鞋盒上标有"SCEIC靓度”女式皮鞋(产品名称:靓度高级女鞋.商标注册:中国商标注册证.NO:1549370.广州煜达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12号801室.  电话:020—86523885.传真:020—86 5141 31邮编:510180)。但从广州市工商局信息中心提供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可见广州煜达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9月19日注销。另有部分鞋盒上标有制造商:增城三力鞋业有限公司厂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城镇棠下村老屋路1 3号。但在广州市工商局2008年9月9日出具的证明上载明“经电脑检索,截止至2008年9月9日在本局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未查到广州增城三力鞋业有限公司”的记录。这样的产品却被二审法院认定为不能退货。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09-11-9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问题我始终没有想通,既然我将这批货退给了何**,他又收了货,他凭啥还要向我要钱?法官连这个简单的道理都不明白吗?简直是强盗。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1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中院作为成都这座省会城市的想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应是公正,逻辑清楚,规范的,但本案的判决书漏洞百出,判决和自己认定事实相去甚远,编造事实,挑战社会道德底线2,包庇制假者,到底说明了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本案二审法院自己认定的证据看:何**销售的靓度女鞋所标注的生产厂家2005年就不存在了。成都工商查处何**的告知书显示到2008年底其一直在销售这种违法产品,至少有3年。那这些年其销售的靓度女鞋真正的厂家和产地有在那里?大家知道广州产的女鞋质量,款式都较好,卖价高,那为什么何**会假冒产地和厂家了?无利不起早,目的只有一个,以次充好,坑骗消费者,牟取暴利。想想有多少消费者受到欺骗,问问消协只要你有购物凭证,你都可以向商家索陪假一陪一(至少)。这是一个实在的事实。但成都中院的法官却是要保护这样的制假者。其中有什么奥妙?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3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确认何**卖给马*的靓度女鞋所标注的生产厂家:增城三力鞋业有限公司厂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城镇棠下村老屋路13号。但在广州市工商局2008年9月9日出具的证明上载明“经电脑检索,截止至2008年9月9日在本局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未查到广州增城三力鞋业有限公司”的记录。也就是说这个所谓的生产厂家根本就没有,是何**自己伪造的,严重违法质量法。说明何**造假,是何等的肆无忌惮,欺骗消费者。牟取暴利。

发表于 2009-11-16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大多数法官还是好的,但是通过面的例子,还是有极少的法官有不正当的执法行为,值得社会和相关的管理机构重视的了,希望广大的记者朋友多多关注此事,绝对是一大暴点,有卖点的哦,哈哈

发表于 2009-11-16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啊,四川的法制建设也太差了嘛,应该向纪检部门反应情况,把法院好好查一查,要不上焦点访谈,弄死他!!

发表于 2009-11-17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成了个别法官挣钱的工具了呦!!!!

发表于 2009-11-19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要把事情查清楚,执法部门为什么还要袒护制假者,真是没有天地良心啊,希望社会各界人士一定要团结起来,共同关心国家的法制建设,只有这样,老百姓才可以过上好日子啊

发表于 2009-11-19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特 别是司法腐败!不得人心!

发表于 2009-11-20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法律都是需要人来执行的,由正直的人来执行,它可以造福社会;由不正直的人来执行,它无动于衷,甚至起反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0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问成都中院法官;何**收了退货。凭什么又来要钱,这不是强盗吗????。天下哪有这样离谱的事。有公然支持这种强盗行为的法官???

发表于 2009-11-2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中院的法官在枉法,他自己写的的判决书就是证据。荒唐啊。

发表于 2009-11-22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中院的法官如此办案,天理何在?正义何在?公道何在?

发表于 2009-11-22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肯定是和制假者有猫腻。无利不起早。

发表于 2009-11-22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糊涂官司,离奇判。法官枉法,没人管。依法治国,难实现。

发表于 2009-11-23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法官枉法这这样的事情也是有所闻。但向成都中院这种违反自己认定的事实,自己打自己的耳光的法官的却少见,如此拙劣的表现连小学生都能辨别的出来。拙劣到加减法不会?假货都不能退?收了退货还要问别人要货款?这些恐怕3岁小孩的都能明白的道理。成都中院的法官的就这水平吗?不会罢,其中的猫腻大家一看就明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发表于 2009-11-23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法官枉法这这样的事情也是有所闻。但向成都中院这种违反自己认定的事实,自己打自己的耳光的法官的却少见,如此拙劣的表现连小学生都能辨别的出来。拙劣到加减法不会?假货都不能退?收了退货还要问别人要货款?这些恐怕3岁小孩的都能明白的道理。成都中院的法官的就这水平吗?不会罢,其中的猫腻大家一看就明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发表于 2009-11-24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法官你包庇违法。

发表于 2009-11-24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祸国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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