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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你们要何时才能依法、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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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19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脸都不要了,还公正你妈那QMZ?
 楼主| 发表于 2022-4-29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公正你妈那QMZ
 楼主| 发表于 2022-4-30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脸都不要了,凭啥称法院?

发表于 2022-4-30 14: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4-30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已经成了法怨了

发表于 2022-5-5 08: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22-5-15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屄脸的法院
干将莫邪(匿名发布)
干将莫邪(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2-5-15 18:07
这个劳改犯,你赶紧去反美啊,支持俄罗斯毛子去,点赞加油去啊
 楼主| 发表于 2022-5-21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5-15 18:07
这个劳改犯,你赶紧去反美啊,支持俄罗斯毛子去,点赞加油去啊

只有偷人生的才匿名发帖;你妈是不是与法官私通怀的你?
 楼主| 发表于 2022-6-5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要脸;
你为什么不把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主动变更起诉罪名的法律依据公开出来呢?
你为什么不能把巴中市中级法院将侦查机关重新委托鉴定否认了的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使用的理由说出来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6-11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脸都不要了还有公平正义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6-19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都已经公然不依法,不讲理,不要脸了,你们这些当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真的还好意思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6-20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于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巴中市中级法院2012年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时有效,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3号
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

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特别授权人民法院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唯一法律依据。(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授权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有诉权,自诉自审。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罪名不能成立后,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现在还在强词夺理地忽悠,瞎说“”人民法院再审变更罪名改判是有法律依据的“”
熊医生也说:“”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主动更起诉罪名改判是绝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人民法院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司法解释这唯一法律依据,并没有人民法院 对第二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人民法院也可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司法解释或特别法律规定,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法律的认知或胡说不具有法律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22-6-20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连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只能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连经司法机关依法委托重新鉴定否认了的原鉴定无法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这些简单的法律概念都搞不清楚的人,咋当上法院领导的?咋有脸当法院领导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6-22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可恨的是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还在以“”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依据的“”瞎忽悠。说白了就如同将比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告辩护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被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故意杀人,经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指控几原判故意杀人不能成立,被告辩护理由成立,人民法院采信被告辩护意见,改判故意伤害;用来混淆成比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作无罪辩护,被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故意杀人,经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没有被告人在场的证据(比如聂树斌案)指控及原判故意杀人不能成立,被告辩护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却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原审被告人犯徇私枉法罪;
这人民法院被动采信被告方的辩护意见作出不同于起诉罪名的判决,跟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情,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领导及法官怎么就这样不讲理呢?这法律书都读到狗肚子了去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6-22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申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终审法院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的申诉,上级法院不得受理。

熊医生收到(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就对改判的医疗事故罪不服,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分管审判监督的何齐副院长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对该案二审,再审,再再审,所有程序都用完了,再没法受理申诉了。是何副院长联系上个月联通网法官同意受理申诉,何副院长叫熊医生将申诉材料交于王法官就行了,才导致的省高级法院在作出生效判决的巴中中院未对申诉复查出来过的前提下,违规越级受理申诉,并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现在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以“省高院已经作出驳回申诉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再对申诉复查”,这到底是法院不对申诉复查理的由牛逼,还是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的流氓形象牛逼?
 楼主| 发表于 2022-6-22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流氓
 楼主| 发表于 2022-6-24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巴中市中级法院既然认定改判医疗事故罪属于事实清楚,并不复杂的简单案子,无需经检察院与原审被告人质证辩论,无需被告人辩护就直接改判,为什么又不对能判后答疑?为什么又不能对申诉复查处理,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凭什么要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处理申诉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不依法对申诉复查、作出驳回申诉处理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6-25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委还一天在喊扫黑除恶,到底谁才黑恶,谁在为黑恶势力撑起保护伞?
 楼主| 发表于 2022-6-25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工作的一切努力和追求,无不是为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离开了公平正义也就失去了政法工作的价值和基础。在人民群众眼中,政法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机关守不住这道防线,人民群众就会丧失对法治的信心,公平正义的大厦也就会动摇。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政法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虽然是一个十分宏大的主题,但却体现在政法机关处理的每一项具体工作和办理的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一百减一等于零,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活动足以动摇整个司法的公信力。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每一次面对法律白条,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所以,政法机关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用每一个个案、每一次司法活动向社会输送公平正义的正能量。古人云,“法者,平之如水”;老百姓说,“一碗水要端平”。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唐山百姓遭遇黑恶势力侵害却求告无门,巴中市民遭受冤错判决却申诉无路,它们损害的都不仅仅是小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更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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