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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磁场2016

[原创] 与引号同进退——七、八、九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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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9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搜索《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的文章中,知道作者叫“梁慈祥, 1950年出生 , 广州 。大专。1970年工作 , 小学教师。2006年退休。”——“博客中国”网站的介绍。

磁场2006大概是一位女老师,因为是56岁退休的。我先后在小学、中学、大学执教50多年,接触了解了的各类教师中,能够独立思考,指出教材中若干错误的人毕竟很少很少,有相当的知识储备,而且非常执着,锲而不舍,退休后仍然关注九年义务教育语文教材的编写修改,值得尊敬。

我也向某些大中小学教材的编者、出版社等提出过若干修改建议,绝大多数被采纳,所以也愿意与楼主讨论切磋中小学语文教材修改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0-7-29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
男,任教体育,1993年任副教导主任。2006年人事制度改革,自愿,可退可不退。同龄或“幼于”我的同学绝大部分申请并批准于9月1日正式退休,我于8月31日知道这政策,申请,后批准于同年12月1日正式退休。退休后留校工作至2008年3月。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在一民校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20-7-29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
6月9日,《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在“杭州19楼”上贴被拒。再三贴再三拒。最后除改名为《亟须拨乱反正》外,还删去部分内容,并对部分内容打上分隔号“/”。6月14日成功上贴,但面目已非。不过,删去的那些内容因与《毕其功于此役——二下至六下》相同部分一模一样,故要看被删部分自可比照。
《亟须拨乱反正》网址:
另一处,“大家论坛”之《毕其功于斯役——七下至九下》:http://club.topsage.com/thread-11323467-1-1.html

发表于 2020-7-29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磁场2016 发表于 2020-7-29 16:16
补充: 男,任教体育,1993年任副教导主任。2006年人事制度改革,自愿,可退可不退。同龄或“幼于”我的同 ...

值得佩服!一个体育老师对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教材研究得如此透彻,很不简单。我接触的包括高校的有高级职称的众多语文教师,达到这样水平的不多。

 楼主| 发表于 2020-7-29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网友之错(回应61#)

“欢愉爷爷”网友在61#说:

主贴的标题是《与引号同进退——七下至九下》,标题是限制在“七下至九上”(也就是初中阶段的五本教材),但是正文却有以下“七上”的内容:
2 .只可顿号点断——代表作有《卖火柴的小女孩》《海的女儿》《丑小鸭》等。(七上《皇帝的新装》112页)
“1”还见于:七上127页。
“2”还见于:七上2、6、14、20、26、27、28、38、50、58、61、62、112、118、121、123页。

笔者主帖是《与引号同进退——七、八、九年级》,而非网友所说的《……七下至九下》。
既然是“七、八、九年级”,正文当可包含“七上”内容。不是吗?
问题是,网友把笔者的“七、八、九年级”改为“七下至九下”了。网友如此改动,笔者不错也不行了。
倒是七上例句112页重复,是笔者之错。

 楼主| 发表于 2020-7-30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剖一只麻雀(回应57#)

一、事情的一方要求不使用非推荐词形,其中明示“人才—人材”这组异形词中,“人材”是非推荐词形。事情的另一方却使用非推荐词形“人材”,违反事情一方的要求,见《标点符号用法》“4.3.3.4”:

示例2:他连这些最起码的常识都不懂,还敢说自己是高科技人材?!
事实确凿,结论无疑。

二、事情一方要求的提出在2001年,事情另一方对要求的违反在2011年,前后相隔十年。
要求在前,违反在后。

三、事情的一方提出要求共三次:1.2001年12月19日;2.2002年6月10日;3.2002年7月17日。发布这三次要求的部委分别是:1.教育部、国家语委;2.教育部、国家语委;3.教育部、国家语委、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六部委,共十“部委次”。
事情的另一方,国标发布一次,2011年12月30日,发布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两部委,共两“部委次”。
事情的一方为多数,事情的另一方为少数。

四、若按57#所言,则事情一方“胜诉”,而事情另一方“败诉”:

党和政府的组织纪律和政治原则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对上级的制定的法规、决议、政策等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必须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少数服从多数。
既“少数服从多数”,则不是较轻的质疑之而是较重的否定之,不是较轻的不从之而是较重的删除之、订正之了。
至此,在这个问题上,对国标可以理直气壮地质疑之,可以光明正大地不从之了。换言之,若不可质疑,不可不从,那不叫“服从”,叫“违背”,叫“抗拒”。即“少数违背多数”或“少数抗拒多数”。
其实,我对57#所述“党和政府……向上一级组织报告”用于国标上持异议——所述应用于处理政治问题而非专业问题。不过既然网友如此认为,笔者姑且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楼主| 发表于 2020-7-30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解剖一只麻雀(回应57#)


《标点符号用法》是严肃的文本,不是科幻小说。它所举之实例,“例”应“实”而不应“虚”。
且看国标之“实例”:

4.13.3.2 (连接号)示例3:北京—上海特别旅客快车

共和国建国以来,从没有“特别旅客快车”的。国标所述为“假例”。此其一。
这“特别旅客快车”颇费思量:
是读作“特别/旅客快车”?——快车之结构特别,功能特别,抑兼有?或读作“特别旅客/快车”——达官贵人、奇人异士甚或负有特殊使命之人乘坐的快车?即使叫编者解释,他也无法自圆其说。此其二。
可见,“特别旅客快车”,实际上没有,理论上也不存在。
这明明是差错,难道还不许质疑?这难道还要因为例子是国标所举不可不从,因而继续“特别旅客快车”下去?
依我看,国标还没沦落到要借助假话才能成其为“标准”的地步吧。
国标的确存在差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诚不我欺。实践,此处指语言实践。


事情回到网友57#所言:

党和政府的组织纪律和政治原则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对上级的制定的法规、决议、政策等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必须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一)继续“特别旅客快车”抑中止纠错,这个问题该怎样体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1.“个人服从组织”,即笔者个人服从国标发布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这两个组织。
2.“少数服从多数”,笔者只是个体,少数到不能再少数,得服从。
3.“下级服从上级”,笔者只是下级管着的人,更得服从。
应对之策:一句话,服从,继续“特别旅客快车”——尽管国标这“示例3”荒谬绝伦且毋庸置疑。
(二)自己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必须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1.“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不是“如果”而是“果真”,国标还没改嘛。
2.“下级必须执行”。下级管着的人如是。
3.“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已经“公开”并“不同”,大错特错了。
应对之策:我得拉一个垫背的。因为国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46#网友语),会对令行禁止的情况实施奖惩,笔者罪无可恕。为争取宽大处理,我揭发,“欢愉爷爷”网友对国标也质疑之且不从之。
他竟然说国标有差错——指出下例“3处政治法律知识错误,5处括号乱用”:

4.17.3.5 分隔层级或类别。
示例: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省辖市(地级市)/县(县级市、区、自治州)/乡(镇)/村(居委会)。

他竟然向有关部门反映国标的差错,并在学院系上介绍《国家标准 2011〈标点符号用法〉变化了的内容》的文章中把国标中这些差错提了出来。
他质疑的,国标还未改——“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
他不从之,又是反映,又是撰文,贼大胆的,挺活跃的——“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
综述,“二”,归谬也。

我还是如上篇《解剖一只麻雀》(69#)一样认为,57#所述“党和政府……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应用于处理政治问题而非专业问题。
换言之,主张并宣扬以此处理专业问题,是言者缺失专业的坚守之体现。

 楼主| 发表于 2020-7-31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回驳?——网友的“口非心是”的问题

笔者与“欢愉爷爷”网友辩论中,指出网友对“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之述的反应,是言行不一,是口头反对而实际赞成,对“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之述完全是身体力行。
请看:
网友指出国标下述的差错——3处政治法律知识之错与5处括号乱用之错。

4.17.3.5 分隔层级或类别。
示例: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省辖市(地级市)/县(县级市、区、自治州)/乡(镇)/村(居委会)。

网友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述问题,并在学院系上介绍《国家标准 2011〈标点符号用法〉变化了的内容》的文章中把国标中这些差错提了出来。
实情就是这样:网友既质疑之,复不从之。相信旁观者都有同感。
网友这样做没错,错就错在这样做了,却又口口声声反对这样做。
网友该怎样解释自己的“口非心是”的问题呢?——你的内心真的否定“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
笔者自第22帖提出网友存在“口以为非,心以为是”的问题后,又在第48、70帖重提此事。
这个问题,是讨论的焦点,若要继续对辨的话,避无可避。
这个问题,笔者再三提出,不敢或忘,谨请不再避而不谈。
这个问题,之所以在此提出,是因为再三提出,仍无回应。
但是,如果有难言之隐,或难以自圆,等等,那就请继续“王顾左右而言他”吧。

发表于 2020-7-31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磁场2016 发表于 2020-7-31 12:27
为什么不回驳?——网友的“口非心是”的问题
笔者与“欢愉爷爷”网友辩论中,指出网友对“择其善者而从 ...

稍安勿躁。因亲友聚会,暂时无暇回复。

发表于 2020-8-1 09: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欢愚你既然戴着眼镜,为什么楼主说你是“口非心是”,而你偏要说成是“口是心非”,楼主说“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之述你的反应是口头反对而心里是赞成的,你为什么会这样?是不是你本来想吃那串葡萄,而由于身高不够偏要说成是葡萄酸不想吃?请欢愚表里如一,诚实正面回答?

发表于 2020-8-1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16#、17#、73#分析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在分隔号中示例中我国行政区划提法和使用括号的错误。楼主磁场2006的56#《教材附录标点,可能因我而删——标点那些事儿》对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分隔号中示例中我国行政区划提法的错误分析如下:
[size=14.6667px]
[size=14.6667px]         4.17.3.5 (分隔号)示例: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省辖市(地级市)/县(县级市、区、自治州)/乡(镇)/村(居委会)。
         笔者(楼主)2014年2月上传给编辑的邮件是这样写的: 以上划分有失偏颇:
         1.教材把一级“省级”行政区划分为“省(直辖市、自治区)”。
         缺一级“省级”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
         2.教材把二级“地级”行政区划分为“省辖市(地级市)”。
         一错在把省辖市笼统地当作二级“地级”行政区划,省辖市包括二级地级市与三级县级市,见《辞海》第六版缩印本1684页: 【省辖      市】我国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有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分。
         二错在缺二级“地级”行政区划“地区、盟、自治州”。
         3.教材把三级“县级”行政区划分为“县(县级市、区、自治州)”。
         一错在把二级“地级”行政区划“自治州”放在三级“县级”。
         二错在单个“区”字前漏了“市辖”二字——应为“(市辖)区”。
         三错在缺三级“县级”行政区划“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
         4.教材把四级“乡级”行政区划分为“乡(镇)”。
         缺四级“乡级”行政区划“民族乡、街道、苏木、民族苏木、(乡级)管理区、(县辖)区、(县辖)市(台湾省专设)。
        【苏木】名内蒙古自治区牧区的行政区划单位,相当于乡。[蒙](《现代汉语词典》1239页)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区划分至四级“乡级”。


       楼主旁征博引,尽情发挥,显示了知识渊博,才华横溢。比如乡级行政区就又列举了7个,还有蒙古族的“苏木”“民族苏木”,台湾省专设的“(县辖)市”。比宪法和国家法律规定的“乡、民族乡、镇”更全面、更完整。高,实在是高!?
      但是,由于楼主对我国行政体制没有真正了解,也出现了不少漏洞。我国的行政区划中,没有“街道”“(乡级)管理区”“(县辖)区”。“街道”是县或者区的派出机构,他们领导机关是街道办事处,没有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政府;“(县辖)区”是三十多年前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领导机关是“区公所”,同样没有(县辖)区的人代会或者政府。上个世纪,县的机构改革时,撤区并乡镇,全国“(县辖)区”几乎全被取消;行政管理区,是指地方政府设立的行政管理区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单位,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在册的行政区,一般包括县级行政管理区、乡级行政管理区,管理区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一般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县级、地级)和“(乡级)管理区”就是这样。因为已经没有“(县辖)区”了,楼主主张“在单个“区”字前漏了“市辖”二字——应为“(市辖)区“,就是画蛇添足,借故挑刺了。
       楼主宣传的二级行政区的“地区(专区)”早就成了历史,上个世纪90年代撤地设市,“地区(专区)”都已经被地级市取代了。
      
       确实,国标《标点符号用法》在4.17.3.5 分隔层级或类别的示例:“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省辖市(地级市)/县(县级市、区、自治州)/乡(镇)/村(居委会)”出现了错误,楼主为了纠正国标示例的错误,洋洋洒洒写了几百字,纠正了原来把“自治州”排在“县级”的最后这一明显错误,也明确了省辖市的含义,但是没有纠正使用括号的错误,没有明确指出行政区划中第五级的“村(居委会) ”的错误提法。楼主弄巧反拙,错得更多,对我国法律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不熟悉。

发表于 2020-8-1 1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8-1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错授人抑以对授人(回应73#)

终于盼来“欢愉爷爷”网友在73#对笔者询问的回应。
终于看到网友承认国标“可以质疑”了。
为什么国标可以质疑?因为国标也会有错。网友自己就指出国标“3处政治法律知识错误,5处括号乱用”。
换言之,可以质疑,不用考虑它是否“国家制定的标准”之身份,只考虑“国标会有错”之可能。这就是实事求是。
国标对的部分,自然择善而从。那么国标错的部分,是盲目跟从,还是不善不从,即“从之”抑“不从之”。
以下问题,谨请网友回应:

1.你指出国标之错(3处政治法律知识错误,5外括号乱用),若“从之”,则应以错授人(学生及亲朋戚友)。若“不从之”,则应以对授人。
你的选择是:以错授人( ),以对授人( )。

2.国标还有其他差错,如国标违反六部委要求,使用非推荐词形“人材”,不使用推荐词形“人才”。你若“从之”,则继续使用“人材”,讲“人材市场”,讲“尊重人材”;你若“不从之”,则使用“人才”,讲“人才市场”,讲“尊重人才”
你的选择是:使用人材( ),使用人才( )。

其实,网友的举动,正实证网友是“不从之”的。网友在本帖说:

对示例在语言文字上的和使用括号的差错提出不同看法,根据组织原则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宣传《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提醒同行注意。

网友为什么要“提出不同看法”,为什么“向有关部门反映”,为什么“提醒同行注意”?这些不就是“不从之”的各种表现吗?
若网友真的“从之”,则只应在心里想想,存疑质疑,不说出来,不作交流。但现在恰恰相反,还付诸一系列行动,“提出”啦,“反映”啦,“提醒”啦。让更多人知道国标之错——这些人知道国标之错后还会“从之”而以错授人吗?答案应是否定的。
网友此举,不但自己“不从之”,还客观上壮大了“不从之”的队伍。罪过罪过。

发表于 2020-8-1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拥护和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绝对口是心非。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不看主流只看枝节,才是居心叵测。

       举一个例子,2017年9月29日,各大媒体公布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单》(共2287名,按姓氏笔画为序

       老夫由于教秘书学的职业习惯,对按笔画为序有所研究,发现其中有几处排序错误:

       4画的是“仇鸿(女)、 仉锁忠(回族)”,正确排序先“仉”后“仇”;4画的排序中是孔绍逊、 巴珍(女,藏族)、 巴音朝鲁(蒙古族) 、巴特尔(蒙古族)正确排序先排3个姓“巴”的,后排姓“孔”的。

       5画的“冉万祥、 史翔 、史万钧(蒙古族)、 史志军、史济锡、史聪灵,应该是先排5个姓“史”的,再排姓“冉”的;5画的“乐玉成 、尔肯江 · 吐拉洪(维吾尔族)”,也应该先“尔”后“乐”。

        6画的“阴和俊 、贠建民 、纪峥 、纪晓飞、 孙伟、孙珅 、孙轶 、孙喆 、孙斌 、孙谦 、孙颖(女) 、孙毅(女)、 孙力军 、孙大伟 、孙云飞 、孙巨先 、孙龙德 、孙东升、 孙守刚、 孙志刚、 孙志军、 孙志杰、孙述涛、 孙国相 、孙金龙 、孙金娣(女)、 孙绍骋 、孙春兰(女) 、孙晓云(女)、 孙爱军 、孙梅君(女) 、孙雪涛 、孙甜甜(女)、 孙维本 、孙喜庆、孙新阳,正确的按笔画顺序派,应该是先排33个姓“孙”,然后再排“阴”“贠”“纪”。

       2287名十九大代表的名单,共计字数不到一万,就有5组排序错误,如果按照楼主生搬硬套“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五的,是不是也要全部收回。本人发现问题后,善意提出意见,并向十九大秘书处反映。我发现的学术上知识上的问题,一般都是先与当事人或者单位沟通。下面就是还能够在网上能够搜索出来的我对以笔画为序发表的帖子:

    [原创]按笔画顺序排列的一份名单的瑕疵

     最近公布了按姓氏笔画排列的一份名单,但是仔细分析,也有几处瑕疵。

     一、姓氏是4画的代表中,有两组排错了。

     1、错把姓“仇”排在姓“仉”的前面。因为这两个字的笔顺编号都是3235(撇、竖、撇、折),但是按“笔形相关组合关系规则, 汉字的笔画数、笔顺、主附笔形完全相同时,按笔画组合方式定序,就是“先相离——再相接——后相交”,“先短长比例——后长短比例”。仉”第三画与第四画是相接,“仇”的第三、四画是相交。这两个字都是“亻”旁,在《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的《部首检字表》中也都是“仉”在前,“仇”在后。

     2、错把把姓“孔”排在姓“巴”的前面。因为这两个字的笔顺编号都是5214(撇、竖、撇、折),但是按“ 四、主附笔形规则  笔画数、笔顺笔形相同或非常接近的字,按笔形“先主后附”的原则定序。”“巴”字第二画是竖是主笔形,“孔”第二画竖钩,是竖的附笔形。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在一级字表中,“巴”的序号0178,“孔”的序号0179,所以应该“巴”前“孔”后。

     二、 姓氏是5画的代表也有两组排错:

     1、错把“冉”的排在“史”的前面。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一级字表中,史”的序号0248,“冉”的序号0258。错误产生的原因是违背“三、笔顺规则  笔画数相同,还要按笔顺定序。所谓笔顺就是先写哪一画,后写哪一画。”“史”的笔顺编号是25134,(竖、折、横、撇、捺),“冉”的正确笔顺编号是“25211”(竖、折、竖、横、横),把笔顺编号错误是写成了25112“竖、折、横、横、竖”。

     2、错把“乐”排在“尔”前面。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在一级字表中,“乐”的序号0287,“尔”的序号0256。产生错误的原因是违背了“ 六、折的起笔笔形规则  折笔折数相同,就由折的起笔笔形横、竖、撇定序。折的起笔笔形就是折的名称的第一个字,”这两个字笔形代码相同,都是“45234(撇、折、竖、撇、点)”,但是“尔”的第二画是“横折”应该排在前,“乐”折是“竖折”应该排在后。

     三、6画姓氏的代表有一组排错。

     把姓“孙”(笔形代码521234)的排在姓“阴(笔形代码523511)”、“贠(笔形代码542534)、“纪(笔形代码551515)”的后面。错误产生的原因可能是把“孙”的第二、四画“代码2的竖钩,当成了代码5的弯钩了”。正确的排列应该是孙、阴、贠、纪。

     虽然在2287个代表的名单中仅仅只有以上几处瑕疵,而且都是按笔画顺序排列的高深难点之处。瑕不掩瑜,但总是美中不足。希望引起文秘人员的注意,认真学习掌握“按笔画顺序排列”规范的定序规则,避免误差。

     2017年10月5日



      


 楼主| 发表于 2020-8-1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口是心非抑口非心是(回应73#之二)
    “欢愉爷爷”网友说:“楼主攻击我口是心非
笔者从没说过网友“口是心非”,于是,所谓“攻击”,无从说起。谓予不信,谨请翻帖(翻看之前帖子)。
笔者倒是说过网友“口非心是”,“口以为非,心以为是”。网友口头反对“其不善者质疑之且不从之”,实则践行着“不善不从”:网友指出国标8处差错,既向上反映,又撰文提出。这不是质疑之?这不是不从之?
若不质疑,应对国标至迷信境界,“圣洁无瑕”,更不可什么指出其差错的。
若非不从之,应不做任何不利于国标差错之事(如反映、撰文)——错就让它错下去(如以错授人)。
笔者说网友“口非心是”,是冷静地、客观地分析、反映网友言行,全然实事求是,并无恶语诋毁,何来“攻击”?
“口非心是”不是“口是心非”,前者词呈中性,后者词乃贬义,何来“攻击”?
其实,用上“某某攻击某某”之说,通常是置前者于不义,而后者往往就成了正义的化身了。
笔者在77#提出:
以下问题,谨请网友回应:
1.你指出国标之错(3处政治法律知识错误,5外括号乱用),若“从之”,则应以错授人(学生及亲朋戚友)。若“不从之”,则应以对授人。
你的选择是:以错授人( ),以对授人( )。
2.国标还有其他差错,如国标违反六部委要求,使用非推荐词形“人材”,不使用推荐词形“人才”。你若“从之”,则继续使用“人材”,讲“人材市场”,讲“尊重人材”;你若“不从之”,则使用“人才”,讲“人才市场”,讲“尊重人才”
你的选择是:使用人材( ),使用人才( )。
现重提,可以回应吗?

发表于 2020-8-2 08: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8-2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楼主磁场2016先生生造词语“口非心是”的能力,《现代汉语词典》《成语大词典》《新华词典》《辞海》《汉语大词典》没有收进“口非心是”一词,但愿今后的能够收入楼主生造的“口非心是”,并注明出处,这样就可以流芳百世了。不过中小学语文教师都要求学生不要生造词语,特别是不要乱改成语。不管楼主及追随者怎样狡辩,大家都会明白楼主的用意。

       《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虽然是推荐性的,但是它毕竟是国家标准,是教育部归口管理的,编写中小学教材就应该执行,比如国标《标点符号用法》“4.5.3.5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这一规定。对此有不同意见,可以反映,可以进行学术讨论。当然对国标中的示例的表述上明显的错误,比如提到的间隔号中对行政区划示例中的错误,没有使用推荐的“人才”而使用该异体词“人材”以及一处使用“特别旅客快车”、一处又使用“特快快车”不统一也要承认。但是绝对不能借此发难,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把一些枝节性的问题当成主流,叫嚣“最新版2011年版《标点符号用法》虽贵为国标,但差错颇多。按《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为不合格的图书,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超过万分之五,‘全部收回’。”从而得出七、八、九年级语文教材仅在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使不使用顿号号上就有73处错误,因为教材按国标规定不用顿号,没有按楼主想法。楼主闹了好几年,国标2011年版《标点符号用法》没有收回,教材的这73处“错误”也没有更改,这就是很好的证明。不知道打了谁的脸?

       我在78#写了十九大以笔划为序的代表名单的排序有五处瑕疵,但这仅仅是文秘人员工作中的失误。这些瑕疵丝毫不影响学习贯彻十九大的精神。写出这个例子也是提醒辨正客观看待问题,分清主流和枝节。

 楼主| 发表于 2020-8-2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保持理智(对81#的回应)

先谢谢“欢愉爷爷”网友75#的指正和78#的展示,受教了。
下面是笔者对网友81#的回应。

    一、关于网友说笔者生造词语“口非心是”的问题。
   事起网友说:“楼主攻击我口是心非。”笔者回应并无此事,倒是承认说网友“口非心是”——“口以(此)为非,心以(此)为是”。
本来网友对此事的回应,应该一是指出此事有否;若有,则用事实反驳。二是若无此事,则分析“口非心是”当否;若不当,则说理说据。这两点是关键,是非接触不可。但是,现在本帖于关键处一言不发,反而转到非关键的“生造词语”上,另辟“新战场”。这应了网友本帖一语,“把一些枝节性的问题当成主流”。
到底“楼主攻击我口是心非”一事存在与否?不得而知。
到底笔者说网友是“口非心是”妥否?不得而知。
如此应对,怎么算是讨论问题?
如此应对,怎么可以解决问题?

二、关于图书差错率超过底线的问题。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是新闻出版总署在2004年12月9日发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提及,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为不合格的图书,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超过万分之五,“全部收回”。这规定严厉与否,与我无尤。笔者照本宣科,不应因而得咎。
这规定还有其他说法,成绩突出,表扬奖励;违反规定,警告罚款等。其中第十九条:

1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具有法律效力”之说,应像《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一样,对令行禁止的情况以奖惩应对。而网友反复强调《标点符号用法》“具有法律效力”,请问它的奖惩何在?既无奖惩,何来法律效力?对这个问题,我并不纠缠在强制性抑指导性方面,我只关注“具有法律效力”与否(有奖惩与否)。
再者,笔者对国标指瑕,并不是网友所说的“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笔者分别在7#、8#、9#、11#各述其差错一点,合四点,早已不是一点。更重要的是,笔者不止一次表明,蔡先生与笔者指出国标疑似差错共73处,计差错个数96.6个。即不是“攻其一点”,而是攻其几十点了。
另外,也不是网友所说的“把一些枝节性的问题当成主流”。如“语段”定义,是国标编写的重头戏之一。国标既隆重推出它(国标《前言》,对旧标准“全面修改”,“增加对术语”“‘语段’的定义”),又多次使用它(文中反复出现“语段”一词共20次)。但“语段”定义与语言学界共识完全相反,且本身定义的阐述具知识性、逻辑性差错。这还“枝节”?
例不止此,略。

三、关于书名号的问题。
初中教材中,笔者指出“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点号点断却没用的,共73例。之所以指瑕,是因为笔者认为书名号无停顿功能,是因为笔者认为该处应用点号点断,是因为笔者认为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的停顿不止顿号点断之唯一。而绝对不是因《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对差错率之规定,“从而得出……使不使用顿号上就有73处错误”。网友所述的因果关系无论如何都不成立——这由因溯果的推断也委实太奇葩了!
换言之,这样的话语也会说出来,真的匪夷所思!

四、关于国标没收回、教材没更改的问题。
国标未收回不等于其所述没错,教材未更改也不等于其所述没错。这道理浅显。
教材存在差错而未能及时订正是常态,虽然这很不应该。如笔者2010学年起,每一学年都坚持不懈地指出教材《将相和》的九处差错,但是,一两年没改,三四年没改,五六年没改,七八年没改,难道“这就是很好的证明”教材此处没错了?难道连续指瑕八年但教材都没改就是“不知道打了谁的脸”了?事情到第九个学年,教材改了(改动8处,没改1处)。
为了纠错,笔者上贴网文,上书至温总理(2013年3月前)等,这是“闹”吗?这不是堂堂正正地行使公民权利吗?
如果这算“闹”,那么网友在发现十九大代表名单存在排序错误后,向秘书处反映也是“闹”而不是正当地行使公民权利了。
国标也存在差错而未能及时订正也是常态,虽然这也很不应该。国标之错,前述甚多,不赘。

五、请勿恶语相向。
本帖形容笔者,又是“叫嚣”,又是“闹”的,这是翻脸的前奏吗?

最后谨请网友认真对辨,回应笔者在79#提出的两个问题——笔者将不胜感激。

发表于 2020-8-2 19: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欢愚对我们才识粗浅和对法律法规不太懂的网友的常规做法是:一是忽悠,二是恐吓,三是扣帽。遇到如楼主这种有知识,摆事实,讲道理的人时,他就理屈词穷,语无伦次,糊乱攻击,转移论点。最后气火上心,丑态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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