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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勇哥121

三问省高院、巴中市中院,这样的判决如何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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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8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0-5-18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20-5-18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同意了我的重新鉴定申请,委托鉴定,指定了鉴定机构,对方不配合,为什么要我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为什么要采信原鉴定?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王立必须回答这个问题。不要忽悠,牵强附会的不要来,我不会答应,所有网友也不会答应

发表于 2020-5-18 11: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颠倒黑白,无视法律底线的法官留着干嘛呢,!希望有关部门彻查,为民除害!!!!!

 楼主| 发表于 2020-5-18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楼主| 发表于 2020-5-18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发表于 2020-5-18 14: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纪检组调查结果必须公平公正,不能袒护,包庇

发表于 2020-5-18 14: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标准,为什么对方不配合重新鉴定而要采信原鉴定

发表于 2020-5-18 15: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中院必须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答复,必须要基于事实,有法律支撑立得住脚的解释。为什么法律条文不依?为什么同类案例不参照?有理有据

发表于 2020-5-18 15: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枉法了就是枉法了,错了就是错了,错了就应该纠错,而不是遮掩,包庇

发表于 2020-5-18 15: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5-18 17: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立同志,为啥要枉法判决,依据是什么?你咋不敢回复?

发表于 2020-5-18 17: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立,你采信原鉴定的依据是什么?胆大妄为?

发表于 2020-5-18 18: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立,枉法判决事实确凿,我看你咋解释?

发表于 2020-5-18 18: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立,我与你血战到底,不把你贪脏枉法行为真相查清,誓不罢休

 楼主| 发表于 2020-5-18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审判中,本人就本案原告屈芝华的伤残情况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市中院合议庭评定认为:“原告两次委托同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存在“合理性怀疑”,准许申请人张勇的重新鉴定申请。”并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6月11日指定了四川华西司法鉴定中心为重新鉴定机构,市中院技术室苟东晓主任和我都按时到达华西鉴定中心,而本案的被申请人屈芝华却拒不配合重新鉴定,在法院以及鉴定机构的多次通知催告下均拒绝重新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而在这种情况之下,审判员王立有法不依,纵容被申请人这种视法律为草芥的行为,直接采用了被申请人诉前单方面两次委托同一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

 楼主| 发表于 2020-5-18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员王立在审判中,有法不依,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20-5-18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员王立在审判中,有法不依,枉法裁判,触犯《刑法》第399条第二款,犯枉法判决罪。本人已经实名向省高院纪检组控告,省高院已转巴中中院纪检组。恳请巴中中院纪检组查清事实真相,还我一个明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0-5-18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正是因为其本人不配合才导致了鉴定无法进行,被申请人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是,审判员王立却有法不依,纵容被申请人这种视法律为草芥的行为,在被申请人不配合的情况之下,直接采用了被申请人在诉庭前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出枉法判决。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5-18 18:23
严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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