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状的补充及规划局提供的证据自证其未执行规划 一、实际上这些被告(比如消防救援大队)共有二次行政不作为。之前我一直没有区分出来,故逻辑上有点混乱。 第一次行政不行为,是我向被告提出申请之前,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未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我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2、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侧重点针对的是“1083号车位”【车辆之间防火间距0.7m涉及旁边1个车位,第三人】及“1083号车位到出入口这条线” 【防火间距6m涉及大概100个车位,第三人】。单就本案的执行结果来看(只执行本案),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行处理涉及到的车位大概估算有100个车位(第三人),不存在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项目共3964车位。项目总户数为7749户,具体数字需要核实)。特别是处理“1083号车位”车辆之间防火间距只涉及到旁边1个车位,完全和其它车位无关。】 第二次行政不作为,是我向被告提出申请之后,在 “占用防火间距”处理上未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我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2、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侧重点是请求被告消除消防、交通安全隐患,保护原告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关于若不考虑“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硬套《行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带来的违法效果和该条法释应增加除外情况的建议。 1、本案有特殊性的核心和关键是“占用防火间距”(还有“交通安全隐患”),这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等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若不考虑这个特殊性硬套《行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该裁定将混乱“法治逻辑”并带来下列戏剧性违法效果。(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2)、违反强制性禁止性条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派出所,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四)占用防火间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第60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责令改正:(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占用防火间距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3)、违反强制性禁止性条款,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第10条 (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第4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10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2、行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的行政行为”应增加除外情况。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与本案的车位车库问题有点类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615号】 四、可能涉及到国家利益(电动车产业)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防和交通安全,小区车库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受到侵害。 五、被告(规划局)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证据P29、P30中4.7条)证明了两个具体问题:1、车位的建筑面积肯定是不符合规划规定的;2、车位数量貌似也不符合规划规定。 上诉人:徐元涛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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