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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你们要何时才能依法、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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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5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委托通江县法院调查处理熊医生多年反复申诉上访,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的信访积案,最后结论是:案子虽然是错案,你的申诉也有理,但我们既不能给你释法明理,让你服判息诉,也不能作出处理,只能如实向上级反映。由政法委牵头的高调化解信访积案是不是作秀?只有天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22-3-5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就不能依法讲理呢?

既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及再审裁定均确认“”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第二次再审又未经法庭审理过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也没有精法庭审理推翻原生效裁判确认的“”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一事实,依照刑事诉讼规则,无需再举证证明就应该确认熊医生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楼主| 发表于 2022-3-5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3-5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阳农业 发表于 2022-3-3 20:02
你的声音太小,叫不醒他们的。

再大的声音都叫不醒死尸
 楼主| 发表于 2022-3-6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能够有恃无恐地不要碧莲?
 楼主| 发表于 2022-3-6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仅限于一审公诉案。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由于未经法庭审理过,未让熊医生辩护过,未让熊医生将可能证明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新证据向法庭提交、审理、质证,对改判的医疗事故罪不服无法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明显违反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明文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审判。

二、通江县公安局于2001年4月以涉嫌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由于熊医生对关键证据---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的死亡原因及出血原因、通江县医鉴委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不服,申请依法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无法对就诊人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通江县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才以非法行医罪勉强起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均确认“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巴中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这一事实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否定的情况下,不需再举证证明就应当认定熊医生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纵然巴中市中级法院持有级别更高的新鉴定查明就诊人死亡原因,且能够证明与熊医生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还未经法庭审理质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使用。(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改判的医疗事故罪,既未经合议庭审理过,也未让熊医生辩护过;定案医疗事故罪的唯一直接证据---法医尸检报告已经在侦查阶段已被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否认,应当依法排除。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确实不能成立。

发表于 2022-3-6 17: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3-6 17: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2-3-6 17: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某斌一到巴中就四处走秀调研,赚足了头版头条,结果如今在巴中平庸不堪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2-3-6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弯刀舞者 发表于 2022-3-6 17:04
你相信何平这届吗?

从我一个普通老百姓角度来看,何还是很不错【直接交流过】,至于班子成员是不是个个优秀?我就不敢妄言啦!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2-3-6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弯刀舞者 发表于 2022-3-6 17:04
你相信何平这届吗?

我百分之百的相信 何! 不排除有人对何是阳奉阴违。

发表于 2022-3-6 21: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1031214586 发表于 2022-3-6 17:30
我百分之百的相信 何! 不排除有人对何是阳奉阴违。

我看哪一届你都信,哪一届都没给巴中带来转机
 楼主| 发表于 2022-3-12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巴中市那么的错案至今不得纠正看,政法委书记都是好样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3-12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委书记都是好样的,冤错案件也是不得依法纠正的,这就是两手抓,两手都硬,两头钻,两头都硬。
 楼主| 发表于 2022-3-12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有两个致命的明显错误:

一是:巴中市中级法院是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仅限于一审公诉案件,因为人民法院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就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原则。对于人民法院二审发现需要主动变更起诉罪名的,只能以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仅就起诉罪名的罪名不能成立作出裁判,建议检察院变更罪名重新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判。
二是:该案侦查期间,通江县公安局依据法医尸检报告和通江县医鉴委作出的供办案参考鉴定书,以涉嫌医疗事故犯罪将熊医生逮捕,(未将尸检报告告知熊医生),检察院审查起诉是才告知熊医生通江县公安局依据法医尸检报告和通江县医鉴委作出的供办案参考鉴定书,熊当即表示不服,依法申请重新鉴定。退侦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就诊人伤亡原因进行鉴定,而且不符合医疗事故鉴定受理范畴。巴中市中级法院在第二次再审认定起诉及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将再次期间被重新鉴定否定了的法院尸检报告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罪的唯一直接证据,而且未经熊医生辩护(是审判委员会直接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未经合议庭程序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就医疗事故罪能不能成立进行辩论,未让熊医生就医疗事故罪能不能成立进行过辩护)。

巴中市政法委却至今推诿不理...........?还有脸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吗?
 楼主| 发表于 2022-3-13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2-3-13 10: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弯刀舞者 发表于 2022-3-6 21:07
我看哪一届你都信,哪一届都没给巴中带来转机

我一个小老百娃觉悟莫好高!也看不到好远,能够遇到好领导把我冤案彻底解决了,奉他为神明!至于其它的对我来说都是浮云!请原谅我的目光短浅与自私渺小!
 楼主| 发表于 2022-3-13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洗洗睡了,做梦去吧,别抱幻想了。

日月虽明,不鉴覆盆之下,
 楼主| 发表于 2022-3-18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要脸那是政法委的政绩,政法委徇私情而枉法乱法,那就是党委领导的政绩
 楼主| 发表于 2022-3-18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党委领导有方,政法委生财有道,法院枉法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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