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仅限于一审公诉案。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由于未经法庭审理过,未让熊医生辩护过,未让熊医生将可能证明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新证据向法庭提交、审理、质证,对改判的医疗事故罪不服无法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明显违反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明文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审判。
二、通江县公安局于2001年4月以涉嫌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由于熊医生对关键证据---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的死亡原因及出血原因、通江县医鉴委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不服,申请依法重新鉴定。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无法对就诊人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通江县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才以非法行医罪勉强起诉。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均确认“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巴中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这一事实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否定的情况下,不需再举证证明就应当认定熊医生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纵然巴中市中级法院持有级别更高的新鉴定查明就诊人死亡原因,且能够证明与熊医生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还未经法庭审理质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使用。(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改判的医疗事故罪,既未经合议庭审理过,也未让熊医生辩护过;定案医疗事故罪的唯一直接证据---法医尸检报告已经在侦查阶段已被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否认,应当依法排除。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确实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