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通江县检察院于2001年9月向通江县法院起诉熊医生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犯罪。通江县法院一审(审判长李少兰)判决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熊医生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就诊人死亡原因还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伤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理由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审判长李家明)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4年4月20日熊医生刑满出狱后,即以:“”1、(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2、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决定再审(审判长何齐),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裁定认为:原判认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再而减轻处罚不妥,应该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法律条文改判有期徒刑3年)。熊医生对再审裁定不服,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的人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为理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确有错误“”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黄晓东)。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就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熊医生能不能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资格进行辩论。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1、撤销原刑事裁判;2、审判委员会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收到判决即申请判后答疑,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释明医疗事故罪是依据什么程序审理的?是什么证据查明就诊人伤亡原因的,是什么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巴中市中级法院指派审判长黄晓东答疑,黄庭长却解释:省高院指令再审没有指令审理医疗事故犯罪,检察院及你都没有辩称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而构成医疗事故罪,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没法解释。熊医生庚即提起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何齐副院长以“我们已经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再审,再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所有的程序都用完了,不能受理申诉。我联系了省高院立案庭王法官同意受理,你将申诉交给王法官就行了”。熊医生立即将申诉交四川省高级法院院立案庭王法官,很快就作出了(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熊医生对驳回申诉不服,再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信访。省高院庚即作出回复:“”由于四川省高级法院院未对案件有过实质性审理,既然连作出生效判决的审判长都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省高院无法作出评判。对驳回申诉处理不服,可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熊医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接待的法官告知熊医生: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熊医生再依法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回复:由于四川省高级法院已经作出了驳回申诉处理,本院不再对申诉复查。立案庭法官拒绝接收申诉状,建议熊医生走信访程序。熊医生向巴中市中级法院信访处提起信访。巴中市中级法院信访处将信访材料转通江县法院处理,通江县法院以信访问题属于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应该向法院申诉,通过申诉程序解决,以终止信访,建议熊医生走申诉程序。
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 1、“”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不是一句无任何意义的废话?你两个说下:熊医生到底是该走申诉程序还是信访程序,巴中市中级法院才对案子依法复查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一审公诉案件:起诉指控的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是什么特别法律允许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两审终审制原则为什么不能遵守?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为什么熊医生就不能上诉,这上诉权到哪里去了? 3、审判委员会到底能不能直接适用简易程序笔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为什么还不让熊医生知道,不让熊医生辩护、质证及提交新证据?为什么剥夺熊医生不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辩护权? 4、何齐是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省高院认定再审裁定确有错误指令第二次再审后,何齐为什么不主动回避?凭什么还亲自主持审判委员会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还亲手修改合议庭作出的判决? 5、既然案中就诊人的死亡原因还无法鉴定,法医尸检报告由于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病检报告,法医分析的死亡原因及出血原因与尸检记录的事实自相矛盾,无法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无法医医疗事故罪起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及第一次再审裁定均认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由何齐副院长主持的审判委员会是凭什么鉴定查清了就诊人的死亡原因,证明跟熊医生的什么行为由有直接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参与度达到主要责任以上,而且熊医生的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法院是不是应该释明?一句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能蒙过去吗? 6、巴中市中级法院既然自告奋勇地认为应该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却又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发回一审法院审理,也不能依法就起诉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作出判决,有检察院重新起诉,依照一次程序审判。巴中市中级法院是不是应该要脸地释明:是什么特别法律特别授权巴中市中级法院可以适用二审程序主动变更起诉罪名的? 7、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摆在这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你们却对熊医生提出申诉先以没程序了不受理,再联系省高院立案庭王法官受理申诉并作出驳回处理,又反过来又以省高院已经作出驳回申诉处理不再对申诉复查,还要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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