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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勇哥121

三问省高院、巴中市中院,这样的判决如何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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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3 15: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是法外之地,枉法判决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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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3 15: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枉法判决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惩处。

发表于 2020-5-13 15: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不回复,王立同志一直不判后答疑,是何道理?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5-13 20:08
法院都要进行判后答疑的嘛,为什么不给你答疑?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5-13 20:08
承办法官应主动出来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20-5-13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法官终身负责制,王立同志,你不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我绝不罢休

 楼主| 发表于 2020-5-13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法官终身负责制,王立同志,你不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我绝不罢休。我的申请是你同意的,鉴定是你委托的,鉴定机构是中院技术室指定的,对方不去你让我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你喝大了哈!短信你不回,电话一接你就挂,我找得到说理的地方

 楼主| 发表于 2020-5-13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法官终身负责制,王立同志,你不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我绝不罢休。我的申请是你同意的,鉴定是你委托的,鉴定机构是中院技术室指定的,对方不去你让我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你喝大了哈!短信你不回,电话一接你就挂,我找得到说理的地方

 楼主| 发表于 2020-5-13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拒不配合重新鉴定,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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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拒不配合重新鉴定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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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3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员王立在审判中,有法不依,枉法裁判,严重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正是因为其本人不配合才导致了鉴定无法进行,被申请人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是,审判员王立却有法不依,纵容被申请人这种视法律为草芥的行为,在被申请人不配合的情况之下,直接采用了被申请人在诉庭前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出枉法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0-5-13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员王立在审判中不查事实,犯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
作为本案最关键的证据鉴定意见,也是本案的争论焦点。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委托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了[2017]法临鉴字第2-63号鉴定书,认定构成一个七级、一个九级伤残。在该鉴定意见未被采信的情况原告又于2018年3月21日委托明正司法鉴定所又作出了[2018]法临鉴字第2-52号鉴定书,认定屈芝华构成九级伤残。合议庭评定认为:“原告两次委托同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存在“合理性怀疑”,基于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审判员王立在审判过程中玩忽职守,并没有查清事实,在明知存在合理性怀疑和巨大争议的情况下采信原,犯玩忽职守罪和渎职罪。
发表于 2020-5-13 2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5-14 06: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5-14 06: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是法外之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发表于 2020-5-14 06: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员王立在审判中,有法不依,枉法裁判,严重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正是因为其本人不配合才导致了鉴定无法进行,被申请人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是,审判员王立却有法不依,纵容被申请人这种视法律为草芥的行为,在被申请人不配合的情况之下,直接采用了被申请人在诉庭前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出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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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4 06: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5-14 06: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发表于 2020-5-14 06: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案加工厂,一条龙服务制造冤假错案,王立同志就是车间主任

发表于 2020-5-14 06: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中院纪检组说了安排审判庭判后答疑,希望不要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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