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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cybr

[群众呼声] 车库存在消防交通安全问题宜宾市三江新区规划住建交警公安消防救援未依法主动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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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20 20: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大多数业主都是走的民事诉讼,关于车位民事诉讼的后续推进的建议:1.通过“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找到其他原告和律师,并组微信或者qq群;2.把所有的败诉案子一一列表(原被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的法条和理由);3.大家一起逐一讨论并复盘该各个案,看是否需要继续诉讼(申请再审);4.通过大概50个败诉案列,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大家就能有感觉了,基本能大概判断是坚持已有的着力点,还是找到新的着力点进行民事诉讼;5.在前面经验教训的总结下,发起新的民事诉讼。总之,通过大量败诉案例来进行整合、总结,不断排除不科学不合理的诉讼点,最终找到民事诉讼的突破点(失败是成功他妈)。目前的现状是这些案例都是分散状态,没有把这些数据有效利用起来。

发表于 2023-10-7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了不起!邦泰开发商太无耻,大家买房一定谨慎避坑!!

发表于 2023-10-7 22: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真就没人来管了吗?任由开发商为所欲为,任由当地政府不作为,乱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23-10-26 18: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10-26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11-20 18: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划局是政府部门,图纸由他们审核审批,你百姓说不符合要求不是打他们的脸?再说钱不是他们身上出的又不是供他们使用,于自己和开发商不利的事他们不会干。车位2.4米宽就是给14亿百姓出了个大难题。

 楼主| 发表于 2024-1-3 11: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收到的1611号的裁定书。目前我的建议:如果你们还要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就只提自己人身和车辆受到“占用防火间距”威胁,要求解决本人的人身和车辆财产安全隐患问题。其他的只字不提。其他的只字不提。其他的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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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4 09: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边有点懒了。但还是希望把整个法律流程走完(一审、二审、再审和申请检察院抗诉),现诚心寻一名志愿者帮我起草行政抗诉状、整理相关抗诉材料(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联系电话15348151260徐

 楼主| 发表于 2024-2-20 10: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对这个车位车库行政诉讼的关注,祝大家一切顺利!因遇到西双版纳交通事故新的事情,车位、车库这个事只能搁置起来(原来还打算春节后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现在就只能烂尾了)。复制打开抖音,看看【宜宾人的作品】交通肇事逃逸和导流线需尽快标划清晰、完整  https://v.douyin.com/iNHTdc1q/ jpq:/ V@L.jp 07/25

 楼主| 发表于 2025-5-24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里面的部分内容和车库有关,有兴趣的可以研究一下。


二、该小区车库存在的其他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参考作用。
关于三江新区李湾路“嘉实多车无忧汽修”商家违法行为的举报
被举报人:李湾路“嘉实多车无忧汽修”商家,地址:李湾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26-1,联系电话:19960
一、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被举报人占用道路放置广告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被举报人放置广告箱占用交通标线及道路(紧临车库出入口),妨碍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车库出入口安全视距,影响车辆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相关参考资料:《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第11.2.5.6条: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应清除。《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6.5条文说明: 基地出入口必须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在车辆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减速或停车等交通安全标识,提醒驾驶员出入口的存在,以保证行车辆出入时的安全。机动车经基地出入口汇入城市道路时,驾驶员必须保证良好的视线条件,通视要求参照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第11.2.9条,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的范围,应控制在距离出入口边线以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如图9所示,设计应保证驾驶员在视点位置可以看到全部通视区范围内的车辆、行人情况。
     二、举报诉求:申请各相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第106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
                                           举报人:徐元涛15348151260
                                                  20250523
关于三江新区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物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被举报人:邦泰国际社区北区物业,地址:构庄路7号,联系电话:0831-3575900
一、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长期封闭、未开放该小区5栋和15栋之间的地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该出入口同时也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一旦发生火灾,影响车辆和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长期封闭规划建设的该地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给全体小区业主(特别是5栋6栋7栋8栋)进出地下车库造成不便,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49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50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举报诉求:因2024年1月、2025年1月和5月曾多次向物业申请开放该地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但至今问题未解决。现申请各相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开放该地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
                                           举报人:徐元涛15348151260
                                                  20250524

 楼主| 发表于 2025-5-26 10: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scybr 发表于 2025-5-24 12:30
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里面的部分内容和车库有关,有兴趣的可以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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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6 10: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举报已圆满解决。关于第二个举报,消防到了现场,大概意思是该车库机动车出入口不属于《消防法》规定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该他们消防救援管辖。就这个争议点(是否是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我和消防救援双方理解完全不一致。貌似各地的消防理解也不一样(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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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8 20: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车库防火规范20240918出了一个《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车间距统一为0.6米(不再根据不同车宽区分0.5米和0.7米)。我持续关注最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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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12 11: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本案,法律程序上的卡点是”原告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是合格原告”。下一步思路:通过”消防安全,消防法”这个切入点,看看相关判例能否突破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希望大家一起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判例并在本帖共享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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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12 11: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比亚迪汽车长期拒不执行“智能有序充电桩”国家政策的举报

举报人:徐元涛(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举报人:比亚迪汽车,联系电话4008303666

  尊敬的相关部门和领导:现举报比亚迪汽车长期拒不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中“智能有序充电桩”相关规定,例如:“二、重点任务(五)积极提升充换电设施互动水平。大力推广智能有序充电设施,原则上新建充电桩统一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桩,按需推动既有充电桩的智能化改造。三、保障措施(二)压实各方责任。新能源车企、充电设备制造与运营企业等要严格落实生产、销售与服务责任,支持车网融合生态建设。”这里强调一下时效:现在距文件发布将近2年了。

  一、事实经过和理由:我于2023年11月购买比亚迪海鸥(纯电新能源,车辆识别代号LGXCE4CC8P0714452),厂商承诺免费赠送充电桩;2025年6月,我申请并安装了比亚迪赠送的充电桩,型号:BEVA2200070G1A,出厂日期20250529,出厂编号:040A10E6QS52400799。但该充电桩非“智能有序充电桩”,不能远程启停、预约充电。

   我多次与充电桩安装方和比亚迪官方沟通无果:对方辩称车企赠送类充电桩不在此范围、该型号充电桩由比亚迪统一配发、国家政策没有具体要求等等。我个人认为这些说法(解释、理解)与文件精神完全不符合,违反了文件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如果所有新能源车企都像他们这样操作,那这个文件内容就被架空了。并且比亚迪新能源车销量大(免费赠送的非智能充电桩多),我建议必须及时“杀鸡儆猴”。

  二、举报诉求:1、依法处理比亚迪汽车违反文件政策的行为,要求其免费赠送的充电桩必须是“智能有序充电桩”;2、责令比亚迪汽车为我免费安装、更换为“智能有序充电桩”。

                         举报人:徐元涛15348151260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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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25 11: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徐元涛,性别:男,出生日期:1972年04月16日,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三江新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码: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申请人:,联系电话:0851-88902。     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原行政行为;2、附带审查和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该路口左起四个右转设计是否符合GB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3.4.1、图3.4.1、3.4.2、4.1.4.1、4.1.4.2和4.1.4.3;3、申请按国标整改该路口。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2025年6月28日11:56分左右,我驾驶川QD50636,在兴安大道与天星路路口(东向西方向)右转时压实线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编号:)。但是我压实线的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三)规定的“紧急避险”。产生压实线的问题根源是:该交叉路口的右转设计明显不符合GB 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存在严重缺陷、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其它相关重要事实:1、该路口右转无红绿灯(五个右转车道任何时间都可以右转);2、天星路和兴安大道交叉夹角目测约65度(非垂直交叉);3兴安大道限速80km/h,天星路限速60km/h;4、因该路口的兴安大道中间是处于封闭状态,故兴安大道由南向北方向(南北方向有红绿灯),绿灯时通过该路口的部分车辆速度在80+km/h;5、在兴安大道的由南向北方向,虽然路口南侧有右转专用道(兴安大道右转入天星路),但部分车辆在兴安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进入路口后会向右变道(进入路口南侧右转专用道向北延伸部分),实际上进一步挤压了天星路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这4个右转车道的空间。     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1、该交叉路口明显不符合GB 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3.4.1、图3.4.1和3.4.2的规定,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因该路口设计的严重缺陷(实际上应该是1个左转车道和3个直行车道临时变更为右转车道【见附图】,临时变更时未作整体规划,应把这些车道提前50米或者100米导流至正常的右转车道)。我压交通标线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为了积极、主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被迫弧性转弯(防御性驾驶,违章图片中能看到即将驶入的兴安大道有密集车流,大货车和小车的车速都快;两条道路的交叉夹角是锐角,极大的增加了转弯半径和难度)。故申请免于处罚。并申请整改该路口,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建议提前100米逐渐收缩减少车道导流至正常的右转车道)。    2、该交叉路口明显不符合GB 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4.1.4.1、4.1.4.2和4.1.4.3的规定,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因右转没有红绿灯,从左数起,一共有5个右转车道(第五个是正规右转车道,我是在第三个右转车道),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这4个右转车道没有相应的“出口道宽度”,没有相应的“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不应小于60米)”和“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这些右转出去的车辆就会和兴安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车辆发生碰撞。     除非给天星路的这4个右转车道设置右转红绿灯,在兴安大道的由南向北方向直行是红灯时,变为绿灯允许这4个右转车道右转,确保这4个右转车道右转时左侧的兴安大道方向没有来车(强烈不建议这样处理)。     3、之前也反复和处理该违章的警官沟通过,警官表示:去了现场勘测,停止线距兴安大道最右车道有13米左右,距离足够不压线安全右转。我后来也去了违章现场,对这个说法我有不同看法:1.“距离是13米还是8米或者其他米数是否足够”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标依据,是一个主观判断,2.停止线至兴安大道最右侧机动车车道的最外侧实线,我目测没有13米,大概10米(双方所指的“最右车道”有可能不一致,可能不是同一车道,因兴安大道由南向北方向有个专用右转车道,不知警官测量时是包括了还是排除了该车道宽度),如果考虑到非机动车道,距离更短。3.考虑到保持正常车速、实际驾驶的复杂情况,我没有上帝之眼无法精准判断我的右后车轮及车身垂直投影什么时候才不压线。4.无法想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同时有车辆右转,以及兴安大道由南向北方向有大量来车时的混乱交通状态(特别是有部分大货车的情况)。5.兴安大道限速80,并且重型货车多,客观条件是只能压实线,才能安全右转。这是规划设计问题导致的。    4、车辆在正常行驶转弯时的半径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值(本案中我初步估计为10米,数据来源手机APP DeePSeeK),受车速、方向盘转角、车辆重心、轮胎抓地力等多因素综合影响。 R=L/δ+K.V.V  【R:转弯半径(米);L:车辆轴距(米);δ:前轮转向角(弧度);V:车速(m/s);K:稳定性因数(与悬挂/重心相关)。川QD50636比亚迪海鸥空载、静止转弯半径(最小转弯半径)为4.6米,车长3.78米。如果非要确保右转时,后轮及车身的垂直投影不压实线,那只有当车尾越过停止线后才能转方向(正常驾驶时,驾驶员无法精准判断后轮及车身的垂直投影什么时候才不压线,因为没有上帝之眼),只能凭感觉大致判断,这时车头距后方的停止线应该大概6米。就按交警的13米计算,在方向盘没动的情况下,车头距前方的兴安大道的车道只剩7米(按我目测10米的计算,车头距前方的兴安大道的车道只剩4米)。另外,这个时候再转向产生的轨迹,还应该考虑到天星路和兴安大道交叉夹角目测约65度(非垂直交叉)这个重要因素,“锐角转弯”客观上增加了转向难度。综上所述,本案中川QD50636如果不压线转弯,大概率会侵入兴安大道正常行驶车道,并与兴安大道上高速(80+km/h)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故被申请人主张的“距离足够不压线安全右转”不能成立,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1、警官表示:去了现场勘测,停止线距兴安大道最右车道有13米左右,距离足够不压线安全右转。以此驳回我“因紧急避险免于处罚”的申诉,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一是:是否有13米及起止点存在重大争议和分歧,二是:仅有13米这个证据,证明力也不够,因为车辆在正常行驶转弯时的半径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值),需被申请人提供具体、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距离足够不压线安全右转”,让具体的数据和数字来说话;2、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绝大部分右转车道都是在路口的最右侧”,特殊情况也有像该路口的5个右转车道(但一般都是左侧没有来车或者设置了右转红绿灯),虽然兴安大道中间封闭,车辆只能右转(这个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具体怎么来右转的问题,应把这些车道提前50米或者100米导流至正常的右转车道),目前的路口现状(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右转车道)明显不符合GB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图3.4.1及惯例和通常做法,需被申请人提供非要这样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标依据(因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办事,不能肆意妄为)。    5、申请人质疑该路口的交通工程未验收合格。被申请人应提供该路口的交通工程验收记录来证明该路口的交通工程已验收合格。    被申请人应提供,360日内机动车通过该路口左起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个右转车道,并最终实际右转的压线违章率(和其它路口正常规划设计的右转车道比对)。这个数据必须排除掉第五个右转车道。    6、天玑路(以及金普路)右转进入百马大道辅道就做的很规范(都是提前50米把几个车道导流至正常的右转车道。    7、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车道地上的标线前后不一致(停止线前5米处都是右转,30米处是直行/左转)。    8、空中指示牌应该至少提前100米进行提示(全部车道标划为右转车道),避免想要左转和直行的大型货车及其它机动车临到路口停止线附近才发现只能右转。    9、被申请人对本案的处理态度倾向、该路口左起四个右转车道设计和其它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的规定,完全忽视了如何具体“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因该路口左起四个右转车道设计不符合GB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3.4.1、图3.4.1、3.4.2、4.1.4.1、4.1.4.2和4.1.4.3。我压交通标线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被迫弧性转弯。申请撤销原行政行为,并申请整改该路口,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此致      贵安新区管委会                                        申请人:                                       2025年7月25日附件:1、申请书副本3份;      2、其它有关材料(1、路口照片;2、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及违章现场照片;3、GB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3.4.1、图3.4.1、3.4.2、4.1.4.1、4.1.4.2和4.1.4.3内容或图片)  3.4.1平面交叉口规划范围应包括构成该平面交叉口各条道路的相交部分和进口道、出口道及其向外延伸10m~20m的路段所共同围成的空间(图3.4.1)。  3.4.2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4.1.4平面交叉口出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设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其规划红线应在路段规划红线的基础上展宽3.0m;上游进口道规划设有右转专用车道时,应相应增加右转出口道宽度。 2新建道路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改建和治理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25m。 3出口道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路不应小于60m,次干道不应小于45m,支路不应小于30m,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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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25 22: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方100米的路口就是该5个右转车道路口(违章点)。空中标志牌标划的是左转、直行、直行、直行、右转,和路口实际情况不一致。今天下午已提交行政复议书面材料。这里希望能听到老司机们不同的反驳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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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31 12: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向最终胜诉的马拉松民事诉讼之路。今天顿悟:关于2.4米车位,民事诉讼也有胜诉概率(突破点:国标规定的车位建筑面积,国标规定的小型车外廓宽2m,以及在之前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所有不合格点),至少可以打个有来有回,若败诉也正常(一个一个的业主单独去尝试,不要集体诉讼),然后不断总结前面业主的经验教训(就像做科学实验一样不断修正),最终会修成正果。之前我一直认为只有行政诉讼,但目前行政诉讼无解。供正在(或者将要)民事诉讼的业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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