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中,本人就本案原告屈芝华的伤残情况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市中院合议庭评定认为:“原告两次委托同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存在“合理性怀疑”,准许申请人张勇的重新鉴定申请。”并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6月11日指定了四川华西司法鉴定中心为重新鉴定机构,市中院技术室苟东晓主任和我都按时到达华西鉴定中心,而本案的被申请人屈芝华却拒不配合重新鉴定,在法院以及鉴定机构的多次通知催告下均拒绝重新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而在这种情况之下,审判员王立有法不依,纵容被申请人这种视法律为草芥的行为,直接采用了被申请人诉前单方面两次委托同一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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