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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cybr

[群众呼声] 车库存在消防交通安全问题宜宾市三江新区规划住建交警公安消防救援未依法主动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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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9 12: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并非公民随便向行政机关提出一项请求,该行政机关就有履行该项请求的义务,也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没有满足其要求就可以提起不作为诉讼。其中“随便”是什么意思呢?

发表于 2023-2-19 12: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倾诉呢所以邦泰业主心声 邦泰水军除外哈,邦泰开发商和他的子公司邦泰物业联合起来很多东西坏呢拖延时间等过呢保修期,就等我们业主买单,邦泰坏得很

 楼主| 发表于 2023-2-20 16: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2-20 23: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2-23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院判例及如何选择行政诉讼“诉讼请求”的重要性
一、      通过关键字“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的下列最高院判例:林念贺、朱丽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5656号;祁庆元、张清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再184号;(2020)最高法行申3761号;(2019)最高法行申3820号;(2019)最高法行申10893号;(2019)最高法行申10051号;(2019)最高法行申3818号;(2019)最高法行申2796号;(2019)最高法行申2791号;(2019)最高法行申2793号;(2016)最高法行申3028号;(2019)最高法行申3726号。
二、      本车位、车库案中如果我的行政诉讼请求是“请求撤销消防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建筑验收合格证等等”,最后最高院大概率是驳回申请。参考上述最高院判例。
三、      但我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2、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重点针对的是“1083号车位”【车辆之间防火间距0.7m涉及旁边1个车位,第三人】及“1083号车位到出入口这条线” 【防火间距6m涉及大概100个车位,第三人】。单就本案的执行结果来看(只执行本案),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行处理涉及到的车位大概估算有100个车位(第三人),不存在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项目共3964车位。项目总户数为7749户,具体数字需要核实)。特别是处理“1083号车位”车辆之间防火间距只涉及到旁边1个车位,完全和其它车位无关。

 楼主| 发表于 2023-2-23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才发现被告(规划局)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也证明了两个具体问题:1、车位的建筑面积肯定是不达标的;2、车位数量貌似也不达标。(自己发的文件都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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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2-25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若不考虑“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硬套
《行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带来的违法效果和该条法释应增加除外情况的建议
一、本案有特殊性的核心和关键是“占用防火间距”(还有“交通安全隐患”),这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等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若不考虑这个特殊性硬套《行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该裁定将混乱“法治逻辑”并带来下列戏剧性违法效果。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2、违反强制性禁止性条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派出所,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四)占用防火间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第60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责令改正:(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占用防火间距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3、违反强制性禁止性条款,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第10条 (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第4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10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二、行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的行政行为”应增加除外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23-2-27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完善一下66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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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2-28 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怪柳村人 发表于 2023-1-27 19:33
行政机关不作为,直接威胁着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作为,消除安全隐患!原告 ...

你的看法是对的,也提醒了我。
实际上这些被告(比如消防救援大队)共有二次行政不作为。之前我一直没有区分出来,故逻辑上有点混乱。
第一次行政不行为,是我向被告提出申请之前,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未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次行政不作为,是我向被告提出申请之后,在 “占用防火间距”处理上未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3-3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上诉状的补充及规划局提供的证据自证其未执行规划
一、实际上这些被告(比如消防救援大队)共有二次行政不作为。之前我一直没有区分出来,故逻辑上有点混乱。
第一次行政不行为,是我向被告提出申请之前,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未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我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2、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侧重点针对的是“1083号车位”【车辆之间防火间距0.7m涉及旁边1个车位,第三人】及“1083号车位到出入口这条线” 【防火间距6m涉及大概100个车位,第三人】。单就本案的执行结果来看(只执行本案),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行处理涉及到的车位大概估算有100个车位(第三人),不存在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项目共3964车位。项目总户数为7749户,具体数字需要核实)。特别是处理“1083号车位”车辆之间防火间距只涉及到旁边1个车位,完全和其它车位无关。】
第二次行政不作为,是我向被告提出申请之后,在 “占用防火间距”处理上未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我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2、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侧重点是请求被告消除消防、交通安全隐患,保护原告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关于若不考虑“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硬套《行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带来的违法效果和该条法释应增加除外情况的建议。
1、本案有特殊性的核心和关键是“占用防火间距”(还有“交通安全隐患”),这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等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若不考虑这个特殊性硬套《行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该裁定将混乱“法治逻辑”并带来下列戏剧性违法效果。(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2)、违反强制性禁止性条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派出所,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四)占用防火间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第60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责令改正:(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占用防火间距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3)、违反强制性禁止性条款,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第10条 (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第4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10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2、行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的行政行为”应增加除外情况。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与本案的车位车库问题有点类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615号】
四、可能涉及到国家利益(电动车产业)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防和交通安全,小区车库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受到侵害。
五、被告(规划局)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证据P29、P30中4.7条)证明了两个具体问题:1、车位的建筑面积肯定是不符合规划规定的;2、车位数量貌似也不符合规划规定。
                                            上诉人:徐元涛
                                              20230303

 楼主| 发表于 2023-3-4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因20230303下午二审庭审出乎我意料,基本未涉及一审裁定的关键点(行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双方在法官主持下围绕车位是否符合防火规范进行辩论、说明。故回来后进行以下补充完善并下周一提交法庭。
关于二审中上诉状的补充说明、证据补充和车位在不同规范之间参数对比
(【2023】川15行终80号 被上诉人:消防救援大队)
一、二、三、四同楼上。
五、另案【2023】川15行终80号被上诉人(规划局)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证据P29、P30中4.7条)证明了本案中的具体技术性问题:车位的建筑面积肯定是不符合规划规定的(应有30-40平方米,实有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可合理推定车位的宽度也是不符合规划规定的。关于建筑面积不达标的规定还有:A、《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条文5.1.4】30-40m² ;B、《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条文25】30-40m²;C、《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文3.0.1】及条文说明,应为33.3 m²。
这里还密切涉及一个“小型车外廓宽度取值”,不仅有被上诉人选择的 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4.1.1【小型车外廓宽取固定值1.8米】,还有法律地位更高的《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条文2.0.10】总宽度为2m;《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表一中的外廓总宽2m。
关于车位宽度、长度、通道(同时也是防火间距6m),《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表二明确车位宽度为2.8m(车位长度为6m);关于垂直式后退停车通道宽度(同时也是防火间距6m),表二明确为6m;关于主要通道(双向行车道,同时也是防火间距6m),第10条明确不得小于6米。
六、1083号车位的建筑面积不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文3.0.1】及条文说明,应为33.3 m²。这里再特别强调一下。
                                            上诉人:徐元涛
                                              20230304

 楼主| 发表于 2023-3-5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补充完善。
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对于车位是否达标判断的核心标准是“车间距是否满足[前者0.6m;后者0.5m或者0.7m]、车柱距0.3m”,车位宽度是否达到2.4m并不是判断标准。那么小型车车位宽度应该多宽呢?按正常思维应该是这样综合考虑:1、考虑到市场上小型车的实际宽度范围是从1.6m到2.2m;2、考虑到“小型车外廓宽度取值”,《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条文2.0.10】总宽度为2m;《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表一中的外廓总宽为2m;3、考虑到车位、车库的经济性,并结合以上2点,小型车外廓宽度取值应该是2m,至少1.9m;4、考虑到车辆之间的防火间距最大是0.7m;5、综上因素,车位宽度至少应该是2.6m=1.9m+0.7m,才能基本上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又同时满足经济效益(如果再考虑人为停车因素,应增加冗余的话,车位宽度至少应该是2.7m)。



 楼主| 发表于 2023-3-5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二审中上诉状的补充说明、证据补充和车位在不同规范之间参数对比(消防、公安、交警、住建局)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f9J13FQBzPEBVnubHc-DLg
提取码:1234

 楼主| 发表于 2023-3-7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二审中上诉状的补充说明、证据补充和车位在不同规范之间参数对比(把规划局补上了)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ptysmzjtJcbzdzvXPxMVJA
提取码:1234

 楼主| 发表于 2023-3-8 17: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3年2月23日才偶然发现的,被告(规划局)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现在倒成了二审中原告最有力的证据之一。感觉车位的建筑面积还成为关键突破口了。


发表于 2023-3-13 03: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scybr 发表于 2023-3-8 17:02
2023年2月23日才偶然发现的,被告(规划局)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现在倒成了二审中 ...

加油

发表于 2023-3-25 17: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目前我见过具备最全最详细的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23-4-2 08: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早上发现我在宜宾“零距离”网站的关于车位车库问题帖子已被清空(大概和本贴同时间发表的)。故大家有兴趣进一步研究的,建议立即下载本贴中相关材料和资料。如果本贴被删除,我不会再发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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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4-5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收到二审裁定书(继续败诉)。为下一步维权有可持续性计(拟委托律师),现暂停申请四川省高院再审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和逐级向各级纪监委举报消防行政不作为。等大家捐款、众筹1万元后(支持1元、5元都可),全权委托律师启动该流程。收款账号:建设银行6217004020003090378  徐元涛。

二审裁定书(五个部门)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YMmhVwqdIouo29ts5c1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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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1 23: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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