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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cybr

[群众呼声] 车库存在消防交通安全问题宜宾市三江新区规划住建交警公安消防救援未依法主动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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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9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诉状证据、答辩状、截止20221209的问题更新及小结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WgAEwV7bIniNPRiASuKxcg
提取码:1234

发表于 2022-12-16 03: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scybr 发表于 2022-12-9 19:50
一审诉状证据、答辩状、截止20221209的问题更新及小结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WgAEwV7bIniNPRiAS ...

你太有才了,为你点赞

发表于 2022-12-22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楼主很不错!研究得很仔细,比许多行内人士研究得透析,顶一个。

发表于 2022-12-28 01: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宾卢子 发表于 2022-12-22 20:06
我觉得楼主很不错!研究得很仔细,比许多行内人士研究得透析,顶一个。

惹到专业的人了!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去法院领一审裁定(其中3个案子,其余2个还要等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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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0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上诉人:宜宾市三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桷坪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078860924W,法定代表人:傅强,联系电话:0831-71921197192102;
上诉请求:
1、        裁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28号》;
2、        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立案受理并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行政诉讼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3年1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28号》,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徐元涛的起诉”。现上诉人不服该裁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该裁定书中“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徐元涛通过宜宾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举报包括自己车位在内的小区车位以及车库不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消防安全严重隐患一直存在,要求被告临港消防救援大队查处邦泰公司并责令邦泰公司整改。该投诉举报内容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无论是车位还是车库的设计涉及的均是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并非只是针对他个人的一般性调整”,该表述中“均是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与真实客观事实相比较存在巨大出入;比较符合真实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该是“主要是原告徐元涛的专有利益,同时涉及到因车间距不足0.7米涉及到的相邻车位(1082号)业主的专有利益,涉及到因车组防火间距6米涉及到的对面车位(1090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契合客观事实的法条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和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
  2、该裁定书适合法律错误。因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
      3、上诉人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紧紧围绕1083号车位合法的专有利益展开。因1083号车位的车间距不满足防火规范0.7米(车柱距0.3米),1083号车位与对面1090号车位之间的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上诉人的生命健康和车辆财产安全受到现实威胁。上诉人多次申请被上诉人依法履职,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上诉人的“原告资格合格”,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5条、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5项的规定。
     4、该裁定书中“被告临港消防救援大队对徐元涛反映的情况经过实地查看,多次进行答复,履行了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该表述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真实的客观事实是:被告临港消防救援大队只是形式上进行了答复,从未实事求是解决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截止2023年1月10日,消防安全严重隐患一直存在。
     5、该裁定书中“……以至于行政机关花费精力进行应诉,导致行政及司法资源浪费”,该表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立案并审理。原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显系错误(1.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查明后依法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立案受理并继续审理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本上诉状副本1份;
2、一审行政裁定书1份;
具状人:徐元涛                     
2023年1月10日

 楼主| 发表于 2023-1-11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上诉状(20230111修改版)

上诉人: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身份证号:5115011972*,联系电话:153481*
被上诉人:宜宾市三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桷坪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078860924W,法定代表人:傅强,联系电话:0831-71921*、7192*;
上诉请求:
1、      裁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28号》;
2、      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立案受理并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行政诉讼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3年1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28号》,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徐元涛的起诉”。现上诉人不服该裁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该裁定书中“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徐元涛通过宜宾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举报包括自己车位在内的小区车位以及车库不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消防安全严重隐患一直存在,要求被告临港消防救援大队查处邦泰公司并责令邦泰公司整改。该投诉举报内容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无论是车位还是车库的设计涉及的均是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并非只是针对他个人的一般性调整”,该表述中“均是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与真实客观事实相比较存在巨大出入;比较符合真实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该是“主要是原告徐元涛的专有利益,同时涉及到因车间距不足0.7米涉及到的相邻车位(1082号)业主的专有利益,涉及到因车组防火间距6米涉及到的对面车位(1090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契合客观事实的法条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和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
  2、该裁定书适合法律错误。因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
      3、上诉人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紧紧围绕1083号车位合法的专有利益展开。因1083号车位的车间距不满足防火规范0.7米(车柱距0.3米),1083号车位与对面1090号车位之间的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案涉车库(车位)不达标的车间距、车柱距和车组之间间距,既是防火间距又是疏散通道,被大量机动车长期、大量占用],上诉人的生命健康和车辆财产安全受到现实威胁。上诉人多次申请被上诉人依法履职,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上诉人的“原告资格合格”,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第6款、第25条、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5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4、该裁定书中“被告临港消防救援大队对徐元涛反映的情况经过实地查看,多次进行答复,履行了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该表述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真实的客观事实是:被告临港消防救援大队只是形式上进行了答复,从未实事求是解决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截止2023年1月10日,消防安全严重隐患一直存在。
     5、该裁定书中“……以至于行政机关花费精力进行应诉,导致行政及司法资源浪费”,该表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6、该裁定书完全不考虑“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违法行为、违法状态必须要尽快得到强制执行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派出所,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四)占用防火间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第60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责令改正:(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占用防火间距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这边违法现场都快要“死人”“伤人”了,而裁定书还在混淆“专有利益”“共有利益”,生搬硬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充分体现了该裁定书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无视和冷漠。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立案并审理。原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显系错误(1.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查明后依法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立案受理并继续审理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     本上诉状副本1份;
2、     一审行政裁定书1份;

具状人:徐元涛               
2023年1月11日

 楼主| 发表于 2023-1-16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23年1月15日,通过邮政快递收到的区法院一审裁定书(被告:公安分局和自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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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7 02: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花了我将近3个小时看完了你的诉讼案,真的太精彩太专业了,如果你是律师,你的耐心会打动我,以后有案情我都想请你代理了!为正义发声,敢为天下先,一下状告了那么多行政不作为的部门,不怕打击报复,真的是佩服佩服!

 楼主| 发表于 2023-1-17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上诉状(交警大队)

上诉人: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上诉人: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五大队(临港大队),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K34610013G,负责人:蔡勇,联系电话:0831- 5155005。
上诉请求:
1、      裁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30号》;
2、      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立案受理并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行政诉讼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3年1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30号》,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徐元涛的起诉”。现上诉人不服该裁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该裁定书中“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徐元涛通过宜宾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举报包括自己车位在内的小区车位以及车库不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一直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危害到车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求被告交管五大队查处邦泰公司并责令邦泰公司整改。该投诉举报内容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无论是车位和车库的设计涉及的均是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并非只是针对他个人的一般性调整”,该表述中“均是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与真实客观事实相比较存在巨大出入;比较符合真实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该是“主要是原告徐元涛的专有利益(1083号车位)。同时在消防和通停车交通方面涉及到因车间距不足0.7/0.6米(因对照不同规范)涉及到的相邻车位(1082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在消防方面涉及到因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涉及到的对面车位(1090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在交通方面(从原告1083号车位到石岗路A段车库出入口之间的行驶路线,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不足6米)涉及到的双向行驶车道两边车位业主的专有利益(比如1112号、1113号和1093号、1094号等)”。契合客观事实的法条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和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
  2、该裁定书适合法律错误。因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一、1083号车位产权属于上诉人的完全产权,就该完全产权1083号车位的宽度长度、套内面积、建筑面积、车间距、车柱距及车位正前方的车组防火间距进行行政诉讼或者维权投诉举报,均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无关;二、因图纸设计原因,车库内还存在大量与1083号车位类似情况的标准车位,这些标准车位的“类似利益”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三、诉讼材料涉及到的不合国家规范和文件规定的微型车车位、子母车位、机械车位,目的是想尽可能列举出该车库及各种类型车位存在的所有问题,以证明前期的各种规划合格、验收合格是存在大量问题的,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无关。
      3、上诉人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紧紧围绕1083号车位合法的专有利益展开。一、交通安全隐患方面,案涉车位1083号和车库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相关具体条款要求(这些不达标会导致交通安全严重隐患),上诉人驾驶机动车川QG0120,进出1083号车位以及行驶在车库的双向车道时(包括转弯处、车库出入口),这些道路设施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上诉人的生命健康和车辆财产安全受到现实威胁。二、消防安全隐患方面,因1083号车位的车间距不满足防火规范0.7米(车柱距0.3米),1083号车位与对面1090号车位之间的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案涉车库(车位)不达标的车间距、车柱距和车组之间间距,既是防火间距又是疏散通道,被大量机动车长期、大量占用],上诉人的生命健康和车辆财产安全受到现实威胁。上诉人多次申请被上诉人依法履职,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上诉人的“原告资格合格”,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第6款、第25条、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5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4、该裁定书中“被告交管五大队对原告反映的情况进行解释、答复,符合相关规定”,该表述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真实的客观事实是:在2018年4月12日之前,被告未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而在2018年4月12日之后,被告未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继续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截止2023年1月10日,该车位和车库的交通安全严重隐患一直存在。
     5、该裁定书中“……以至于行政机关花费精力进行应诉,导致行政及司法资源浪费”,该表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6、该裁定书完全不考虑“因车间距车柱距不达标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双向通车道不足6米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碰撞”、“转弯半径不达标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碰撞”、“微型车车位车辆长期侵占双向车道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碰撞”、“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违法行为、违法状态必须要尽快得到强制执行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派出所,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四)占用防火间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第60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责令改正:(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占用防火间距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这边违法现场都快要“死人”“伤人”了(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消防安全严重隐患),而裁定书还在混淆“专有利益”、“共有利益”、“类似利益”,生搬硬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充分体现了该裁定书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无视和冷漠。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立案并审理。原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显系错误(1.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查明后依法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立案受理并继续审理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     本上诉状副本1份;
2、     一审行政裁定书1份;

具状人:徐元涛               
2023年1月13日



行政上诉状 (住建局)

上诉人:徐元涛,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7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上诉人:宜宾市三江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局,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沙湾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MB1H376361,法定代表人:王明强,联系电话:0831-5108905、2108333。
上诉请求:
1、      裁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26号》;
2、      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立案受理并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行政诉讼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3年1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26号》,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徐元涛的起诉”。现上诉人不服该裁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该裁定书中“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徐元涛通过宜宾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举报包括自己车位在内的小区车位以及车库不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一直存在消防、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危害到车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求被告三江国土规划城管局查处邦泰公司并责令邦泰公司整改。该投诉举报内容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无论是车位还是车库的规划事项涉及的均是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并非只是针对他个人的一般性调整”,该表述中“均是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与真实客观事实相比较存在巨大出入;比较符合真实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该是“主要是原告徐元涛的专有利益(1083号车位)。同时在消防和通停车交通方面涉及到因车间距不足0.7/0.6米(因对照不同规范)涉及到的相邻车位(1082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在消防方面涉及到因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涉及到的对面车位(1090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在交通方面(从原告1083号车位到石岗路A段车库出入口之间的行驶路线,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不足6米)涉及到的双向行驶车道两边车位业主的专有利益(比如1112号、1113号和1093号、1094号等)”。契合客观事实的法条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和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
  2、该裁定书适合法律错误。因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一、1083号车位产权属于上诉人的完全产权,就该完全产权1083号车位的宽度长度、套内面积、建筑面积、车间距、车柱距及车位正前方的车组防火间距进行行政诉讼或者维权投诉举报,均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无关;二、因图纸设计原因,车库内还存在大量与1083号车位类似情况的标准车位,这些标准车位的“类似利益”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三、诉讼材料涉及到的不合国家规范和文件规定的微型车车位、子母车位、机械车位,目的是想尽可能列举出该车库及各种类型车位存在的所有问题,以证明前期的各种规划合格、验收合格是存在大量问题的,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无关。
      3、上诉人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紧紧围绕1083号车位合法的专有利益展开。一、作为“建筑”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方面、交通安全隐患方面,案涉车位1083号和车库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相关具体条款要求(这些不达标会导致交通安全严重隐患),上诉人驾驶机动车川QG0120,进出1083号车位以及行驶在车库的双向车道时(包括转弯处、车库出入口),这些道路设施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A、《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B、《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被上诉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6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27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E、《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上诉人的生命健康和车辆财产安全受到现实威胁。二、消防安全隐患方面,因1083号车位的车间距不满足防火规范0.7米(车柱距0.3米),1083号车位与对面1090号车位之间的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案涉车库(车位)不达标的车间距、车柱距和车组之间间距,既是防火间距又是疏散通道,被大量机动车长期、大量占用],上诉人的生命健康和车辆财产安全受到现实威胁。上诉人多次申请被上诉人依法履职,但被上诉人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上诉人的“原告资格合格”,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第6款、第25条、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5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4、该裁定书中“被告三江国土规划城管局对原告反映的情况进行解释、答复,履行了应尽职责”,该表述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真实的客观事实是:被上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但被上诉人未依法主动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邦泰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纠正和处理,导致消防安全严重隐患、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5、该裁定书中“……以至于行政机关花费精力进行应诉,导致行政及司法资源浪费”,该表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6、该裁定书完全不考虑“因车间距车柱距不达标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双向通车道不足6米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碰撞”、“转弯半径不达标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碰撞”、“微型车车位车辆长期侵占双向车道导致车辆容易发生擦挂、碰撞”、“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违法行为、违法状态必须要尽快得到强制执行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派出所,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四)占用防火间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第60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责令改正:(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占用防火间距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这边违法现场都快要“死人”“伤人”了(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消防安全严重隐患),而裁定书还在混淆“专有利益”、“共有利益”、“类似利益”,生搬硬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充分体现了该裁定书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无视和冷漠。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立案并审理。原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显系错误(1.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查明后依法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继续立案受理并继续审理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     本上诉状副本5份;
2、     一审行政裁定书3份;

具状人:徐元涛               

2023年1月16日

发表于 2023-1-18 01: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1-20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半场0:5,下半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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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scybr 发表于 2023-1-20 19:12
上半场0:5,下半场继续。

五个部门的一审裁定书及一审上诉状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LSmc58to5F4v1-Tw-fOtdw
提取码:123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4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280号》-《(2020)最高法行再303号》的系列行政裁定书(针对的都是20多个相同的案件【虽与我的案件具体情况不同,但神似】,这一系列的行政诉讼的事实、应该适用的法条都并不复杂),我大概得出如下结论:1、我的案件,二审大概率也会败诉,大概率会走到再审程序;2、这些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坚东(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确实也NB,一审二审再审,马拉松式诉讼坚持下来还是有效果的;3、如果大家也遇到和我一样的问题(车位车库不达标),也想走行政诉讼的,建议再找找最高院的类似判例(主要是判例太多,一个人看不过来),包括最高院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对相关法条的解释和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其它案件系列行政裁定书链接:https://pan.baidu.com/s/1Az1TgeCTAS2ApMEkKbCygQ
提取码: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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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7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2018)最高法行申5064号来看(2022)川1502行初129号存在的问题
1、(2018)最高法行申5064号中:“在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应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该表述明显区别了“应申请”和“依职权主动”;2、(2022)川1502行初129号中:“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经接到其申请”。关于原告是否已提出申请?被告公安分局是否已收到申请?(被告公安分局在一审庭审中辩称未收到申请),(2018)最高法行申5064号对这些“类似情况”作出了解释和说明。
【(2018)最高法行申5064号中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其余待证事实,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原告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应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被告如果对于原告的主张不认可,则应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李贵兴等三人在一审中提交其向龙岗区政府邮寄申请的快递单及邮寄送达查询单,能够证明其已经向龙岗区政府提出申请。龙岗区政府认为其并未收到该申请,并提出邮单查询结果前后不一致,怀疑邮政部门通过后台操作自行录入信息,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一、二审对龙岗区政府的主张不予认可,符合证据规则,并无不当。
龙岗区政府主张李贵兴等三人未按照指引邮寄材料。龙岗区政府称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上已经公示了其收件的正确联系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龙翔大道8027号龙岗区信访局。”但是,经查询该网站,在其首页显示内容为:“投诉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龙翔大道8027号龙岗区信访局(信访大厅)。”李贵兴等三人邮寄的材料系土地权属确权申请,而且龙岗区政府在再审申请中也认可该府办公室具有承担文电、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职能,李贵兴等三人向龙岗区政府办公室邮寄材料亦无不可。龙岗区政府办公室收到相关材料后如何进行移送转交,属于龙岗区政府的内部流程,不应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龙岗区政府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该裁定书全部内容请访问“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发表于 2023-1-27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机关不作为,直接威胁着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作为,消除安全隐患!原告主体怎么就不合格呢???

 楼主| 发表于 2023-1-30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关于(2022)川1502行初126号、127号、128号、129号、130号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下面提供最高院判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由各位“自由心证”,自行判断“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建议一定要把整个答复看完,有支持和否定两方面详细的意见。(2005年6月3日 [2005]行他字第12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辽行终字第1号《关于李永明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行为不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615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有原告资格,即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起诉人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在新地号村村民委员会不起诉的情况下,该村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吴俊财、佟以忠、李荣春起诉连山区政府的征地行为,不具有原告资格,除非三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与被诉征收土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证明三人是被征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吴俊财称,其于1996年以流转方式转包了其姐张丽华的承包土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土地位于被征收范围内;佟以忠称,1996年新地号村建蔬菜大棚曾扣其三分地,但亦不能证明在本案土地征收范围内仍然有享有土地使用权或实际使用的土地;李荣春称,因出嫁未分给其新的土地而提起诉讼,同样未证明其属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因此,吴俊财、佟以忠、李荣春等三人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诉征收土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一、二审以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判例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是肯定还是否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学习和体会它“否定或者肯定”的内在逻辑(认定事实及说理、释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与本案的车位车库问题有点类似。
5、建议法院系统尽快引进人工智能辅助裁判(暂时仅针对“程序性”问题的裁定),以科技来促进司法公正、高效。以尽量避免《(2020)最高法行再280号》-《(2020)最高法行再303号》纠正的错误裁定(这一系列的行政诉讼的程序性事实、应该适用的程序性法条都并不复杂)。

 楼主| 发表于 2023-2-4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本案一审裁定的最高院相关判例合集20230204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ATB55J1Yk591EVOPzq9XBw
提取码:1234

 楼主| 发表于 2023-2-17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230217收到的中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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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8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
我没有仔细地看
但至少
还在认真地纲的人
无论 是当事人
还是律师
还是法律工作者
都是我敬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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