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保持理智(对81#的回应)
先谢谢“欢愉爷爷”网友75#的指正和78#的展示,受教了。
下面是笔者对网友81#的回应。
一、关于网友说笔者生造词语“口非心是”的问题。
事起网友说:“楼主攻击我口是心非。”笔者回应并无此事,倒是承认说网友“口非心是”——“口以(此)为非,心以(此)为是”。
本来网友对此事的回应,应该一是指出此事有否;若有,则用事实反驳。二是若无此事,则分析“口非心是”当否;若不当,则说理说据。这两点是关键,是非接触不可。但是,现在本帖于关键处一言不发,反而转到非关键的“生造词语”上,另辟“新战场”。这应了网友本帖一语,“把一些枝节性的问题当成主流”。
到底“楼主攻击我口是心非”一事存在与否?不得而知。
到底笔者说网友是“口非心是”妥否?不得而知。
如此应对,怎么算是讨论问题?
如此应对,怎么可以解决问题?
二、关于图书差错率超过底线的问题。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是新闻出版总署在2004年12月9日发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提及,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为不合格的图书,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超过万分之五,“全部收回”。这规定严厉与否,与我无尤。笔者照本宣科,不应因而得咎。
这规定还有其他说法,成绩突出,表扬奖励;违反规定,警告罚款等。其中第十九条:
1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具有法律效力”之说,应像《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一样,对令行禁止的情况以奖惩应对。而网友反复强调《标点符号用法》“具有法律效力”,请问它的奖惩何在?既无奖惩,何来法律效力?对这个问题,我并不纠缠在强制性抑指导性方面,我只关注“具有法律效力”与否(有奖惩与否)。
再者,笔者对国标指瑕,并不是网友所说的“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笔者分别在7#、8#、9#、11#各述其差错一点,合四点,早已不是一点。更重要的是,笔者不止一次表明,蔡先生与笔者指出国标疑似差错共73处,计差错个数96.6个。即不是“攻其一点”,而是攻其几十点了。
另外,也不是网友所说的“把一些枝节性的问题当成主流”。如“语段”定义,是国标编写的重头戏之一。国标既隆重推出它(国标《前言》,对旧标准“全面修改”,“增加对术语”“‘语段’的定义”),又多次使用它(文中反复出现“语段”一词共20次)。但“语段”定义与语言学界共识完全相反,且本身定义的阐述具知识性、逻辑性差错。这还“枝节”?
例不止此,略。
三、关于书名号的问题。
初中教材中,笔者指出“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应用点号点断却没用的,共73例。之所以指瑕,是因为笔者认为书名号无停顿功能,是因为笔者认为该处应用点号点断,是因为笔者认为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的停顿不止顿号点断之唯一。而绝对不是因《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对差错率之规定,“从而得出……使不使用顿号上就有73处错误”。网友所述的因果关系无论如何都不成立——这由因溯果的推断也委实太奇葩了!
换言之,这样的话语也会说出来,真的匪夷所思!
四、关于国标没收回、教材没更改的问题。
国标未收回不等于其所述没错,教材未更改也不等于其所述没错。这道理浅显。
教材存在差错而未能及时订正是常态,虽然这很不应该。如笔者2010学年起,每一学年都坚持不懈地指出教材《将相和》的九处差错,但是,一两年没改,三四年没改,五六年没改,七八年没改,难道“这就是很好的证明”教材此处没错了?难道连续指瑕八年但教材都没改就是“不知道打了谁的脸”了?事情到第九个学年,教材改了(改动8处,没改1处)。
为了纠错,笔者上贴网文,上书至温总理(2013年3月前)等,这是“闹”吗?这不是堂堂正正地行使公民权利吗?
如果这算“闹”,那么网友在发现十九大代表名单存在排序错误后,向秘书处反映也是“闹”而不是正当地行使公民权利了。
国标也存在差错而未能及时订正也是常态,虽然这也很不应该。国标之错,前述甚多,不赘。
五、请勿恶语相向。
本帖形容笔者,又是“叫嚣”,又是“闹”的,这是翻脸的前奏吗?
最后谨请网友认真对辨,回应笔者在79#提出的两个问题——笔者将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