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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你们要何时才能依法、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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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26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法官有不懂医,法官对这一专门性问题一无所知,怎么能够凭屁股思考问题,直接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使用呢?把法律书读到狗肚子里面去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7-28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就是多余的废话,

经依法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否认了的原法医尸检报告,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难道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官,院长都不懂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7-31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之不国。”“如果一个个人民法院都胡作非为,国家又没有办法纠正冤错案件,那么,这个国家也就不配称国家了。”
 楼主| 发表于 2022-8-13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两个法律问题需要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解答
1、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能不能直接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你到底是审级应急达到了最高法院级别可以一审定终审,还是有法律特别授权?
2、被依法重新鉴定推翻的原鉴定结论还能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用?是法官不懂法还是法官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22-8-1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起案子就两个法律问题需要巴中市中级法院解答:
一、巴中市中级法院可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终审判决的法律依据在何处,如何体现两审终审如何?
二、对已经重新鉴定推翻的原鉴定结论怎么还能够被巴中市中级法院作为证明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鉴定有什么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22-8-16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细品一下,这个案子的亮点在于巴中法院将审判委员会对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变更起诉罪名的判决医疗事故罪的一审判决附着在合议庭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撤销原刑事裁判的终审判决书上的。亮就亮在,无人能够识别这所判医疗事故罪是属于一审判决还是终审判决。可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又坚持称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法院认为判决不属于确有错误,对申请,申诉都不予复查。
 楼主| 发表于 2022-8-16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细品一下,这个案子的亮点在于巴中法院将审判委员会对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变更起诉罪名的判决医疗事故罪的一审判决附着在合议庭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撤销原刑事裁判的终审判决书上的。亮就亮在,无人能够识别这所判医疗事故罪是属于一审判决还是终审判决。可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又坚持称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法院认为判决不属于确有错误,对申请,申诉都不予复查。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有些法官和副院长受贿受晕了,把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撤销原判的终审判决与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医疗事故罪判决并在一起,使得原审被告人对所判医疗事故罪不服,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诉,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还咬住犟,不复查纠正。

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有罪判决的唯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明确了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必须遵守的审理程序问题。依据《解释》之规定,(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所附带的医疗事故罪判决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二)项,对一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一审判决,并不是适用《解释一》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改变罪名作出的二审判决;也不是适用《解释一》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改判作出的再审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2-8-28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对以黄晓东未审判长的合议庭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医疗事故罪不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不知道医疗事故罪是罪名判出来的“”。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分所判监督的副院长何齐解释,巴中中院研究再没有程序处理了,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处理申诉,并作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检察院申诉,被认定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抗诉,委托律师代理,律师也傻傻地分不清(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所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到底是一审判决应该上诉、还是终审判决应该申诉。你说它是终审判决吗,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有罪判决只能是一审判决,不服的应该依法上诉;你说它是一审判决吗,判决书文号明明是(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又的的确确就是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而且判决也没有告知对所判医疗事故罪不服可在多长期间内向哪级法院上诉。你说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清事实后,一审定终审直接变更起诉罪名作出的终审判决吗,又写明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而且巴中市中级法院也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级。

发表于 2022-9-1 05: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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