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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你们要何时才能依法、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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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6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实经过:通江县检察院于2001年9月向通江县法院起诉熊医生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犯罪。通江县法院一审(审判长李少兰)判决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熊医生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就诊人死亡原因还无法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伤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理由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审判长李家明)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4年4月20日熊医生刑满出狱后,即以:“”1、(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2、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决定再审(审判长何齐),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裁定认为:原判认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再而减轻处罚不妥,应该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法律条文改判有期徒刑3年)。熊医生对再审裁定不服,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的人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为理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确有错误“”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黄晓东)。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就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熊医生能不能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资格进行辩论。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1、撤销原刑事裁判;2、审判委员会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收到判决即申请判后答疑,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释明医疗事故罪是依据什么程序审理的?是什么证据查明就诊人伤亡原因的,是什么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巴中市中级法院指派审判长黄晓东答疑,黄庭长却解释:省高院指令再审没有指令审理医疗事故犯罪,检察院及你都没有辩称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而构成医疗事故罪,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没法解释。熊医生庚即提起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何齐副院长以“我们已经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再审,再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所有的程序都用完了,不能受理申诉。我联系了省高院立案庭王法官同意受理,你将申诉交给王法官就行了”。熊医生立即将申诉交四川省高级法院院立案庭王法官,很快就作出了(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熊医生对驳回申诉不服,再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信访。省高院庚即作出回复:“”由于四川省高级法院院未对案件有过实质性审理,既然连作出生效判决的审判长都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省高院无法作出评判。对驳回申诉处理不服,可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熊医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接待的法官告知熊医生: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熊医生再依法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回复:由于四川省高级法院已经作出了驳回申诉处理,本院不再对申诉复查。立案庭法官拒绝接收申诉状,建议熊医生走信访程序。熊医生向巴中市中级法院信访处提起信访。巴中市中级法院信访处将信访材料转通江县法院处理,通江县法院以信访问题属于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应该向法院申诉,通过申诉程序解决,以终止信访,建议熊医生走申诉程序。

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
1、“”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不是一句无任何意义的废话?你两个说下:熊医生到底是该走申诉程序还是信访程序,巴中市中级法院才对案子依法复查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一审公诉案件: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是什么特别法律允许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两审终审制原则为什么不能遵守?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为什么熊医生就不能上诉,这上诉权到哪里去了?
3、审判委员会到底能不能直接适用简易程序笔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为什么还不让熊医生知道,不让熊医生辩护、质证及提交新证据?为什么剥夺熊医生不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辩护权?
4、何齐是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省高院认定再审裁定确有错误指令第二次再审后,何齐为什么不主动回避?凭什么还亲自主持审判委员会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还亲手修改合议庭作出的判决?
5、既然案中就诊人的死亡原因还无法鉴定,法医尸检报告由于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病检报告,法医分析的死亡原因及出血原因与尸检记录的事实自相矛盾,无法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无法医医疗事故罪起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及第一次再审裁定均认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由何齐副院长主持的审判委员会是凭什么鉴定查清了就诊人的死亡原因,证明跟熊医生的什么行为由有直接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参与度达到主要责任以上,而且熊医生的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法院是不是应该释明?一句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怎么判决出来的能蒙过去吗?
6、巴中市中级法院既然自告奋勇地认为应该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却又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发回一审法院审理,也不能依法就起诉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作出判决,有检察院重新起诉,依照一次程序审判。巴中市中级法院是不是应该要脸地释明:是什么特别法律特别授权巴中市中级法院可以适用二审程序主动变更起诉罪名的?
7、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摆在这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你们却对熊医生提出申诉先以没程序了不受理,再联系省高院立案庭王法官受理申诉并作出驳回处理,又反过来又以省高院已经作出驳回申诉处理不再对申诉复查,还要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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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6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既不依法又不讲道理?
 楼主| 发表于 2022-2-26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2-2-26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与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是不同的概念,比如起诉指控某人犯故意杀人罪,而辩方认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而是属于故意伤害,法院采信边防意见判决故意伤害罪,属于被动变更起诉罪名。比如起诉指控某人故意杀人,而辩方认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而属于正当防卫,不能构成犯罪,然人民法院最终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刑罚,这就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此条规定是法院主动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必须遵守的审理程序问题。
 

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仅限于在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而且必须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

   根据上述论述不难理解:
    第一: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有法律经授权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裁判。
    第二:法律仅仅授权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可以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对其它审理程序的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没有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必须遵照执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没有起诉权,不得自诉自审。
    第三: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必须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第四:一些人将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扩展到第二审公诉案件,再审公诉案件,是对法律的曲解,属于扩展性解释,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2-26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都不依法讲理,甚至脸都不要了,还哪来的司法公正,哪来的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2-2-26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核心部分,公正裁判又是司法的灵魂。
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这个武器都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司法不公导致的冤假错案,损害的不仅仅是人民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2-2-26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朋友 还以为你的问题已经解决啦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2-2-26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平指出,要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对照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打赢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这场安全稳定的保卫战;全力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合格城市,对标补短,聚焦重点,确保一举创建成功;稳步推进政法基层基础建设,构建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基层治理新格局。要着力锻造“巴山政法铁军”。持续巩固拓展教育整顿成果,围绕锻造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巴山政法铁军”,努力迈向政治一流、业务一流、作风一流、精神一流“四个一流”。
 楼主| 发表于 2022-2-26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1031214586 发表于 2022-2-26 16:52
老朋友 还以为你的问题已经解决啦

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要碧莲,明知是错案就是不复查不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22-2-26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1031214586 发表于 2022-2-26 16:55
何平指出,要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对照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 ...



领导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巴山政法铁军”就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那样不要碧莲的政法队伍。
 楼主| 发表于 2022-3-1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不服(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不立案,将申诉申诉材料转信访处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信访处将申诉材料转通江县法院处理,通江县法院又以“”这属于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要终结信访,告知熊医生走诉讼程序解决“”。

你们说这巴中市中级法院还要碧莲吗?还说什么“”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不是骗人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3-1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个信访积案的背后都有一个备受煎熬的家庭;
巴中市中级法院口上示落实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对重点人重点事大排查大化解大稳控大联动暨矛盾纠纷信访积案大化解,但实际上却走过场,忽悠。对熊医生的申诉既不释法明理,说明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由二审程序再审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是什么特别法律特别授权的;是什么鉴定结果做出的鉴定查明案中就诊人伤亡原因,而且于熊医生的什么行为具有刑法意义的直接因果关系,而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让其复判息诉,也不对申诉复查,还将申诉转为信访处理,而信访又告知熊医生走申诉渠道解决。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们,要碧莲吗?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2-3-1 18: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3-1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就会自欺欺人说假话


 楼主| 发表于 2022-3-1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也好意思说:提高政治站位,认清严峻形势,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化解力度,依法依规化解重复信访积案,确保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到位。

请院长,副院长,处长、庭长们扪到你那良心说:你们有哪个用心来解决过这个问题的?你们哪一个不是每次都在认真地忽悠熊医生?难道你们的良心全都长到狗肚子里面去了吗?

发表于 2022-3-2 2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3-3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纠错难于上青天

发表于 2022-3-3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声音太小,叫不醒他们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3-5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真的是不要碧莲了:

(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书,确认“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确认“”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自然死亡,二审判决不该减轻处罚,而是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法律条文改判有期徒刑3年。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有再审查明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在未经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依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1、撤销原刑事裁判;2、审判委员会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依据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不需再举证证明“”。既然(2002)巴市刑一终1第31号刑事判决,(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确认的事实“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推翻,就不需再举证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是熊医生造成就诊人伤亡,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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