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解剖一只麻雀(回应57#)
一
《标点符号用法》是严肃的文本,不是科幻小说。它所举之实例,“例”应“实”而不应“虚”。
且看国标之“实例”:
4.13.3.2 (连接号)示例3:北京—上海特别旅客快车
共和国建国以来,从没有“特别旅客快车”的。国标所述为“假例”。此其一。
这“特别旅客快车”颇费思量:
是读作“特别/旅客快车”?——快车之结构特别,功能特别,抑兼有?或读作“特别旅客/快车”——达官贵人、奇人异士甚或负有特殊使命之人乘坐的快车?即使叫编者解释,他也无法自圆其说。此其二。
可见,“特别旅客快车”,实际上没有,理论上也不存在。
这明明是差错,难道还不许质疑?这难道还要因为例子是国标所举不可不从,因而继续“特别旅客快车”下去?
依我看,国标还没沦落到要借助假话才能成其为“标准”的地步吧。
国标的确存在差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诚不我欺。实践,此处指语言实践。
二
事情回到网友57#所言:
党和政府的组织纪律和政治原则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对上级的制定的法规、决议、政策等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必须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一)继续“特别旅客快车”抑中止纠错,这个问题该怎样体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1.“个人服从组织”,即笔者个人服从国标发布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这两个组织。
2.“少数服从多数”,笔者只是个体,少数到不能再少数,得服从。
3.“下级服从上级”,笔者只是下级管着的人,更得服从。
应对之策:一句话,服从,继续“特别旅客快车”——尽管国标这“示例3”荒谬绝伦且毋庸置疑。
(二)自己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必须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1.“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不是“如果”而是“果真”,国标还没改嘛。
2.“下级必须执行”。下级管着的人如是。
3.“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已经“公开”并“不同”,大错特错了。
应对之策:我得拉一个垫背的。因为国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46#网友语),会对令行禁止的情况实施奖惩,笔者罪无可恕。为争取宽大处理,我揭发,“欢愉爷爷”网友对国标也质疑之且不从之。
他竟然说国标有差错——指出下例“3处政治法律知识错误,5处括号乱用”:
4.17.3.5 分隔层级或类别。
示例: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省辖市(地级市)/县(县级市、区、自治州)/乡(镇)/村(居委会)。
他竟然向有关部门反映国标的差错,并在学院系上介绍《国家标准 2011〈标点符号用法〉变化了的内容》的文章中把国标中这些差错提了出来。
他质疑的,国标还未改——“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
他不从之,又是反映,又是撰文,贼大胆的,挺活跃的——“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
综述,“二”,归谬也。
我还是如上篇《解剖一只麻雀》(69#)一样认为,57#所述“党和政府……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应用于处理政治问题而非专业问题。
换言之,主张并宣扬以此处理专业问题,是言者缺失专业的坚守之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