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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残疾斗士

[群众呼声] 四川绵阳刘辉与北京京平律所纠纷周年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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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图片_20201123224436.jpg   

发表于 2020-11-25 20: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20-11-27 21: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是格外需要“面子”的职业。
        律师的面子,不是在法庭上“战胜”乃至“羞辱”对手,而是相互尊重让大家觉得曾经与你共同出席法庭是一件值得记忆乃至夸耀的事情。——总要声称自己比对手强大优秀,那该是多么的狭隘与不自信;凡事都得争个赢,情商那该有多低!

发表于 2020-11-29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的面子,不是让当事人“满怀感恩”地跪下去,而是帮助他们有尊严地站起来。——律师无论以何等理由、何种方式“炫耀”当事人向自己下跪都是极其不得体之事,最多只表明律师的虚荣与当事人的虚弱。

发表于 2020-11-29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的面子,不是牛逼哄哄的自我吹嘘,而是谦虚真诚地相互辉映。——无论是亲自吹牛皮自我吹捧还是有团队地抬高自己,其实细看都是可笑的。市场足够大,同行未必就是冤家。至少,莫要背后诋毁,相互拆台。有些案子或许个人根本拿不下来,为何不推荐给同行或与他人合作呢?律师当“各美其美,成人之美,美美与共”。

发表于 2020-11-30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的面子,不是只能赞扬不能批评的“过度自尊”,而是自信平和地反省与自嘲。——自尊过度无非不够自信,睚眦必报无非心胸狭窄;只能听赞扬不能容忍质疑和批判之类“伟正光”的事儿,不是律师该干的。

发表于 2020-12-1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的面子,不单纯取决于律师费的高低,而是综合实现律师作为法律人、政治人、商业人与文化人的职业价值。——律师费是中国律师保持职业独立与尊荣的基础,是衡量律师社会影响力最客观的标准之一。中国律师不仅要学会通过法律服务“站着挣钱”,还要努力学会通过各种投资方式“体面赚钱”,尽可能实现财富相对自由使律师执业活动不过度受制于经济利益影响。另一方面,“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中国律师行业每年的律师费收入大致于中国五百强企业中排名约二百位左右一家企业营业额相当,甚至赶不上马云们“双十一”一天的网购销售额。最有资格堪称伟大的当代律师王工、张思之们,显然都不是特别能挣钱的律师——律师的价值主要不在钱上,数钱论英雄是行业的自我矮化。

发表于 2020-12-17 21: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的这一段路,既然你走了上去,你就得弄明白你所维护的不仅仅是自己的权益!你所维护的,不仅你一己之利,更有和你一道,感同深受的众多人的合法权益。小制于人,大约于心,广治于德!依法治理的征途上,不缺乏这条道路的宽窄泥泞与坑洼,所缺乏的是当今全民法治意识的集体提升和执法者的自身律戒!

发表于 2021-1-28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者要有仁心,法者要有爱心。小爱成就小律,大爱者方有成为大律师的潜质。一个心中只有自己,只有钱的律师不会有太大的成就,更不可能成为一代名律。无他,心胸使然。

发表于 2021-1-29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公安机关尚未查明实施拆除的行为人之前,能否推定征收拆迁实施主体拆除了房屋?|典型判例



    一、索引指南
  【判例名称】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与吴杰诉土地行政强制案
  【裁判级别】 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9)川行终1270号
  【生效时间】 2020年12月7日
  【主审法官】 谭勇 杨军 伍平会
  【参考级别】 典型判例
  【可参区域】四川省
  【裁判主旨】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鉴于强制拆除行为是为实现征地目标,且案涉房屋在征地范围内,故而案涉房屋被拆除符合征收拆迁实施主体的目的和利益,同时征收拆迁实施主体通常具有保护辖区内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因此应当推定征收拆迁实施主体实施了案涉房屋拆除行为,征收拆迁实施主体应对该拆除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编者评注】 根据我国现行征收拆迁行政案件裁判规则,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形下,依旧可以推定征收拆迁实施主体应对征地范围内被拆除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发表于 2021-1-29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裁判原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川行终1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亚丹,市长。
委托代理人谢伟,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涛,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杰,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上诉人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都江堰市政府)因被上诉人吴杰诉都江堰市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行初10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3月31日,都江堰市政府发布都府土告[2015]3号《关于2013年第108等批次批准在玉堂镇范围内城镇建设用地的征地公告》(以下简称3号征地公告),征收玉堂镇青城桥社区1、2、3、4组集体土地,并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进行说明。2015年4月22日,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都土告[2015]3号《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进行公告。2015年5月6日,都江堰市政府作出都府土[2015]39号《关于征收玉堂镇石牛村、三台社区、青城桥社区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2015年11月23日,吴杰的房屋被拆除,吴杰之母邓贵群以“财物被毁坏”到都江堰市公安局玉堂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于2015年12月9日出具“受案回执”,证明邓贵群所报财物毁坏案已受理。2016年,都江堰市玉堂镇人民政府通知吴杰,针对吴杰户的拆迁补偿费已到位,通知吴杰户尽快完善“补偿安置协议”及领取相关拆迁补偿费和安置房钥匙。吴杰认为其房屋2015年11月23日被都江堰市政府强拆,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都江堰市政府对吴杰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发表于 2021-1-29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事实,有3号征地公告、《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关于征收玉堂镇石牛村、三台社区、青城桥社区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都江堰市公安局玉堂派出所受案回执、都江堰市玉堂镇人民政府通知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发表于 2021-1-30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法院认为,吴杰的房屋在都江堰市××号征地公告范围内,吴杰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亦应当对都江堰市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吴杰诉称都江堰市政府于2015年11月23日实施了强行拆除吴杰房屋的行为,应当提交证明都江堰市政府实施强行拆除行为的证据。吴杰在起诉时提交了一份3号征地公告、二张房屋被拆现场照片及都江堰市玉堂镇人民政府给“吴杰户”的通知,结合吴杰之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表明公安机关已受理所报称案件,但案件再无任何后续的进展,吴杰只能举出其房屋被拆除这一事实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中,吴杰所诉的行政强制行为实施前,没有任何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履行催告程序,客观上导致吴杰无法证明行政强制行为的具体实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此,都江堰市政府是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都江堰市政府辩称其未启动行政强制征地拆迁程序,未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但无其他证据证明有其他主体实施了拆除行为,且吴杰之母邓贵群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利用侦查权也未确认拆除行为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实施;鉴于本案强制拆除行为是为实现3号征地公告确定的内容,而3号征地公告又是都江堰市政府发布的,应当推定都江堰市政府实施了案涉房屋拆除行为,都江堰市政府应对该拆除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诉讼中,都江堰市政府未提供本案所涉拆迁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据及依据,其实施的拆迁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都江堰市政府对吴杰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都江堰市政府负担。

发表于 2021-1-30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人都江堰市政府上诉称,吴杰并未提供都江堰市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任何证据,一审判决推定都江堰市政府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认定事实错误;在公安机关尚未查明实施拆除的行为人之前,就认定都江堰市政府实施拆除行为,明显不当;都江堰市政府依法开展房屋征收活动,从未组织、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案涉房屋实施强拆行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杰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发表于 2021-1-31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被上诉人吴杰答辩称,吴杰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都江堰市政府所述的“举证不足”,是由都江堰市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吴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都江堰市政府是受益者,推定都江堰市政府是房屋拆除者符合客观实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表于 2021-1-31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人都江堰市政府和被上诉人吴杰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已装入卷宗供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发表于 2021-2-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吴杰诉称都江堰市政府于2015年11月23日实施了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应当提交证明都江堰市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吴杰在起诉时提交了3号征地公告、房屋被拆现场照片及都江堰市玉堂镇人民政府给“吴杰户”的通知,结合吴杰之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表明公安机关已受理所报称案件,但案件再无任何后续进展的情况,吴杰只能举出其房屋被拆除这一事实的证据。

发表于 2021-2-1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中,吴杰所诉的行政强制行为实施前,没有任何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履行催告程序,客观上导致吴杰无法证明行政强制行为的具体实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此,都江堰市政府是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都江堰市政府上诉称其未启动行政强制征地拆迁程序,未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但无其他证据证明有其他主体实施了拆除行为;在吴杰之母邓贵群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利用侦查权也未确认拆除行为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实施的情形下,鉴于本案强制拆除行为是为实现3号征地公告确定的内容,3号征地公告是都江堰市政府发布的,且被拆房屋在3号征地公告确定的征地范围内,案涉房屋被拆除符合都江堰市政府的目的和利益,同时都江堰市政府具有保护辖区内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应当推定都江堰市政府实施了案涉房屋拆除行为,都江堰市政府应对该拆除行为承担法律后果。都江堰市政府未提供案涉拆除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据及依据,其实施的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确认违法。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都江堰市政府对吴杰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发表于 2021-2-1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都江堰市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 勇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伍平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军甫
书 记 员  周竹青

发表于 2021-4-12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用爱心、责任和行动,与百姓同甘,听人民疾苦,传百姓呼声,助无力者前行。用新闻的影响力和人道力量,凝集爱,唤真情,努力营造一个“关心残疾人、关心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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