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欠应有的道歉——笔者曾被网友黑了两次
辩论中引用对方的文字,应如实,不误传。
“欢愉爷爷”网友引用笔者的文字,不实且误传,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笔者之“七、八、九年级”,被“欢愉爷爷”网友窜改为“七下至九下”。
笔者在1#的篇名:
《与引号同进退——七、八、九年级》
网友在61#说:
主贴的标题是《与引号同进退——七下至九下》,标题是限制在“七下至九上”(也就是初中阶段的五本教材),但是正文却有以下“七上”的内容(以下列举“七上”内容,略)。
笔者的“七、八、九年级”,被网友窜改为“七下至九下”后,使得笔者所述由对变错,网友指责则由错变对。因为如果真的是说“七下至九下”,那么,的的确确是不应该包括“‘七上’的内容”的。问题是,笔者所述不是“七下至九下”,而是“七、八、九年级”啊!没有任何理由“七年级”还不包括“七上(七年级上册)”的。不是吗?
就这样,网友以假乱真了——此为第一黑。
网友引用笔者文字之不实且误传,其负面影响是:笔者所述原来是对的,经网友“加工”而变错。
二、笔者之“教材问题我也曾上书至温总理”,被“欢愉爷爷”网友窜改为“甚至上书至温总理”。其窜改有三:
1.删“教材问题”;
2.把“曾(上书)”改为“甚至(上书)”;
3.任性地东拼西凑。
笔者原文见41#:
以前教材问题我也曾上书至温总理、刘延东国务委员(现副总理)及国家的几个部委。
网友之引用见46#:
但是就你提出的教材“标有引号或者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没有使用标点符号”这一项,初中六本语文教材就有70多处错误,真是难以想象。所以你“于2005学年起年复一年对这类差错提出质疑。笔者曾于2014、2015年参与部编版初中语文教材七、八、九年级上下册的审读工作,对这个问题反复地提出异议”“甚至上书至温总理、刘延东国务委员(现副总理)及国家的几个部委”,楼主10多年锲而不舍提出这些意见,初中教材也未能按照你的意见修改,这就是最好的答案……
(一)网友删笔者原文“教材问题”,使人误以为未能按笔者意见修改的仅仅是书名号问题。
实际上,书名号问题只是教材问题之一,更多的是教材的其他问题,这当中,有部分是按笔者意见修改了的。
如部编版七年级上册教材(未正式出版的叫审读本),笔者在审读时提出27条意见,在正式出版成为部编版时,其中13条因所在之文不在教材而无法确定笔者意见当否。如原来的审读本附录标点,部编版则不再附录(对附录,笔者曾提出5条意见)。余下14条,8条修改,6条照旧。修改的8条,其中6条的修改与笔者意见一致,两条与笔者意见有所出入。详见另文。
(二)网友把笔者原文“曾(上书)”改为“甚至(上书)”,使得后述基于前述且甚于前述。
基于前述,即“上书至温总理等”是前事的发酵。
甚于前述:
1.提出异议于“2014、2015年”,后续事其时间应更“甚”,即往后从2016年起计。
2.“提出异议”,向谁?当然是向职位低于下文之“温总理”等的,因为后“甚”于前。
网友改动笔者原文后的引文“甚至上书至温总理……”之“甚至”,因也在引号内,致使读者误以为这“甚至”就是笔者原话。实际上,笔者并无“甚至”一说,只是说“以前教材问题我也曾上书至温总理”——冤枉啊!
实情为,上书至温总理等,不从2016年起,而在2013年3月前。此其一。
上书的是“教材问题”,包括情理、文字、常识、标点、插图等类,即使标点类,非书名号之唯一,还有句号、分号、逗号、顿号、引号等。此其二——这关键。
“教材问题”的删除,“曾(上书)”改为“甚至(上书)”,这两处的再加工,使网友自己连同所有看客都弄糊涂了,误以为上书至温总理等未能解决的只是书名号问题,还误以为“上书”是后来的事,最终弄到最高层也未能解决。
网友曾辩解说删去“以前教材问题”只是“承前省”,实则不然。“承前”之“前”是什么?请复看前面引用的网友46#所述:
但是就你提出的教材“标有引号或者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没有使用标点符号”这一项,……就有70多处错误,……对这类差错提出质疑。……对这个问题反复地提出异议……楼主10多年锲而不舍提出这些意见。
关键语:这一项,70多处错误,这类差错,这个问题,这些意见。
可见,“承前”的是书名号问题,实际“省”的却是教材问题——教材问题不可省。
(三)网友从笔者两篇文章中各取一段,拼凑新的一段。
笔者的两段文字,分别出于第1帖(下述内容“1”、“3”)和第41帖(内容“2”),这些文字的叙事有先有后。网友截取后不按时间顺序,随意安放在文章的同一段,不出问题才怪呢。
笔者实情为:
1.2005学年起质疑(上贴网文于人教论坛);
2.上书至温总理等(2013年3月之前);
3.2014年起继续质疑。
网友误传为:
1.2005学年起质疑;
3.2014年起继续质疑;
2.甚至上书至温总理等。
就这样,网友对笔者原文任意删除、改动、拼凑了——此为第二黑。
网友引用笔者文字之不实且误传,其负面影响是:笔者原文被网友再加工后,笔者就从有理变得理亏。
难道网友认为引用笔者文字之不实且误传,并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可以心安理得?
换作我,早已对被指正致谢,对产生后果致歉,且主动,真诚。
是网友不知先后两次窜改笔者文字之事?
或许不自知,类似之窜改,若习惯也就成自然,自然也就不当一回事了。
即使不自知,后来笔者也曾先后指出:
上述“一”之网友窜改笔者文字的问题,笔者已在68#述说(7月29日);
上述“二”之网友窜改笔者文字的问题,笔者已在54#述说(7月27日)。
今天是8月5日。
当然,若以窜改为是,则是既无半点负疚感更无丝丝歉意的——黑了就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