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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lwz321

我购买到假货、退货被拒、售假者起诉我支付货款,成都武侯法院一审认定交易无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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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5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奇怪了罢?工商都处罚过的产品。成都中院的法官尽然说是合法。收了退货还要再次向受害者索要货款。成都中院的法官你简直就是土匪。

发表于 2009-11-26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明目张胆,公开枉法,真他妈的太黑啊。

发表于 2009-11-26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能看到有一个公正的裁决,我看重庆打黑都还是讲事实讲依据公正裁决的,怎么这样一个经济纠纷搞得如此的复杂,如此的乱来?

发表于 2009-11-27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中院法官判案太没有水平,作假太明显,一看大家就明白。不知是如何混进法院的。

发表于 2009-11-27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白痴的二审法院(我宁愿希望二审法院是白痴而不是卑鄙!),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在法庭上说是欠这么多钱,是按一般情理来这么说,他隐含的意思是:“我是欠这么多钱,但是我欠得有理!”二审不察,断章取义,判决楼主败诉,真是够愚蠢的。

发表于 2009-11-27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klwz321 


    我同情不幸者的 遭遇,希望12315发挥你们的职能,不要再有此类事情出现。

发表于 2009-11-28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办案,天理不容!!

发表于 2009-11-28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看成都中院的判决,漏洞明显,逻辑混乱,自相矛盾,连算术都不会。这样的法律文书简直就是笑话。跟中国的法律开玩笑。

发表于 2009-11-29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注意是必须真实。成都中院法官玩弄文字游戏,否定质量法27条的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发表于 2009-11-30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难怪制假如此猖獗,原来是有保护伞。莫让公平正义变成奢望喔!!!!!

发表于 2009-12-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做法官挣钱真容易。

发表于 2009-12-1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假者猖狂,法官糊涂。有法不依,枉法判案。

发表于 2009-12-2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法院的判决让人不解,太离谱。法官补公正。

发表于 2009-12-3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书上作假,太明显。性质恶劣,全国少见。

发表于 2009-12-3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啊。有这样判案的吗?简直颠倒黑白。

发表于 2009-12-4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成都中院法官如此枉法,公平正义何在?

发表于 2009-12-5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让人难以相信,面对如此清楚的事实,法官可以不顾,公开枉法,太恶劣。腐败啊!!!!

发表于 2009-12-5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奇闻,收了退货还要问你要货款,法官你在助纣为掠。

发表于 2009-12-7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和制假者之间肯定有猫腻。

发表于 2009-12-7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猫腻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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