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拥有更高政治权威的机构对法院的正常审判提出与法律不符的要求,甚至因为法律以外的原因直接向法院施加压力时,法院院长往往会通过审判委员会会议使法外干预的结果“合法化”和“正当化”。这里有法院的苦衷,可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但是审判委员会可以有效抵御外界干预的说法却被证明是不能完全成立了。事实上,在法院审判不具有独立自主性的大背景下,审判委员会既可以成为维护法院自治性的积极力量,也能够成为强化法院附庸地位的集体。因为法院要生存,要发展,而在其生存和发展过于受制于人时,对公正审判的追求就不得不让位于功利性的考虑。这里起关键作用的不是什么集体比个人高明多少的问题,而是法院与干预者在政治结构中的力量对比关系,以及法院维持其生存的方式,如人事、财政预算和基本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保障等。就会出现民告官不公正的判决,行政干预司法的可能性!
|