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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cybr

[群众呼声] 车库存在消防交通安全问题宜宾市三江新区规划住建交警公安消防救援未依法主动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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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4 00: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6-30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再审申请书(公安分局)
2023063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元涛,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7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市公安局三江新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699185247G,法定代表人:周颖,联系电话:0831-3621207。
再审请求:
1、      裁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29号》;
2、      裁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川15行终68号》;
3、      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提审,立案受理并审理
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行政诉讼再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29号》,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徐元涛的起诉”,再审申请人不服该裁定,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川15行终68号》,该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再审申请人仍然不服该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1、   该一审、二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方面。一是未正确区分、认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共有二次行政不作为(裁定书未正确区分“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混淆了“专有利益”、“类似利益”和“共有利益”。
第一次行政不作为,是我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方面,因案涉车位车库自2019年交付使用以来直到现在,一直都存在大量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客观事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0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未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我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2、判决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侧重点针对的是“1083号车位”【车辆之间防火间距0.7m涉及旁边1个车位,第三人】及“1083号车位到出入口这条线” 【防火间距6m涉及大概100个车位,第三人】。单就本案的执行结果来看(只执行本案),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行处理涉及到的车位大概估算有100个车位(第三人),不存在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项目共3964车位。项目总户数为7749户,具体数字需要核实)。特别是处理“1083号车位与1082号车位”车辆之间防火间距0.7m只涉及到旁边的1082号1个车位,完全和其它车位无关。
比较符合真实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该是“主要是原告徐元涛的专有利益(1083号车位)。同时在消防和通停车交通方面涉及到因车间距不足0.7/0.6米(因对照不同规范)涉及到的相邻车位(1082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在消防方面涉及到因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涉及到的对面车位(1090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在交通方面(从原告1083号车位到石岗路A段车库出入口之间的行驶路线,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不足6米)涉及到的双向行驶车道两边车位业主的专有利益(比如1112号、1113号和1093号、1094号等)”。契合客观事实的法条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和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
第二次行政不作为,是我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后,在 “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处理上”未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我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2、判决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侧重点是请求被申请人消除消防、交通安全隐患,保护原告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
  2、该裁定书适合法律错误
对于第一次行政不作为,裁定书机械、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本案中客观上肯定会联系、牵涉到“涉及业主共有利益”这个概念,裁定书未正确认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偏概全。
一、1083号车位产权属于上诉人的完全产权,就该完全产权1083号车位的宽度长度、套内面积、建筑面积、车间距、车柱距及车位正前方的车组防火间距进行行政诉讼或者维权投诉举报,均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无关;二、因图纸设计原因,车库内还存在大量与1083号车位类似情况的标准车位,这些标准车位的“类似利益”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三、诉讼材料涉及到的不合国家规范和文件规定的微型车车位、子母车位、机械车位,目的是想尽可能列举出该车库及各种类型车位存在的所有问题,以证明前期的各种规划合格、验收合格是存在大量问题的,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无关。
对于第二次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裁定书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特别是保护上诉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完全和该法条没有任何关系)。
   3、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等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但一审裁定、二审裁定在判决效果上都力挺该违法现状。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C、一审裁定、二审裁定事实上剥夺、堵死了我行政诉讼司法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无业主委员会,我也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法去实施联系过半数的业主起诉)。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D、事实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第25条和第49条的规定。
E、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违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派出所,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二)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四)占用防火间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第60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责令改正:(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占用防火间距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F、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G、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H、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一审裁定、二审裁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该法条并非绝对“宇宙真理”。需要修改完善如下:“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的行政行为”或者“既涉及共有利益又涉及专有利益的,对专有利益提起诉讼的”应增加除外情况。
5、本案符合《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可以裁定提审。”,故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立案并审理。一、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显系错误(1.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望最高人民法院查明后依法裁定,立案受理并继续审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附:
申请人:徐元涛               
2023年6月30日
附:相关材料
  1.本案一审、二审裁定书;
  2.支持申请再审请求的相关类案裁判文书;
  3.一审起诉状和答辩状;
  4.二审上诉状和答辩状;
  5.相关证据和材料;
6.本申请书副本2份;

 楼主| 发表于 2023-7-1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我们再单独仔细研究一下该法条的文字内容:它只是明确授权了“业主委员会”和“过半数的业主”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有诉权,并未明确排除、禁止“个体业主”的诉权。那“个体业主”究竟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是否有诉权?这里必须要结合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共有利益”和“专有利益”的比例和权重;“共有利益”究竟和原告有多大的利害关系。因此本案一、二审裁定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就非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于法无据。因为该法条并无明文规定“个体业主”无诉权。

 楼主| 发表于 2023-7-2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行再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如滨,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省运会指挥中心(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路北50米)。
法定代表人李勇,局长。
再审申请人李如滨因与被申请人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济宁市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鲁08行终205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如滨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鲁行申961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第23届省运动会运动员村(御景花园)建筑总面积219146.07平方米,建有11栋商住楼,小区住户1226户,1-4号尚未竣工,5-11号楼已有650户上房入住。李如滨为该小区7号楼业主,住房建筑面积为145.04平方米。2018年6月8日、15日,李如滨通过网络向济宁市住建局提交御景花园小区未经综合验收就交付使用的投诉事项,请求济宁市住建局依法启动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济宁市住建局接到投诉后予以回复,称“根据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关于御景花园小区上房条件,请参照《商品房购买合同》相关交房约定执行”。李如滨对回复不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李如滨要求济宁市住建局对御景花园小区未经综合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该行为涉及业主共有利益,属于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果业主委员会不提起诉讼,也应当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诉讼,方可代表业主共有利益,单个业主无权就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诉讼单独提起诉讼。因此,李如滨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业主起诉条件,对李如滨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六十九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如滨的起诉。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如滨的起诉是否正确。本案李如滨所投诉举报的事项为御景花园小区未经综合验收就交付使用,该事项涉及整个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与李如滨并无利害关系。且济宁市住建局对李如滨的投诉举报也进行了回复,应认定济宁市住建局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且对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按照合同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李如滨坚持起诉济宁市住建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且易于形成诉累。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如滨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李如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李如滨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行终205号行政裁定,对本案予以再审。主要理由如下:1.御景花园小区开发商将未经综合验收及备案房屋交付使用,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了李如滨的合法权益,济宁市住建局对此具有查处职责。2.作为御景花园小区的业主,李如滨投诉举报事项与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因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申请人济宁市住建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本案中,李如滨向济宁市住建局投诉举报御景花园小区房屋未经综合验收与备案即交付使用,作为御景花园小区7号楼业主其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可以进行分期验收。……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据此,济宁市住建局具有处理上述投诉事项的职责。李如滨认为济宁市住建局对其投诉事项未依法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可以提起本案诉讼。一、二审法院裁定认为李如滨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资格,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行终205号行政裁定;
二、撤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891行初58号行政裁定;
三、本案指令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韩 勇
审 判 员  王海燕
审 判 员  陈 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曲俊鹏
书 记 员  李 倩

发表于 2023-7-3 06: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scybr 发表于 2023-7-1 12:51
这里我们再单独仔细研究一下该法条的文字内容:它只是明确授权了“业主委员会”和“过半数的业主”对涉及业 ...

 楼主| 发表于 2023-7-5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20230705诉公安分局申请最高院再审相关诉讼材料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In2waKeaisJ1k17paFcK9A
提取码:1234

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接待时间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
  星期五、六、日不接待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00021。


 楼主| 发表于 2023-7-6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230706更新了消防存在的问题,表格看起来一目了然。
消防问题3.jpg
消防问题4.jpg

发表于 2023-7-6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你的诉求得到解决了没

发表于 2023-7-7 00: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宾县牧民 发表于 2023-7-6 16:33
朋友,你的诉求得到解决了没

估计没有,否则,就不发信息了,你帮帮他

 楼主| 发表于 2023-7-11 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申请书之二(诉宜宾市三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在之前的诉公安分局再审申请书进行修改完善。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元涛,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7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接受法院材料的邮寄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 徐元涛15348151260。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市三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桷坪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078860924W,法定代表人:傅强,联系电话:0831-7192119、7192102。
    再审申请人徐元涛因与被申请人宜宾市三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28号》,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徐元涛的起诉”;再审申请人徐元涛不服提起上诉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川15行终80号》,该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再审申请人徐元涛仍不服,在法定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内,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1、      裁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28号》;
2、      裁定撤销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川15行终80号》;
3、      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4、      裁定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一、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的基本情况:再审申请人徐元涛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消防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车位车库的基本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建筑面积不符合《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款3.0.1的规定,应为33.3平方米。另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2)川1502行初127号被告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4.7条内容证明了本案的“车位建筑面积”应有30至45平方米,再审申请人徐元涛已将该证据复印件向本案二审法院二审时提交),车位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 该车位和车库一直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A、实际停车状态,车间距不足0.5m,车柱距不足0.3m,不合国标。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B、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车间距0.7m(车柱距0.3m)。C、通过{《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能明显、直观看出该车库不满足“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面车位(设计图纸都只有5.5m,现场实际宽度【采样数据为5.40m、5.45m和5.57m】)和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都明显小于6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D、车位建筑面积不符合《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款3.0.1的规定,应为33.3平方米,实际只有24.18平方米。E、收费岗亭严重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车库出入口宽度不达标[石岗路A段出入口收费岗亭处],我目测其单车道2.5m左右(《防火规范》6.0.13  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收费岗亭事实上把双车道分割成了两个单车道。1、2020年,案涉车库小区部分维权业主向政府部门提交了《宜宾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车位问题申诉材料》(该诉求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相回应),明确提到了车间距、车柱距和车墙距不满足防火要求,并请求主管部门履职,被申请人消防救援大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2、自车库移交业主以来,曾发生多次业主群体或者个体维权事件(包括堵车库出入口、信访上访等),车间距不满足防火要求的情况,被申请人消防救援大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3、2021年我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受理编号:202106252408)和电话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被申请人消防救援大队答复“未发现消防安全隐患”;4、2022年8月8日(信件编号202208081494,查询密码1121),再审申请人徐元涛在宜宾12345平台反应:“车库车位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被申请人答复:“情况不属实,1.购买的车位属于小型车库;2.小型车库车辆外廓宽1.8米。3. 外廓宽1.8米的防火间距的车间距、车柱距符合防火规范标准”。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和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第60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责令改正:(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占用防火间距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第55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56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和3.0.1要求,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但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和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消防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1、   该一审、二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关键事实方面。一是未正确区分、认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共有二次行政不作为(裁定书未正确区分“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混淆了“专有利益”、“类似利益”和“共有利益”。三是遗漏了本案最关键的基本客观事实:案涉车位车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第60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等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 上诉状和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紧紧围绕1083号车位合法的专有利益展开。因1083号车位的车间距不满足防火规范0.7米(车柱距0.3米),1083号车位与对面1090号车位之间的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案涉车库(车位)不达标的车间距、车柱距和车组之间间距,既是防火间距又是疏散通道,被大量机动车长期、大量占用],申请人的生命健康和车辆财产安全受到现实威胁。四是遗漏了案涉1083号车位的建筑面积严重不达标。
第一次行政不作为,是再审申请人徐元涛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方面”未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我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2、判决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侧重点针对的是“1083号车位”【车辆之间防火间距0.7m涉及旁边1个车位,第三人】及“1083号车位到出入口这条线” 【防火间距6m涉及大概100个车位,第三人】。单就本案的执行结果来看(只执行本案),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行处理涉及到的车位大概估算有100个车位(第三人),不存在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项目共3964车位。项目总户数为7749户,具体数字需要核实)。特别是处理“1083号车位与1082号车位”车辆之间防火间距0.7m只涉及到旁边的1082号1个车位,完全和其它车位无关。
比较符合真实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该是“主要是再审申请人徐元涛的专有利益(1083号车位)。同时在消防和通停车交通方面涉及到因车间距不足0.7/0.6米(因对照不同规范)涉及到的相邻车位(1082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在消防方面涉及到因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涉及到的对面车位(1090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在交通方面同时也是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问题(从原告1083号车位到石岗路A段车库出入口之间的行驶路线,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不足6米)涉及到的双向行驶车道两边车位业主的专有利益(比如1112号、1113号和1093号、1094号等)”。契合客观事实的法条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和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
第二次行政不作为,是再审申请人徐元涛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后,在“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处理上”未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我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2、判决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侧重点是请求被申请人消除消防、交通安全隐患,保护再审申请人徐元涛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
  2、该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第一次行政不作为,裁定书机械、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本案中客观上肯定会联系、牵涉到“涉及业主共有利益”这个概念,裁定书未正确认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偏概全。
一、1083号车位产权属于再审申请人徐元涛的完全产权,就该完全产权1083号车位的防火间距、疏散通道、宽度长度、套内面积、建筑面积、车间距、车柱距及车位正前方的车组防火间距进行行政诉讼或者维权投诉举报,均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无关;二、因图纸设计原因,车库内还存在大量与1083号车位类似情况的标准车位,这些标准车位的“类似利益”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三、诉讼材料涉及到的不合国家规范和文件规定的微型车车位、子母车位、机械车位,目的是想尽可能列举出该车库及各种类型车位存在的所有问题,以证明前期的各种规划合格、验收合格是存在大量问题的,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无关。
对于第二次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裁定书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特别是保护再审申请人徐元涛的生命、健康安全,完全和该法条没有任何关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3、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等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但一审裁定、二审裁定在判决效果上都力挺、纵容该违法现状、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实施。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C、一审裁定、二审裁定事实上剥夺、堵死了我行政诉讼司法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无业主委员会,我也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法去实施联系过半数的业主起诉)。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D、事实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第25条和第49条的规定。
E、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违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派出所,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二)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四)占用防火间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第60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责令改正:(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占用防火间距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F、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G、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H、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一审裁定、二审裁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该法条并非绝对“宇宙真理”。需要修改完善如下:“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的行政行为”或者“既涉及共有利益又涉及专有利益的,对专有利益提起诉讼的”应增加不受人数限制的除外情况。
这里我们再单独仔细研究一下该法条的文字内容:它只是明确授权了“业主委员会”和“过半数的业主”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有诉权,并未明确排除、禁止“个体业主”的诉权。那“个体业主”究竟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是否有诉权?这里必须要结合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共有利益”和“专有利益”的比例和权重;“共有利益”和“专有利益”究竟和原告有多大的利害关系。因此本案一、二审裁定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就非法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徐元涛的诉权,于法无据。因为该法条并无明文规定“个体业主”无诉权。
5、本案符合《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可以裁定提审。”,故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关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一是指本案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需要补充完善,补充完善的内容见上方第4点;二是指一审立案受理时涉及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司法解释第93条》需要补充完善 ,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6、因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本案涉及到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电动车产业),全国范围内还存在不少的小区的车位车库和本案的车位车库类似,不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车位没有足够物理空间无法安装个人充电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电动汽车战略的顺利实施。本案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因这些小区的车位车库允许社会车辆通行,这些车位车库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第119条规定的“道路”。这些车位车库都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和交通安全隐患。
7、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类似判例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 定书(2020)鲁行再2号》(李如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审行政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豫行终924号》(郑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280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5064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615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3115号》。
8、《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对于车位是否达标,判断的核心标准是“车间距是否满足[前者0.6m;后者0.5m或者0.7m]、车柱距0.3m”,车位宽度是否达到2.4m并不是判断标准。那么小型车车位宽度应该多宽呢?按正常思维应该是这样综合考虑:1、考虑到市场上小型车的实际宽度范围是从1.6m到2.2m;2、考虑到“小型车外廓宽度取值”,《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条文2.0.10】总宽度为2m;《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表一中的外廓总宽为2m;3、考虑到车位、车库的经济性,并结合以上2点,小型车外廓宽度取值应该是2m,至少1.9m;4、考虑到车辆之间的防火间距最大是0.7m(实际车宽大于1.8m时,必须是0.7m);5、综上因素,车位宽度至少应该是2.6m=1.9m+0.7m,才能基本上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又同时满足经济效益(如果再考虑人为停车因素,应增加冗余的话,车位宽度至少应该是2.7m)。
   综上所述,1.案涉车位车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车位建筑面积远不足33.3平方米,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再审申请人徐元涛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宜宾市三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此具有查处职责(同时也具有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职责);2.作为1083号车位的业主,再审申请人徐元涛投诉举报事项与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因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立案并审理。一、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显系错误(1.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望最高人民法院查明后依法裁定,并提审本案。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元涛               
2023年7月10日
附:
  1.本案一审、二审裁定书;
  2.支持申请再审请求的相关类案裁判文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鲁行再2号》(李如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审行政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豫行终924号》(郑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280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5064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615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3115号》;
  3.一审起诉状和答辩状;
  4.二审上诉状和答辩状;
  5.相关证据和材料;
6.本申请书副本2份;


 楼主| 发表于 2023-7-16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20230716诉交警消防公安申请最高院再审相关诉讼材料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ueHr98oX3hXX4BVeXVib0Q
提取码:1234

暂时只寄了消防和公安的再审申请,等待最高院第五巡回法庭消息中。


微信图片_20230716101424.jpg
微信图片_20230716101434.jpg

 楼主| 发表于 2023-7-16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不符合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30至45平方米的投诉和举报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的地下车位是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负一层1083号(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远不符合《宜宾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宜规条(2016)(国土)临港14号】》4.7条规定30至45平方米的要求,应有至少30平方米,实有24.18平方米。同时该建筑面积也远不符合《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款3.0.1的规定(详见该条文说明),应有33.3平方米,实有24.18平方米。因建筑面积严重不达标,给车位车库带来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重大隐患,请依法查处并责令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和该项目开发商共同整改,确保我的车位建筑面积大于30平方米。
                        举报人:徐元涛15348151260
                              20230716
提交成功!宜宾12345市民服务平台
请牢记您的受理编号:[202307162716]和查询密码:[5913],用于受理结果查询。

IMG_20221103_11125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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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26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230725诉五部门交警消防公安规划住建申请最高院再审相关诉讼材料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QRBZa4igA-nP8f8y3V9YbA
提取码:1234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元涛,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长江大道东段7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接受法院材料的邮寄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 徐元涛15348151260。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市三江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局,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沙湾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MB1H376361,法定代表人:王明强,联系电话:0831-5108905、2108333。
    再审申请人徐元涛因与被申请人宜宾市三江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26号》,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徐元涛的起诉”;再审申请人徐元涛不服提起上诉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川15行终63号》,该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再审申请人徐元涛仍不服,在法定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内,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1、      裁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川1502行初126号》;
2、      裁定撤销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川15行终63号》;
3、      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4、      裁定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一、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的基本情况:再审申请人徐元涛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违反《宜宾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宜规条(2016)(国土)临港14号】》中4.7条、《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JGJ 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第1款,并不完全符合法律、公安部规章、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住建局在消防和其它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车位车库的基本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建筑面积不符合《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款3.0.1的规定,应为33.3平方米。另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2)川1502行初127号被告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宜宾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4.7条内容证明了本案的“车位建筑面积”应有30至45平方米,再审申请人徐元涛已将该证据复印件向本案二审法院二审时提交),车位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 该车位和车库一直存在交通、消防安全严重隐患。交通安全严重隐患方面:A、在该地下车库多个转弯路口及交叉路口,会不可避免的侵入对面车道;B、部分停车位车辆因微型车车位纵深不够长期侵占道路(例如合同车位示意图1091#、1092#等);C、卷帘门门框侵占本已不足米的道路宽度;D、行车道照明严重不足(特别是各个弯道处);E、《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中3.2.5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个人实测情况:9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车道为5m,10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通道为5.58m;既是双向车道同时又是4.3.4小型车通【停】车道采样数据分别为5.40m、5.45m和5.57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六、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F、车库出入口宽度不足4m(单向行驶时),目测只有2.5m。收费岗亭事实上把双车道分割成了两个单车道。G、车间距不足0.6m车柱距不足0.3m,无法正常上下车,车辆进出车位时,容易发生擦挂。H、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中6.0.16的“车间距0.7m(车柱距0.3m)”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1.5的“车间距0.6m(车柱距0.3m)”。I、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表一表二的规定(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消防安全严重隐患方面:A、实际停车状态,车间距不足0.5m,车柱距不足0.3m,不合国标。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B、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车间距0.7m(车柱距0.3m)。C、通过{《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能明显、直观看出该车库不满足“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面车位(设计图纸都只有5.5m,现场实际宽度【采样数据为5.40m、5.45m和5.57m】)和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都明显小于6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D、车位建筑面积不符合《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款3.0.1的规定,应为33.3平方米,实际只有24.18平方米。E、收费岗亭严重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车库出入口宽度不达标[石岗路A段出入口收费岗亭处],我目测其单车道2.5m左右(《防火规范》6.0.13  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收费岗亭事实上把双车道分割成了两个单车道。1、2020年,案涉车库小区部分维权业主向政府部门提交了《宜宾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车位问题申诉材料》(该诉求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相回应),明确提到了双向车道、车间距、车柱距和车墙距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存在消防、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并请求主管部门履职,被申请人宜宾市三江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2、自车库移交业主以来,曾发生多次业主群体或者个体维权事件(包括堵车库出入口、信访上访等),车位车库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情况,存在消防、交通安全严重隐患,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3、2021年我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受理编号:202104281143、202106252408)向被申请人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被申请人答复“车库、车位符合规范,或者回避未答复”;4、2022年8月8日(信件编号202208081634),再审申请人徐元涛在宜宾12345平台反应:“车位和车库一直存在消防、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及其它问题,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被申请人答复:“车位宽度问题由规划部门在负责协调”。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和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6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房地产监管和建筑监管”方面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被告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6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27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D、《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宜宾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4.7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条和6.0.16条和3.0.1条、《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相关具体条款要求(这些不达标会导致消防、交通安全严重隐患),但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和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消防、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另外关于在一审行政起诉状中请求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4.1.1【小型车外廓宽取固定值1.8米】、4.1.5【机动车之间横向净距取固定值0.6米】和4.3.4【We2取值5.1米】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相关情况。       【1】、2021年5月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反应情况。【关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车(柱)距不同理解的争议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将情况反应如下 ,请依法处理。基本事实: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预测建筑面积24.18=套内12.72+分摊11.46,预售许可证007#,有个车位示意图),但实际现场情况: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墙之间间距基本为0,涉及几千个车位(邦泰其它小区也是类似问题)。后来据查规划为小型车车位[下限指标]。双方争议:业主们和宜宾官方相关行政部门双方争议焦点:是否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表4.1.1和表4.1.5的规定(柱距0.3m,车间距0.6m)?业主认为:只有离柱0.3m开始划线,离墙0.6m开始划线,车位与车位之间间隔0.6m开始划线,才能确保符合国标的最低要求;省、市行政部门均认为:现行车位符合国标。具体请求:请国家住建部协调并联系北京建筑大学权威裁判并解释:该现行车位是否符合国标?并就相关问题,出台一个具体文件或通知,以有效解决各种对国标理解上的争议和分歧。谢谢!】,住建部答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徐元涛:您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您来信咨询的事宜属标准具体技术内容,请您联系标准前言所列主编单位进行解释。二、我部不负责对具体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断,相关事宜请您向有关工程设计咨询机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咨询。今后同一事由来信,不再告知。特此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2021年06月30日。        【2】、       2021年同时向北京建筑大学联系并得到回复。【《北京建筑大学规范制定团队2021年6月29日的回复》 1、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当2个柱子的净距大于等于7.2米时,可以布置3个并排的小型车停车位,符合规范。2、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只规定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的净距,没有涉及车位宽2.4m*长5.3m这一概念与规定,所谓的停车位线是根据不同的机动车停放位置而划定的,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无关。3、申请人将机动车与机动车(柱、墙)之间的间距要求误解为车位与车位(柱、墙)之间的间距,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3.1】、关于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4.1.1和4.1.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4条、第15条、第22条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第10条的规定,与GB50067-2014中6.0.16相抵触;并拒不明确规范划线[车位应为宽度为2.0米的独立矩形框,框和框之间的横向间距0.7米]。该规范故意忽视现实情况中80%小型车宽度都大于1.8米(见该规范条文说明4.1.3续表2,故防火间距应不小于0.7米),仅2.4米宽车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意规避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通过刻意把所有小型车的外廓宽钉死在1.8米、车间距钉死在0.6米)。在车辆间距这个关键点上,JGJ100—2015中4.1.1和4.1.5与GB50067-2014中6.0.16相抵触,因为小型车的宽度范围是1.7至2.0米,相应车辆间距(防火间距)会有0.5米和0.7米两种选择。他们这个0.6米是不科学合理的,应取值0.7米。详见《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第10条。(由此衍生出来的建筑面积明显和《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中5.1.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相冲突;由《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4.1.1【小型车外廓宽取固定值1.8米】和4.1.5【机动车之间横向净距取固定值0.6米】衍生出来的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明显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3.0.1要求从严执行的33.3平方米/辆相冲突和矛盾)。它的社会危害性还表现在:长期阻碍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并影响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大量车位无物理空间安装、加装充电桩)。            【3.2】 、未科学、合理区分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参见GB/T51149-201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中5.1.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    【3.3】、            一直与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7条(表一)规定的小型车外廓尺寸2.0米相冲突,违反了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2020年3月20日,《蚌埠市小型机动车停车位规划设计管理规定》,将小型机动车车位标准尺寸,在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基础上,长宽均增加0.1m。       【3.4】、从它的《修订稿》观察它的内在历史违法基因:A、2021年11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5.1.3中明明所有小型车最小车宽都是1.85m了,但是《修订稿》4.1.1中仍然要把小型车外廓宽钉死在1.80m;B、《修订稿》完全无视“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歪曲为4.1.12部分集中布置;“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涉及到停车场、停车位的很多方面具体问题、参数,《修订稿》本应该细化具体、有可操作性,但是其明显缺失;C、现行规范车位长4.3.4中WE2为5.1m(开发商修成5.3m才勉强够用),《修订稿》还要进一步压缩成5.05m;D、现行标准的2.4*5.3m(或5.1m)车位无法安装、加装充电桩(柱网柱距7.2m),但《修订稿》不仅不改善,还要进一步压缩物理空间,确保无法安装、加装充电桩。           【3.5】、《住建部官网问答20200330》中存在的问题:一、“1、《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没有对如何计算所谓的停车位套内面积进行规定,请参见其它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情况下,根据工程经验有一个停车位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但也不是本规范需要规定与明确的内容。”,该答复与4.3.4条文详解有矛盾和冲突(最小每停车位面积为19.3m²);二、“2、2.4 米宽度不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明确提出的数据,而是通过设计车型的宽度和规定的车与车的最小间距计算而来,2.4 米为一般标准车位的计算数据,对于其它特殊车位该数值可能不同。对于白线的宽度本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以认为车与车之间的划分可以取白线中线位置,车与柱、墙等特殊部位的距离可以包括白线的宽度。”,该答复关于2.4米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证据A、2.4 米宽度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明确提出的数据(表4.3.4中的最小停车位宽度);证据B、歪曲理解成了“0.3+1.8+0.3=2.4”,混淆了不同的数据和概念(0.3应该是冗余而不是间距)。        【3.6】、《北京建筑大学回复》存在的问题:
(一)、针对回复1:2个柱子净距等于7.2m时,布置的3个车位(每个2.4m宽),实际的停车状态,100%不能满足车柱距0.3m,车间距0.6m(无法苛求每辆车、每次都停在中轴线上,就算苛求也无法办到)。但规范又同时要求“柱距0.3m,车间距0.6m”,这不是互相矛盾吗?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无论如何都达不到规范标准的,那这个规范标准的现实意义何在?(二)、 针对回复2:回复2与事实不符,宽2.4 m*长5.3m都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明确提出的数据(宽2.4 m是表4.3.4中的最小停车位宽度,长5.3m是表4.3.4中的We1);(三)、  针对回复3:只有车位与车位(柱)之间的间距达到0.6m/0.3m,才能最终确保车与车(柱)之间的间距达到0.6m/0.3m。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二的合格标准来看(车库长5.25m,宽度为2.31m,车辆普桑宽度1.71m):A、未要求中轴线压中轴线;B、横向有0.6m冗余度。换句话说,在本案车库中,我只要车停在2.4m*5.3m这个框内,驾驶员就是正常操作(没毛病的)。如果不规范车位与车位间距,就无法避免这相邻两车靠在一起。(四)、 针对回复1: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车间距/车柱距不应小于0.5m/0.3m。实际的停车状态,94.44%{(7.2-0.4)/7.2}不能满足车间距0.5m,车柱距0.3m,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专家的非官方、非正式的电话咨询内容:《防火规范》明确了车间距/车柱距不应小于0.5m/0.3m,大概意思就是停车状态也必须符合这个要求”。(五)、 针对回复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5.1.4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条款详解中的“最小每停车位面积19.3m²/23.5m²”,两者均与“回复1的停车位面积(2.4*5.3)”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三者无法大致统一、一致起来。     【4】在一审过程中补充一个新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We2取值5.1米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理由:《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We2取值5.1米违法,因这种背靠背车位,车辆纵向间距只有0.6米,与《防火规范》条款6.0.16相冲突和矛盾(当其中一辆或者两个车辆的车宽大于1.8米时),无法满足纵向防火间距0.7米。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1、   该一审、二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关键事实方面。一是未正确区分、认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共有三次行政不作为(裁定书未正确区分“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混淆了“专有利益”、“类似利益”和“共有利益”。三是遗漏了本案最关键的基本客观事实之一:案涉车位车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第60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等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四是遗漏了本案最关键的基本客观事实之二:案涉车位车库的规划设计和现状严重违反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车位车库的技术指标完全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相关具体条款强制性禁止性要求;五是遗漏了本案最关键的基本客观事实之三:案涉1083号车位的建筑面积严重不达标,“车位的建筑面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1条、第53条、第64条的规定,遗漏了《宜宾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4.7条(明确、具体规划了建筑面积应有30至45平方米,实际只有24.18平方米),遗漏了1083号车位的建筑面积不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条文3.0.1】及条文说明,应为33.3 m²(实有24.18m²)。;六是遗漏了“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及证据材料紧紧围绕1083号车位合法的专有利益展开”。一、交通安全隐患方面,案涉车位1083号和车库不符合《宜宾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4.7条、《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相关具体条款要求(这些不达标会导致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再审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川QG0120,进出1083号车位以及行驶在车库的双向车道时(包括转弯处、车库出入口),这些道路设施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再审申请人的生命健康和车辆财产安全受到现实威胁。二、消防安全隐患方面,因1083号车位的车间距不满足防火规范0.7米(车柱距0.3米),1083号车位与对面1090号车位之间的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案涉车库(车位)不达标的车间距、车柱距和车组之间间距,既是防火间距又是疏散通道,被大量机动车长期、大量占用],再审申请人的生命健康和车辆财产安全受到现实威胁。
第一次行政不作为(这里涉及到《行政诉讼法》第26条: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划归被申请人)。是我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方面”未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我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2、判决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侧重点针对的是“1083号车位”【车辆之间防火间距0.7m涉及旁边1个车位,第三人】及“1083号车位到出入口这条线” 【车组防火间距6m涉及大概100个车位,第三人】。单就本案的执行结果来看(只执行本案),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行处理涉及到的车位大概估算有100个车位(第三人),不存在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项目共3964车位。项目总户数为7749户,具体数字需要核实)。特别是处理“1083号车位与1082号车位”车辆之间防火间距0.7m只涉及到旁边的1082号1个车位,完全和其它车位无关。
比较符合真实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该是“主要是再审申请人徐元涛的专有利益(1083号车位)。同时在消防和通停车交通安全方面涉及到因车间距不足0.7/0.6米(因对照不同规范)涉及到的相邻车位(1082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在消防方面涉及到因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涉及到的对面车位(1090号)业主的专有利益;在交通方面同时也是车组防火间距不足6米问题(从原告1083号车位到石岗路A段车库出入口之间的行驶路线,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不足6米)涉及到的双向行驶车道两边车位业主的专有利益(比如1112号、1113号和1093号、1094号等)”。契合客观事实的法条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0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和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
第二次行政不作为。是我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房地产监管和建筑监管方面”未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除开消防问题,因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宜宾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4.7条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相关法律依据同第一次行政不作为。【我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2、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侧重点针对的是“1083号车位”【车辆之间车间距0.6m涉及旁边1个车位,第三人】及“1083号车位到出入口这条线” 【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6m涉及大概100个车位,第三人】。“1083号车位的建筑面积远不达标” 、“1083号车位宽度应为2.8m、车位长度应为6m、小型车外廓宽为2m” 不达标。
第三次行政不作为,是我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后,在 “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处理上“未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我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2、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侧重点是请求被申请人消除消防、交通安全隐患,保护再审申请人徐元涛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
  2、该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第一次行政不作为和第二次行政不作为,裁定书机械、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本案中客观上肯定会联系、牵涉到“涉及业主共有利益”这个概念,裁定书未正确认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偏概全。
一、1083号车位产权属于再审申请人徐元涛的完全产权,就该完全产权1083号车位是否符合《宜宾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4.7条、《{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具体技术规范,以及车位的防火间距、疏散通道、宽度长度、套内面积、建筑面积、车间距、车柱距及车位正前方的车组防火间距进行行政诉讼或者维权投诉举报,均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无关;二、因图纸设计原因,车库内还存在大量与1083号车位类似情况的标准车位,这些标准车位的“类似利益”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三、诉讼材料涉及到的不合国家规范和文件规定的微型车车位、子母车位、机械车位,目的是想尽可能列举出该车库及各种类型车位存在的所有问题,以证明前期的各种规划合格、验收合格是存在大量问题的,与裁定书所谓的“共有利益”无关。
对于第三次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裁定书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特别是保护再审申请人徐元涛的生命、健康安全,完全和该法条没有任何关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3、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一是“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第1款,二是“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等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三是“车位的建筑面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1条、第53条、第64条的规定,但一审裁定、二审裁定在判决效果上都力挺、纵容该违法现状、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C、一审裁定、二审裁定事实上剥夺、堵死了我行政诉讼司法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无业主委员会,我也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法去实施联系过半数的业主起诉)。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D、事实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第25条和第49条的规定。
E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违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派出所,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二)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四)占用防火间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第60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责令改正:(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占用防火间距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E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E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F、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G、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H、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一审裁定、二审裁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该法条并非绝对“宇宙真理”。需要修改完善如下:“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的行政行为”或者“既涉及共有利益又涉及专有利益的,对专有利益提起诉讼的”应增加不受人数限制的除外情况。
这里我们再单独仔细研究一下该法条的文字内容:它只是明确授权了“业主委员会”和“过半数的业主”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有诉权,并未明确排除、禁止“个体业主”的诉权。那“个体业主”究竟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是否有诉权?这里必须要结合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共有利益”和“专有利益”的比例和权重;“共有利益”和“专有利益”究竟和原告有多大的利害关系。因此本案一、二审裁定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就非法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徐元涛的诉权,于法无据。因为该法条并无明文规定“个体业主”无诉权。
5、本案符合《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可以裁定提审。”,故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关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一是指本案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需要补充完善,补充完善的内容见上方第4点;二是指一审立案受理时涉及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司法解释第93条》需要补充完善 ,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三是指对规范性文件《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4.1.1【小型车外廓宽取固定值1.8米】、4.1.5【机动车之间横向净距取固定值0.6米】和4.3.4【We2取值5.1米】进行合法性审查,若涉及“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33条等明确具体的强制性禁止性条款时,法院应继续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原告资格是否合格影响、限制)。
6、因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本案涉及到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电动车产业),全国范围内还存在不少的小区的车位车库和本案的车位车库类似,不满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车位没有足够物理空间无法安装个人充电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家电动汽车战略的顺利实施。本案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因这些小区的车位车库允许社会车辆通行,这些车位车库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第119条规定的“道路”。这些车位车库都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和交通安全隐患。
7、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类似判例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 定书(2020)鲁行再2号》(李如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审行政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豫行终924号》(郑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280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5064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615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3115号》。
8、《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对于车位是否达标,判断的核心标准是“车间距是否满足[前者0.6m;后者0.5m或者0.7m]、车柱距0.3m”,车位宽度是否达到2.4m并不是判断标准。那么小型车车位宽度应该多宽呢?按正常思维应该是这样综合考虑:1、考虑到市场上小型车的实际宽度范围是从1.6m到2.2m;2、考虑到“小型车外廓宽度取值”,《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条文2.0.10】总宽度为2m;《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表一中的外廓总宽为2m;3、考虑到车位、车库的经济性,并结合以上2点,小型车外廓宽度取值应该是2m,至少1.9m;4、考虑到车辆之间的防火间距最大是0.7m(实际车宽大于1.8m时,必须是0.7m);5、综上因素,车位宽度至少应该是2.6m=1.9m+0.7m,才能基本上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又同时满足经济效益(如果再考虑人为停车因素,应增加冗余的话,车位宽度至少应该是2.7m)。
   综上所述,1.案涉车位车库不满足《宜宾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4.7条、《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法律规章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车位建筑面积远不足33.3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消防、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侵犯了再审申请人徐元涛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宜宾市三江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局对此具有查处职责(同时也具有案涉车位车库的建筑活动监管职责;同时也具有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职责);2.作为1083号车位的业主,再审申请人徐元涛投诉举报事项与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因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立案并审理。一、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显系错误(1.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望最高人民法院查明后依法裁定,并提审本案。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元涛               
2023年7月25日
附:
  1.本案一审、二审裁定书;
  2.支持申请再审请求的相关类案裁判文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鲁行再2号》(李如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审行政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豫行终924号》(郑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280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5064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615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3115号》;
  3.一审起诉状和答辩状;
  4.二审上诉状和答辩状;
  5.相关证据和材料;
6.本申请书副本2份;


 楼主| 发表于 2023-8-2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车位建筑面积的回复
答复.jpg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jpg

 楼主| 发表于 2023-8-22 12: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8-29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的关注(帖子浏览数量的增加,对我来说都是一种正反馈),希望让更多的人能了解并运用、使用行政诉讼。最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

20230828诉交警消防公安规划住建申请四川省高院再审相关诉讼材料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UsWiLpAildTGyeVi4d6Y9g
提取码:1234


 楼主| 发表于 2023-9-2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给四川省高院官网网上受理“行政诉讼再审申请”点个赞,为诉讼活动带来方便。


20230830网上申请四川省高院再审五部门的材料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bgFW5UrxyfAfMPkT2bQJtQ
提取码:1234



高院1.png
高院2.png
高院3.png

 楼主| 发表于 2023-9-4 08: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类似情况的网友都可跟贴(全国各地均可)。回帖内容建议:跟帖流水编号+小区名称(详细地址)+车位编号+竣工日期+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用自己的书面语言简要描述车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处理情况。请一定实事求是!可附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信访上访的相关材料及目前处理结果(如果有的话)。另外车位问题得到解决的网友也可跟帖共享。

 楼主| 发表于 2023-9-5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2022年7月,我在国家安全网(https://www.12339.gov.cn)对“JGJ 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2021年11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修改相关人员”进行了举报(官网一直无法查询到回复的具体内容)。关于这个规范是否可疑?是否有问题?大家可独立思考、自行判断。
提取码: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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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4 11: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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