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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你们要何时才能依法、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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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6-27 10:50
执业资格证应依法注册,未注册的执业资格证无法律效力,且不得从事执业活动,这个非法行医是铁定的,不是说你有证就合法。

发表于 2022-6-2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锤子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22-6-27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6-27 10:50
执业资格证应依法注册,未注册的执业资格证无法律效力,且不得从事执业活动,这个非法行医是铁定的,不是说 ...

2000年国家还未启动注册程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取得资格证书未注册的人是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不是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其行医行为不属于宪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楼主| 发表于 2022-6-27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巴中市中级法院法院不讲理,不依法,

发表于 2022-6-27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要认真,二要坚持。只有持续不断的反映,才会将案件得到纠错。建议向唐山群众一样实名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2-6-28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众律师 发表于 2022-6-27 15:23
一要认真,二要坚持。只有持续不断的反映,才会将案件得到纠错。建议向唐山群众一样实名举报。

巴中太黑了,反复举报、信访、申诉10年,好像巴中的太阳死翘翘了,只有黑暗,不见黎明
 楼主| 发表于 2022-6-29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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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话讲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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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网络社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审判的中心地位,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不能像巴中市中级法院这样的“侦查中心主义”,起点错、就跟着错、一直错到底题。实现涉诉证据质证在法庭,而不是在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而不是在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辩护已经发表在法庭,而不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那样,不让被告人辩护: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而不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而负责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都不知道这医疗事故罪是证明判决出来的。

巴中市中级法院原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在合议庭审理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处理后,就为了顾忌自己第一次再审作出的维持原判裁定被这次再审否认,作出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出来,运动依法予以撤销的裁判,打了他这个才升为副院长的领导的脸,就不顾事实核法律,不经法庭审理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也不让被告人对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不顾自己亲自再审作出的生效裁定认定的“”既然无证据怎么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这一事实,未经审判监督程序推翻,丧心病狂地利用副院长这一职权,借院长出差交由他主持法院工作的机会,公然违背回避制度,亲自主持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十年了,巴中市中级法院还以各种借口推诿不对申诉复查处理,这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有公平正义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6-30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楼主| 发表于 2022-7-2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原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HQ,就同一证据,同一事实,(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只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尸检,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且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仅因为第一次再审  HQ是为了维持原判,第二次再审  HQ是为了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无罪判有罪,就作出了前后截然相反的阴阳认定。这还像人搞的事吗?

    HQ 任审判长第一次再审认定:”无证据证明X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是X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应该是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裁定维持原判”。

  经重新作出合议庭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HQ副院长亲自主持审判委员会认定:“”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X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该认定是X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而且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如此徇私枉法的HQ副院长是哪个贪财的瞎子提拔起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7-3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同一法官对同一证据、同一事实,仅因H法官被提升为H副院长,就作出了前后截然不同阴阳认定的两份生效裁判,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到底这份被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否认了的通江县公安局发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未经法庭审理,未经质证辩论,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能不能决定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定案X医生过错医疗事故罪?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给出一个说法。
 楼主| 发表于 2022-7-4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当时执行的97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巴中市中级法院之所以10年来以各种借口推诿,不对申诉复查处理,起源于就在于,第二次再审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法院故意隐匿了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已经被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否认,这属于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情形,要受法律追究。

发表于 2022-7-4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势当道的社会啊。
 楼主| 发表于 2022-7-4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恶权势当道,百姓怨声载道,

贪官污吏横行,百姓寸步难行

绝对领导下的绝对腐败。
 楼主| 发表于 2022-7-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因为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为了庇护为了判X医生医疗事故罪,故意隐瞒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否认了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这一证据,直接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定案X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使用的法官不受追究,长达10年之久,既不能判后答疑,也不对申诉复查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黑不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7-7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1、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公然不执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对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公诉案件,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使得所改判的医疗事故罪无法启动二审程序,一审定终审,破坏了两审终审制原则;
2、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既未经法庭审理查明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不但没有让控辩双方辩论过,更没有让被告就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过任何辩护。
3,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为了无罪判有罪,竟然决定隐瞒侦查机关---通江县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因为对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的真实性存疑,为查明事实,两次分别聘请通江县医鉴委、巴中市医鉴委就案中死亡的患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都不认可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而且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由于尸检记录根本就没有子宫动脉损伤及出血于腹腔或子宫浆膜下形成血肿的事实,只有子宫收缩乏力出血凝于子宫腔内的事实,明显属于法医弄虚作假。巴中市中级法医审判委员会隐瞒侦查机关---通江县公安局两次聘请医鉴委员,重新鉴定做出的鉴定意见,直接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定案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使用,所以它不敢经法庭审理,不敢经控辩双方就被重新鉴定否认了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能不能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辩论,也不敢让熊医生辩护,现在也不敢对申诉复查,更不敢启动再审。

如果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领导们还继续装聋作哑、推诿不管,那请你们说说该谁管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7-8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上届院长,副院长确实不讲理

    巴中市珍法院就不复查熊医生不付再审理改判医疗事故罪一案的申诉一事,经巴中市中级法院前任徐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许副院长解释:巴中市中院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相当于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审批程序合法,由于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法医尸检报告,已经一审法院审理质证、辩论,巴中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只是就已经质证的这一证据重新认定,认为可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不需再质证辩论。本院认为改判医疗事故罪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医疗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我们认为不需再对申诉复查,法院决定不再对申诉复查。

   熊医生认为:本案一审是由通江县检察院将法医尸检报告作为证明熊医生手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证据向法庭举证,也经法庭审理,质证,在法庭审理时熊医生质证认为:法医尸检报告的尸检记录上并未有子宫动脉损伤的事实,也没有子宫动脉出血于腹腔或子宫浆膜下的的事实,只有子宫收缩乏力出血凝于子宫腔内的事实,法医分析结论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嫌疑。检察院请求休庭,通知法医吴平安出庭解释说明:重新开庭时审判长问法医:你尸检时见到有子宫动脉损伤没有,是怎样损伤的(是横形损伤的一个口子还是竖形损伤的一个口子,是怎样的结扎不全)?法医回答:没有见到子宫动脉损伤,是我凭分析结论的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审判长问;你看到子宫动脉没有?熊医生说子宫动脉有左右各一条,是被腹膜覆盖住的,不打开腹膜根本就看不到,手术切口在子宫中间,离子宫动脉还有多远,不可能伤到子宫动脉。你分析的是哪左侧还是右侧子宫动脉损伤?法医回答:尸检时没有见到子宫动脉,也没有解剖查看子宫动脉。一审法院经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就是不懂医的人,不懂医的人为患者行剖宫取胎手术就没有正确可言,发生患者术后死亡的结果与手术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一审判决熊医生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死亡,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合议庭认为:既然认定熊医生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那么不懂医的熊医生行剖宫取胎手术发生患者死亡,司法机关却找不出不懂医的熊医生对患者实施剖宫产手术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直接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非法性造成救诊人死亡找不到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间接因果关系认定。于是书面请示四川省高院,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回复,对熊医生减轻处罚,宣告缓刑。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经视频委员会讨论决定,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三年有期徒刑。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患者死亡,二审判决以熊医生非法行医造成救助人死亡再减轻处罚不妥,只能认定熊医生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照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裁定维持二审判决。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由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主持视频委员会讨论决定:不经合议庭审理,不经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辩论,不经控辩双方就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的真实性重新质证辩论,不经控辩双方就已经两次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能不能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辩论,不让熊医生辩护,隐瞒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被两次重新鉴定否认的证据,直接将被一审否认了的,经两次重新鉴定否定的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定案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留个月,由合议庭依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再审判决。这徐院长,许副院长却说,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不再对申诉复查;真不知道这院长、副院长几年政法大学读的法学书都读到哪里去了?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本届院长对这个案子的说法就不同了,他既不评价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也不评价改判医疗事故罪是否正确,只说由于省高院已经做出了驳回申诉处理,只有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下级法院不能纠正上级法院的错误,只要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检察院抗诉,我们就依法审理。虽然结果一样,但听起来还讲理一些。然而事实上是熊医生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是巴中市中级法院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决定不受理申诉,是该副院长联系的省高院王法官代劳处理申诉,一省高院名义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这个事情还是该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来处理,至于重新审理的程序如何才能启动也该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事情。因为那个决定不受理申诉,联系的省高院王法官代劳处理申诉,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副院长可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他的错误作为是以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的身份在行使公权力,该巴中市中级法院埋单,这个原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并不是代表熊医生不让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申诉复查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2-7-10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1号

26.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22-7-1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个人面子谁还顾及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形象呢?

   200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兰新华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领取执业证书的熊医生参加手术的行为认定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但尸检记录无子宫动脉损失出血事实,经侦查机关两次委托重新鉴定军否认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的这一结论,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久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兰新华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审判决减轻处罚不妥,既然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久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二减轻处罚,只能认定为熊医生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照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20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何齐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领取执业证书的熊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但法院面子不能丢。既然有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虽然尸检记录无子宫动脉损失出血事实,也经侦查机关两次委托重新鉴定军否认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的这一结论。巴中市中级法医可以隐瞒侦查机关两次委托重新鉴定军否认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的结论的证据,直接将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议庭不得让熊医生知道改判医疗事故罪的事实,更不能依照法律规定让熊医生对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及由控辩双方就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论,合议庭依照视频委员会决定直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以上三次主持视频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的院长副院长,有的走了,有的死了,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也有的退了,有的走了,现在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几乎无一人参与过对熊医生无罪判有罪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可为什么还是不对这起明显的冤错案件依法纠正呢?院长们为了个人面子、谁还顾及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形象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7-13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申诉理由主要有二:
     一是,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只能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不能适用于二审公诉案件,不能突破两审终审制原则,而且巴中市中级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没有让熊医生知道,(既没有经控辩双方就能不能工程医疗事故罪辩论,也没有让被告人辩护)属于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公正审判,依法应当重新审理情形。
   
二是(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定案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吴平安出具的法院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载明: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尸检记录并没有见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只有子宫收缩乏力出血的事实,法医尸检报告的真实性存疑。经通江县公安局两次聘请医鉴委重新鉴定,均否认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一审时,法医吴平安出庭解释也承认:尸检未发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是凭分析作出的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要将[刑技(2000)字第(094)号]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死者王达菊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为定案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是不是应该启动再审重新经法庭审理查明:1、有没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是哪根子宫动脉被损伤:是怎样的损伤情形?2、这子宫动脉是不是熊医生损伤的,到底是手术过程中损伤的还是法医尸检过程中为了嫁祸于人故意损伤的?3、这损伤的子宫动脉是用什么线结扎的,是谁结扎的,是怎样一个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4、如果是手术中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为什么熊医生不将术中损伤子宫动脉,结扎处理记入手术记录?为什么助手及王达菊的家人在公安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术中有发生子宫动脉损伤的情况?5、损伤子宫动脉及结扎不全是由于技术原因还是由于不负责任造成的,是不是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再讨论决定能不能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7-22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以:“”省高院已经作出过驳回申诉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复查“”的理由不能成立,既不讲法,又不讲理还不顾法院脸面。
一、最高法院已经明确指出: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申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终审法院复查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才可由上级法院直接复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复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在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主动变更起诉怎么改判医疗事故罪,在程序上一是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二是没有让被告辩护,三是未经控辩论双方就行为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过辩论,这医疗事故罪属于巴中市中级法院自诉自审而且没有让控辩双方到场,属于典型对暗箱操作。相当于裁判在没有让控辩双方运动员到场的情况下,裁判自己假设的一次比赛,病作出的终审裁判。二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故意隐瞒了侦查期间被告对法医尸检报告,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死者王XX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侦查机关聘请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王XX术前、术中、术后及死亡资料记录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X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这一关键证据,直接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刑技(2000)字第(094)号],分析结论:死者王XX剖宫产后“子宫动脉损伤,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使用,判决构成医疗事故罪。

二、《驳回申诉通知书》并非生效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销原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电话答复》明确指出:驳回申诉的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诉人的申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为原判没有错误需通知当事人时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它依附于原判而存在。因此,再审改判时,只要撤销原判即可,不必撤销驳回申诉的通知书。如果有些案件,是经上级人民法院复查并发过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在改判以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

三、申诉人收到(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何副院长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对该案二审、再审、再再审三次审判了,不能再对申诉复查处理了,凭接私人关系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处理申诉,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由于这份驳回申诉通知书违反了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的终审法院复查处理的法律规定,但这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联系上个月王法官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并不是申诉人直接越级申诉到省高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还是理所当然该有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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