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内部具有纠正错误判决的职责
《民事诉讼法》及《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均明确规定本院院长、庭长应该承担审判监督职责,应当及时从各种来源发现错误判决并提交审判委员会予以纠正。可见,法院庭长、院长的重要职责就是纠正本院错误判决。
二、法院内部存在纠正错误案件的重重阻力
1、造成错误判决的法官会阻碍你翻案
法官肯定不希望自己裁定的判决被改判。尤其是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时,判决一旦下达就意味着法官站在了对方一边。当你指出案件错误时,法官会从各种角度否定你的观点,以阻止翻案。此外,如果案件是人情案、关系案或金钱案,对方当事人也会继续向涉案法官送人情、金钱,进一步阻碍翻案。即使法官非刻意枉法裁判,从人性角度出发,自己承认自己错误的可能性也很低,他也会寻找新的借口证明你的案子不是错案。
2、庭长、院长鉴于考核或面子也不希望本院过多判决被改判
每个法院都有评价指标,例如,再审率、改判率等。这些指标越高越说明本院法官业务不精,领导监督不力。院长、庭长向上级汇报时就会给造成本院庭水平不够的印象。正是出于这种考虑,院长、庭长本能地不希望过多案件被改判或重审。但这里涉及到违法行为,即,院长、庭长在明知案件是错案情况下不予以纠正就涉嫌渎职。所以,当事人如果认为院长、庭长知错不改可以向人大、上级法院举报院长、庭长不履职的行为。
3、监督者担心案件改判后当事人继续追究涉案法官责任
错误案件的成因是复杂的,可能是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是法官重大过失或当事人过错。如果是枉法裁判,那么法官就应该被追究枉法裁判罪。如果是重大过失,则应该给予法官纪律处分。法院系统内部也是一个小社会,大家经常一起办案已经形成了信任和人情往来,碍于这种复杂的因素,上级领导即使知道案件存在错误也不希望法官被追究枉法裁判罪或追究责任。这里同样涉及违法行为,即,院长、庭长如果是出于担心法官被追责而不认定错误判决也涉嫌渎职,当事人应该举报。
综上,最高院多次强调“有错必纠”,这给老百姓以希望。但基层法院并未严格执行最高院精神,导致很多案件无法被纠正,阻力其实很多是来自法院内部。而法院内部又聚焦在了庭长和院长身上。所以说,纠正错误判决的职责来源于院庭长,如果不依法履职则涉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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