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有些法官和副院长受贿受晕了,把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撤销原判的终审判决与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医疗事故罪判决并在一起,使得原审被告人对所判医疗事故罪不服,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诉,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还咬住犟,不复查纠正。
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有罪判决的唯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明确了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必须遵守的审理程序问题。依据《解释》之规定,(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所附带的医疗事故罪判决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二)项,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一审判决,并不是适用《解释一》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改变罪名作出的二审判决;也不是适用《解释一》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改判作出的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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