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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四川手机报

浙江检方抗诉案例打破“新房先交物业费后交房”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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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1:01
支持检方的裁判!物业费跟交房怎么能绑在一起混合一谈!以交房拿钥匙为由捆绑物业费是不合法交房条款!首先物业进入新楼盘得经过审核资质管理水平是否到位,经80%的业主签字同意才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1:03
和情和理的双方说明情况调理说明好理由。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1:09
要健全法律,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和事严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1:10
应该严打开发商,房子都还有住,就要先收物管钱,不和理,开发商想钱想疯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1:29
物业公司本身是服务单位。现实却是像大爷一样。多数都是霸道条款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1:34
我就比较好奇,检察院多次与开发商协调,但开发商不做出更改,哇塞,检察院也检察不动呀!买房子的时候有物业啥事,收房他就来了,理论上,收完房之后才会和物业产生关系,在此之前,没有半毛钱关系,凭啥产生门槛!别跟我说行业规则,几千年的妓院一样被官方取缔,有啥不能破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1:35
达成交房条件交房和缴物管费是两回事,不能捆绑式交房,物管费应每月底缴本月的才合理,预缴也不合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1:40
有法不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钱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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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1:47
法院是物业公司的后台,要不然它不会占在物业公司一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1:51
我就不买房所以没这些烦恼!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2:13
建议取消物业。物业乱收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2:15
法院判决业主违约应该是收了开发商的黑钱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2:25
物业必须要经过所有业主大会通过,未通过业主大会物业就自行收自己的铺盖卷走人。物业应该是先做事,再由业主大会评审是否招聘通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2:53
这法院不是主持公道的,应该追究法院责任人的职责,开除公职,情节严重的应判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2:57
交可以交,我可以不可以想交好久就交好久呢?凭什么你喊交好久就交好久呢。现在普遍一交就是一年,我有时间,把钥匙拿给我,我就交一个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3:07
应该这样判,开发商想省事推脱责任和物业公司合作干这个事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3:22
起诉居然被驳回,牛逼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3:44
潜规则本来就是说的是上不得台面的规则。说明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3:49
业主合同由开发商代签,剥夺了业主自由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1-12-16 14:14
物业太豪横,惹不起,收了业主的钱,态度好点,外面的人,惹到就是骂还要打人,监控他们说了算,他们的监控不好的就没有监控到,坚决取消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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