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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残疾斗士

[群众呼声] 四川绵阳刘辉与北京京平律所纠纷周年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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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2 07: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英国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埃德蒙·柏克曾说过的一句话:邪恶盛行的条件,是善良者的沉默。

发表于 2020-9-12 18: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西游记感悟:凡没后台的小妖都被打死,凡活得风声水起的妖怪,必有强大的后台为其充当保护伞。

发表于 2020-9-12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岁月静好,是因为有人在替我们负重前行。你之所以看不到黑暗,是因为有人正竭尽全力地把黑暗挡在你看不到的地方。

 楼主| 发表于 2020-9-13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京平律师代理我家拆迁案10个月后,2017年4月8日(星期六)夜晚我家住房被偷拆,随后我家宅基地与房子周边土地未通过任何法定程序就被施工方强占,代理律师竟然束手无策。维权两年,诉讼还在进行中,代理律师准备放弃,我坚持要求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并续交了律师服务费。我们信仰法律、信任律师并依法维权,谁都知道法院开庭的重要性,而代理我们案件的律师多次开庭不出庭,该提起的法律程序不提起,提起后的程序不持续跟进,让我们白白错过了许多诉讼时效(之前文章《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一封投诉信》与《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一封反驳信》均有叙述,这里不再赘述)。

发表于 2020-9-14 09: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山穷水尽,哪有柳暗花明?没有万念俱灰,哪有绝处逢生?感恩生命中所有的痛苦和磨难,那是上天的渡化。

发表于 2020-9-14 19: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总有那么一小撮无良律师,仗着自己懂法律、有人脉,普通百姓其奈我何,恣意妄为久了,势必成为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网评:这样的律师玷污了律师称号。他们是一群没有人格,没有廉耻,没有是非观念的行尸走肉。

 楼主| 发表于 2020-9-14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与代理律师产生矛盾后,2019年7月21日我向京平律所邮寄《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一封投诉信》,7月22日律所主任赵健签收,7月29日律所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严重不实,并且对我的诉求只字未提,对此我向律所提出抗议。8月25日我再次向京平律所邮寄《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第二封投诉信》(以下简称《投诉信》),8月26日京平律所签收。针对7月29日《京平律所致刘辉先生的回复》,我们依据事实进行了逐条反驳,并于9月22日向京平律所邮寄《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一封反驳信》(以下简称《反驳信》),9月24日律所主任赵健签收,随后我多次电话联系律所,要求赵健主任接电话并就我的《投诉信》与《反驳信》给予书面回复,无果。

发表于 2020-9-16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勇敢为民生和社会不公发声的人,都不是为一己私利。他们只是,心存一种原始的正义感,当遇到社会不公的时候,没有人强迫你站出来呐喊,但请不要远离和背弃正义,更不要站在邪恶一边。

发表于 2020-9-16 23: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拆迁律师卖的就是“北京”两个字,给拆迁户有遐想空间,然并卵。

发表于 2020-9-17 20: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发表于 2020-9-19 20: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对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发表于 2020-9-19 21: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总有那么一小撮无良律师,仗着自己懂法律、有人脉,普通百姓其奈我何,恣意妄为久了,势必成为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

网评:这样的律师玷污了律师称号。他们是一群没有人格,没有廉耻,没有是非观念的行尸走肉。

发表于 2020-9-19 22: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寇往潮 发表于 2020-9-19 20:05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对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各打五十大板在说!
发表于 2020-9-19 22: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残疾斗士 发表于 2020-9-14 23:20
我与代理律师产生矛盾后,2019年7月21日我向京平律所邮寄《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一封投诉信》,7 ...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发表于 2020-9-20 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推动国家和社会进步者,从来都不是那些赞美者,而是批评者!

微信图片_20200920064735.jpg

发表于 2020-9-20 16: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执业警示

为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加强律师协会对会员执业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声誉,武汉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委员会将对本会会员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辑录并陆续发布。

按照相关规定,受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处分的不向社会公开,因此以下行业处分以不点名的方式公开,旨在进一步警示教育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切实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全市律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发表于 2020-9-20 16: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01
违规收费
湖北HH律师事务所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费合法票据,武汉市律师协会给予其训诫的行业处分;
该所张某某律师在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私自收取律师费人民币壹万元,属于违规收费行为。武汉市律师协会给予其训诫的行业处分。

发表于 2020-9-20 22: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02
违规收案收费
湖北GG律师事务所饶某律师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私自通过微信收取律师费人民币贰万捌仟元,该费用并未向律所缴纳,属于违规收案收费行为,饶某律师退还了全部律师费。武汉市律师协会给予其训诫的行业处分。

发表于 2020-9-20 23: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唯利是图的太多了  ,匡扶正义成为了赚钱的笑话

发表于 2020-9-21 1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03
违规收案收费
湖北CM律师事务所范某律师在承接案件过程中未与当事人签订相应委托代理合同,收取了代理费用陆拾万元,该费用并未向律所缴纳,属于违规收案收费行为。
范某律师与投诉人达成了和解,退还了部分律师费,投诉人撤回了投诉。武汉市律师协会对其进行从轻处分,给予其警告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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