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标也应择善而从(回应第39帖之三)
三、国标存在差错——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
(一)“国标存在差错”,这个判断是关键,关乎应否“择善而从,不善不从”。
因为不存在差错,即国标全对,也就无所谓“不善不从”;当然,若全错,也就无所谓“择善而从”了。
1.笔者在第13帖指出国标差错6处,“欢愉爷爷”网友在第16帖指出国标差错8处。可见,“国标存在差错”这个判断成立。当然,国标差错不止于此。笔者与蔡先生指出国标差错73处,计差错个数96.6个(详见第22帖)。
2.国标修订的主持人兼主编沈阳教授语:“现在的标准绝非完美无缺,更不是不刊之论。”(《<标点符号用法>解读》,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
对辞书、对教材都应择善而从,对国标也不应且不能例外。
(二)“择其善者而从之”——区别出标点符号用法中正确部分并执行它。
1.之所以还要“从之”,是因为它是国标,是《标点符号用法》。虽则有错,暂无可代。
2.其中正确部分占七成以上,可按正确的执行。
(三)“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区别出标点符号用法中错误部分,分析错况,不执行它。
分析错况,即不但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质疑之,是认识问题;不从之,是行为问题。
对《标点符号用法》,有错不许质疑,有错也要无条件执行,是鼓吹盲从、盲动,不啻于实施愚人政策,不啻于对历史潮流的逆行。
1.“欢愉爷爷”网友的行为,似是“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
A.且看他的“质疑之”。
他区别出标点符号用法中错误部分——指出下例“3处政治法律知识错误,5处括号乱用”:
4.17.3.5 分隔层级或类别。
示例: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省辖市(地级市)/县(县级市、区、自治州)/乡(镇)/村(居委会)。
B.且看他的“不从之”。
他付诸行动(反映,撰文):
我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并在学院系上介绍《国家标准 2011〈标点符号用法〉变化了的内容》的文章提出了。
我想,如果他教学生,对这个问题定然会以正确答案授之而定然不会以国标的错误答案授之的。
若“欢愉爷爷”网友反对“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则不应指出那8处差错,更不应向有关部门反映国标差错并撰文指出。
我认为,“欢愉爷爷”网友可算是另一个意义上的实干派——实际干的是“不善不从”,但口头则义正词严地反对“不善不从”。如果不是这样,怎可解释“且看他的‘质疑之’”,“且看他的‘不从之’”?
2.国标说法及例举之错(详见第1帖)。
4.5.3.5(顿号基本用法)……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
示例3:《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大名著。
A.“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有停顿与不停顿两种可能,“通常不用顿号”等于说只有停顿一种可能:这与语言实践相悖。
B.即便停顿,有不止顿号点断一种可能,“示例3”就可顿号或逗号点断;“通常不用顿号”等于说只有顿号点断一种可能:这与语言实践相悖。
C.既有停顿,应有表停顿之点号,无为缺失:这是标点漏用。
D.停顿处只有书名号,暗示其具表停顿作用:这与国标相悖(国标:书名号无表停顿作用)。
3.教材之错(详见第1帖)。
部编版初中三个年级的教材中,“须停顿的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点号点断却没用的”73例。其中9例可顿号可逗号点断,64例只宜顿号点断。
A.既有停顿,应有表停顿之点号,无为缺失:这是标点漏用。
B.传递错误信息,这73例只有顿号点断一种可能:这是知识性差错。
C.传递错误信息,暗示书名号具表停顿作用:这是知识性差错。
如果“欢愉爷爷”网友要讨论“2”、“3”两个问题,请对上面“2.国标说法及例举之错”的“ABCD”4个小论点逐一驳斥,而不是简单地因为这说法与举例是国标,所以就对。也请对“3.教材之错”的“ABC”3个小论点逐一驳斥,而不是简单地因与国标合,故教材对。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