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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磁场2016

[原创] 与引号同进退——七、八、九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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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4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不要“王顾左右而言他”(回应第35帖)
笔者第25帖回应“欢愉爷爷”网友之前两个看法,但网友第35帖对此或完全不谈,或避而不谈。
之前,网友的两个看法是:
1.认为笔者沿用被取代了的1995年版国标而停留在旧识——见第2帖。
2.反复说2011年版国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行政法规”——见第2、10帖。
   
    笔者回应网友第一个看法,指出本人的中心论点“须停顿的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点号点断”与1995年版国标无关,并详列该国标对“顿号”、“书名号”的阐述以证。笔者回应网友第二个看法,提出2011年版国标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行政法规”的观点,并列举三个小论点以证(详见第25帖)。
网友的第35帖,对第一个问题没提及。对第二个问题,以大谈强制性国标与指导性国标来取代2011年版国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行政法规”的讨论——须知两者不可互换——跑题了。
又一次演绎了简单表态易,具体分析难。
在第35帖看到“欢愉爷爷”网友说要“及时投诉”《现代汉语词典》对“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打折扣之不是。尽管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但我肯定你的坚持。若然,则还应一并“及时投诉”《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海》、《古代汉语词典》等,它们与《现代汉语词典》一个样。国标只是说“通常不用顿号”,远还未把话说死,它们竟然逆行为一律用上顿号,把事都做绝了。
此外,《香港国家法》、《民法典》、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也对国标打了折扣,都用了顿号,也应向且须向有关方面“及时投诉”。这并非戏言。退一步说,如果它们书名号之间没用点号点断,我定然投诉——以前教材问题我也曾上书至温总理、刘延东国务委员(现副总理)及国家的几个部委。
坚持,前提须被坚持的对象是正确的——与网友共勉。

 楼主| 发表于 2020-7-24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辞书也应择善而从(回应第39帖之一)

“欢愉爷爷”网友在第39帖指出:

磁场2016批驳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和初中语文教材“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是错误的钢鞭证据就是《现代汉语词典》。

老夫不否认《现代汉语词典》的作用,但是也不能认为《现代汉语词典》就百分之百的正确。

这就说明《现代汉语词典》也会出现瑕疵,不是百分之百正确。磁场2016先生对《现代汉语词典》信赖,也可能受了《现代汉语词典》瑕疵的误导。

其实,笔者把《现代汉语词典》的例子作为中心论点“须停顿的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点号点断”的论据,只是“择其善者而从之”罢了,不可因此以证笔者认为《现代汉语词典》百分之百正确的。
换言之,“择其善者而从之”,并不等于肯定对方是全善(百分之百正确)的,这道理浅显。
其实,论据不是非《现代汉语词典》之例不可,不取它的,还可考虑《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海》、《古代汉语词典》等任一。

一、辞书存在差错——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质疑之或不从之。
或曰:笔者知不知道《现代汉语词典》“不是百分之百正确”?
答曰:笔者不但知道,而且可能比一些人知道得还多些。
1.笔者手头有指瑕《现代汉语词典》的专著4本,还有《现代汉语词典》研讨会专著4本(其中均有指瑕的篇章)。它们所指,部分被订正,部分犹在最新版第7版。
2.我并非专门研究《现代汉语词典》,只是在使用它的过程中发现约30处差错,于是撰文,部分上传。其后有修改了的,也有原封不动的(如“立春、立夏、立秋、立冬”等条目)。
3.杨新安先生指出《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1400多处差错,据他统计,第6版订正了他指出的差错有360多处。
之所以现在中型的语文类辞书的首选还是它,一是因为有使用之刚需,二是因为这样也能使用。但差错客观存在,于是,择善而从,不善不从。即既使用,又免带歪。这是实事求是之道,我认为。
在使用李行健主编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过程中,也发现差错:
如“热天”,义项过窄,它不止于“气温高的天气”,还指季节,夏天。
如“丧钟”,“用来比喻死亡或灭亡的信号”,其实它不是比喻义而是借代义。
《现代汉语词典》与《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其差错孰多孰少?没作比较。只是发现有时同误,有时前者错但后者对,有时反之。
《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海》、《辞源》、《古代汉语词典》、《新华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规范字典》等也有差错。
陈丁祥先生指出《新华字典》第10版(现第11版)标点符号差错21 586处(五位数),其他差错(如义项阐述语出差错,如所立义项与所举的例证自相矛盾等)1 052处(四位数)。但小学生大都还得找它,即须用,且还可用,暂时没哪本字典可以替代——唯有择善而从,不善不从。
综述,网友对笔者的猜测(以为《现代汉语词典》“百分之百正确”)并不成立,所以,网友据此生发的议论及对笔者作出的结论“可能受了《现代汉语词典》瑕疵的误导”也不成立。
而从辞书存在差错却还要且还被使用,更说明了“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质疑之或不从之”之合理、可行。

 楼主| 发表于 2020-7-24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应第39、40帖

“欢愉爷爷”网友,请勿再叫我“对标点符号深有研究的专业人士”(第39、40帖)了。
说得不好听,这称呼有些嘲讽意味。
其他人说说或无大碍,但你我辩论双方还是不互戴高帽为好。
不然,我该对等地称呼你是“对标点符号深有研究的专家学者”,甚或“专家学者中的博导、院士”?因为这方面你厉害多了——你在第17帖说:

磁场2016网友,我发现的错误(3处政治法律知识错误,5处括号乱用)远远多于你发现的错误。

既然差距“远远”,那定然是高于一般的“专业人士”的,于是,誉为专家学者甚或博导、院士也就自然而然的了。

 楼主| 发表于 2020-7-2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教材也应择善而从(回应第39帖之二)

说明
原“其不善者质疑之或不从之”改为“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


二、教材存在差错——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

多年来,笔者对人教版小学语文教材指出疑似差错200多处,被订正60多处,其中包括部编版沿用人教版而作的修改。
如人教版小学语文教材五年级下册《将相和》,笔者2010学年起年复一年(九年,九次)指出其中疑似差错九处(差错个数之多为单篇课文之最)。2019学年上学期部编版沿用这篇教材,改动八处,没改动一处。已改八处中,五处订正,三处订而未正。
且看其中一处订正:
1.史记——相如因持璧却立,倚柱,怒发上冲冠,谓秦王曰:……
2.人教版——蔺相如捧着璧,往后退了几步,靠着柱子站定。他理直气壮地说:……
3.部编版——蔺相如捧着璧,往后退了几步,靠着柱子站定。他怒发冲冠,说:……
4.意见——怒发上冲冠,状盛怒,形象,夸张,极具特色;理直气壮却无丝毫怒意,抽象,常态,平淡。两者不可互训。两者之不可互换,犹如岳飞《满江红》之首句不可改为“理直气壮凭栏处”。还有的是,此处是众多辞书解释成语“怒发冲冠”的第一书证,是很好的教学抓手,不可弃如敝履。
若看过《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就会对“理直气壮”质疑之——明明是“怒发上冲冠”嘛;教学中就会不从之——恢复史实,讲原句或作补充。
2016学年起,笔者对部编版一至九年级教材指出疑似差错约140处,被订正10处,如本学年的本学期,小学教材订正3处,初中1处。
且看其中一处订正:
1.原版,2018学年三年级下册《我变成了一棵树》,第63页:

我变成了一棵长满了各种形状的鸟窝的树:三角形的、正方形的,还有长方形的、圆形的、椭圆形的、菱形的……风一吹,它们就在枝头跳起了舞。

总说为树,分述实为鸟窝。
质疑之,就会析出主干:“我变成树:三角形的、正方形的,还有长方形的、圆形的、椭圆形的、菱形的……”主谓对不上,树不可能是这些形状的。
不从之,就会另起炉灶而非照本宣科:语意不是说树,是说鸟窝。
不善不从,方不会误人子弟,方不会谬种流传,不是吗?
不善不从,是对人(学生)负责,是对事(教学)负责,不是吗?
2.订正版,2019学年同册同页,把“我变成树”改为“树上长满鸟窝”:
我变的树上长满了各种形状的鸟窝:三角形的、正方形的,还有长方形的、圆形的、椭圆形的、菱形的……风一吹,它们就在枝头跳起了舞。

发表于 2020-7-25 10: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分析,个人认为欢愚在高校执教时,不知误了多少人子弟,我现在怀疑欢愚有教过我?请欢愚老师对你的个人信息能否透露一、 二?

发表于 2020-7-25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磁场2016先生在主贴披露的教材之句5个句子抄录如下:
       四、教材之句    “1”可逗号或顿号点断的9例,书名号标示的分别充当句子的主谓宾语。                 1-1.主语——他的长诗《向太阳》《火把》,借歌颂太阳、索求火把,表达了驱逐黑暗、坚持斗争、争取胜利的美好愿望,……(九上“名著导读”14页)   
       1-2.谓语——屈原:《离骚》《国殇》《涉江》。(七下“综合性学习”47页)   
      
注:2016、2017学年时此处用顿号点断,2018、2019学年为现状。   
       1-3.宾语——细读《赤壁》《渔家傲》,想一想:……(八上《诗词五首》141页)   
       2.只可顿号点断——代表作有《卖火柴的小女孩》《海的女儿》《丑小鸭》等。(七上《皇帝的新装》112页)  
       3.用了顿号点断——文天祥:《过零丁洋》、《金陵驿》二首、《正气歌》等。(七下“综合性学习”47页)             、
      

       在列举了5个实例后,楼主还有如下披露:
      “1”还见于:七上127页,七下101页,八上141页,九上13、33页,九下70页。   (笔者统计共6处)
      “2”还见于:七上2、6、14、20、26、27、28、38、50、58、61、62、112、118、121、123页;七下9、10、12、13、22、58、96、108、114、131页。八上6、25、37、59、78、86、90、113、117页;八下24、33、59、104、137页。九上5、17、20、25、26、51、71、101、102、139页;九下6、7、8、9、10、13、22、23、33、44、45、72、122页。    (笔者统计共59处)
      “3”还见于:七下47页(此处有3句)。(笔者统计共3处)

       按照磁场2016的揭露,这3项合计68处错误,加上具体描述的5个例句中有4句错误, 楼主认为光是在“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教材出现的错误就高达72处,如果加起更多的“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教材出现的错误至少在100多处,这样累计就达到200多处,确实耸人听闻!这样教育部中小学语文教材编写审定完全不负责任,误人子弟!?

       以上5个例句,前4个符合国标《标点符号用法》“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的规定;后一句符合国标《标点符号用法》“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的规定,因为第二个书名《金陵驿》后面有“二首”两个字。5个例句完全正确,其中第3个例句原来是“1-2.谓语——屈原:《离骚》、《国殇》、《涉江》。(七下“综合性学习”47页) ” 不符合国标规定,从2016年起改正了,删除了书名号内容后面的顿号。本来教材把错误的纠正了,楼主认为把正确的纠错了,所以楼主哀叹——注:2016、2017学年时此处用顿号点断,2018、2019学年为现状。
      
       磁场2016先生完全是按照他以往的习惯,秉承他的理念“对国标只能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质疑之甚或不从之”来认定教材的差错。所以楼主“于2005学年起年复一年对这类差错提出质疑”“曾于2014、2015年参与部编版初中语文教材七、八、九年级上下册的审读工作,对这个问题反复地提出异议”“也曾上书至温总理、刘延东国务委员(现副总理)及国家的几个部委”,但是教材仍然没有按照磁场2016先生的主张纠正,相反还把楼主认为正确实际是错误加了顿号的的例3纠正了。

       这是为什么???所有这一切都值得楼主磁场2016先生反思,也值得广大网友深思。



 楼主| 发表于 2020-7-25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国标也应择善而从(回应第39帖之三)

三、国标存在差错——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

(一)“国标存在差错”,这个判断是关键,关乎应否“择善而从,不善不从”。
因为不存在差错,即国标全对,也就无所谓“不善不从”;当然,若全错,也就无所谓“择善而从”了。
1.笔者在第13帖指出国标差错6处,“欢愉爷爷”网友在第16帖指出国标差错8处。可见,“国标存在差错”这个判断成立。当然,国标差错不止于此。笔者与蔡先生指出国标差错73处,计差错个数96.6个(详见第22帖)。
2.国标修订的主持人兼主编沈阳教授语:“现在的标准绝非完美无缺,更不是不刊之论。”(《<标点符号用法>解读》,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组编)
对辞书、对教材都应择善而从,对国标也不应且不能例外。

(二)“择其善者而从之”——区别出标点符号用法中正确部分并执行它。
1.之所以还要“从之”,是因为它是国标,是《标点符号用法》。虽则有错,暂无可代。
2.其中正确部分占七成以上,可按正确的执行。

(三)“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区别出标点符号用法中错误部分,分析错况,不执行它。
分析错况,即不但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质疑之,是认识问题;不从之,是行为问题。
对《标点符号用法》,有错不许质疑,有错也要无条件执行,是鼓吹盲从、盲动,不啻于实施愚人政策,不啻于对历史潮流的逆行。
1.“欢愉爷爷”网友的行为,似是“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
A.且看他的“质疑之”。
他区别出标点符号用法中错误部分——指出下例“3处政治法律知识错误,5处括号乱用”:

4.17.3.5 分隔层级或类别。
示例: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省辖市(地级市)/县(县级市、区、自治州)/乡(镇)/村(居委会)。

B.且看他的“不从之”。
他付诸行动(反映,撰文):

我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并在学院系上介绍《国家标准 2011〈标点符号用法〉变化了的内容》的文章提出了。

我想,如果他教学生,对这个问题定然会以正确答案授之而定然不会以国标的错误答案授之的。
若“欢愉爷爷”网友反对“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则不应指出那8处差错,更不应向有关部门反映国标差错并撰文指出。
我认为,“欢愉爷爷”网友可算是另一个意义上的实干派——实际干的是“不善不从”,但口头则义正词严地反对“不善不从”。如果不是这样,怎可解释“且看他的‘质疑之’”,“且看他的‘不从之’”?
2.国标说法及例举之错(详见第1帖)。

4.5.3.5(顿号基本用法)……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
3:《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大名著。

A.“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有停顿与不停顿两种可能,“通常不用顿号”等于说只有停顿一种可能:这与语言实践相悖。
B.即便停顿,有不止顿号点断一种可能,“示例3”就可顿号或逗号点断;“通常不用顿号”等于说只有顿号点断一种可能:这与语言实践相悖。
C.既有停顿,应有表停顿之点号,无为缺失:这是标点漏用。
D.停顿处只有书名号,暗示其具表停顿作用:这与国标相悖(国标:书名号无表停顿作用)。

3.教材之错(详见第1帖)。
部编版初中三个年级的教材中,“须停顿的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点号点断却没用的”73例。其中9例可顿号可逗号点断,64例只宜顿号点断。
A.既有停顿,应有表停顿之点号,无为缺失:这是标点漏用。
    B.传递错误信息,这73例只有顿号点断一种可能:这是知识性差错。
C.传递错误信息,暗示书名号具表停顿作用:这是知识性差错。

如果“欢愉爷爷”网友要讨论“2”、“3”两个问题,请对上面“2.国标说法及例举之错”的“ABCD”4个小论点逐一驳斥,而不是简单地因为这说法与举例是国标,所以就对。也请对“3.教材之错”的“ABC”3个小论点逐一驳斥,而不是简单地因与国标合,故教材对。好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7-26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明一暗(回应第46帖之一)

  “欢愉爷爷”网友对笔者两个问题作出回应。
笔者在第25帖提出两个问题:
一、网友说笔者中心论点是沿用1995年版国标而停留的旧识;
二、网友说2011年版国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行政法规”。
网友第46帖对这两个问题的回应可说是一明一暗。
一明。明说——“国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行政法规’”不正确。
一暗。暗说——笔者的中心论点并非沿用1995年版国标(笔者的中心论点是“须停顿的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点号点断”)。
所谓暗说,即明里不说“并非沿用”,但否定了“沿用”之根据,就等于承认“并非沿用”了。
网友在第46帖承认:

最初你提出这个问题时,2011年的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尚未出台。原来的国标《标点符号用法》没有对“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使用什么标点符号做出明确规定。

既然说2011年版国标之前这个问题还没做出明确规定,那所谓笔者中心论点是沿用1995年版国标,就真的是无稽之谈了——“沿用”之说不攻自破——之前可是言之凿凿(第2帖)的:

楼主的没有与时俱进,还停留在上个世纪的认知水平上,楼主的依据是已经沿用被取代了GB/T 15834-1995 标点符号用法。

网友说国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行政法规”,没理没据;网友说笔者中心论点是沿用1995年版国标,更是“无厘头”。
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作判断,做结论,都应讲求严谨——与网友共勉。

发表于 2020-7-26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tsien228 发表于 2020-7-22 20:45
“ 校审 ”是出版社中咬文嚼字的实战派,校对群体在工作中或学习时明白 “ 探讨无禁区  执行有规 ...

       tsien228网友在29#的回复说得很好——校对群体在工作中或学习时明白 “ 探讨无禁区  执行有规范 ”。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标准就是规范,哪怕它是推荐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准化法》中规定:“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网友中也有不少教师、文字工作者,文学艺术和写作的爱好者,他们都可以从我与磁场2016的学术讨论中发现问题,辨别真伪。

 楼主| 发表于 2020-7-26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回应第46帖之二)

“欢愉爷爷”网友在第46帖这样说:

但是就你提出的教材“标有引号或者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没有使用标点符号”这一项,初中六本语文教材就有70多处错误,真是难以想象。所以你“于2005学年起年复一年对这类差错提出质疑。笔者曾于2014、2015年参与部编版初中语文教材七、八、九年级上下册的审读工作,对这个问题反复地提出异议”“甚至上书至温总理、刘延东国务委员(现副总理)及国家的几个部委”……

上文有笔者引语三处。第二处引语主干是:提出质疑,参与(审读)工作,提出异议。第三处主干是:上书至温总理等。
第二处引语源自笔者的第1帖《与引号同进退》,第三处源自第41帖《最好不要“王顾左右而言他”》。
问题是,这两处引语并非同出一文,现剪接一起,使人(网友本人及他人)误以为如剪接所述:“上书至温总理等”在“参与(审读)工作,提出异议”之后。实际上完全不可能——温总理任职至2013年3月止——“参与(审读)工作”则是2014、2015年的事。
如此任性地东拼西凑,不误读才怪。
怎么会这样?怎么可这样?
对撰文辩论应存敬畏之心,应严密谨慎而非马虎轻率——与网友共勉——如题。

 楼主| 发表于 2020-7-27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话怎讲?(回应47#)

    “欢愉爷爷”网友在第47帖说:

磁场2016先生完全是按照他以往的习惯,秉承他的理念“对国标只能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质疑之甚或不从之”来认定教材的差错。

我最早于2005年在人教论坛上贴阐述“须停顿的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点号点断”观点的网文。2008年起对人教版小学语文教材中存在的这类问题提出质疑。此时2011年版国标尚未问世,而1995年版国标又无可“沿用”之说,何来“秉承他的理念‘对国标只能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质疑之甚或不从之’来认定教材的差错”?
我是发现教材差错在先,对国标“择善而从,不善不从”在后,何来“秉承他的理念‘对国标只能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质疑之甚或不从之’来认定教材的差错”?
既非“秉承”,那笔者“认定教材的差错”的动因是什么?
动因——差错不合实情且不合道理。
下面试析笔者与“欢愉爷爷”网友的分歧。
教材中73例“须停顿的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点号点断却没用”:
1.笔者认为其书名号之间须停顿——网友可能无异议。
2.笔者认为其书名号之间须点号点断,因为点号才表停顿,书名号不表停顿——网友可能认为无须点号点断,书名号已表了停顿。
3.笔者认为其书名号之间点号点断不顿号而足,其中9例可逗号可顿号——网友可能认为顿号点断是唯一的。
“1”、“3”关乎实情,即语言实践;“2”关乎道理,历版《标点符号用法》对标点之停顿功能、定性功能的界定、划分。
请问,上述3点的哪一点,是笔者因对国标择善而从、不善不从才“认的定”?

发表于 2020-7-27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主磁场2016先生的51#跟贴:

       楼主磁场2016在主贴1#写道:“于2005学年起年复一年对这类差错提出质疑。笔者曾于2014、2015年参与部编版初中语文教材七、八、九年级上下册的审读工作,对这个问题反复地提出异议”;在跟帖41楼写道:“以前教材问题我也曾上书至温总理、刘延东国务委员(现副总理)及国家的几个部委。”

       本人在46#把楼主1#、41#跟帖概括为磁场2016“于2005学年起年复一年对这类差错提出质疑。笔者曾于2014、2015年参与部编版初中语文教材七、八、九年级上下册的审读工作,对这个问题反复地提出异议”“上书至温总理、刘延东国务委员(现副总理)及国家的几个部委”。只省略了后一句“上书至温总理……”的前提“以前教材问题”六个字,这是承前省。有何不可?

       楼主磁场2016网友为了表示自己十数年如一日坚决纠正教材错误前后使用的上述论据,证明自己一贯纠正教材错误的正确成就。本人还不是为了“以己之矛攻己之盾”的引用,怎么在楼主磁场2016先生的51#跟帖中就成了“任性地东拼西凑,不误读才怪”?!楼主的理由是“温总理任职至2018年3月”。确实温家宝总理任期是2003年3月—2013年3月,刘延东国务委员的任期是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2013年3月至2018年3月,刘延东还担任了副总理5年(楼主是写在括号里的“现副总理”,刘延东2019年3月已经退休),而新国标《标点符号引用》是2011年公布的。楼主在1#明明写的是“于2005学年起年复一年对这类差错提出质疑”。


 楼主| 发表于 2020-7-27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谢谢,再辨辨(回应53#)

先谢谢“欢愉爷爷”网友在53#的指正。刘延东国务委员担任副总理至2019年3月,不能称为现副总理。差错为笔者没仔细复核所致。
事情回到笔者的第51帖《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其中写道:

“欢愉爷爷”网友在第46帖这样说:
但是就你提出的教材“标有引号或者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没有使用标点符号”这一项,初中六本语文教材就有70多处错误,真是难以想象。所以你“于2005学年起年复一年对这类差错提出质疑。笔者曾于2014、2015年参与部编版初中语文教材七、八、九年级上下册的审读工作,对这个问题反复地提出异议”“甚至上书至温总理、刘延东国务委员(现副总理)及国家的几个部委”……

一、在“须停顿的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点号点断却没用”的问题上,笔者的实际情况是:
1.2005学年起质疑(上贴网文于人教论坛);
2.2013年3月之前上书至温总理等;
3.2014年起继续质疑。
“欢愉爷爷”网友则改动为:
1.2005学年起质疑;
3.2014年起继续质疑;
2.2013年3月之前上书至温总理等。
不同一文所叙之事有时间先后的差异,抽取后的粘贴应分清其顺序。现把2014之事置诸2013之事的前面,致呈乱象。这算不算“任性地东拼西凑”?


二、“2”之陈述,笔者原文为:“以前教材问题我也曾上书至温总理……”
“欢愉爷爷”网友则改动为:“甚至上书至温总理……”添加“甚至”二字,并置诸引号之内,使得不明所以的人以为“甚至”是笔者原话。
难道网友不知道“甚至”在引号内外是截然不同吗?如此无中生有地添加有较大影响之词,算不算“任性”?


三、“甚至”有进一层之意,不但从行政角度看是层级高了,而且从时间角度看是往后靠了。因为2014、2015年的质疑都未解决问题,所以才有且就有后来的“甚至”。时间的后来,当指2016、2017、2018、2019、2020年之任一,这几个年头哪一个可说“上书至温总理等”的?
其实倒也不是不可说,因为53#说“楼主的理由是‘温总理任职至2018年3月’”——这一段是戏言。
“楼主的理由是‘温总理任职至2018年3月’”应是网友笔误。

 楼主| 发表于 2020-7-27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挖苦是归谬(回应39#,兼议47#)

一、“欢愉爷爷”网友在39#说:“楼主批评挖苦2016年7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3版)。”
实际上,笔者并非“批评挖苦”,而是在对辨中用了“归谬法”。所谓“归谬法”,见《现代汉语规范词典》释义:

【归谬法】一种间接证明的方法。先假定被反驳的观点是正确的,再从它推出明显荒谬的结论,从而证明它是错误的。多用于驳论。

先看看事出之因——笔者第26帖《如果……,那么……》这样说:

如果国标《标点符号用法》是“国家行政法规”,那么,须对《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进行重奖,须对《现代汉语词典》进行严惩。无他,前者超额执行国标,后者超额不执行国标。
所谓“超额”,指超出国标所限。国标所述为“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只是“通常”,不是一律。《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则是一律不用顿号,而《现代汉语词典》却是一律都用顿号。现在不见前者有何奖励(更说不上重奖了),也不见后者有何惩罚(更说不上严惩了)——后者在国标出台后的两次再版(2012年版、2016年版)还是一律都用顿号。

    再以归谬法进入:
1.笔者先假定“欢愉爷爷”网友所说2011年版国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是正确的。
2.再从这个“正确”的观点推出明显荒谬的结论——重奖《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严惩《现代汉语词典》——实际并无奖惩。
2-1.因为行政法规之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令行禁止的情况实施奖惩这方面,所以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就须奖励《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惩罚《现代汉语词典》。
2-2.之所以不是一般的奖惩而是重奖、严惩,是因为它们执行或不执行国标,都把“通常”变成“一律”,从局部多数变成全局整体,于是奖惩也随之升级。
2-3.实际上国标连一般的奖惩都没有,更不用说重奖与严惩了。
3.因为“2”是明显荒谬的,所以,推出“2”之根据“1”也是错误的了。
归谬法其形式为:
若P,
则Q;
非Q,
所以非P。
可见,网友指责笔者是“批评挖苦”《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说法不成立。

二、其实,“欢愉爷爷”网友在47#也是用了归谬法,或许是他不自知而已。请看他的这段话:

楼主认为光是在“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教材出现的错误就高达76处,如果加起更多的“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教材出现的错误至少在100多处,这样累计就达到200多处,确实耸人听闻!这样教育部中小学语文教材编写审定完全不负责任,误人子弟!?
   

试以归谬法代入:

1.若P——先假定教材差错200多处是事实。
2.则Q——由此推出编写审定完全不负责任的结论。
3.非Q——不可能编写审定完全不负责任。
    4.所以非P——教材差错200多处不是事实。

    “欢愉爷爷”网友这段话的最后一句“这样教育部中小学语文教材编写审定完全不负责任,误人子弟!?”,并非在“批评挖苦”这些编写审定者,而是要表达话中之话:教材差错200多处不是事实。
如同说重奖《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一样,笔者不是“批评挖苦”这词典,而是通过重奖的不可能,进而否定2011年版国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的说法。

三、两个小问题。
1.39#——“楼主批评挖苦2016年7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3版)”。应为“2014年11月的……”。
2.47#——“楼主认为光是在‘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教材出现的错误就高达76处” 。应为“……高达73处”。

 楼主| 发表于 2020-7-28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教材附录标点,可能因我而删——标点那些事儿

原来审读本介绍标点的,但正式出版没了。
部编版七年级上下册的审读本课本,最后几页均有“附录”,附录2011年版国标《标点符号用法》中标点的基本用法(均略去“定义、形式”两部分)。上册201~207页,点号7个,还有标号1个(引号);下册215~222页,标号9个。
在2014年的审读中,笔者分别指出上册附录之标点差错8处(计差错14.1个,只是这附录就致整册书的差错率达万分之零点九),下册9处(计差错12.3个,只是这附录就致整册书的差错率达万分之零点六),若正文还有其他差错,则整册书的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不合格图书的界限)是大概率的事。笔者更先后陈述国标差错甚多、差错率大大超过底线的事实,并推介蔡维藩先生<标点符号用法>新标示例问疑》一文)。
我认为,所指17处差错(其中12处指瑕参考了蔡先生文章),至少10处是“铁定”的。如笔者在第13帖《应具体分析,非简单表态》指出的4例:1.“语段”定义之错;2.漏用逗号之错;3.使用非推荐词形“人材”之错(本例参考了蔡先生文章);4.逗号定义之错。现再举两例(这两例参考了蔡先生文章)。如:

4.13.3.2 (连接号)示例3:北京—上海特别旅客快车

解放后至今凡七十一年,全国均无这么特别的“特别旅客快车”。若解作“特别/旅客快车”,则是快车之结构特别,功能特别,抑兼有?若解作“特别旅客/快车”,其“特别旅客”,是达官贵人,是奇人异士,还是负有特殊使命之人?又如:

4.17.3.5 (分隔号)示例: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省辖市(地级市)/县(县级市、区、自治州)/乡(镇)/村(居委会)。

笔者2014年2月上传给编辑的邮件是这样写的:
以上划分有失偏颇:
1.教材把一级“省级”行政区划分为“省(直辖市、自治区)”。
缺一级“省级”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
2.教材把二级“地级”行政区划分为“省辖市(地级市)”。
一错在把省辖市笼统地当作二级“地级”行政区划,省辖市包括二级地级市与三级县级市,见《辞海》第六版缩印本1684页:
【省辖市】我国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有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分。
二错在缺二级“地级”行政区划“地区、盟、自治州”。  
3.教材把三级“县级”行政区划分为“县(县级市、区、自治州)”。
一错在把二级“地级”行政区划“自治州”放在三级“县级”。
二错在单个“区”字前漏了“市辖”二字——应为“(市辖)区”。
三错在缺三级“县级”行政区划“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
4.教材把四级“乡级”行政区划分为“乡(镇)”。
缺四级“乡级”行政区划“民族乡、街道、苏木、民族苏木、(乡级)管理区、(县辖)区、(县辖)市(台湾省专设)。
【苏木】内蒙古自治区牧区的行政区划单位,相当于乡。[蒙](《现代汉语词典》1239页)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区划分至四级“乡级”。

2014年7月编辑回复有这么一句:

您对标点符号用法规范的意见,也很有价值,不过这一内容已从教材中删除。

2016学年,全国初中统一使用的部编版七年级上下册出版,课本再无附录《标点符号用法》——真的“删除”了。至今第四个学年,仍无。八、九年级亦无。
如题。基调:可能。
教材向学生介绍标点,是应该的,必须的——缺失即损失。本来较系统地传授标点知识的,没了,这是教育的损失;本来较系统地知道、理解、运用标点知识的,没了,这是学生的损失。但如此标点,教人难以下咽——期待迅速订正。

发表于 2020-7-28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贴的令人费解的标题是《与引号同进退——七、八、九年级》,文不对题的内容是宣传是楼主主张的“须停顿的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点号点断”,标题中只字不提的“与引号同进退”问题。楼主在正文分析了列举的初中语文教材书名号并列的5个例句,因教材执行了推荐性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的规定,楼主认为是错误的,累计共有73处没有按照楼主主张是错误的。楼主大概的意思是用的较少的书名号并列都有73处错误,用得多的引号并列的错误就可想而知了,总之,初中语文教材仅仅在这个方面错误多多,进而得出对国标只能‘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质疑之甚或不从之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准化法》中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这就是回答了楼主在25#的提问“请问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对哪条法律具体化了?最新国家标准 《GB/T 15834-2011 标点符号用法》是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是北京大学,最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行政规章, 从2012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  。

       党和政府的组织纪律和政治原则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对上级的制定的法规、决议、政策等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必须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教材编写是遵循国家标准,还是按楼主主张“对国标只能‘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质疑之甚或不从之”?头脑清醒的人都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sien228网友提出“ 探讨无禁区  执行有规范 ”。楼主在主贴提到“最新版2011年版《标点符号用法》虽贵为国标,但差错颇多。按《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为不合格的图书,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超过万分之五‘全部收回’国标差错率达万分之二十”。但是几年过去了,《GB/T 15834-2011 标点符号用法》仍然没有被宣布废除。1977年12月20日,公布《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称为“二简字”,试用八年后,1986年官方正式宣布废除。至于1956年的《简化汉字总表》,学术界的争论几十年,官方2013年仅对其中几个繁体字“瞭、乾、藉、麽”在部分义项和用法上不简化作了规定。官方的规定才有权威,学术界的意见仅供官方决策时参考,绝对不能要求他人执行个人的“正确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20-7-28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字不提抑多字提及?(回应56#之一)

“欢愉爷爷”网友在56#指出,笔者第1帖只字不提“与引号同进退”问题。
网友是这样说的:

主贴的令人费解的标题是《与引号同进退——七、八、九年级》,文不对题的内容是宣传是楼主主张的“须停顿的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点号点断”,标题中只字不提的“与引号同进退”问题

如果笔者呈现的证据,只要有一字以上(无须大篇幅甚或整篇)提及“与引号同进退”问题,则网友所谓只字不提之判断就站不住脚。
这证据就是第1帖篇首之“说明”。

说明
   本文所议与前文《毕其功于斯役——下至》之议“如出一辙”:都是议论标有标号(书名号或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却没用点号点断之事。于是,这两议,一对俱对,一错俱错。

“说明……一错俱错”,不是只字,而是约80字,一字以上。
“说明……一错俱错”,不是不提“与引号同进退”,而是多字提及。且看:1.引导语;2.第一个句子;3.第二个句子。

1.引导语——“说明”。
以“说明”引出下面两个围绕“与引号同进退”话题的句子。
怎可说只字不提“与引号同进退”问题?

2.第一个句子。
2-1.主语——“本文所议与前文《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之议‘如出一辙’”。
“前文《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之议”说的就是“须停顿的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点号点断却没用”的问题——说引号。
“本文所议”,议的是书名号;“前文”之议,议的是引号:两者有所比较。
“如出一辙”,概括地形容引号、书名号在这方面的共同点。
怎可说只字不提“与引号同进退”问题?
2-2.谓语——“都是议论标有标号(书名号或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却没用点号点断之事”。
这正是上文“如出一辙”所述的引号、书名号的共同点。
怎可说只字不提“与引号同进退”问题?

3.第二个句子。
3-1.主语——“这两议”。
两议,指前文之“议引号”与本文之“议书名号”。
3-2.谓语——“一对俱对,一错俱错”。
若其中任一对,则引号、书名号两个都对;若其中任一错,则引号、书名号两个都错。
怎可说只字不提“与引号同进退”问题?

从“说明……一错俱错”,看到的是承上启下,看到的是中心论点呈现,看到的是“荣辱与共”。
承上启下,从议引号转入议书名号。
中心论点呈现,须停顿的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点号点断却没用。
“荣辱与共”,引号与书名号在“应用”抑“不用”这个问题上,一错俱错,一对俱对。这不就是(书名号)与引号同进退?——这其实是“点睛”之处啊!
“说明……一错俱错”是提纲挈领之文字,点到即止。于是,其后交给对书名号之议。这不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吗?
换言之,“说明……一错俱错”事涉引号、书名号,直陈己见,旗帜鲜明,怎么在网友眼里却看出个只字不提“与引号同进退”问题的?

若真的只字不提,则网友的判断对;现实情为多字提及,故网友所言谬矣。

 楼主| 发表于 2020-7-2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谢谢

“欢愉爷爷”网友跟帖笔者第58帖说:

你在麻辣杂谈发表的400篇左右的纠正九年义务教育语文教材差错的主贴中好像没有你说的前文《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

笔者查了一下,确如网友所言,没《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只有《毕其功于此役——二下至六下》。谢谢了。
出错原因是粗心大意。
我写了关于引号之间问题的网文,一篇两用,一用于小学,《毕其功于此役——二下至六下》,另一用于初中,《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两篇大体一样。小学全文114行文字(以本人文档、小四字号计),初中119行(均没计6行空行)。只在例举当下小学、初中情况时有所不同(小学篇有8行与初中篇15行不一样),其余两篇过百行的文字和标点均一模一样。小学篇上贴十多个网页,初中篇只上贴两个网页(只有这两个网页分设小学、中学栏目)。小学篇上贴在前,初中篇在后。在写《与引号同进退——七、八、九年级》时不知不觉就引了《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了。
关于书名号之间问题的网文也是一篇两用,小学的是《与引号共命运——三至六年级》,初中的是本帖《与引号同进退——七、八、九年级》,两者大同小异。

发表于 2020-7-29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磁场2016 发表于 2020-7-29 09:24
再说谢谢
“欢愉爷爷”网友跟帖笔者第58帖说:
你在麻辣杂谈发表的400篇左右的纠正九年义务教育语文教 ...

用不着再说谢谢!学术讨论就是实事求是,就事论事,就事论理,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主贴的标题是《与引号同进退——七下至九下》,标题是限制在“七下至九上”(也就是初中阶段的五本教材),但是正文却有以下“七上”的内容:

2 .  只可顿号点断——代表作有《卖火柴的小女孩》《海的女儿》《丑小鸭》等。(七上《皇帝的新装》112页)
“1”还见于:七上127页。
“2”还见于:七上2、6、14、20、26、27、28、38、50、58、61、62、112、118、121、123页;“”也与内容自相矛盾。


注意,这10多个“七上”的内容,与标题自相矛盾,涉及的主贴的《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大概也是一错惧错。另外例句写112页,后面又有112页,你统计时重复统计了。

发表于 2020-7-29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探索究竟,查看了楼主磁场2016网友发表在麻辣杂谈上几百个纠正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教材的主贴标题,没有发现楼主提到的《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的主贴,肯定《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是《与引号同进退——七下至九下》姊妹篇)。
再从百度上搜索,结果如下:


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中学教育-中学教育-杭州19楼手机版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 教材2019学年八年级下册129页:小组先进行讨论,确定故事的话题、人物等。如“有人摔倒了&rdquo...
19楼[ur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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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引号同进退——七、八、九年级 - 知乎2020年7月16日 - 与引号同进退——七、八、九年级 说明 本文所议与前文《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之议“如出一辙”:都是议论标有标号(书名号或引号)的并列成分之...
知乎[ur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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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引号同进退——七、八、九年级-梁慈祥的专栏 - 博客中国2020年7月16日 - 本文所议与前文《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之议“如出一辙”:都是议论标有标号(书名号或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却没用点号点断之事。于是,这两议...
lslcxlslcx.blogchina.com/72957...[ur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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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打不开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的页面,显示的是404 无法找到此网页 (错误代码:404);而《与引号同进退——七、八、九年级》却能显示。老夫对电脑、手机都掌握不好,很希望能够看到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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