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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lwz321

我购买到假货、退货被拒、售假者起诉我支付货款,成都武侯法院一审认定交易无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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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法官真是太黑了。

发表于 2010-2-13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不得人心。

发表于 2010-2-1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不得人心。

发表于 2010-2-13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唤司法公正

发表于 2010-2-20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漏洞百出,逻辑混乱,自相矛盾的二审判决。

发表于 2010-2-22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荒唐的法官。

发表于 2010-2-22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明白,现在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了,但麻烦却越来越多了。我看不是法律法规的问题,而是执行这些的人才是真正的有问题。。。。。

发表于 2010-2-24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离谱。质量法还管不管用?

发表于 2010-2-24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法官好奇怪,货已退回(法官你也认定了),你有要退货方继续付货款。不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吗?是法官还是土匪?

发表于 2010-2-26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不择手段包庇制假,令人气愤。

发表于 2010-2-27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第一项中欺诈必须损害的是国家利益才会导致合同无效;第五项是指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楼主所述,买卖合同本身并未违法,所以合同不应当判定无效。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卖方对货物有瑕疵担保责任,搂主可以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并请求赔偿损失。

发表于 2010-2-27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本案很简单也很清楚。货退了,就没有货款的问题了。

发表于 2010-2-28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不公正。

发表于 2010-3-1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作假该不该受到保护?

发表于 2010-3-3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立场有问题,玩弄文字游戏,颠倒黑白。

发表于 2010-3-4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明白,如今连假货该不该退都成了问题。

发表于 2010-3-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shutup::shutup::shutup:

发表于 2010-3-5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

发表于 2010-3-5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扯蛋。。

发表于 2010-3-6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问法官,难道质量法不是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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